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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2年07月13日 发布日期: 2022年07月13日
门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门源县农牧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MYFS01—2022—0004

门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门源县农牧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门源县农牧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门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8

 

 

 

 

门源县农牧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农牧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青海省农牧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牧业生产发展资金是指中央、省级公共预算安排、转移支付和州县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农牧业生产发展、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融合、提高农牧效能、推进农业绿色发展、耕地保护等专项资金。

第三条 农牧业生产发展资金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共同使用和管理。

县财政局主要负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以及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等。

  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主要负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等,研究提出资金和任务清单分解安排建议方案,做好本地区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耕地地力保护、适度规模经营、农机购置补贴、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发展、绿色高效技术推广服务、畜牧水产发展、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发展等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农牧业结构调整、农牧业经营方式创新、支持乡村建设行动。

第五条 农牧业生产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牧业生产发展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六条 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和工作成效等。

第七条 县财政部门收到省财政厅下达资金后,按照专项资金具体用款项目和要求及时分解下达。原则上应当在接到专项资金后30日内分解下达到位,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及时报送省财政厅和省级主管部门备案,在资金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八条 农牧业生产发展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严禁违规将专项资金从国库转入财政专户,或将专项资金支付到预算单位实有资金银行账户。

第四章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农牧业生产发展资金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任务清单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除用于约束性任务的资金不允许统筹以外,可以对资金在本专项的支出方向范围内统筹使用,并全面落实预算信息公开的要求。

第十条 县财政、农牧主管部门加快预算执行,县级主管部门及时督促项目单位加快项目实施,确保尽快形成实际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对申请农牧业生产发展补助资金50万元(包括50万元)以上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县农牧部门在编制实施方案时要落实3%-5%的年收益率,收益期限为5-10年,并与使用农牧业生产发展补助资金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签订合同。收益的资金主要用于该经营主体所在乡镇的脱贫村(以乡村振兴局确定的脱贫村为主)和村集体经济薄弱村的基础设施维护等村级公益事业、继续扩大再生产以及基层能力建设等方面的支出。

县农牧部门应当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完善股份合作、订单农业等利益联结机制,组织带动小农户开展标准化生产,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让更多农户分享乡村产业发展政策红利,特别是与脱贫户精准对接,助力乡村振兴。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十一条 县财政局、农牧部门应当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和平台,根据职责分工,将资金政策、预算、分配、执行、绩效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十二条 根据职能要求和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专项资金分配、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进行常态化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和县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牧业生产发展资金的绩效管理和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评价结果作为完善财政政策、预算安排和分配的参考因素。

第十四条 县农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凡与上级资金管理办法不一致的,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8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87日。

 

 

 

 

 

 

 

 

 

 

 

 

 

 

门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202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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