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门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政策 > 按公文种类分类 > 政府办文件

门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门源回族自治县教育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MYFS01-2025-0001)

编辑:李光晖 发布时间:2025-07-02 10:36 信息来源:门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阅读次数: 字号:【默认

门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门源回族自治县教育发展基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门源回族自治县教育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626 

 

门源回族自治县教育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全县教育高质量发展,建立和规范教育发展基金的管理使用,不断优化我县教育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意见》(国办发〔20188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门源回族自治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门源回族自治县教育发展基金(以下简称“教育基金”),是指由县财政预算安排、对口援建帮扶、企业和个人捐赠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组成的,促进门源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教育基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激励先进、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基金管理

第四条  设立门源回族自治县教育发展基金,其中县财政每年投入1000万元,同时吸收各项企业、社会和个人捐赠资金,用于绩效考核奖励、班主任绩效、教师能力提升培训等。

第五条  畅通各项社会捐赠渠道,接受基金账户转账和现场捐赠,同时,开通基金募集接洽热线。

第六条  成立教育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组长,县人民政府分管教育、财政的副县长和县教育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教育局、县红十字会相关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审议决定具体事项。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局,由县教育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具体事务。

第七条  教育基金支出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进行专账核算。县财政局负责基金的注入工作,并对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教育局负责组织开展基金的申请及管理使用工作;县审计局负责对基金的使用情况根据需要不定期进行专项审计。

 

第三章  基金使用范围及标准

第八条 教育基金使用范围包括:绩效考核、各类奖励、班主任绩效、教师能力提升培训、师生关爱资助、学生微心愿和筑梦行动、各类文体活动及竞赛举办费用、名师工作室建设发展经费、研学活动经费、补充临聘人员工资、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其他开支事项等。

第九条  绩效考核条件及标准

根据我县实际制定相应的绩效考核办法,按相关规定严格审定和实施,分中学、小学、县城幼儿园、乡镇村级幼儿园等四个类别进行绩效考核。

第十条  各类奖励条件及标准

(一)上级部门审批同意后,对先进集体、优秀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二)对关心关爱教育事业且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视基金情况,对当年考入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和985学校的学生和培养学校给予适当的奖教助学金。

(四)对学校、教师、学生参加的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办、协办的各类比赛、竞赛取得前三名或获一、二、三等奖的给予适当的奖励。

(五)对各校在省、州、县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各级各类质量监测和统考联考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按等次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十一条  班主任绩效

班主任绩效严格按照《中共海北州委 海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贯彻意见>的通知》(北发202016号)核定标准计算。

第十二条  教师能力提升培训标准

(一)按照“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开展骨干教师教学能力提升培训、专家讲座等工作,费用标准按《青海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青财行字〔2024447号)执行。

(二)鼓励在职教师通过国家承认机构的培训考试,并对取得心理咨询师、生涯规划指导师证书的,每人一次性补助0.5万元。

第十三条  教职工、学生关爱条件及标准

(一)对家庭生活困难的高中在校学生每人每年资助0.3万元,初中生、小学生每人每年资助0.2万元,凡享受了国家补助政策的不得重复享受。

(二)对因灾、因病、突发事故等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教育系统教职工和学生,经所在学校申请、领导小组核查评定无异议后,教职工每人资助1万元、学生每人资助0.5万元,凡享受了国家补助政策的不得重复享受。

(三)对全县教育系统干部职工在患病期间自理费用超过5万元(含5万元)的予以资助,资助金额上限3万元;对全县中小学(幼儿园)学生,患病期间自理费用超过2万元(含2万元)的予以资助,资助金额上限1万元。

享受以上资助的教职工、学生必须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四)每年安排不低于40万元的优秀教职工疗休养经费。

第十四条  学生微心愿和筑梦行动

以培养学习兴趣、提高综合素养、激发学生活力为目的,对综合评定成绩突出的学生适时开展实现微心愿和筑梦行动,人均费用不低于0.1万元。

第十五条  各类文体活动及竞赛举办费用

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坚持五育并举,每年安排不低于50万元的经费,开展主题明确、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文体活动及各类竞技比赛。

第十六条  名师工作室建设发展经费

每年安排不低于50万元的经费,促进州、县级“优秀学科组”“名师工作室”项目建设发展,培养一批州内知名、省内有影响力的教师、校长,并发挥其引领带动作用,促进全县学校管理和学科教学的整体提升。

第十七条  研学活动经费

(一)每年从中小学毕业班任课教师中选派一批教育成效突出的教师赴外地开展研学活动,每人研学经费不低于0.5万元。

(二)每年安排不低于20万元的学生研学经费,用于红色研学、生态研学、劳动实践研学等各类研学活动。

第十八条  补充临聘人员工资

每年根据学校实际情况,从基金中统筹安排临聘人员工资,具体分配方式由县教育局根据学校临聘人员数量统筹安排。

第十九条  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其他开支事项。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自觉接受纪委监委、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骗取、截留、挪用、挤占教育发展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县财政局、县教育局的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工作中,存在违规审批、分配、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门源回族自治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2025726日起至2030725日止。2023529日由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门源回族自治县教育发展基金管理办法》(门政办〔202330号)同时废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