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单编号:2.8.1.1
基本目录编码:
实施编码:
业务办理项编码:
劳务经纪人补贴申领
办
事
指
南
2020-06-15发布 2020-07-01实施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
劳务经纪人补贴申领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二、事项类型
劳动力输出地办理
三、申请主体
个人
四、设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十七)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建设,向社会力量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
2.《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财政、人社部门可按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具体范围和办法由省级财政、人社部门确定。
3.《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提高组织化程度促进转移就业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18〕573号)三、大力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八)完善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政策。加大政府购买基本服务成果力度,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贫困劳动力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2年和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进行就业登记的,分别按每人200元、300元和400元的标准,年度内给予一次性补贴;对劳务经纪人开展贫困劳动力有组织劳务输出,组织带领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6个月(含)以内的、6个月到1年的、1年以上的,分别按照每人100元、150元、25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4.《关于青海省创业就业资金管理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5〕129号)三、就业专项资金补贴对象、标准和申报程序(八)就业创业服务补贴3、劳务经纪人补贴。对取得由人社部门颁发《劳务经纪人证书》的劳务经纪人,带领本县、乡农牧民转移就业,并在当地人社部门进行备案的给予补贴......。
五、行使层级
县(区)级
六、受理机构
门源县就业服务局
七、决定机构
门源县就业服务局
八、申请条件和限制
1.申请条件
组织带领本县、乡农牧民转移就业6个月(含)以内的,6个月到1年的,1年以上的,分别按照每人50元、100元、200元的标准,对劳务经纪人进行奖励。对组织带领就业困难人员转移就业的,在上述奖励的基础上再增加50元/人。
2.禁止性要求
无
九、申请材料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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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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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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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与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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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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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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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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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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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经纪人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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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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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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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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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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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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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劳务经纪人补贴申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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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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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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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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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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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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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务工备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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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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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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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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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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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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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领外出务工人员花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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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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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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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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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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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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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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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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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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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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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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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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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就业1年以上的需提供劳动合同等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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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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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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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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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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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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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经纪人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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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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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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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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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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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请方式
1.窗口(现场)申请
门源县就业服务局(劳动力资源市场大厅)
2. 网络申请
无
十一、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十二、办理流程
劳务经纪人补贴申领流程图
十三、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
15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100个工作日
十四、收费情况
1.是否收费
否
2.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五、结果名称
劳务经纪人补贴申领
十六、结果送达
当场告知、窗口反馈。
十七、咨询电话
0970-8612364
十八、监督投诉渠道
1.电话投诉
0970-8615535
2.窗口(现场)投诉
门源县就业服务局(劳动力资源市场大厅)
3.网络投诉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http://rst.qinghai.gov.cn/)
十九、办理进程和查询结果
1.现场查询
门源县就业服务局(劳动力资源市场大厅)
2.网址查询
无
二十、办理时间和地点
1.办理时间
周一~周五;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办理地点
门源县就业服务局(劳动力资源市场大厅)
二十一、完整版指南查询途径和获取方式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大厅
网址:http://rst.qinghai.gov.cn/qhrst/index/
二十二、附件
青海省劳务经纪人补贴申领表
附件
青海省劳务经纪人补贴申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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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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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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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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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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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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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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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经纪人
资格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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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 务 人 员
主要输出来源地(县、乡、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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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用工单位(以人数多少重点列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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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领就业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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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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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6个月以下的 人× 50 元=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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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6个月至1年的 人× 100 元=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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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1年以上的 人× 200 元=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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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困难人员 人× 50 元=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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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申请
奖励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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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写: 元 (小写):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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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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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 行 账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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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人社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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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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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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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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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一式三份,劳务经纪人、县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各1份;
2、本表作为记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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