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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跨省关系转移
来源:门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2021年12月21日    

清单编号:1.6.14.2

基本目录编码:

实施编码:

业务办理项编码: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跨省关系转移

 

 

 

 

 

 

 

 

 

 

2020-06-15发布              2020-07-01实施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服务指南

 

一、受理范围

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

二、事项类型

窗口办;网上办

三、申请主体

个人

四、设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全文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试行)》(人社厅发〔201425号)全文        

3.《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全文

五、行使层级

县级  

六、受理机构

门源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七、决定机构

门源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八、申请条件和限制

1.申请条件

已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户籍迁移外省或外省迁入我省,申请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现户籍地。

2.禁止性要求

九、申请材料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性质与数量

规格

介质

特定要求

1

承诺书

社保机构

原件1

A4

纸质

 

2

身份证

公安机关

原件1份

 

 

 

3

关系转入申请表

社保机构

原件1

A4

纸质

 

4

缴费凭证

社保机构

原件1

A4

纸质

 

十、申请方式

1.窗口(现场)申请

门源县行政服务大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108室;基层平台

2.网上申请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大厅

网址:http://rst.qinghai.gov.cn/qhrst/index/

十一、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十二、办理流程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流程图

 

 

 

      

         不通过                   通过

 

 

 

 

 

 

 

十三、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

5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十四、收费情况

1.是否收费

2.收费依据及标准

十五、结果名称

十六、结果送达

窗口领取;网络反馈

十七、咨询电话

0970-8613673

十八、监督投诉渠道

1.电话投诉

门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电话:0970-8615535

2.窗口(现场)投诉

门源县行政服务大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108室

3.网络投诉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大厅

网址:http://rst.qinghai.gov.cn/qhrst/index/

十九、办理进程和查询结果

1.现场查询

门源县行政服务大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108室

2.查询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大厅

网址:http://rst.qinghai.gov.cn/qhrst/index/

二十、办理时间和地点

1.办理时间

周一~周五;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办理地点

门源县行政服务大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108室

二十一、完整版指南查询途径和获取方式

在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大厅

网址:http://rst.qinghai.gov.cn/qhrst/index/下载。

二十二、附件

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户籍关系转移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承诺书

 

 

 

 

 

附件1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

 

 

 

 

 

填表日期: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居民身份证号码     (社会保障号码)

 

参保时间

 

户籍所在地址

 

联系电话

 

邮件寄送地址

 

邮政编码

 

转出地村(牧、居)委会

 

 转入地村(牧、居)委会

 

转出地县级社保机构

 

转入地县级社保机构

 

申请人(签章):                         

乡镇(街道)审核人(签章):                    

乡镇(街道)(公章)

县级社保机构复核人(签章):                   

 县级社保机构(公章)

填表说明:本表由参保人员填写,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村(牧、居)协办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本表一式三份,参保人员、乡镇(街道)事务所和县级社保机构各留存一份。

 

 

 

 

 

 

 

附件2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户籍关系转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承诺书

 

申请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填写姓名)参保人,于       日由             迁入            县。

 

承诺内容:

本人已认真阅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户籍关系转移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告知书》及相关规定,对社会保险公共服务事项证明义务和办理条件已充分知晓。在此本人郑重承诺,已经符合本业务办理条件,填报和提交的所有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授权同意经办机构通过其他部门、机构、企业查询与承诺相关的个人信息,用于核实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同时,知悉本人如作出不实承诺,将被列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相关失信信息将在“信用中国”、人社门户网站等媒介公示,并接受由相关部门实施包括限制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获得贷款授信,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在内的跨部门联合惩戒,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承诺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与申请人关系:本人/法定监护人/委托人(勾选)

  □本人      □委托人     □法定监护人(关系:        

承诺日期:      

 

社保经办机构(签章):              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