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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延缴申请
来源:门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2021年12月21日    

清单编号:1.3.3.1

基本目录编码:

实施编码:

业务办理项编码: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延缴申请

 

 

 

 

 

 

 

 

 

2020-06-15发布               2020-07-01实施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延缴申请服务指南

 

一、受理范围

已达到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我省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足15年人员。

二、事项类型

马上办;网上办;

三、申请主体

单位和个人

四、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五、行使层级

省、市州、县

六、受理机构

门源县社会保险服务局

七、决定机构

门源县社会保险服务局

八、申请条件和限制

1.申请条件

已达到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我省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足15年人员。

2.禁止性要求

九、申请材料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性质与数量

规格

介质

特定要求

1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延长缴费申请表

个人提供

原件1

A4

纸质

 

十、申请方式

1.窗口(现场)申请

门源县行政服务中心社会保险服务局104室

2.网络申请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大厅

网址:/qhrst/index/

十一、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十二、办理流程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延缴申请

       

 

 

 

十三、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

2.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十四、收费情况

1.是否收费

2.收费依据及标准

十五、结果名称

十六、结果送达

当场告知;网上反馈

十七、咨询电话

0970-8613895

十八、监督投诉渠道

1.电话投诉

门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合办公室电话:0970-8615535

2.窗口(现场)投诉

门源县行政服务中心社会保险服务局104室

3.网络投诉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大厅

网址:/qhrst/index/

十九、办理进程和查询结果

1.现场查询

门源县行政服务中心社会保险服务局104室

2.网络申请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大厅

网址:/qhrst/index/

二十、办理时间和地点

1.办理时间

周一~周五;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办理地点

门源县行政服务中心社会保险服务局104室

二十一、完整版指南查询途径和获取方式

在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大厅

网址:/qhrst/index/下载。

二十二、附件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延长缴费申请表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延长缴费申请表

 

 

 

 

 

 

 

  

 

性别

 

出生时间

        

社会保障号码

 

户籍所在地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可以:1.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2.申请延长缴费;3.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参保人选择第1条,请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办事指南》办理;选择第3条,请参照《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一次性申领办事指南》办理。

     

   我已阅知告知事项,对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办理条件已充分知晓。在此本人郑重承诺,我已经符合本业务办理条件,申请从     月起延长缴费。

 

 

 

 

申请人签名:  

 

 

 

 

   

以上栏目由参保人员本人填写,以下栏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

首次参保时间

      

累计缴费年限

      个月

视同缴费年限

      个月

实际缴费年限

      个月

保 经 办 机 构 意 见

    经核准,参保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二条之规定

同意延长缴费

经办人签名(章):       复核人签名:       社保机构(章):

              

本表一式两份,申请人、社保经办机构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