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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政复决字﹝2024﹞4号
来源:门源县司法局    时间:2024年04月22日    

行政复议决定书   

门政复决字20244

 

申 请 人:深圳市某某技术有限公司 

   址:深圳市福田区天安数码城创新科技广场**

法定代表人:薛某某    联系电话:0755834*****

委托代理人:孙某     联系电话:133****6567

被申请人:门源县财政局

   址:门源县浩门镇锦绣大道财政局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陈玉正   职务:局长 

第 三 人:青海某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址:西宁市城西区富兴路**号楼*单元****

法定代表人:巫某某    联系电话:0971385****

第 三 人:中国某某通信集团青海有限公司

   址:西宁市城东区昆仑路*

法定代表人:杨某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门财字〔20231216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不服,于2024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其复议申请符合条件,于202428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做出的门财字【20231216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请求:

1、请求门源县人民政府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门财字【20231216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2、请求门源县人民政府依法调取提供此次招标活动项目名称为:“关于采购门源县中央自然灾害(地震灾害)救灾物资青海某某公招(货物)2023-007 包号:1”第三人中国某某通信集团青海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

3、请求门源县人民政府依法调取提供此次招标活动项目名称为:“关于采购门源县中央自然灾害(地震灾害)救灾物资青海某某公招(货物)2023-007 包号:1”的评标记录以及评审表。

4、请求门源县人民政府依法调取审核第三人中国某某通信集团青海有限公司“关于采购门源县中央自然灾害(地震灾害)救灾物资青海某某公招(货物)2023-007 包号:1”投标响应文件中所投产品提供国家认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

5、请求门源县人民政府依法确认第三人青海某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的“关于采购门源县中央自然灾害(地震灾害)及设备项目”质疑的答复函无效。

6、请求门源县人民政府依法对“关于采购门源县中央自然灾害(地震灾害)救灾物资青海某某公招(货物)2023-007 包号:1”项目重新进行评审。

7、请求门源县人民政府依法确认第三人中国某某通信集团青海有限公司“关于采购门源县中央自然灾害(地震灾害)救灾物资青海某某公招(货物)2023-007 包号:1”投标使用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虚假材料、虚假应标的情况进行调查,并依法进行查处。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1031日参加了被申请人组织的项目名称为:“关于采购门源县中央自然灾害(地震灾害)救灾物资青海某某公招(货物)2023-007 包号:1”的招标会。中标供应商是中国某某通信集团青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认为第三人中国某某通信集团青海有限公司在本次投标活动中使用的制造商某某某通信股份有限公司“HM780车载台”及“DS-250SE基站”多项技术指标不满足本次招标文件中的要求,不具备中标条件,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于2023116日,提出质疑(附件1中标结果质疑函);

青海某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1113日,就质疑事项做出了答复(附件2中标结果质疑答复函);

申请人对质疑回复结果不认可,20231122日投诉至门源县财政局(附件3中标结果投诉书);

20231228日门源县财政局作出了文号:门财字【20231216号门源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附件4门源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申请人认为该投诉处理决定书适用法律不当,事实不清,特向门源县人民政府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理由如下:

1、被申请人投诉处理决定书关于申请人投诉事项1认定为“关于投诉事项1:经调查,深圳市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补正期间未能提供相关涉嫌造假的具有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的证明资料,中国某某通信集团青海有限公司响应文件中提供的技术参数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并提供了与投标文件相一致的检测报告原件。故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认定投诉事项1不成立。”。而申请人在“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检测中心”查询到编号为SRTC2017-9006A-0254的海能达DS-6250的检测报告(详见附件5海能达DS-6250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检测中心检测报告),与第三人中国某某通信集团青海有限公司中标型号一致。该报告中的第18-22页为海能达DS-6250的实物照片,与海能达官网该型号照片及产品描述(详见附件3中标结果投诉书)一致,明显能够得出海能达DS-6250基站为一体化的结论,不满足招标文件中的要求。申请人有理由认为被申请人所说的“中国某某通信集团青海有限公司响应文件中提供的技术参数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并提供了与投标文件相一致的检测报告原件”均涉嫌造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并且中标、成交无效。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前后不一致的答复。被申请人门源县财政局对申请人投诉事项2的答复是“关于投诉事项2:经调查,中国某某通信集团青海有限公司所投HM780的整机重量、尺寸及冷启动定位时间评审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已按负偏离扣分。故投诉事项2不成立。”,而相同的事项第三人在质疑答复函质疑事项4中答复“中国某某通信集团青海有限公司的响应文件中已提供相关检测报告”对申请人质疑“海能达HM780车载台”不满足招标文件参数的质疑并未答复,对第三人中国某某通信集团青海有限公司进行包庇,因此申请人投诉第三人中国某某通信集团青海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相关检测报告疑似造假,并可能涉及到篡改评标记录以及评审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并且中标、成交无效。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被申请人在处理决定书中答复“深圳市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补正期间未能提供相关涉嫌造假的具有事实依据”,而实际情况是申请人针对第三人的质疑答复“质疑答复:招标文件要求:“1、整机重量:≤1300g2、外形尺寸:≤49178156mm3、冷启动定位时间检验:≤31s,提供国家认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中国某某通信集团青海有限公司的响应文件中已提供相关检测报告,其提供的产品彩页不能证明与该投标产品型号及规格相关联,不予认同,故质疑事项4不成立。”提供了第三人投标所投产品“海能达HM780车载台”的实物样机及针对此产品整机重量、尺寸、冷启动等参数的第三方检测报告,被申请人置第三人错误答复的事实于不顾反而用质疑答复函中未曾出现的内容答复申请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并且中标、成交无效。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被申请人投诉处理决定书“关于投诉事项2:经调查,中国某某通信集团青海有限公司所投HM780的整机重量、尺寸及冷启动定位时间评审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已按负偏离扣分。故投诉事项2不成立。”而招标文件中招标文件第17页评分标准的技术部分规定如下:“技术参数:投标产品技术参数和配置完全满足或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得35分;每有一项负偏离扣5分,扣完为止。”

根据被申请人门源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内容,第三人“HM780的整机重量、尺寸及冷启动定位时间评审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已按负偏离扣分”,这3项负偏离按招标文件中的评分标准应被扣掉15分,第三人在其它得分项都满分的情况下,最高得分84.57分,而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分数为87.93分,第三人中国某某通信集团青海有限公司排名第一不具备合理性,申请人依法要求对第三人的投标响应文件重新进行评审。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六十四条 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 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投标人对本条第一款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5、被申请人投诉事项345的处理决定都是:“经调查,深圳市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补正期间未能提供相关涉嫌造假的具有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的证明资料,中国某某通信集团青海有限公司响应文件中提供的技术参数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并提供了与投标文件相一致的检测报告原件。故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申请人已经提供了投标产品实物样机及相关检测报告。被申请人提及了第三人中国某某通信集团青海有限公司“响应文件中提供的技术参数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并提供了与投标文件相一致的检测报告原件”,申请人认为第三人提供的“投标文件相一致的检测报告原件”涉嫌造假。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违法、错误,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予撤销。为此,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

申请人深圳市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门源县财政局做出的门财字【20231216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向门源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现答复人就该行政复议申请向复议机关做如下答复:

一、申请人请求撤销门财字【20231216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31220日本机关新成立了投诉审查小组(邀请了青海省电视台的一名专家、从青海省政府采购专家库抽取了两名专家)进行了审查,经专家小组审查,中国某某通信集团青海有限公司所投产品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尺寸、重量,冷启动已按负偏离扣分,涉嫌造假无事实依据。本机关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四章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二)的规定依法对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规正确、处理恰当,请门源县人民政府依法维持门财字【20231216号投诉处理决定书。

二、申请人请求调取此次招标活动第三人中国某某通信集团青海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

20231220日本机关调查小组到青海某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调取查阅了相关资料,并从平台调取了此次招标活动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三、申请人请求调取此次采购活动的评标记录及评审表。

 20231220日本机关调查小组到青海某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调取查阅了相关资料,并调取了此次招标活动所有评标记录及评审表。

四、申请人请求调取审核此次采购活动中国某某集团青海有限公司投标响应文件中所投产品国家认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

本机关经调查,申请人在补正期间未能提供相关涉嫌造假的具有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的证明资料,中国某某通信集团青海有限公司在投诉答复中提供了与投标文件相一致的检测报告原件

五、申请人请求依法确认第三人青海某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的关于此次采购项目质疑答复函无效。

第三人青海某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收到质疑后依法、依规进行了质疑答复,申请人未能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二章第十条(四)、(五)的规定,申请人质疑不成立。

六、申请人请求对此次采购项目重新进行评审。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第六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或者其成员存在下列情形导致评标结果无效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但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除外:

(一)......

(二).......

(三).......

(四).......

综上所述,申请人提出的重新进行评审无法律、法规依据。

七、申请人请求确认第三人中国某某通信集团青海有限公司此次投标使用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虚假材料、虚假应标的情况进行调查,并依法进行查处。

 20231220日本机关调查小组到青海某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调取查阅了相关资料,新成立了投诉审查组(邀请了青海省电视台的一名专家、从青海省政府采购专家库抽取了两名专家)进行了审查,经专家小组审查,中国某某通信集团青海有限公司所投产品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尺寸、重量,冷启动已按负偏离扣分,涉嫌造假无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机关依法对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规正确、处理恰当,请门源县人民政府依法维持门财字【20231216号投诉处理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2023927日,青海某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青海政府采购网发布第一次投标公告,但期间因收到投标单位对服务内容、评审标准及技术参数提出的异议,经门源县应急管理局同招标代理服务机构对接后对其进行修改完善,于1031日完成了此项目开标工作。经专家组评审,由中国某某通信集团青海有限公司中标此项目标项1县乡两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通讯系统(此项目标项1重特大自然灾害应急通信保障建设参数:“PDT固定基站2载频”、“PDT数字手持台”、“PDT数字车载台”均由青海省应急管理厅提供)。开标结束后,2023116日深圳市中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此标项中标结果向青海某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函,20231113日青海某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深圳市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进行了书面答复,20231122日,深圳市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其答复不满向县财政局递交了投诉申请,20231124日县财政局向深圳市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出了补正通知书,要求深圳市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投诉事项涉嫌造假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等资料。2023113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补正资料。20231130日,被申请人向门源县应急管理局、中国某某通信集团青海有限公司、青海某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2023124日,青海某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书面形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投诉答复函,2023125日门源县应急管理局向被申请人提交投诉答复函,2023126日,中国某某通信集团青海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提交投诉答复函。20231220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到青海某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调取查阅了相关资料,并新成立了投诉审查组(邀请青海省电视台专家一名、从青海省政府采购专家库抽取专家两名)对中国某某通信集团青海有限公司所投产品进行审查。20231228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书。202422日,深圳市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投诉处理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

1、中标结果质疑函;

2、中标结果质疑答复函;

3、中标结果投诉书;

4、门源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5、海能达DS-6250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检测中心检验报告。

6、申请书1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1份;

8、法定代表人授权书1份。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

1、公开招标文件;

2、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人员签到册、政府采购评审人员廉洁自律承诺书、评标委员会(小组)负责人推荐表、开标记录表、采购门源县中央自然灾害(地震灾害)救灾物资及设备项目采购项目符合性审查表、技术商务评分明细、采购项目评审报告;

3、采购门源县中央自然灾害(地震灾害)救灾物资及设备项目投诉审查专家签到表、项目投诉审查专家意见表;

4、补正通知、投诉答复通知书、投诉答复函、HM780专业数字车载台检验报告、无线数字通信对讲终端检验检测报告、DS-6250S E型专用数字集群通信系统基站检验报告、DS-6250S数字集群通信系统基站检测报告;

5、行政执法立案审批表、行政执法案件调查终结报告、门源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6、投标文件及开标视频(附光盘)。

本机关认为:

针对申请人的复议请求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之规定,被申请人门源县财政局具有对投诉事项进行处理的职权。被申请人于20231122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投诉材料,于当日予以受理,20231124日要求申请人就投诉事项涉嫌造假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准确无误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等材料进行补正,申请人于20231130日提交补正资料。20231228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书并向申请人送达。故本案中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受理、调查、送达等程序,其行政处理程序合法,但是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1的有关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针对申请人的2-7项复议请求,因该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审查范畴,故本机关不予处理。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门源县财政局作出的门财字【20231216号投诉处理决定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门源县财政局重新作出投诉处理决定。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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