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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源县公安局
来源:门源县公安局    时间:2021年12月09日    

门源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提高本机关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坚持“应公开尽公开”,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分为主动公开、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三种方式。

    (一)公开范围 

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则,我局按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并遵照上级行政机关部署,结合实际工作不断增加主动公开内容。

    (二)公开内容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本机关主动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按照业务和信息类别划分,编制了《海北州门源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在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查阅该《目录》,也可到门源县公安局办公室查阅。

    (三)公开方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指定地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

  网上公开方式:

    1.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官方网(http://www.menyuan.gov.cn);

    2.微信公众号:“门源公安”

    指定地点公开:

    门源县公安局: 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门源县浩门镇新城区锦绣大道北侧,受理时间: 8:30-12:00,14:30-18:00(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970-8612039。

    另外,我局还将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公告栏等载体对政府信息予以公开。

    (四)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通过现场申请、信函申请两种渠道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根据掌握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凡涉及党委政府联合发文的信息,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规定执行。

    (一)受理机构 门源县公安局办公室为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 联系电话: 0970-8612039

    (二)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地址: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门源县浩门镇新城区锦绣大道北侧公安局大楼三楼门源县公安局办公室。 工作时间:8:30-12:00,14:30-18: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2.信函申请,收件人: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门源县浩门镇新城区锦绣大道北侧公安局大楼三楼门源县公安局办公室,邮编:810399,(信封上须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处理流程

    1.提出申请。申请人通过现场和信函提出申请的,应填写《门源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书面《申请表》可在受理地点领取或从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menyuan.gov.cn)“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栏目附件中下载打印。申请人如有提出申请的,应当按照提示下载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申请。

    申请人在填写书面《申请表》或网上电子《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地址;企业或有关组织提出申请的除提供法人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地址外,还需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有关信息的证明材料。

    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制作机关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

    2.审查。收到申请后,我局将依据《条例》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缺少申请要件或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登记。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并按规定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申请,本机关予以登记。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答复。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申请接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

    1.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遵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信息处理收费办法执行,收取信息处理费。

    2.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凭有关证明,可减免相关费用。 

   三、不予公开范围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四)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六)已经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和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

    (七)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或者不存在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