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门源县现役军人立功获奖地方政府褒奖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门源县现役军人立功获奖地方政府褒奖办法(试行)》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门源县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6日
门源县现役军人立功获奖地方政府
褒奖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激励现役官兵扎根部队建功立业,激发广大适龄青年积极应征入伍,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青海省拥军优属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门源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荣获荣誉称号或立功的门源县籍现役军人为本办法适用对象,依照本办法享受相关褒奖。
第三条 门源县籍现役军人以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发出的荣誉称号文件、荣誉证书、立功受奖通知书和立功喜报为奖励依据。
门源县籍现役军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发出的荣誉称号文件、荣誉证书、立功受奖通知书和立功喜报由县人民武装部负责接收并审核登记,并建立档案。登记内容:获誉立功人员姓名、身份证号、服役部队代(番)号、获誉立功等次、颁发机关、家庭住址和军人家属联系方式等,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县人民武装部应在审核登记后30日内将荣誉称号文件、荣誉证书、立功受奖通知书和立功喜报送达现役军人家属、入伍前所在单位。
第四条 门源县籍现役军人立功受奖,由县人民武装部、双拥工作领导小组、退役军人事务局、兵源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共同以上门的方式送达喜报。
第五条 送达规格:获军级以上荣誉称号和荣立一等功的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带领县人民武装部、双拥工作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兵源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社区主要负责人共同送达;荣立二等功的由县人民政府县长带领县人民武装部、双拥工作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兵源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社区主要负责人共同送达;荣立三等功的由县人民政府主管副县长带领县人民武装部、双拥工作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同兵源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社区主要负责人共同送达。
第六条 门源县籍现役军人荣获荣誉称号或立功后,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获军级以上单位荣誉称号的奖励30000元;
荣立一等功的奖励20000元;
荣立二等功的奖励10000元;
荣立三等功的奖励5000元;
同时以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名义向立功军人家庭颁发荣誉奖杯,向立功人员个人(家庭成员代领)颁发荣誉奖牌。
第七条 若同一年度内多次获誉立功,按所获誉称号和立功等次分别进行褒奖。
第八条 兵源所在地人民政府、社区、县人民武装部、县双拥办要大力宣传现役军人获誉立功情况,充分利用县、乡、村(社区)各自不同的宣传渠道、宣传特色、通过专栏、橱窗、电视台、金门源微信公众号、展板、横幅等形式进行表彰通报,要大力宣扬官兵立功获誉事迹和地方党委政府的关怀鼓励,在全社会形成崇尚荣誉、尊重军人的浓厚氛围。
第九条 立功褒奖资金由县级财政专项拨付,退役军人事务局做到专款专用,确保奖励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管理规范。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是否宜公开选项:宜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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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各部门,县纪委。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监委、县法院、县检察院。
县人武部,武警门源中队。
各群众团体,省州驻县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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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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