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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2年07月27日 发布日期: 2022年07月27日
门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门源回族自治县预算管理办法》
的通知MYFS01—2022—0005

门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门源回族自治县预算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省州驻县各单位:

《门源回族自治县预算管理办法》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门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21     

 

门源回族自治县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进一步规范门源县财政收支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国务院、青海省及海北州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门源县本级及各乡镇预算管理,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一般公共预算由县级各部门预算和财政代编预算组成。

县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第三条 凡纳入县级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等(以下简称县级各单位),遵守和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 县财政局具体负责县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工作,县级各单位负责本单位预算管理工作。

 

第二章 预算的编制

 

第五条 门源县预算遵循“量入为出、统筹兼顾、勤俭节约、讲求绩效、收支平衡”的原则。

一般公共预算通过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保证预算收支平衡。

政府性基金预算按照基金项目编制,做到以收定支。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并安排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上级规定编制,做到收支平衡。

收入预算的编制,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对所有政府收入实行统一编制、统一管理,政府债务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收入征管部门要根据历年组织收入情况和预算年度经济政策调整等因素,认真测算各项收入,科学编制收入预算。

支出预算应按保障国家机构正常运转、提高基本民生水平、推动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先后顺序予以安排,并根据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保障重点统筹安排。

县级各单位不得越权制定减少财政收入及增加财政支出的政策。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规定预算支出与财政收支增幅、生产总值和支出占比等挂钩。

第六条 县级各单位的所有收支均应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全面反映预算单位的收支全貌。

县级各单位应将所有财政拨款收入和自有收入纳入部门预算管理。自有收入包括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本级横向财政拨款收入、非本级财政拨款收入、专户核拨的非税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七条 年初无法直接编列到部门的预算,作为财政代编预算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主要包括:

(一)已明确资金使用方向和范围,但暂未确定具体项目、执行单位的项目资金,包括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脱贫攻坚或乡村振兴专项资金、支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资金、基本建设配套资金、推进改革创新经费、督导检查专项经费、规划编制或项目前期费、应急救灾资金等;

(二)已明确资金使用方向、范围和支出内容,可按照数量、标准据实下达的项目资金,包括新增人员经费(含统一增资配套、奖金、个别职务晋升、新增人员待遇落实)、民生政策配套或补贴(含社会保障、就业、教育、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干部培训、会议、因公出国(境)、慰问、考核奖励、人事招考、政府购买服务、道路安全保障、办公业务用房维修等经费,以及其他需审核下达的单一具体项目;

(三)财政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

第八条 县级各单位应将所有支出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并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一)县财政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县委、县政府对下一年度预算编制工作的要求,确定预算编制政策、编制内容、编制要求等,向县级各单位部署编制工作,提出预算收支建议数,并汇总部门预算后编制县本级财政预算草案。

(二)县级各单位应根据县财政局的安排,按照“零基”预算和综合预算的原则,组织编制本部门预算草案,指导下属单位编制预算草案并进行审核。

(三)县级各部门预算草案在提交县财政局前应当报本单位党组(党委)审议,部门所属单位预算草案在提交县财政局前应当报主管部门党组(党委)审议。

(四)县财政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上年决算情况,适时制定或调整部门预算定员、定额标准。

(五)县级各单位应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的资产处置实施监督管理,按《门源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权限对部门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批)或备案,不得随意处置国有资产,县财政局对单位资产处置实施综合管理;县财政局应将资产存量和配置标准作为预算审核的重要依据,从严审核新增资产预算。

(六)对本级预算资金安排的部门预算项目支出以及需要争取上级专项资金或政府债券资金解决的项目支出,均实行项目库管理。对未纳入财政项目库的项目支出,不安排预算。

县级各单位在日常工作中应根据本单位工作职责、国家和我省政策导向、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政策目标等,提前做好项目评审论证等前期工作,及时向县财政局递交项目入库申请。县财政局应通过运用绩效评价结果等途径加强项目支出预算的审核,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入库、预算安排和调整的重要依据。

(七)县财政局应在全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的三十日前,将县本级财政预算草案初步方案提交县人大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八)县本级财政预算草案经县政府审定并报县委研究同意后,提交全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具体工作由县财政局办理。

经全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预算草案,确定为当年县本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 县本级年度预算草案经全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县财政局应当在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并向县级各部门批复部门预算。部门预算经县财政局批复后,县级各单位应在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预算的执行

 

第十条 县本级预算由县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县财政局负责。

县级各单位是本单位预算的执行主体,负责执行本单位预算,并对执行结果负责。

第十一条 县级各单位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足额征收应缴的预算收入,并按照规定的预算科目、级次、上缴方式和期限上缴国库和非税收入账户,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应缴的预算收入,不得坐支、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不得擅自设立过渡户。

第十二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在全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县本级预算草案前,县财政局可以安排上一年度的结转支出、必须支付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法律规定的履行义务支出以及处理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支出,并在预算草案报告中作出说明。

县本级预算草案经全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十三条 经县财政局批复的部门预算,县级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中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应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

第十四条 对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需要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相关单位应向县财政局提出申请,经批复后组织实施。

不得通过拆分项目等形式规避政府采购,不得违法违规变更采购方式。

第十五条 县级各单位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等各类需县政府研究的事项,凡涉及增加财政预算支出内容的,应当在报送请示或会议研究之前征求县财政局意见。对未征求县财政局意见的资金事项,县政府不予研究。

第十六条 预算执行中,对省、州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按照上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或其他有关规定由县财政局分解下达。

对省财政转贷下达的地方政府新增债券资金,由县财政局会同县级有关部门提出分配方案,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报县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同意后下达。

第十七条 预算执行中,对已明确资金使用方向、范围和支出内容,可依据数量、标准等因素据实下达资金的代编预算,由县财政局按照国家和省、州有关政策、标准从对应的代编预算中审核下达。

第十八条 预算执行中,对已明确资金使用方向和范围,但暂未确定具体项目和执行单位的代编预算,由县财政局会同相关单位根据资金分配或申请方案提出代编预算安排建议,并按以下权限和程序办理:

(一)10万元以下的,经分管财政副县长批准后下达;

(二)1050万元的,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后下达;

(三)50万元以上的,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报县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同意后下达。

第十九条 经县委或县政府研究的代编预算分配方案,由县财政局根据会议纪要等公文直接办理下达。

财政预备费的动用方案由县财政局提出,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除据实结算项目外,对无法在当年930日前提出项目实施方案和分配计划的代编预算,原则上按照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有关规定,收回总预算统筹使用。

第二十一条 因中央和省级政策要求或者新增工作需求,且可从代编预算中调剂安排的新增支出,由县财政局会同相关单位提出预算安排建议后参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除县委、县政府临时确定的紧急项目、重大改革调整、不可预见的特殊项目以及自然灾害等以外,原则上不追加预算,新增支出通过调剂代编预算或部门预算解决。

在有不可预见新增财力的情况下,对预算调剂无法解决但确需追加的新增支出,由县财政局会同相关单位提出预算安排建议后参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各单位应加快年度预算执行进度。对在年底前未形成实际支出的县本级预算资金,由县财政局在12月底前全部收回并用于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第二十四条 对在年底前未形成实际支出的上级专项资金,结转至下年继续使用;项目不再实施或已实施完毕的结余资金交回国库,并由县财政局统筹用于“三保”、还本付息及其他急需支持的经济社会发展重点事项。

对已结转一年以上,在年底前未形成实际支出的上级专项存量资金,由县财政局全部收回国库;不再使用或项目已实施完毕的,由县财政局统筹用于“三保”、还本付息及其他急需支持的经济社会发展重点事项;原项目未实施完还需继续使用的,由县财政局在次年重新安排。

第二十五条 对县级各单位连续三年仍未用完的存量资金,由县财政局收回并统筹用于“三保”、还本付息及其他急需支持的经济社会发展重点事项。

第二十六条 对本办法第二十四、二十五条涉及的统筹使用事项,由县财政局会同相关单位提出预算安排建议后参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或列入县本级财政预算草案后参照本办法第八条第八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 对当年预算执行进度缓慢的单位,县财政局可以压减其下年度相应的支出预算。

第二十八条 对本办法第十八、二十一、二十二、二十六条涉及的相关事宜,县财政局在会同相关单位提出预算安排建议时还应邀请县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县纪委监委派驻县财政局纪检组列席。

第二十九条 特殊紧急情况下,对本办法第十八、二十一、二十二、二十六条涉及的县委常委会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事项,在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基础上,经县委或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可以先预拨资金,后履行报批程序。

第三十条 县级各单位要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努力提高本部门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县财政局要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将绩效监管体系覆盖所有预算资金和县级各单位,实行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绩效管理,加强评价结果应用,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制度。

第三十一条 县级各单位的所有财政性资金严格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应当坚持按照财政预算、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规定程序规范使用。各单位对本单位集中支付的经济业务事项及所提供支付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动态监控和公务卡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得违规设立支出过渡性账户。

未经县财政局同意,不得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向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不得违规提取和使用现金。

不得将财政资金出借给个人或企业。

第三十二条 县级各单位应严格加强政府债券资金管理,按规定用于公益性资本性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不得挤占、挪用、长期闲置债券资金。

县级各单位不得以委托代建等名义变相举债;不得以授权、担保、代偿、回购、兜底、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举借隐性债务。

第三十三条 县财政局定期向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委常委会会议报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和全年预算执行情况。

 

第四章 预算调整

 

第三十四条 县本级预算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时,县财政局应具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一)需要增加或减少预算总支出的;

(二)需要增加或减少财政收入的;

(三)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

(四)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

(五)需要分配政府性债务限额及政府债券资金用途的。

县财政局应按规定将上述事项列入预算调整方案,报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五条 部门预算批复后原则上不得变动。确需变动的,由预算单位提出申请,经县财政局审核批准后执行。涉及重点项目变动的,应提请县政府研究批准。

 

第五章 决算

 

第三十六条 县财政局根据省、州财政部门的安排,确定编制县级预算单位决算草案编制的原则、要求、方法和报送期限,制发有关决算的表格。

县级各单位根据县财政局的部署,组织编制本单位的决算草案,在规定期限内将决算草案连同草案详细说明一并报送县财政局审核。

第三十七条 县本级总决算由县财政局负责编报。县本级财政决算总收入包括县财政直接收入,省、州级补助收入,政府债务收入等。县本级财政决算总支出包括县本级单位当年决算支出、政府债务支出等。

县本级决算草案编制过程中,县财政局根据省、州下发的财政部门年终决算结算单对县与省、州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和结算项目进行清理,具体办理各种结算事项。

第三十八条 县本级部门决算由县级各单位负责编报。县本级部门决算草案由县级各单位决算草案汇总组成。县级各单位应当按照县财政局的要求,及时编报本单位收入、支出等年度数据及相关信息资料。

第三十九条 县财政局根据县与省、州财政结算情况和县本级预算单位的决算收支情况,按规定编制县本级财政决算草案。

县本级财政决算草案经县政府审定并报县委审议同意后,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具体工作由县财政局办理。

第四十条 县本级年度财政决算草案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县财政局应当在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并向县级各单位批复决算。部门决算经县财政局批复后,县级各单位应在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预算监督

 

第四十一条 县本级财政预算和决算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 县审计局对县本级预算执行和决算办理情况、县级各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县财政局负责监督县级各单位预算管理有关工作,严格执行重大问题报告和通报制度,严肃查处违反财政法规和财经纪律的行为,保证财政资金安全、规范和有效使用。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县财政局或县审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四条 县审计局和县财政局等对县级各单位预算执行的监督检查结果与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调整和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8 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821日。

 

 

 

 

 

 

 

门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7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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