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必要性
制定的目的:为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从源头规范村集体资产,加强监督,积极盘活集体资产,防止集体资产流失,保障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巩固和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进一步促进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切实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稳步实施。
制定的必要性:为规范全县村集体资产管理,堵塞漏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制定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代理记账管理办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海北州村集体经济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等。
二、起草过程
2020年5月14日,我局上报的《关于中央专项巡视“回头看”成效反馈问题的整改方案》中针对中央专项巡视组反馈问题之二:“项目资金管理仍需加强”对标查出“全县部分合作社没有实质性运营,资产资金管理不规范”的问题,结合实际,拟制定《门源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和使用办法(试行)》。
2020年6月1日,我局起草了《门源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和使用办法(试行)》,向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征求了相关意见建议,并进行了修改完善。其中:财政局提出“增加农经部门职责”等内容外,其他单位均反馈“无意见”。
2020年6月8日,按县财政局提出的增加内容进行再次完善和修改,并上报县委组织部。
2021年7月9日,根据海北州政府 2021年3号督办通知中关于“各县完成村集体经济管理办法的印发执行”要求,我局根据《海北州村集体经济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参考海北州其他兄弟县制定的《村集体经济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再次对2020年拟制定的《门源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和使用办法(试行)》进行了重新完善和修改,并更名为《门源县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2021年8月24日,我局向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征求了意见建议。共发送征求函(农门水函〔2021〕32号)28份,其中: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提出“明确计提公积金比例和公益金、村民分红等其他分配标准”等建议,浩门镇人民政府对公文规范方面提出修改意见,其他单位均反馈“无意见”。
2021年9月13日,我局按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等部门提出意见建议进行再修改、再完善。
2021年9月29日,我局召开局务会对修改完善的《门源县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研究讨论通过,同意向县司法局申请合法性审查。
2021年10月20日,我局向县司法局提交《关于申请<门源县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合法性审查的函》(农门水函〔2021〕48号)。
2021年10月26日,县司法局出具《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意见书》(门政司审〔2021〕8号)。
2021年11月6日,根据县司法局提出的审查意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2021年12月9日,我局向中共门源县委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提交了《门源县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并通过了审议。
2022年6月10日,我局再次对2021年拟定的《门源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和使用办法(试行)》进行了完善和修改,并更名为《门源县村集体资产(三资)监督管理办法》,再次向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征求了意见建议,共发送征求函(农门水函〔2022〕34号)28份,除县委组织部、北山乡人民政府、珠固乡人民政府提出修改意见,其他部门和乡镇均反馈“无意见”。
2022年6月14日,县司法局针对2021年10月26日出具《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意见书》(门政司审〔2021〕8号)后我局对该办法名称和有关条款的增删,再次进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并出具《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意见书》(门府司审〔2022〕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