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县重点矿山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公告
门源县重点矿山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公告
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压实矿山安全监管监察责任切实消除监管盲区的通知》(矿安〔2021〕50号)和青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落实尾矿库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的通知》(青安办〔2020〕14号)相关要求,结合部分包保联系责任人工作岗位变动等实际情况,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门源县煤矿、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联系包保责任名单进行了调整,现予以公告。
附件:1.门源县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尾矿库安全生
产包保责任制
2.门源县煤矿安全生产联系包保责任名单
3.门源县非煤地下矿山基本信息及包保责任名单
4.门源县尾矿库基本信息及包保责任名单
门源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8月28日
附件1
门源县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尾矿库
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
为认真贯彻落实青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的通知(青安办〔2024〕40号)要求,进一步细化落实县、乡(镇)地方政府领导干部包保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抓好《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落实,切实深入推进矿山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强化“三管三必须”安全生产职责,有效管控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坚决防范和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二、工作目标
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三管三必须”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健全县、乡(镇)两级人民政府领导干部关于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压实属地人民政府和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机构监管责任,督促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第一责任人职责,形成严密的矿山安全包保体系,推动矿山企业安全高质量和谐发展。
三、包保范围
全县正常生产(建设)和停产(停建)的矿山、尾矿库企业。
四、包保责任人范围
根据辖区内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尾矿库的情况,统筹县、乡(镇)两级人民政府领导干部包保矿山安全生产责任,明确各矿山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包保责任人。
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包保责任
各包保责任人要认真履行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尾矿库包保责任,落实以下包保职责。
(一)县级领导干部包保职责
1.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县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和重点任务,按照省州县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定期研究解决本地区矿山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行业领域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要点并认真组织实施。
2.严格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并完善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年度“任务清单”,落实相关工作任务,开展安全生产工作调研,了解包保企业安全生产情况,提出工作要求,协调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3.召开党委常委会会议,政府常务(党组)会议听取、研究解决矿山安全生产重大问题事项工作。
4.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度召开安委会全体会议或专题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5.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定期深入辖区和分管职责范围内开展矿山安全生产督导检查。
6.定期组织开展本地区安全风险研判,结合分析研判内容组织制定本地区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日常监管主体部门包保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2.根据上级领导包保责任人的工作安排,及时组织开展监管检查、安全执法,确保各级工作要求落到实处。
3.发现被包保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报告政府包保领导,并实行挂牌督办。
4.被包保企业发生突发事件,应立即报告政府包保领导,并组织开展救援,妥善处置。
5.每年至少组织包保责任人对正常生产矿山开展至少2次安全生产巡查工作,深入企业开展督导检查工作,化解企业面临的“痛点”“堵点”“难点”,切实帮助企业解难纾困。
6.加强长期停产停工矿山企业安全巡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化解安全事故灾害发生。
(三)日常监管部门包保责任人职责
1.每季度对包保企业开展1次安全巡查,督促企业按“五落实”原则整改存在的问题,实施隐患闭环管理。
2.组织专家对包保矿山开展安全生产技术会诊,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明确落实各项管控措施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3.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对检查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加强监管,督促企业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内容、整改时限及安全技术措施和责任人,严防边整改甚至不整改而组织生产建设。
4.督促包保企业加快推进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智能化建设,实现矿山在线安全监测和视频监控等与全州安全生产综合系统平台的互联互通。
5.督促包保企业落实应急值班值守,强化应急保障,配备充足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发生突发事件后,要及时汇报事件基本情况,启动本辖区矿山应急救援预案,妥善处置包保企业突发事件。
(四)乡(镇)领导包保责任
1.加强乡(镇)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履行属地安全管理责任,对辖区内矿山企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及时向应急管理部门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移交,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好矿山安全监管工作。
2.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每年巡查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2次;乡(镇)其他分管领导每季度巡查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1次,指导矿山企业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属地乡镇政府与企业之间应急协同联动机制。
(五)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包保内容
1.认真贯彻执行各级党委、政府及负有矿山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2.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赋予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承担防范化解安全风险第一责任人责任,对防范化解企业安全风险工作全面负责。
3.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强化技术管理,配齐“五职矿长” “五科”相关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等,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把安全管理职责、安全生产责任层层落实到位。
4.严格执行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时间不少于5天,实际控制人每月在生产现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少于10个工作日,每月组织开展一次安全生产重大隐患自查工作,形成会议纪要。
5.督促检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得到落实。
6.加强对外包工程队伍的监督和管理,对承包单位实施统一管理,与外包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做到管理、培训、检查、考核、奖惩“五统一 ”,严禁“以包代管、包而不管”。
7.服从、落实日常监管主体部门、各级政府包保责任人下达的各项安全生产指令、工作建议,配合开展巡查检查工作。
8.严格按照建设项目“三同时”要求,进行矿山建设,严禁“以采代建”,违法违规修建。
9.严格落实采掘接续,杜绝采剥、采掘接续紧张,严禁超设计能力开采。
10.推进矿山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正常运行,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督促消除安全隐患,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11.组织开展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按照要求设立总工程师为常务职位,对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高瓦斯、冲击地压、煤层容易自燃、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的煤矿,还应当设立相应的专门防治机构,配备专职副总工程师。
12.强化应急保障,建立专职矿山救援队;规模较小、不具备建立专职矿山救援队条件的,应当建立兼职矿山救援队,并与邻近的专职矿山救援队签订应急救援协议;配备足够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抓好矿山应急管理工作。
六、包保巡查检查内容
(一)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巡查检查内容
1.重点检查生产矿山企业相关证照是否齐全有效,建设施工企业安全设施设计批复是否在有效期内;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否落实到位,制度、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是否健全,安全技术措施是否落实到位,职工上岗前是否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试是否合格,并形成培训记录;是否与从业人员签订用工合同、是否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是否交纳安责险;采掘工程是否及时测量并填绘上图;是否配备具有矿山相关专业的专职矿长、总工程师以及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或者是否配备具有采矿、地质、测量、机电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是否完成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和形成普查治理报告。
2.重点检查生产矿山企业通风设施、电器设备、防排水设施、“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采掘安全等方面;主扇是否正常运转,井下通风构筑物是否安装合理,且完好;是否使用淘汰和禁用的机电设备、设施和工艺,电气设备“三大保护”是否可靠;排水设备安装数量是否足够、完好且运行正常,两趟排水管是否畅通;“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是否按照设计要求安装到位,系统运行是否可靠;采场是否有两个能行人安全出口,出口是否加强支护,采场支护、矿柱留设、顶板管理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是否存在空顶作业等。
3.重点检查停产停建矿山企业矿洞封堵情况,洞口是否封堵到位,是否还有未封堵的洞口,是否有重新打开洞口非法偷挖盗采的迹象;检查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停产停建有排水任务的地下矿山,井口是否设置栅栏铁门,并设置排水人员进出小门,栅栏铁门是否双重落锁(企业一把、乡镇一把),上铅封,封条,井口醒目的位置是否悬挂“严禁入内”的警示标识和举报电话;排水作业时是否是两人同进同出,并携带自救器和多种气体检测仪,抽水井属于独头下山的,是否安装局部通风机送风,作业前是否通风1小时以上,是否进行巡查并如实记录;有人值班值守的停产停建矿山留守人员是否有两名以上,是否持证上岗,是否明确安全巡查责任,是否有值班值守巡查记录。
(二)尾矿库巡查检查内容
1.重点检查尾矿库排洪系统运行情况,对排洪系统存在变形、位移、损毁、淤堵、排洪不畅等隐患,排洪构筑物结构尺寸、入水口高程及建筑材料与设计不符,不能满足防洪要求的,一律停产整顿。
2.重点检查尾矿坝稳定情况,对尾矿坝存在异常沉降、位移、坍塌、沼泽化、浸润线逸出等隐患的,一律停产整顿;重点检查矿山生产运行情况,对矿山安全超高、调洪库容、干滩长度不能满足设计要求的,一律停产整顿。
3.重点检查是否严格落实在用尾矿库汛期前一律降低库内水位;履行闭库程序的尾矿库以及停产、停用、回采的尾矿库一律将库内存水排尽;降雨期间及之后一段时间内一律禁止向库内排放尾矿;出现险情后要求企业法人到位、企业管理人员到位、包库领导到位、监管人员到位、防汛物资到位,果断组织疏散撤离。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包保责任人要按照工作职责要求,厘清工作思路,明确工作重点,定期开展相关工作,确保措施有落实,推进有力度,联系包保有实效。
(二)联合协作,完善体系。充分发挥各级各部门在包保联系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涉及需要部门之间联合协作的,要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包保领导,协调相关部门,共同推进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完善矿山企业安全监管责任体系。
(三)强化纪律,务求实效。保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高压态势,综合运用“四不两直”、明查暗访、联合执法、“双随机、一公开”等执法监管方式,严格执行“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杜绝走过场,搞形式,全力推动矿山企业安全发展;严明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和中央八项规定等要求。
(四)包保信息更新。包保责任人工作岗位调整的应及时报告县安委办进行备案,防止挂空档和制度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并同时在门户网站上公告,主动接受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监督。
附件2
门源县煤矿安全生产联系包保责任名单
|
序号 |
煤矿企业名称 |
煤矿企业地址 |
地方政府领导包保 联系责任人 |
应急管理部门 包保联系责任人 |
应急管理部门 盯守责任人 |
|
1 |
青海海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铁迈煤矿 |
青海省海北州 门源县 |
才旺(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 |
张世山 (县应急管理局 局长) |
马正宝(县应急管理局干事) |
附件3
门源县非煤地下矿山基本信息及包保责任名单
|
序号 |
地区 |
矿山名称 |
地址 |
主要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
设计生产能力 |
开采 |
最大开采深度(米) |
开拓 |
最大单班下井作业人数(人) |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
生产 |
日常安全 |
安全生产包保责任人(职务) |
|||||
|
省 |
市 |
县 |
市(州)级 |
县级 |
||||||||||||||
|
姓名 |
职务 |
姓名 |
职务 |
|||||||||||||||
|
1 |
青海省 |
海北州 |
门源县 |
青海门源县兴隆萤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红沟萤石矿 |
门源县苏吉滩乡 |
李乡福 0970-8612186盘文才0970-8612186 |
2 |
萤石(普通) |
200 |
阶段平硐 |
未开工建设 |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
停建 |
门源县应急管理局 |
|
|
才旺0970-8612136 |
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 |
附件4
门源县尾矿库基本信息及包保责任名单
|
序号 |
尾矿库名称 |
所在地区 |
主要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
生产状态 |
所属矿种 |
等别 |
有无生产经营主体 |
是否“头顶库” |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
坝高(m) |
库容(万m³) |
日常监管 主体 |
地方政府包保责任人 |
||||||||
|
县级 |
乡级 |
||||||||||||||||||||
|
市(州) |
县 |
设计 |
现状 |
设计 |
现状 |
姓名 |
职务 |
电话 |
姓名 |
职务 |
电话 |
||||||||||
|
1 |
青海门源县兴隆萤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红沟萤石矿尾矿库 |
海北州 |
门源县苏吉滩乡 |
李礼英0970-8612186 盘文才0970-8612186 |
停用 |
萤石矿 |
五等
|
有 |
否 |
未取得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批复文件,未运行 |
5.8 |
5.8 |
7.2 |
\ |
门源县应急管理局 |
才旺 |
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 |
0970-8612136 |
乔玉飞、范尖措 |
党委书记、乡长 |
0970-8616054 |
青公网安备 632221020000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