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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最新通知
来源:金门源    时间:2023年10月24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青海省杰出教师、杰出校长、

杰出教育工作者评选表彰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23〕7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杰出教师、杰出校长、杰出教育工作者评选表彰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0月10日




青海省杰出教师、杰出校长、
杰出教育工作者评选表彰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开展青海省杰出教师、杰出校长、杰出教育工作者评选表彰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以及《青海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青办发〔2019〕4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海省杰出教师、杰出校长、杰出教育工作者评选范围包括全省教育系统各级各类学校在岗教师和校长,尊师重教、办学兴教工作成绩突出的各级教育工作者。


第三条  青海省杰出教师、杰出校长、杰出教育工作者评选表彰活动由省政府主办,省教育厅承办。评选表彰活动每3年开展1次。奖项设置和表彰名额为“青海省杰出教师”30名、“青海省杰出校长”15名、“青海省杰出教育工作者”20名。


第四条  评选表彰活动坚持实事求是、优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程序严格规范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青海省杰出教师评选条件: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践行“四个引路人”和“四个相统一”要求,坚定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信念,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敬业精神,大力弘扬教育家精神,模范履行教师职责,为人师表,充分展现新时代“四有”好老师的良好形象。


(二)坚守教学一线,积极实施素质教育,关心关爱学生,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学识扎实,教书育人实践能力突出,在人才培养等方面成绩显著,做到懂教育、爱教育、兴教育。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15年以上,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特别优秀或作出突出贡献的,可放宽至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教学业绩突出、专业水平较高,在学科领域有较大影响力。教学特点鲜明,注重对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积极指导学生开展创新创业活动,教育教学工作得到有关部门、同行、学生和家长的好评。积极参与教师教育、培训等活动,在示范引领教师专业成长上发挥积极作用。


(四)履行班主任(辅导员)工作5年以上,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班级管理水平,在班级建设、学生健康发展等方面成绩突出。


(五)扎实推进教育创新,在教育教学改革、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作室建设、教材建设、教学竞赛、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技术推广等方面具有较丰富的研究成果或取得良好成绩。


第六条  青海省杰出校长评选条件: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深刻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大力弘扬教育家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第一标准,为人师表,公正廉洁,勤勉敬业,关爱师生,尊重师生人格。


(二)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管理能力,自觉坚持党委领导的校长负责制,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具有全局观念和改革创新精神,能够科学谋划,依法依规办事,团结合作,情怀深厚,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做到懂教育、爱教育、兴教育。


(三)掌握现代教育理论,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具有相应教师资格、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特别优秀或作出突出贡献的,可放宽至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担任领导职务前在教学一线工作满5年、任校长职务满5年,且为在职校长。中小学校长每周课时量不低于教师课时量的四分之一或听课节数每学期不少于30课时,高校校长须承担本、专科教学、学生培养等相关工作。


(四)重视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坚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教育全过程,注重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推动思政课程与课程思政同向同行,积极推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带领班子团结奋斗,言行堪为师生表率,在教职工中有较高威望。任职期间学校未发生教学及安全维稳责任事故。


(五)具有丰富的学校管理经验,注重教育管理理论与学校管理实践相结合,重在实践、勇于创新,在规划学校发展、营造育人文化、领导课程教学、引领教师成长、优化内部管理和调适外部环境等方面能力较强,领导班子凝聚力强。善于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重视教师队伍建设,学校教学质量不断提高,得到广大学生和家长认同。


第七条  青海省杰出教育工作者评选条件: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深刻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教育家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信念坚定、立场鲜明、品德高尚、作风优良、业绩显著。


(二)坚决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教育决策部署,在实施“一优两高”发展战略、打造生态文明高地、建设产业“四地”中发挥教育的基础性作用。在巩固拓展教育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教育改革创新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三)勤勉尽责,忠于职守,尊师重教,热爱教育工作,善于研究和把握教育规律,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做到懂教育、爱教育、兴教育,推动教育事业发展成效显著。


(四)坚持改革创新,不断探索新形势下教育管理、教育科研的新思路、新方法,在全面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五)工作作风优良,工作业绩突出,承担国家或省级重大教育改革试点或课题研究成效显著,在指导教育事业发展改革和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等方面模范带头作用突出。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八条  评选活动按照制定方案、组织推荐、初审考察、复审评议、表彰决定、备案存档等程序,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的方法组织实施,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制度,公示时间均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公示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简介。


(一)制定方案。成立青海省杰出教师、杰出校长、杰出教育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成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部门人员组成(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评选表彰方案,按程序报省政府同意后,以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印发,向社会公开评选范围、表彰名额、评选条件、评选程序、奖励办法等。


(二)组织推荐。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民主择优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拟推荐对象,在本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各地的推荐对象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采取自下而上方式,逐级审核推荐,并经县(市、区)、市(州)政府研究同意后,将初审报告和材料报送至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直各单位按管理权限逐级审核推荐,并经主管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研究同意后报送初审报告和材料。同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拟推荐对象由同级主管部门进行民主测评,由所在单位负责征求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公安、社会信用等部门的意见。拟推荐对象存在问题或者问题一时难以查清、难以定论的,取消评选资格。


(三)初审考察。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就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事迹实绩、公示情况等进行审核,确定拟考察对象,并组成考察组进行考察。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初审意见,报省领导小组研究审议后,反馈有关地区和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复审评议。各地区和单位公示无异议后,将正式推荐报告及材料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听取初审考察情况汇报,在充分讨论评议基础上,确定拟表彰对象,并在全省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报省政府审批。


(五)表彰决定。表彰对象确定后,由省政府作出表彰决定,并按规定颁发奖章、证书等。


(六)备案存档。评选表彰工作结束后30日内,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报备活动实施方案、表彰决定等相关材料。


第四章  评选要求

第九条  推荐工作要坚持评选条件和标准,以思想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群众满意作为主要衡量标准,坚持实事求是,优中选优,确保表彰对象的先进性、典型性、代表性、真实性。


第十条  青海省杰出教师、杰出校长、杰出教育工作者的评选,侧重教育教学第一线,重点向农牧区学校倾斜。杰出教育工作者奖项一般不评选副厅局级或相当于副厅局级以上干部,评选的县处级干部原则上不超过评选总数的20%。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评选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考察工作人员应当严守工作纪律,确保考察信息全面准确,记录实事求是、真实可靠。对在评选表彰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者弄虚作假、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五章  退出机制

第十二条  获得上述表彰奖励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按规定程序撤销其所获表彰奖励。


(一)在评选表彰活动中弄虚作假,伪造、隐瞒身份和事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人选。


(二)违反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其他应予撤销称号的情形。


第六章  奖励办法

第十三条  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由省政府授予“杰出教师”“杰出校长”“杰出教育工作者”称号,颁发证书,发放奖金5000元,所需奖励资金从省政府奖励资金中列支。


第十四条  加大宣传力度,充分挖掘先进典型事迹,在省内主要媒体进行广泛深入宣传报道,增强教师职业荣誉感和自豪感。在全社会树立起备受尊崇的优秀教师典型,彰显广大教师在新青海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进一步激励全省教师爱岗敬业奉献、潜心立德树人的热情,营造全社会尊师重教的良好氛围,吸引优秀人才投身青海教育事业。


第十五条  青海省杰出教师、杰出校长、杰出教育工作者的推荐审批表,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聘任、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各市(州)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表彰奖励办法。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省教育厅承担。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8日。2009年5月19日印发的《青海省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修订)》(青教人〔2009〕4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