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门源回族自治县共享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14日
门源县共享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方案
为加强门源县共享电动自行车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及交通运输部等10部门《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目标
以城市精细化管理为导向,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总量控制、规范管理”原则,建立“企业自治+用户自律+政府监管”三位一体、安全有序、便民高效的城镇共享电动自行车交通体系。
二、工作原则
1.企业规范管。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企业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车辆调度,投入科技手段,规范停放。
2.执法强监督。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加强对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企业的日常巡查和监管,对违规行为进行劝导教育和纠正。
3.用户自律用。引导用户规范使用、停放车辆,确保车辆运行有序。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企业自治
1.智能调度管理。运用科技手段,实时监测车辆使用情况,根据城区交通状况和用户需求,动态调整共享电动自行车的投放规模和投放区域,确保车辆分布均衡,实现智能调度。
2.安全技术升级。对投入市场的共享电动自行车加装防多人骑行装置、人脸识别系统、头盔与骑行同步系统、车辆故障禁骑系统。
3.运维保障机制。定期对共享电动自行车进行质量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性能良好、安全可靠。
4.停车规范管理。运营商须在城区交通便利、空间充裕的地方,划定共享电动自行车电子围栏,推行“定点还车、入栏结算”。
5.综合监管服务。坚持机动巡查与定点值守相结合,对无序停放的共享电动自行车进行规范。对巡查中发现的故障、废弃车辆,及时进行维修、清理。同时,建立用户身份验证机制和救援服务机制,保障用户安全。
(二)规范用户骑行
1.遵守交通规则。用户骑行共享电动自行车须自觉佩戴头盔,遵守交通规则,不酒后骑行、不多人骑行、骑行中不作出影响安全的行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骑行电动自行车。
2.规范停放车辆。共享电动自行车使用结束后,用户自觉将车辆停放在划定的停车区域内。
3.爱护车辆设施。不故意损坏车辆,不随意丢弃或私自占用。
(三)强化政府监管
为加强共享电动自行车管理,规范运营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群众利益,各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多方共治,形成工作合力,促进共享电动自行车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为县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企业的监管部门,负责共享电动自行车投放管理、运营管理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牵头组织相关责任部门对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企业市场主体日常经营行为进行联合监督考评。
县公安局负责共享电动自行车报备及登记,日常通行秩序管理,配合审定共享电动自行车的停放区域和点位,查处共享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查处共享电动自行车市场主体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进一步强化对投放市场的共享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依法规范和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以及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公平竞争审查。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共享电动自行车市场主体仓库和充电场站的消防备案工作,确保相关工程符合国家消防规范标准要求。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共享电动自行车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的统筹协调。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做好共享电动自行车充放电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督促市场主体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巡查,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微信公众号、电视台等媒体平台,广泛宣传共享电动自行车规范使用和停放的相关知识。发布倡议书,呼吁居民文明骑行,规范停车。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宣传引导,切实提高群众对共享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认识和支持,共同维护良好的城市交通秩序和市容环境。
(二)加强监督考核。建立共享电动自行车规范运营考核机制,定期对共享电动自行车投放企业的运营、管理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估,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建立投诉举报机制。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邮箱,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和处理用户的投诉举报。
附件:1.门源县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管理办法
2.门源县共享电动自行车管理运营考核细则
3.门源县共享电动自行车考核评分表
附件1
门源县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门源县共享电动自行车行业管理,规范共享电动自行车企业运营管理和服务行为,提高运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交通运输部等10部门《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共享电动自行车企业运营管理和运营服务的行为准则。
第三条 本县对共享电动自行车实施总量控制,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核定配额规范共享电动自行车车辆的投放和运营管理。
第二章 运营企业经营管理
第四条 运营企业具备的资质和经营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运营企业应配备与车辆投放规模相匹配的线上及线下专职管理和运维人员,并建有运营企业信息平台,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
(三)运营企业投放的共享电动自行车应具备4G智能定位系统,具有数据通讯的智能锁,且需加装人脸识别系统、多人骑行装置、头盔与骑行同步、车辆故障禁骑系统。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运营企业应制定下列基本经营管理制度:
(一)共享电动自行车车辆运行维护制度;
(二)共享电动自行车车辆停放管理制度;
(三)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四)服务纠纷及投诉处理制度;
(五)运维人员管理制度;
(六)网络及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七)安全管理制度;
(八)故障车辆回收管理制度;
(九)用户行为规范和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对用户随意停放、恶意损坏车辆等不良行为建立管理“黑名单”制度等措施,对多次违规用户取消用车资格。
第六条 运营企业应主动接受监管:
(一)企业运营维护情况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监管,具备供有关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且应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用户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将上述数据信息公开或擅自泄露;
(二)线下运维活动应当接受投放所在地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七条 运营企业应依法有序运营,不得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不得妨碍市场正常竞争秩序。
第八条 门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制定《门源县共享电动自行车管理运营考核细则》,达不到考核要求的,对照考核细则实行。运营企业非因服务质量考核问题自行退出本县市场经营的,应提前20日向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向社会发布公告,同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车辆回收等工作,妥善处理退出经营相关事宜。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九条 运营企业应合理配备线下服务团队,同时配置运营管理、信息系统维护、线上车辆调度运维、服务热线及服务质量投诉受理等专职人员。
第十条 运营企业专职人员的管理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运营企业应根据不同岗位设置要求对专职人员定期进行相关培训和考评,并将培训考评情况建档备查;
(二)专职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规范,认真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
(三)专职服务人员应文明服务,使用普通话和文明服务用语,耐心解答询问;
(四)线下运维人员应统一着装,保持仪容端庄整洁,并服从行业管理人员和社会服务质量监督员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车辆及设施设备管理
第十一条 共享电动自行车车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车辆在投放营运前应出具车辆合格证明;
(二)共享电动自行车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三)车辆有统一品牌标志,每辆车有唯一性的编号和二维码;
(四)车辆应配备智能定位系统和具有数据通讯技术的智能锁,须加装人脸识别系统、防多人骑行装置、头盔与骑行同步、车辆故障禁骑系统,且符合国家、行业及本地区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第十二条 运营信息平台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计时计费功能,平台应根据用户具体订单的时长或里程计算订单应付金额和实付金额,并及时发送至手机客户端通知用户;
(二)对车辆具有监控、定位、统计、精确查找等功能;
第十三条 手机客户端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运营企业的手机客户端应为用户提供注册、车辆查询、下单、支付、路径指引、停放引导、订单查询、服务协议和意见反馈等功能;
(二)运营企业禁止利用手机客户端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以及为运营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
第五章 车辆投放、停放和调度
第十四条 车辆投放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运营企业应具备营业执照并及时向门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报送车辆投放数量、分布区域等运营信息;
(二)根据各部门要求,及时调整投放规模和投放区域。
第十五条 车辆停放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实施规划有非机动车停放点位的区域,车辆应停放在该点位内,停放车头朝向应与停车区位内施划停放箭头标识的方向一致;
(二)在允许停放区位不得超量超范围停放;
(三)不得在影响正常通行、商家店铺正常经营的区域内停放;
(四)不得在影响消防安全的区域及人行道盲道上停放;
(五)禁止在政府确定的非机动车禁停区内投放和停放。
第十六条 运营企业应积极发展并实施“电子围栏”等相关技术,根据本县相关政策和规定,明确告知用户适宜停车区和禁停区,规范用户停车行为。
第十七条 运营企业应建立专职线下停放秩序管理维护团队,对重点区域、路段、点位实施定点管理。
第十八条 车辆调度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运营企业应实时准确掌握区域内车辆停放状况,根据需求信息,制定调运计划,做好车辆停放秩序和调度管理,避免车辆过度堆积;
(二)运营企业应对各部门反馈的问题点位和调度要求及时处理。
第六章 运营服务要求
第十九条 用户注册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运营企业对用户实行实名制注册登记,实现对用户身份实时可查、事后倒查;
(二)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企业禁止向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注册服务。
第二十条 运营企业应公示计费方式和计费标准,并在用户结束订单后明示订单明细,具体包括计费标准、骑行时长、订单总额、实付金额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运营企业严禁收取押金及预付金等,推行“即用即付”结算方式。
第二十二条 鼓励运营企业为电动自行车投保相关保险
第二十三条 运营企业日常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运营企业应配备与投放规模相匹配的维修保养点,确保车辆能及时进行维修保养;
(二)运营企业应配备与投放规模相匹配的日常维护团队,负责对车辆的日常巡查、管理和维护,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管理车辆停放秩序,停放要求应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执行,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和损坏丢弃的车辆;
2.每日巡查二维码脱落、刹车失灵、车头歪斜等故障车辆,并及时转移至维修点进行维修;
3.对车辆进行日常维保,定期对车辆进行性能检查、保养并做好清洁维护,确保运营车辆整洁完好。
第二十四条 运营企业应建立文明用车奖惩制度和个人信用评价体系,对用户不文明行为和违法违章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引导用户增强诚信和文明意识;
第二十五条 应急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运营企业应建立应对极端天气、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及其他危及安全情况时的应急保障预案,做好相关人员、设备、资源和技术等组织准备,并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二)运营企业在发现或接到车辆及设施设备遭蓄意破坏以及发生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后,应于30分钟内赶到现场;
(三)运营企业在发现或接到所属车辆出现大量堆积的信息后,1个小时内对堆积的车辆清运完毕。运营企业未能在上述要求时间内将车辆清运完毕的,由相关部门代为应急处置,处置费用由运营企业承担。
第七章 投诉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运营企业应建立用户投诉受理机制,包括设置服务机构、建立投诉受理平台和公布服务热线等,接受各部门监督。
(一)服务热线应保证全天24小时开通,并留存记录备查;
(二)车辆、智能锁等发生故障,服务人员应对用户的求助及时给予帮助和处理,相关记录留存备查;
(三)对用户投诉、咨询信息应在48小时内有处理结果,对用户的建议在5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反馈,处理记录应归档备查。
第八章 服务质量考核制度
第二十七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建立共享电动自行车管理运营考核办法,定期对运营企业的经营管理、停放维护、数据接入、社会满意度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作为运营企业车辆投放指标动态调节的重要依据,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有冲突的,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以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有效期2年,自2025年12月14日起至2027年12月13日止。
附件2
门源县共享电动自行车管理运营考核细则
一、考核目标
为规范门源县共享电动自行车的运营管理,提升服务质量,确保用户出行安全,促进共享电动自行车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考核细则。
二、考核对象
本细则适用于在门源县县域内运营的共享电动自行车企业。
三、考核方式
对运营单位检查考核应按照“日常巡查”“半年考核”“负面扣分制”的方式进行。
(一)日常巡查
门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共享电动自行车的日常巡查情况及数字化案件处置情况逐日进行记录,对照《共享电动自行车考核评分表》进行扣分,及时汇总日常扣分情况。
(二)半年考核
每半年统计运营单位考核结果,并反馈至运营单位核对确认。根据考核结果对运营公司进行通报。
(三)负面扣分制
门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运营企业实施百分制量化考核,严格执行负面扣分制度,依据每半年考核结果对运营单位进行综合排名。
1.运营管理:评估企业的组织架构、管理制度、人力资源配置及日常运营的规范性。
2.安全保障:评价企业在保障用户骑行安全、车辆安全及公共安全方面的表现。
3.车辆维护与回收:包括车辆损坏、维修等指标。
4.社会责任与环保:考察企业的绿色出行宣传、节能减排措施及车辆更新速度。
5.用户满意度:综合用户调查问卷或在线评价系统数据评定。
四、评分标准
考核实行负面扣分制,具体评分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车辆投放管控:未经批准擅自增加车辆或扩大投放范围,且未按要求整改的,扣相应分数。
2.人员配备和管理:按照需求合理配备线下服务团队,加强车辆调度、停放和维护管理。未按要求配备运维人员、区域负责人或技术人员的,扣相应分数。运维人员未统一着装、挂牌上岗的,也扣相应分数。
3.车辆停放情况:车辆停放杂乱无序、首尾不一致、有倾倒现象,或停放在禁止区域(如公交车站台、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盲道、消防通道、绿化带等)的,扣相应分数。
4.车况情况:车辆出现链条脱落、车头歪斜、脚蹬损坏、刹车失灵等问题,或未配备安全智能头盔、牌照二维码脱落的,扣相应分数。
5.用户服务:向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提供共享电动自行车注册、租赁、使用服务的,扣相应分数。未及时处理用户投诉或交办事项的,也扣相应分数。
6.车容车貌和市容标准:车身脏污、前框内或头盔中有垃圾未处理,或有小广告未及时清理的,扣相应分数。
五、考核机制
(每半年为一个考核周期,每周期分值100分,对违规行为,对照《共享电动自行车考核评分表》扣除相应分值)
1.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进行书面通报,公布考核得分。
2.改正:单次扣减分值在一定范围内的,督促相应企业进行改正。逾期未改正或屡教不改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限制其投放。
3.约谈:运营企业不积极履行日常管理维护职责或单次扣减分值较高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同相关部门对运营企业进行约谈。
4.清拖:如企业对影响交通及市容秩序的车辆,接到指令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清理调度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情况进行清拖,清拖及管理费用由运营企业支付。
5.减量:在保持区内车辆总量的前提下,半年考核总分低于80分的公司,减少50台市场配额;半年考核总分低于60分的公司,减少100台市场配额。
6.奖励:如企业运营服务到位,积极组织公益活动,吸纳本地劳动者就业,居民满意度高的,在保持区内车辆总量的前提下,半年考核总分高于90分的,增加50台市场配额。
六、附则
1.本细则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2.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3
门源县共享电动自行车考核评分表
受检单位: 考核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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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考核项目 |
考核分 |
评分标准 |
扣分情况说明 |
扣分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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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运营管理(56%) |
运营企业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
2 |
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服务管理、运行维护、故障车辆回收管理、投诉处理等制度的(详见管理办法),每缺一项扣0.5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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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运营企业服务团队配备情况 |
2 |
未按要求配备线下服务团队的,或未统一着装、挂牌上岗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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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投放、运营、维护、回收、维修等档案资料建立健全情况 |
2 |
未按要求建立健全投放、运营、维护、回收、维修等档案资料,每缺一项扣0.5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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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车辆上牌情况 |
2 |
未上牌投入使用的,每发现一辆扣0.2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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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共享电动自行车投放标准 |
2 |
投放使用的共享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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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共享电动自行车调度情况 |
10 |
未根据需求合理调度共享电动单车的,每次扣0.5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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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共享电动自行车投放情况 |
2 |
未经批准擅自增减共享电动单车投放数量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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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停车区、电子围栏设立情况 |
2 |
未经批准擅自增设停车区域及电子围栏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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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共享电动自行车停放情况 |
25 |
未在停车区域内摆放整齐或未停放在规定区域内的,发现一次扣0.2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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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文明骑行引导情况 |
2 |
运营企业巡检人员未对违规骑行行为进行引导、劝阻的,发现一次扣0.2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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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日常巡查反馈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
5 |
未按反馈期限整改完成的,每一次扣0.5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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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安全保障(27%) |
保险购买情况 |
2 |
未按要求对投放共享电动自行车购买保险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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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共享电动自行车安全骑行情况 |
10 |
未按要求对投入市场的共享电动单车加装人脸识别系统、防多人骑行装置、头盔与骑行同步、车辆故障禁骑系统的,发现一辆扣0.2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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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事故处置情况 |
5 |
车辆及骑行人员发生交通事故未按规定进行赔偿处置的,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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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头盔配备情况 |
10 |
未按要求对投放共享电动自行车配置头盔,或头盔损坏未及时更换的,发现一次扣0.2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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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车辆维护与回收(6%) |
车辆及时维修、养护情况 |
3 |
未对投放的共享电动自行车及时进行维修、养护的,每一次扣0.2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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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车辆回收情况 |
3 |
未及时对损毁的共享电动自行车进行回收的,每一次扣0.2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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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社会责任与环保(6%) |
车容车貌情况 |
3 |
车身脏污、前框内或头盔中有垃圾未及时清理的,每一次扣0.2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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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车身是否存在影响市容的情况 |
3 |
车身张贴、悬挂商业广告及影响市容物品的,每一次扣0.5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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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用户满意度 (5%) |
投诉、举报问题处置情况 |
3 |
对居民反馈、投诉、举报的问题未按要求及时回复并处理的,每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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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用户评价情况 |
2 |
采用调查问卷或应用小程序对运业企业服务评价情况进行统计,对存在群众反映问题较多或满意度80%以下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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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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