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乡低收入贫困家庭概念
城乡低收入贫困家庭,是指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符合低收入标准的城乡居民家庭。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二)认定标准:
城乡低收入贫困家庭收入认定标准统一按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2倍确定。
(三)不予认定为城乡低收入贫困家庭的情形:
1.残疾人功能性代步车、家中需要长期接送病人或其他特殊原因购买的生产生活必须用车,车辆购置价格超过9万元的;
2.家庭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的总额超过青海省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倍的;
3.城镇户籍家庭拥有2套以上商品房或安置房等房产的;农村户籍家庭房屋装潢高档或拥有1套及以上商品房或安置房的;
4.家庭在县城、市区等地拥有或租赁非居住类商业铺面的;
5.家庭成员在高收费非公办幼儿园入托,在中小学自费择校就读,属非国家统招生自费在高额收费的高校或者系、专业就学,自费出国留学的;
6.因赌博、吸毒或其它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7.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乡低收入家庭平均标准或提出申请前6个月内有大额财产(3万元及以上)支出或消费行为且不能说明合理原因的;
8.对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介绍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工作的。
9.县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