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门源县产业园区农牧业科技创新标准化孵化基地管理办法(修订版)》意见的通知
关于征求《门源县产业园区农牧业科技创新标准化孵化基地管理办法(修订版)》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门源县产业园区农牧业科技创新标准化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运行,统一入驻标准,根据《青海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参照省内工业园区孵化基地运行模式,结合我县园区实际,修订《门源县产业园区农牧业科技创新标准化孵化基地管理办法》,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利害关系人意见。
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期限自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2026年8月20日一2026年9月2日)。如对该办法有意见,可通过邮寄、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反馈给门源县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联系人:李玉兰 联系电话:0970-8625299
邮寄地址:门源县浩门镇圪垯滩村产业园区管委会
电子邮箱:mycyyqgwh@126.com
传真:0970-8625277
门源县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6年8月20日
门源县产业园区农牧业科技创新标准化
孵化基地管理办法(修订版)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门源县产业园区农牧科技创新标准化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的建设,统一入驻标准,规范孵化管理,参照省内工业园区孵化基地运行模式,结合我县园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引领,落实“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积极践行青海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深度融合青海省产业“四地”建设,聚焦海北州“243”新发展格局和门源县“一个高地、三个更加”新发展目标,全面落实绿色、生态、低碳、循环发展理念,切实引进以层次高带动性强的科技创新项目,培育发展新动能、推动园区产业结构调整、产业集聚发展,积极探索孵化基地运营管理新模式,加快推动园区经济发展,促进园区经济的健康、稳步增长,统筹相关配套政策,推动园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二条 孵化基地管理,坚持政府推动,园区管理,企业运营,有偿使用的原则,以培育创业主体和落实具有市场前景、挖掘地方优势产业和科技创新为目标,健全和完善孵化基地服务,促进以产业带动就业,为研发、生产提供良好的环境。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孵化基地位于门源县产业园区北区,建筑面积46916平方米,主要有生活服务区(办公楼、职工住宅、食堂等)和研发、生产、加工、仓储功能区。
第四条 孵化基地主要功能为:
(一)提供经营场所。提供研发、生产、经营的车间,仓储物流、培训教室、公关会议场所,企业高管和职工宿舍、物业管理和后勤保障等基础设施。
(二)开展孵化服务。重点服务研发、生产、经营各类符合条件的入驻企业和自主创业人员,积极宣传并协助落实各项扶持政策,提供创业指导,创业实训、信息咨询等专业化服务。
(三)促进项目对接。提供展示交流空间,定期举办项目展示、创业讲堂、项目路演等交流活动,促进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等社会资本与创业项目对接。
第二章 总体目标
第五条 以孵化基地为载体,培育孵化中小微企业发展壮大相结合,坚持创新驱动,抢抓 青海省“产业四地”建设历史机遇,积极融入海北州打造全省绿色有机农畜产品输出后备基地、清洁能源后备基地、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地的新发展格局,高品质助力门源县打造特色经济体系,加快主导产业转型升级,大力培育新兴产业和业态,强化生产性服务业支撑,布局文化旅游业态和服务,加快产业融合发展助推产城融合,以打造具有门源特色的经济体系,以特色生态产业为主导,以环保节能、大数据产业为重点培育,以现代生产性服务业为有力支撑的综合性现代化产业园区,不断提升园区现代化水平和竞争实力。
第三章 机构设置与管理体制
第六条 门源县产业园区管委会为孵化基地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 :
1.研究制定创业孵化基地办法和相关规章制度;
2.监管和评估孵化基地运行情况;
3.审定孵化基地发展规划;
4.审定入孵企业、退出企业;
5.安排孵化基地运营经费,跟踪调查孵化基地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
6.协调入驻企业与政府相关部门各方联系;
7.协助开展孵化基地对外宣传和工作交流。
由门源县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服务和运营。主要负责:
1.研究制定孵化基地发展规划,审核入孵企业资格,签订入驻协议;
2.对入驻企业进行孵化期间的综合考察评估;
3.负责孵化基地对外宣传和工作交流;
4.为入驻企业提供各类能力建设及指导服务;
5.负责物业服务费的收取,代收租金和水、电、燃气、污水处理等费用,提供基础设施设备维修,保洁仓储、停车等日常物业管理;
6.做好孵化基地运营经费使用及档案资料管理;
7.完成相关职能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七条 政府各职能部门应按《门源县现代产业园专项规划2021-2035年》和《门源县现代产业园产业规划2021-2035年》规定范围内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并协助企业办理备案、环保、安全、税务等各类手续;开展企业的政策扶持、创业辅导、融通资金、培训交流、申报项目。
第八条孵化基地租金和物业管理费及其他收入全额上缴财政,用于归还专项债券利息。
第九条 孵化基地管理经费纳入县财政局年度部门预算。
第四章 企业、项目准入对象、条件及要求
第十条 进入孵化基地创办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准入对象:
1.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符合产业园区专项规划和产业规划和发展导向;
3.与园区现有产业关联度大的补链、延链项目,且符合区域循环经济发展要求的项目。
(二)准入条件:
1.企业项目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的规定;
2.入驻项目具有较强的产业带动和就业带动作用;
3.经营者必须是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4.符合园区产业政策及规划要求、环评准入条件、“三线一单”及环评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
5.企业项目符合园区安全生产要求。
(三)准入要求:
1.凡入驻孵化园企业,必须签订经济目标及安全生产目标,将作为年底考核的依据;
2.工业项目鼓励引进上下游产业对接、产业配套项目。入住的企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500万元;
3.商贸企业符合市场规律,年销售收入不低于100 万元;
4.企业租赁工业厂房仅限于工业项目的生产经营,不得用作仓储用房(临时周转除外)或办公等其他用途。如因临时周转暂作仓储用房的,须经消防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使用。不得擅自将租赁场地分租、转租或转借给其他企业;
5.如因生产需要对工业厂房进行改造,应取得有资质单位的改造意见报产业园管委会批准,并经消防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
6.自觉遵守孵化基地区物业管理规定,维护社会治安秩
序,保持环境卫生,并对企业自身的环保、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五章 企业、项目入驻流程
第十一条企业、项目入驻流程(工业企业和商贸企业)
企业递交入园申请和项目建议书及近15日内查询的征信报告→由园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报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审核备案→县直行业部门出具备案通知书→企业与门源县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签订厂房租赁协议→企业正式入驻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进入孵化基地的企业,入驻前需向门源县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上报企业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征信证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等备案资料。
第十三条 房屋装修期免租标准。企业(项目)签订入驻协议之日起,生产厂房装修期为3个月,办公室及高管住宅房屋装修期为1个月,装修期内免除租金。
第十四条 进入孵化基地的企业由门源县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认真履行协议约定。
第十五条 租赁合同及租赁价格
(一)租赁合同签订及租赁期限
由门源县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与入驻企业签订合同书,租赁合同期限为五年。
(二)租赁价格。按建筑面积计算收取租金。
1.标准化厂房第一层租金为8元/平方米/月,第二层租金为4元/平方米/月。
2.配套建设的研发楼、高管周转房、职工宿舍租金每月均为7元/平方米/月。
3.物业费依据《青海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按建筑面积计价收取。主要用于区域内环境清扫,垃圾处理、物业人员工资、绿化、照明、内部水电维修、特种设备检测、年检、设备、路灯维护等。具体价格随市场发展需求做相应调整。
4.水、电费根据水、电部门现行指导价格,按实际计量数收取。
5.采暖费按门源县集中供暖价格标准,以建筑面积收取。
(三)租金收取时间及其它规定
(1)门源县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为依法负责租金征收的主体。
(2)租金按年分两次收取,即每年7月1日和次年1月1日前完成全年的租金征收。企业以预交或按期交纳的方式完成,不得拖欠和延期(特殊情况除外)。对按期不交的企业,按应本次征收租金总额的10%加收滞纳金,以累计拖欠的金额计算。
(3)对无条件拒不交纳租金的企业,依法通过当地人民法院依法解决。
第六章 企业服务
第十六条 服务企业的内容
(一)按照“一站式”服务要求,全力协助入驻企业办理工商注册、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开设账户、环评安评、备案等入驻手续,协助企业做好项目建设、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水、电、气等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二)全力协助入驻企业开展科技项目申报、科技型、创新型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科技成果认定及转化、推广咨询等科技创新活动。
(三)积极协助入驻企业开展相关专项补助及贴息资金的申报工作。
(四)园区将不定期组织校企合作活动,并根据省、州、县相关政策组织开展培训就业补贴申报工作;积极帮助入园企业引进人才,解决就业用工困难。
(五)积极开展银企座谈、金融产品推广等银企对接活动,帮助企业解决融资困难;同时通过园区孵化基地服务平台全力协助入驻中小微企业进行融资贷款,并享受园区相关融资补助政策。
(六)积极做好生产、办公、居住、食堂、绿化、物业等公共服务工作,为入驻企业创造良好的生产环境。
(七)积极帮助企业加大关联产业(企业)间互动,促进上下游产业配套衔接,促进产业内上下游产品需求对接。
第七章 入驻项目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入驻企业应遵守和执行国家的有关制度,守法经营,遵守和执行基地有关规章制度。严格履行本办法及与创业孵化基地签订的法律文件。积极支持、协助、配合基地管理机构开展各种创业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入驻企业在使用网络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计算机安全的法律法规,不得发布违法信息或从事违反网络管理有关规定的任何活动,不得干扰网络服务的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 注意公共卫生和使用场所的整洁,服从孵化基地的管理,爱护办公、水、电等公共设施,进行装饰、装修不得改变房屋结构,需报请基地管理部门批准方可进行。入驻企业若对公共设施造成损害,必须负责修复或照价赔偿。
第二十条 入驻企业应利用基地提供的场所进行与申请内容相符的经营管理活动,不得在该场所从事与申请项目无关的活动或将该场所转租给其他方。
第二十一条 根据企业自身情况,企业应按月、按季、按年向基地如实填报不涉及商业机密的报表和统计数据。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建立企业财务、人事、技术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按时缴纳与基地商定的各项费用。
第二十四条 基地入驻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涉及改变、终止经营项目,入驻单位负责人须提前15天向基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入驻单位未取得预期经营效果,基地经过考核,有权予以撤销或中止运营。
第八章 企业、项目的考评机制
第二十五条 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考评机制,有效提高工业厂房、办公用房资源利用率,优化孵化资源配置,提升创业孵化园基地的孵化企业、项目质量,提高孵化绩效。
第二十六条 企业、项目考评的设置
企业、项目入驻后第7个月,基地将对企业、项目孵化业绩进行首次考评。对首次评估考核合格的孵化企业、项目,下一次考评以年度来进行考核,考评时间为每年12月份,对首次考评不合格的孵化企业、项目,下一次考评的时间间隔期为6个月,如连续两年考评不合格,基地将取消其入驻孵化资格。
第二十七条 企业、项目考评的程序
基地书面通知企业、项目→企业、项目根据考评要求准备材料→基地组织有关人员对考评材料进行审核、对企业、项目进行实地考察→根据考评指标体系进行考核→考评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给企业、项目,并通报各孵化企业、项目。
第二十八条 被考评企业、项目需提交的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财务报表;
(三)经营收入银行走账流水(当年)收支凭证;
(四)当年与下游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
(五)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疫情防控、消防安全等制度)。
第二十九条 企业、项目考评的内容与形式
考评内容按照经营管理能力、产业化程度、发展潜力3个方面进行;考评采取量化打分形式(考评表见附件2)。
第三十条 企业、项目考评的结果
考评结果分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种,最终考评得分在80-100分(含80分)为优秀,60-79分(含60分)为合格,60 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三十一条 企业、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考评不合格。
(一)不遵守基地管理规范,拒不报送相关报表,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不按规定交纳房租、能源费、物业管理费、网络费等费用的。
(三)信用不良和违法违纪行为被查实的。
第三十二条 企业、项目考评结果的使用
对评估考核为不合格(60分以下)的孵化企业、项目,基地将对其警告,限期整改。对连续两次考评为不合格的孵化企业、项目,基地将劝其退出孵化场地,终止提供相关扶持政策和服务。如其因特殊情况需要继续使用孵化场地,房租价格统一按市场价收取。
第九章 入驻项目转让与退出
第三十三条 企业联合、合并、变更、歇业、停业等公司行为,除向国家有关职能部门申请外,应报送管委会备案。若无联合、合并、变更手续或是停业、歇业时间3个月的各项租金不再减免。
第三十四条 入驻企业法人变更时,必须提前 15 天向管委会提交申请。办理项目变更、重新注册、股份转让等事宜。
第三十五条 入驻企业不再需要使用基地场所时,应主动提出退出申请,收回租用场地及附属设施,当月场地租金不予返还,及时处理好退出过程中的有关事宜。
第三十六条 企业、项目孵化周期原则上为五年,退出分为协议期满退出、自行退出和责令退出。
(一)协议期满退出。入园企业、项目与园区入驻协议到期后,原则上应退出孵化场地,企业应恢复基地厂房续租使用功能后可退出。
(二)自行退出。在孵化期内,因客观原因无法实施创业项目或无法达到预期目标,可自行申请退出孵化园,当季场地租金不予退还,企业恢复基地厂房续租的使用功能。
(三)责令退出。发生以下任何情况之一的,孵化基地管理机构有权终止协议,发放《退出基地通知书》,要责令企业、项目退出孵化园,当月场地租金不予返还。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2.违反孵化园管理规定和合同要求,其情节严重的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3.企业入驻后(以入驻协议签订之日算起),超过6个月设备未到位的。
4.连续6个月未缴纳房屋租金、物业费等相关费用的。
5.企业入驻后(以入驻协议签订之日算起)1年内投资额度达不到总投资额的50%的。
6.工业企业自投产后,按照入驻时签订的经济目标,第二年、第三年考核仍未达标,则自动退园。
7.企业污染物指数超过国家环保指数标准,且拒绝改造或经改造无法达标的。
8.因技术改造或生产工艺流程变更而提高安全生产等级的项目,企业无故不配合进行全面整改或经整改无法达到安全生产要求的。
9.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造成房屋及主体结构损坏的。
10.擅自转租、分租承租房,调剂、交换该租赁房屋承租权的。
11.违法生产经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12.租赁期间因自身原因选择退园的、租赁期满不续租的,入驻企业应提前3个月递交书面退园申请。
13.入驻企业在租赁期间拖欠租金、物业费及其他费用的,将通过法律程序进行追缴。
14.考核两年不合格的。
第三十七条 入驻企业在收到《退出基地通知书》后的7日内,须结清相关费用,撤出设备,清理场地,并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退出者,将从逾期之日起按招租标准收取场地租赁费,并封存办公设备。
第十章 违约责任及处理
第三十八条 入驻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及入驻协议依法履行相关权利义务违反本办法的,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 物业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孵化基地实行统一物业管理,物业管理的内容包括:厂房维修、消防、公用供电供水设备、路灯、园林绿化地、道路等公用设施维修、养护和管理,公共场地清洁卫生,公共秩序安全保卫等。
第四十条 进入孵化园基地的企业、项目组织和其他组织应自觉遵守物业管理规定,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持环境卫生,并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四十一条 企业、项目组织和其他组织不得破坏或随意变更租赁厂房结构,确因生产需要变更租赁厂房结构的,应取得管委会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四十二条 任何企业、项目组织和其他组织不得随意在公共场地乱搭乱建,已经搭建的非法建筑物必须在本办法下发后一个月内自行拆除,否则依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 企业、项目组织和其他组织不得在公共场地、道路、绿化区、楼梯走道等场所堆放原材料或成品、半成品,杂物。
第四十四条 汽车、电动车、摩托车、自行车等必须按规定停放在停车场。
第四十五条 企业、项目组织和其他组织应教育员工爱护孵化基地内一切公用设施、树木花草,爱护环境卫生。
第四十六条 企业、项目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十七条 企业孵化园基地内配套的公益设施具备开放条件的向所有入驻企业开放;企业、项目具备对外经营条件的,也可以进行有偿开放服务。
第四十八条 企业和项目创业者个人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十九条 鼓励企业、项目及其相关人员进行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登记,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对自主知识产权采取保护措施。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孵化基地所有入驻企业和个人。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五年。自2026年X月X日起至2031年X月X日止。有效期满后,门源县产业园区管委会对本办法按实际情况继续补充完善,提请政府审议颁发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门源县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门源县产业园区农牧业科技创新标准化厂房入驻企
业租赁协议
2.门源县产业园区农牧业科技创新标准化厂房入驻企业考评表
附件1
门源县产业园区农牧业科技创新标准化厂房
入驻企业租赁协议
甲 方(出租方):门源县智园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电话:
乙方(承租方):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职务: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职务: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职务: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基础上,严格按照《门源县产业园区农牧业科技创新标准化孵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具体规定,经双方对入驻创业孵化园基地有关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入驻内容
1.乙方入驻门源县产业园创业孵化基地生产、生活租赁面积平方米,其中,租赁孵化基地生产加工厂房第号第层,建筑面积平方米(含公摊面积);高管住宅房屋 间,面积平方米;职工宿舍间,面积平方米。
2.乙方必须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改变厂房和其他设施性质。如乙方需转变使用功能,需经甲方书面同意,因转变功能所需办理的手续由乙方按有关规定申报,全部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3.该协议签订后,工作日为乙方正式入驻之日,甲方保证乙方在合同期限内享有租赁物的使用权。未经甲方及相关部门同意,乙方不得自行将该办公场所转租,乙方如需对办公场所的装修、格局等进行变动需取得甲方事先同意,甲方提供的设施设备、办公家具等资产归甲方所有,如有损毁,乙方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
4.入驻企业必须遵守和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基地有关规章制度,守法经营。积极支持、协助、配合基地管理机构开展各种创业服务工作。建立企业财务、人事、技术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5.入驻企业按月、按季、按年向基地如实填报不涉及商业机密的报表和统计数据。
二、入驻合作期限
1.乙方须在门源县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厂房租赁期为五年,即 从__年月日起到年月日止。
2.入驻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续签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向甲方书面提出,经甲方同意后,甲乙双方就有关事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三、租金支付及物业费等其他费用
1.乙方正式入驻园区前需办理营业执照,成立公司,以公司入驻园区。入驻期限内,乙方须严格遵守《门源县农牧业科技创新标准化孵化基地暂行管理办法》、《消防法》、《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独立自主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和员工的安全管理责任。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2.签约后,因使用而产生的水、电、暖等物业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应按时、足额交纳租金、物业管理费、取暖费及其他合同约定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3.租金自企业首次签订厂房租赁合同之日起开始计算。
4.乙方入驻后必须服从产业园区管理,需提供厂房装饰效果图及施工方案,待审查后才能实施装饰装修,不得私自实施。
6.因生产经营需要投入的地面基础、管线、内部装潢、水电表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7.乙方必须维护租用标准厂房的完整性,不得随意凿敲、分隔及改变结构,不得占用相邻空间、道路,不得随意建设附属、附加设施,如确实因生产需要,须得到甲方的批准文件后实施,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8.乙方须保持厂区内环境卫生,不得随意在承租厂房外堆放杂物,不得修建临时性建筑。
9.承租期间,乙方不得擅自转租、转借标准厂房。
10.承租期间,乙方应做好防火、防水、防盗、防事故等工作;如发生该等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
11.乙方须办理项目立项、环评、能评、安评、消防等手续后才能运行投产。因乙方不能及时办理各项硬件手续影响投产,其责任自负,租赁和各类物业费用正常征收。
12.租赁费按产业园区孵化基地管理办法执行,按月收取。
13.物业管理费按产业园区孵化基地管理办法执行,按月收取。
14.水、电费按现行水、电部门价格的基础上收取。采暖费按门源县集中供暖价格标准,以建筑面积收取。
15.乙方入驻园区经营期间,应有效带动县域内中小企业成长、实现营收,参与并配合产业园区和门源县智园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开展创业辅导、经营培训、专业技术支撑等相关活动。
16.企业联合、合并、变更、歇业、停业等公司行为,按管理办法执行。
17.入驻企业法人变更时,必须提前 15 天向管委会提交申请。办理项目变更、重新注册、股份转让等事宜。
18.入驻企业不再需要使用基地场所时,应主动提出退出申请。
19. 在合同期限内,若乙方拖欠租金和物业费,拖欠租金按应交租金额的30%收取违约金,物业费按每日3%收取滞纳金。超过2个月并经甲方书面通知之后,乙方仍未支付有关款项的,甲方有权采取停水、停电、停暖、停用租赁物和相关设施等临时性措施,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若遇乙方拖欠租金超过6个月,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在甲方以传真或信函等书面方式通知乙方之日起,本合同自动终止。
20.对责令退出的入驻企业违约金收取根据实际租赁面积收取。
四、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
1.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孵化基地管理机构有权终止协议,当月场地租金不予返还。管理公司向企业发放《退出基地通知书》,企业在7日内,须结清相关费用,撤出设备,清理场地,并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退出者,将从逾期之日起按招租标准收取场地租赁费,并封存办公设备。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2)违反孵化基地管理规定和合同要求,其情节严重的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3)超出业务范围,从事与入园时申报的项目或产品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4)企业入驻后(以入驻协议签订之日算起),超过3个月设备未到位,超过6个月未投入生产的。
(5)租赁期满后,连续6个月未缴纳房屋租金、物业费等相关费用的。
(6)企业入驻后(以入驻协议签订之日算起)1年内投资额度达不到总投资额的50%的。
(7)工业企业自投产后,按照入驻时签订的经济目标,第二年、第三年考核仍未达标,则自动退园。
(8)企业污染物指数超过国家环保指数标准,且拒绝改造或经改造无法达标的。
(9)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造成房屋及主体结构损坏的。
(10)擅自转租、分租承租房,调剂、交换该租赁房屋承租权的,按管理办法执行。
(11)违法生产经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12)租赁期间因自身原因选择退园的、租赁期满不续租的,入驻企业应提前3个月递交书面退园申请。
(13)入驻企业在租赁期间拖欠租金、物业费及其它费用的,将通过法律程序进行追缴。
(14)考核两次不合格的。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提前终止本合同。如乙方确需提前解约,须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甲方,且履行完毕以下手续,方可提前解约:
(1)向甲方交回租赁厂房,并恢复其续租的使用功能。
(2)交清合同期内因本合同所产生的所有费用。
4.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购置的办公设备、桌椅等可移动设备、设施由乙方自行负责处理。因装修、改建而添置的所有不可移动基础设施设备产权属甲方所有,乙方无权对此主张权利或要求甲方予以补贴。
5.本合同即将终止或解除后,乙方若不再续约,需提前10日内负责腾空使用场地,通知甲方验收通过后完成交付。合同终止10日前乙方仍未腾空房屋交付租赁物的,视乙方自动放弃物品所有权,甲方有权处置相关可移动物品。
五、免责条款
1.凡因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其他不能预见的事件后,应立即用电话或传真通知对方,并应在30日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理由的证明文件。该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关出具,如无法获得公证出具的证明文件,则提供其他有力证明。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由此而免责。
2.若因政府有关租赁行为的法律法规的修改或当地政府行为导致甲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时,本合同自动终止。
六、附则
1.本协议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双方合作的范围不局限于协议内容,可随双方业务发展作相应修改,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2.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3.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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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源县产业园区农牧业科技创新标准化厂房入驻企业考评表(满分1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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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考核单位: |
乙方企业: 考核时间: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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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考核项目 |
子序号 |
考核内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扣分分值 |
扣分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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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经营管理能力 (10)) |
1.1 |
人员保持稳定,符合劳动部门有关用工规定,岗位职责明确 |
2 |
不符合每项视情扣 0.5-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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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企业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纪律、保密制度等相应的管理制度,制度健全,财务收支有记录 |
4 |
不符合每项视情扣 0.5-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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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企业在园区正常开展工作情况,企业市场开拓能力,营销情况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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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园区制度执行情况 (20分) |
1.1 |
政策落实工作配合情况 |
10 |
不符合每项视情况扣 1-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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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各项制度落实情况 |
5 |
不符合每项视情况扣 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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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企业项目按备案投资进展程度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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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产业化程度(20分) |
工业类 |
2.1 |
持续发展能力 |
6 |
每项视情扣 1-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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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科技成果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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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带动就业、产业、脱贫攻坚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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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贸类 |
2.4 |
销售渠道覆盖情况 |
8 |
每项视情扣 1-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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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产品销售带动情况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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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线上销售额增长情况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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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经济能力 (60分) |
3.1 |
总资产增长率(固定资产完成情况) |
20 |
每项视情扣 1-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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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销售收入增长率或工业总产值完成增长率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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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营业利润增长率(利润实现情况)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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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考核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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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单位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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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单位负责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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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企业主管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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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公网安备 632221020000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