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回族自治县教育局
关于《门源回族自治县教育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修订稿) 》解读
根据有关要求,现将《门源回族自治县教育发展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2024年10月,青海省审计厅对县教育局开展账务审计,反馈了我县“从门源县教育发展基金中列支增发班主任津贴103.01万元,要求停发增资部分。同时修订《门源县教育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相关条款”的问题,为高质量做好审计反馈问题整改工作,需对《门源回族自治县教育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二、起草过程
根据省审计厅反馈的问题,县教育局牵头拟定了《门源回族自治县教育发展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稿)》,按程序向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委各部门、县直各机关单位、各群众团体、省州驻县各单位和社会广泛征求了意见建议,县司法局完成了合法性审查。我局结合征求的意见建议和合法性审查意见对《门源回族自治县教育发展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稿)》作了修改完善。
三、主要内容
《门源回族自治县教育发展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稿)》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和相关政策,共二十三条内容,包括总则、基金管理、基金使用范围及标准、法律责任、附则等,用于门源回族自治县教育发展基金管理工作。
四、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关于征求意见情况。按程序征求了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意见建议。期间,未收到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意见建议。
(二)关于合法性审查情况。经县司法局审查,《门源回族自治县教育发展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稿)》制定的主体、权限、程序、形式合法以及相关文字表述、标点符号等,并提出意见41处,均已采纳。
(四)附则。
1.《门源回族自治县教育发展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稿)》有效期5年,自2025年7月26日起至2030年7月25日止。2023年5月29日由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门源回族自治县教育发展基金管理办法》(门政办〔2023〕30号)同时废止。
2.本办法由门源回族自治县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