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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门源县帮扶车间(工坊)认定奖补方案的公告
来源:门源县乡村振兴局    时间:2023年05月26日    

关于门源县帮扶车间(工坊)认定奖补方案的公告

 

为充分发挥就业帮扶车间(工坊)吸纳脱贫人口(含监测对象)就业增收作用,规范就业帮扶车间(工坊)的认定和奖补工作,根据青海省乡村振兴局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帮扶车间(工坊)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通知》(青乡振局〔202159)和青海省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帮扶车间(工坊)扩面提效的补充通知》(青乡振局函〔202241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门源县帮扶车间(工坊)认定奖补方案》,现将方案公告如下:

注:公告时间原则为长期。恳请全县社会各界和广大农牧民监督,任何个人和单位如有意见和建议,均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向县乡村振兴局反映。

联系地址:门源县浩门镇锦绣大道县政府六楼县乡村振兴局

联系电话:0970-8615339  0970-8615300

监督举报电话:12317

 

 

 

 

 

 

门源县帮扶车间(工坊)认定奖补方案

 

发展产业是实现脱贫的根本之策,产业兴旺是乡村振兴的物质基础。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发展壮大特色产业至关重要。为充分发挥就业帮扶车间(工坊)吸纳脱贫人口(含监测对象)就业增收作用,规范就业帮扶车间(工坊)的认定和奖补工作,根据青海省乡村振兴局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帮扶车间(工坊)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通知》(青乡振局〔202159)和青海省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帮扶车间(工坊)扩面提效的补充通知》(青乡振局函〔202241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根据青海省乡村振兴局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帮扶车间(工坊)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通知》(青乡振局〔202159)和青海省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帮扶车间(工坊)扩面提效的补充通知》(青乡振局函〔202241号)要求,对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认定为就业帮扶车间(工坊),落实帮扶措施,发挥其带动就业作用;对暂不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引导其完善安全运营机制、规范生产管理制度、提高吸纳就业能力,逐步向就业帮扶车间发展;对脱贫攻坚期认定的扶贫车间,全部纳入就业帮扶车间(工坊)管理范围,进行重新认定,对经营管理不善、长期停产、吸纳带动能力小的扶贫车间有序清退。推动就业帮扶车间(工坊)有序规范发展,促进脱贫人口就近就地就业。

二、就业帮扶车间(工坊)的定义

就业帮扶车间是指在脱贫攻坚过渡期内,经县财政局、乡村振兴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按照标准和程序认定,依托当地资源禀赋带动农牧户发展生产,以吸纳一定数量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就近就地就业的生产经营主体。

三、就业帮扶车间(工坊)的认定标准

1.有建设、运营产业车间(工坊)的经营主体,且稳定运营1年以上。

2.有建设产业车间(工坊)的必要场地和水电等基础条件。

3.围绕稳岗就业,能够有效吸纳农牧民群众参与帮扶车间(工坊)就业,稳定增收。帮扶车间稳定就业人数不少于5人,工坊稳定就业人数不少于2人,且有经营主体和劳务人员必须签订三个月以上有制约性劳务合同(协议)。帮扶车间(工坊)吸纳脱贫人口和易致贫返贫人口就业比例达10%以上或2人以上。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帮扶车间(工坊)吸纳脱贫人口和易致贫返贫人口就业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

4.经营主体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

四、帮扶车间(工坊)的认定程序

帮扶车间(工坊)认定采取经营主体申请,乡镇审核,县乡村振兴部门牵头会同县财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认定批复。同时,建立完整的认定档案并报送省、州乡村振兴部门备案。

五、帮扶车间(工坊)的认定时限

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随时申报,随时认定

六、明确认定标识

认定工作完成后,县乡村振兴局统一制作“乡村振兴帮扶车间(工坊)”牌匾;其中:对发展良好、规模较大、带动效益显著的帮扶车间(工坊)牌匾标识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车间(工坊)”字样。并悬挂在帮扶车间(工坊)门头显著位置。凡未认定为帮扶车间(工坊)的各类扶贫车间、扶贫工厂、扶贫基地,一律不得自行悬挂、粘贴“乡村振兴帮扶车间”标识。

七、帮扶车间(工坊)奖补

县乡村振兴部门会同县财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帮扶车间(工坊)在促进就业岗位稳定性、工资(报酬)发放及时性、乡村产业带动性方面综合考量,结合实际给予一次性奖补。重点帮扶车间(工坊)奖补资金原则上不高于50万元,一般帮扶车间(工坊)奖补资金原则上不高于30万元。具体补助金额,由县乡村振兴组织会县财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乡镇等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奖补资金从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中列支,用于经营主体生产经营,不得用于偿还债务等与生产经营无关事项。

八、工作措施

(一)压实责任,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对照习近平总书记“四个不摘”重大要求,坚决落实县乡村党政“一把手”责任制,切实做好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接力棒”的交接工作,用乡村振兴的措施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推动减贫战略和工作体系平稳过渡,接续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改善。

(二)联手共建,广泛凝聚合力。凝聚政府、市场、企业、群众多方合力,形成由县乡村振兴部门牵头,财政、人社、妇联、残联、工信、农牧、市监、税务、乡镇等部门联动配合的工作机制,在岗前培训、用地保障、企业注册、资金保障、生产安全等环节为“帮扶车间(工坊)”健康运行提供保障支持,推动“帮扶车间(工坊)”标准化建设、规范化管理、高效化利用,同时,引导劳动密集型企业把生产车间延伸到村,在群众家门口建设“帮扶车间(工坊)”,实现农村劳动力特别是建档立卡脱贫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

(三)因地制宜,培育建设主体。通过引进、扶持等方式,根据县情实际,推广发展“帮扶车间(工坊)”,借力县内外各类优秀企业,种植养殖大户、从事旅游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创建“帮扶车间(工坊)”,培育壮大各类经营主体,做大做强带富龙头。

(三)加大扶持,强化政策落实。为有效推进脱贫户稳岗就业、易地扶贫搬迁群众后续发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工作的开展,最大程度调动企业建设积极性和农村致富带头人的创业积极性,最高比率吸纳脱贫劳动力就业。积极争取和落实帮扶车间(规范)建设的财政补助、务工岗位补助、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继续保持和增强帮扶车间(规范)的市场竞争力和生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