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及《海北州农村集体经济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落实乡村振兴战略部署,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监督管理,防范集体资产流失,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推动农村集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我我县于2022年8月1日编制印发了《门源县农村集体资产(三资)监督管理办法》,对规范我县农村“三资”管理、壮大集体经济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原办法部分名称表述不够规范、部分条款与实际执行情况不相适应等问题逐渐显现,亟需修订完善。
二、起草过程
为确保《门源县农村集体资产(三资)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稿)》科学合规、贴合实际,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于2025年7月广泛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财政、审计、司法等相关部门意见建议,9月2日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完善后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未收到异议,10月9日完成合法性审查,并按照审查意见作了修改完善。
三、主要内容
《门源县农村集体资产(三资)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稿)》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共四十四条内容,包括总则、农村集体资产权属、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产权交易和资产评估、债权债务管理、指导监督责任、附则等,用于门源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
四、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关于征求意见情况。按程序征求了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意见建议。期间,县政府审计局提出修改建议,已按照其建议修改,未收到各乡镇及其他县政府各部门意见建议。
(二)关于合法性审查情况。经县司法局审查,《门源县农村集体资产(三资)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稿)》制定的主体、权限、程序、形式合法以及相关文字表述、标点符号等,并提出意见16处,均已采纳。
(三)附则。
1.《门源县农村集体资产(三资)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稿)》有效期5年,自2026年1月2日起至2031年1月1日止。2022年8月1日由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门源县农村集体资产(三资)监督管理办法》(门政办〔2022〕34号)同时废止。
2.本办法由门源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负责解释。
门源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
2025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