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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资助管理办法
来源:门源县民政局    时间:2021年12月22日    

青海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资助管理办法

 

 

 

 

 


 

 

 

 

  青海新闻网讯 为推动全省社会养老事业的发展,促进我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加快养老服务社会化进程,近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制定了《青海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资助管理办法》,鼓励社会资金和民间资本进入社会养老服务业,加快我省养老服务业的发展。

  12月8日,记者从省民政厅了解到,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并核发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以及由社会力量采取承包、租赁、联办等方式运营的“公建民营”类型的养老服务机构,符合资助条件的均可申请本办法确定的资助。

  申请资助的养老机构必须要达到五个资助条件,即机构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且设置床位50张以上,养老服务机构运营一年以上,年度内无严重责任事故与重大服务纠纷,服务对象满意率不低于95%。

  申请资助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应在每年3月份,向其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到省民政厅,由省民政厅组织有关部门检查核定后,于同年10月底前下达资助计划。申请资助时应当提交以下文件材料:省养老服务机构资助申请审批表、省养老服务机构入住老人登记表、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复印件、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卫生许可证书复印件、消防合格证书复印件、社会养老福利机构场所的证明文件(房屋租赁合同或自建房屋资料,需当地县、区民政部门加盖确认公章)以及租金支付凭证复印件、“公建民营”类型的养老服务机构应提供民政部门与经营者签订的合作协议复印件。

  资助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资金为省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主要用于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建设、完善和改善服务、提高老人生活质量。资助标准为:对新建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按每张床位给予5000元的补助。补助资金分三年给予拨付,每年申请审核一次;新建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开始运行时,应向省民政厅报送运行材料进行备案,并填报青海省民办养老机构运行备案申请表。省民政厅据此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其一年内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无此项备案和运行检查的不予资助;对已投入运营的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以及“公建民营”类型的养老服务机构,在建立对其服务设施、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综合考核制度的基础上实行定人补贴制度,每年以实际接收入数和规定的居住天数进行计算,按每人住满一月给予30元补贴,用于养老机构运营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