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门源回族自治县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门源回族自治县预算管理办法》经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20日
门源回族自治县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进一步规范门源县财政收支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青海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青海省预算绩效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青海省及海北州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门源县级及各乡镇预算管理,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县级预算由各单位预算和财政代编预算组成。
县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第三条 凡纳入县级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等(以下简称全县各预算单位),遵守和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 县财政局具体负责县级财政预算管理工作,全县各预算单位负责本单位预算管理工作。
第二章 预算的编制
第五条 县级预算遵循“量入为出、统筹兼顾、勤俭节约、讲求绩效、收支平衡”的原则。
一般公共预算通过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保证预算收支平衡。
政府性基金预算按照基金项目编制,做到以收定支。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并安排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上级规定编制,专项用于社会保险的收支,做到收支平衡。
收入预算的编制,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对所有政府收入实行统一编制、统一管理,政府债务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收入征管部门要根据历年组织收入情况和预算年度经济政策调整等因素,认真测算各项收入,科学编制收入预算。
支出预算应当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厉行节约、公平高效、对所有政府支出应按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债务还本付息、中央和省州县确定的重大项目、其他需要安排的项目的先后顺序予以安排,并根据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保障重点统筹安排。
全县各预算单位不得越权制定减少财政收入及增加财政支出的政策。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规定预算支出与财政收支增幅、生产总值和支出占比等挂钩。
第六条 全县各预算单位的所有收支均应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全面反映预算单位的收支全貌。
全县各预算单位应将所有财政拨款收入和自有收入纳入部门预算管理。自有收入包括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本级横向财政拨款收入、非本级财政拨款收入、专户核拨的非税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七条 年初无法直接编列到部门的预算,作为财政代编预算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主要包括:
(一)已明确资金使用方向和范围,但暂未确定具体项目、执行单位的项目资金,包括财政支持三次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资金、基本建设配套及维修改造资金、推进改革创新经费、督导检查调研及迎检专项经费、规划编制或项目前期费、应急救灾资金、政府采购专项资金及活动专项经费等;
(二)已明确资金使用方向、范围和支出内容,可按照数量、标准据实下达的项目资金,包括新增人员经费(含统一增资配套、奖金、个别职务晋升、新增人员待遇落实)、民生政策配套或补贴(含社会保障、就业、教育、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干部培训、会议、因公出国(境)、慰问、考核奖励、人事招考、政府购买服务、道路安全保障、办公业务用房维修等经费,以及其他需审核下达的单一具体项目。
第八条 全县各预算单位应将所有支出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并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一)县财政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县委、县政府对下一年度预算编制工作的要求,确定预算编制政策、编制内容、编制要求等,向全县各预算单位部署编制工作,提出预算收支建议数,并汇总部门预算后编制县级财政预算草案。
(二)全县各预算单位应根据县财政局的安排,按照“零基”预算和综合预算的原则,组织编制本部门预算草案,指导下属单位编制预算草案并进行审核。
(三)县级各部门预算草案在提交县财政局前应当报本单位党组(党委)审议,部门所属单位预算草案在提交县财政局前应当报主管部门党组(党委)审议。
(四)县财政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上年决算情况,适时制定或调整部门预算定员、定额标准。
(五)全县各预算单位应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的资产处置实施监督管理,按《门源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权限对部门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批)或备案,不得随意处置国有资产,县财政局对单位资产处置实施综合管理;县财政局应将资产存量和配置标准作为预算审核的重要依据,从严审核新增资产预算。
(六)对本级预算资金安排的部门预算项目支出以及需要争取上级专项资金或政府债券资金解决的项目支出,均实行项目库管理。对未纳入财政项目库的项目支出,不安排预算。
全县各预算单位在日常工作中应根据本单位工作职责、国家和我省政策导向、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政策目标等,提前做好项目评审论证等前期工作,及时向县财政局递交项目入库申请。县财政局应通过运用绩效评价结果、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等途径加强项目入库审核,将项目库作为预算安排和调整的重要依据。
(七)县财政局应在全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的三十日前,将县级财政预算草案初步方案提交县人大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八)县级财政预算草案经县政府审定并报县委研究同意后,提交全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具体工作由县财政局办理。
经全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预算草案,确定为当年县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 县级年度预算草案经全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县财政局应当在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并向县级各部门批复部门预算。各部门在接到县财政局批复的部门预算后,应在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并在十五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将批复文件抄送县财政局备案。所属单位预算经批复后,应当在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县级一般公共预算应当按照县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额的1%-3%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
第三章 预算的执行
第十一条 县级预算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县财政局负责。
全县各预算单位是本单位预算的执行主体,负责执行本单位预算,并对本单位预算执行结果负责,各部门对所属各单位预算执行结果进行监督指导。
第十二条 全县各预算单位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足额征收应缴的预算收入,并按照规定的预算科目、级次、上缴方式和期限上缴国库和非税收入账户,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应缴的预算收入,不得坐支、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不得擅自设立过渡户。
第十三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在全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县级预算草案前,县财政局可以安排上一年度的结转支出、必须支付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法律规定的履行义务支出以及处理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支出,并在预算草案报告中作出说明。
县级预算草案经全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十四条 预算一经批准,应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第十五条 对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需要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相关单位应向县财政局提出申请,经批复后组织实施,政府采购预算原则上应在10月底前执行完备。
不得通过拆分项目等形式规避政府采购,不得违法违规变更采购方式。
第十六条 全县各预算单位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等各类需县政府研究的事项,凡涉及增加财政预算支出内容的,应当在报送请示或会议研究之前征求县财政局意见。对未征求县财政局意见的资金事项,县政府不予研究。
第十七条 预算执行中,对省、州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按照上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或其他有关规定由县财政局分解下达。
第十八条 预算执行中,对已明确资金使用方向、范围和支出内容,可依据数量、标准等因素据实下达资金的代编预算,由县财政局按照国家和省、州有关政策、标准,从对应的代编预算中审核下达。
第十九条 预算执行中,对已明确资金使用方向和范围,但暂未确定具体项目和执行单位的代编预算,由县财政局会同相关单位根据资金分配或申请方案提出代编预算安排建议,并按以下权限和程序办理:
(一)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经财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由分管财政副县长签批同意后,报县长审批下达;
(二)10万—200万元(含200万元)的,经财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请分管财政副县长和县长签批后,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下达;
(三)200万元以上的,经财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提交县委常委会会议审议下达;
若县委常委会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作调整,上述资金审批权限依据新议事规则执行。
第二十条 经县委或县政府研究的代编预算分配方案,由县财政局根据会议纪要等公文直接办理下达。
第二十一条 除据实结算项目外,对无法在当年9月30日前提出项目实施方案和分配计划的代编预算,原则上按照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有关规定,收回总预算调剂安排用于其他代编项目缺口或新增支出。
第二十二条 因中央和省级政策要求或者新增工作需求,且可从代编预算中调剂安排的新增支出,由县财政局会同相关单位提出预算安排建议后参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除县委、县政府临时确定的紧急项目、重大改革调整、不可预见的特殊项目以及自然灾害等以外,原则上不追加预算,新增支出通过调剂代编预算或部门预算解决。
在有不可预见新增财力的情况下,对预算调剂无法解决但确需追加的新增支出,由县财政局会同相关单位提出预算安排建议后参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财政预备费的动用方案由县财政局提出,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全县各预算单位应加快年度预算执行进度。对在年底前未用完的县级预算资金,由县财政局全部收回并用于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第二十六条 对在年底前未用完的上级专项资金,结转至下年继续使用;项目不再实施或已实施完毕的结余资金交回国库,由县财政局统筹用于“三保”、还本付息及其他急需支持的经济社会发展重点事项。
对连续两年未使用完的结转资金或存量资金,作为结余资金管理,由县财政局全部收回国库,统筹用于“三保”、还本付息及其他急需支持的经济社会发展重点事项;特殊因素导致原项目未完工,结转资金或存量资金还需原用途使用的,由预算单位提出申请,经县财政局审核后予以安排。
第二十七条 对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涉及的统筹使用事项,由县财政局会同相关单位提出预算安排建议后参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或列入县级财政预算草案后参照本办法第八条第八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对当年预算执行进度缓慢的单位,县财政局依据绩效监控结果相关规定,调整当年预算或削减下年度支出预算。
第二十九条 特殊紧急情况下,对本办法第十九、二十、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六条涉及的县委常委会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事项,在履行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基础上,经县委或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可以先预拨资金,后履行报批程序。
第三十条 全县各预算单位要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努力提高本部门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县财政局要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将绩效监管体系覆盖所有预算资金和全县各预算单位,实行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绩效管理,加强评价结果应用,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制度。
第三十一条 全县各预算单位的所有财政性资金严格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应当坚持按照财政预算、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规定程序规范使用。各单位对本单位集中支付的经济业务事项及所提供支付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动态监控和公务卡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得违规设立支出过渡性账户。
未经县财政局同意,不得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向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
不得违规提取和使用现金,不得将财政资金出借给个人或企业。
第三十二条 全县各预算单位应严格加强政府债券资金管理,按规定用于公益性资本性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不得挤占、挪用、长期闲置债券资金。
全县各预算单位不得以委托代建等名义变相举债;不得以授权、担保、代偿、回购、兜底、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举借隐性债务。
第三十三条 县财政局每月向县政府、县人大财经委员会报告上月预算执行情况,包括文字说明和相关报表。
县财政局定期向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委常委会会议报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和全年预算执行情况。每半年向县人大财经委员会书面报告政府债务管理情况,每年向人大财经委员会通报政府隐性债务化解情况。
第四章 预算调整和调剂
第三十四条 县级预算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时,县财政局应具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一)需要增加或减少预算总支出的;
(二)需要增加或减少财政收入的;
(三)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
(四)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
(五)需要分配政府性债务限额及政府债券资金用途的。
县财政局应按规定将上述事项列入预算调整方案,报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五条 县级预算执行中,已下达债券资金出现下列情况时,经预算单位申请,县财政局提出调整意见报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县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同意,报县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按程序办理债券资金调整,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一)因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确无债券资金需求或需求少于预期的;
(二)项目竣工后,债券资金发生结余的;
(三)财政监督、审计发现债券资金使用存在违规问题,按照监督检查或审计等意见确需调整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调整的。
第三十六条 部门预算批复后,一般不作调整调剂。因单位职责,政策调整等特殊原因需调剂的,由预算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县财政局审核批准后办理。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涉及支出功能分类和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类”“款”“项”科目变化的预算调剂事项;
(二)涉及项目实施主体变化的预算调剂事项;
(三)涉及重点项目变动的,应提请县政府研究批准。
第五章 决算
第三十七条 县财政局根据省、州财政部门的安排,确定编制全县各预算单位决算草案编制的原则、要求、方法和报送期限,制发有关决算的表格。
全县各预算单位根据县财政局的部署,组织编制本单位的决算草案,在规定期限内将决算草案连同草案详细说明一并报送县财政局审核。
第三十八条 县级总决算由县财政局负责编报。县级财政决算总收入包括县财政直接收入,省、州级补助收入,政府债务收入等。县级财政决算总支出包括县级单位当年决算支出、政府债务支出等。
县级决算草案编制过程中,县财政局根据省、州下发的财政部门年终决算结算单对县与省、州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和结算项目进行清理,具体办理各种结算事项。
第三十九条 县级部门决算由全县各预算单位负责编报。县级部门决算草案由全县各预算单位决算草案汇总组成。全县各预算单位应当按照县财政局的要求,及时编报本单位收入、支出等年度数据及相关信息资料。
第四十条 县财政局根据县与省、州财政结算情况和县级预算单位的决算收支情况,按规定编制县级财政决算草案。
县级财政决算草案经县政府审定并报县委审议同意后,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具体工作由县财政局办理。
第四十一条 县级年度财政决算草案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县财政局应当在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并向全县各部门批复决算。各部门在接到县财政局批复的部门决算后,应在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并在十五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决算,将批复文件抄送县财政局备案。所属单位决算经批复后,应当在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预算监督
第四十二条 县级财政预算和决算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县审计局对县级预算执行和决算办理情况、全县各预算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 县财政局负责监督全县各预算单位预算管理有关工作,严格执行重大问题报告和通报制度,严肃查处违反财政法规和财经纪律的行为,保证财政资金安全、规范和有效使用。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县财政局或县审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五条 县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对全县各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的监督检查结果与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调整和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门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门源回族自治县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门政办〔2022〕3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