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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保障(三)
来源:    时间:2022年01月05日    

(七)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1.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2.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3.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贫困家庭中在校接受全日制专科及本科学历教育的人员;

4.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八)最低生活保障办理程序:

1.申请受理: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或其他调查方式核实其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情况。入户调查时不得少于2人。申请对象必须主动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并在调查表上签名确认。

3.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县民政局应当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提请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青海省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平台启动信息核对程序。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应与县民政局信息核对工作同步进行。

4.张榜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5.审核确认: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审核确认意见。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调查或者民主评议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重新提出初审意见后作出审核确认意见。

6.资金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按月支付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社会保障卡或银行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