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回族自治县富硒产品认证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近年来,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建设“一个高地”“三个更加”的新门源,充分发掘门源地区“富硒”资源,加快推进全县农牧产业提档升级,着力推动全县农牧产业高质量发展,积极打造绿色有机农畜产品输出地和“金色门源·富硒善地”名片。为规范门源县“金色门源·富硒善地”版权登记使用和富硒产品认证监督管理,维护标识形象和信誉,保障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区域标识与企业品牌双线融合发展,经门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调研和学习其他地区有关经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富硒产品认证办法(送审稿)》。
二、起草过程
根据县委、县政府部署要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全县富硒产品认证监督管理工作实际,负责起草了《富硒产品认证办法(送审稿)》,在充分征求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完善,通过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已通过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研究。
三、主要内容
《富硒产品认证办法(送审稿)》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和相关政策,共二十二条内容,包括申请富硒产品认证的条件、认证流程、标准认证结果的运用、专用标志的监督管理、有关处罚情况等,用于门源回族自治县富硒产品认证监督管理工作。
四、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关于征求意见情况。按程序征求了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意见建议。期间,未收到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意见建议。
(二)关于合法性审查情况。经县司法局审查,《富硒产品认证办法(送审稿)》制定的主体、权限、程序、形式合法,并提出意见5条,均已采纳。
(三)关于公平竞争审查情况。按照公平竞争谁起草谁审查原则,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富硒产品认证办法(送审稿)》相关内容不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
(四)附则。
1.《富硒产品认证办法(送审稿)》有效期5年,自2024年11月9日至2029年11月8日止。
2.本办法由门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门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