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生态环境
门源县人民检察院办理首起适用劳务代偿方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公益诉讼案件
来源:    时间:2022年01月07日    

由门源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马某某故意毁坏财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被告人的申请下,于2022年1月5日在门源县人民法院进行庭前调解,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被告人马某某对损毁公益林恢复原状等内容达成了调解协议,协议确定被告人马某某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损坏树木规格大小补栽100棵青海云杉及修复网围栏恢复绿化林带生态原状、并支付造成生态资源损失一倍的惩罚性赔偿29316元,在支付10000元惩罚性赔偿的基础上,其余19316元采取劳务代偿的方式,完成100个工作日的公益林管护任务,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后门源县人民检察院首次运用恢复原状、惩罚性赔偿、劳务代偿等方式办理的民事侵权责任公益诉讼案件,落实恢复性生态环境保护的司法理念。

案情回顾:2021年8月份,马某某驾驶车辆行驶至岗青公路223公里处时驶离路面冲进路南的绿化林带内,碾压损坏15棵青海云杉、4片网围栏及4根围杆,交通事故发生后马某某既未向公安机关报警,也未向保险公司报案,继续驾车欲驶出公益林地,期间车辆碾压损坏公益林带内85棵青海云杉、7片网围栏及6根围杆,对公益林地造成了严重的破坏。经门源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车辆进入林带因交通事故损坏了15棵青海云杉、4片网围栏及4根围杆价格为7660元;交通事故后马某某继续驾车碾压损坏了公益林带内85棵青海云杉、7片网围栏及6根围杆的价格为29966元,其中驾车故意碾压损坏的85棵青海云杉价格为29316元。

检察机关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在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同时,追究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侵权责任,加大了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司法保护力度。本案的成功办理,起到了“办理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方”的警示作用,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