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履职依据 > 规范性文件
索引号: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门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成文日期: 2023年11月22日 发布日期: 2023年11月25日
门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门源县现役军人立功受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MYFS00—2023—0001

门源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门源县现役军人立功受奖奖励

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门源县现役军人立功受奖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门源县人民政府     

20231122    

 

门源县现役军人立功受奖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激励现役官兵扎根部队建功立业,激发广大适龄青年积极应征入伍,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结合门源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荣获荣誉称号或立功的门源县籍现役军人为本办法适用对象,依照本办法享受相关褒奖。

第三条 门源县籍现役军人以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发出的荣誉称号文件、荣誉证书、立功受奖通知书和立功喜报为奖励依据;门源县籍现役军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发出的荣誉称号文件荣誉证书、立功受奖通知书和立功喜报由县人民武装部负责接收并审核登记,并建立档案。登记内容:获誉立功人员姓名、身份证号、服役部队代(番)号、获誉立功等次、颁发机关、家庭住址和军人家属联系方式等。

县人民武装部应在审核登记30内将荣誉称号文件、荣誉证书、立功受奖通知书和立功喜报送达现役军人家属、入伍前所在单位。

第四条 门源县籍现役军人立功受奖,由县人民武装部、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兵源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共同以上门的方式送达喜报。

第五条 送达规格: 获军级以上荣誉称号和荣立一等功的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带领县人民武装部、双拥工作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兵源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主要负责人共同送达;荣立二等功的由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带领县人民武装部、双拥工作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兵源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主要负责人共同送达;荣立三等功的由县人民政府主管副县长带领县人民武装部、双拥工作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兵源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主要负责人共同送达。

第六条 门源县籍现役军人荣获荣誉称号或立功后,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获军级以上单位荣誉称号的奖励 30000 元;

荣立一等功的奖励 20000 元;

荣立二等功的奖励 10000 元;

荣立三等功的奖励 5000 元;

同时,以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名义向立功军人家庭颁发荣誉奖杯,向立功人员个人(家庭成员代领) 颁发荣誉奖牌。

第七条 若同一年度内多次获誉立功,按所获誉称号和立功等次分别进行褒奖。

第八条 兵源所在地县人民武装部、县双拥办、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要大力宣传现役军人获誉立功情况,充分利用县、乡、村(社区)各自不同的宣传渠道、宣传特色、通过专栏、橱窗、电视台、金门源微信公众号、展板、横幅等形式进行表彰通报,要大力宣扬官兵立功获誉事迹和地方党委、政府的关怀鼓励,在全社会形成崇尚荣誉、尊重军人的浓厚氛围。

第九条 立功褒奖资级财政专项拨付,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做到专款专用,确保奖励金由县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管理规范。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20231221日起至20281220日止。

 

相关解读
关于《门源县现役军人立功受奖奖励办法》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