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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0年07月16日 发布日期: 2020年07月16日
门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门源县县级预算内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县财政局拟定的《门源县县级预算内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经县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门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716  

 

 

门源县县级预算内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县级预算内安排项目前期费的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协调发展,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投资效益,建立前期费投资滚动使用机制,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精神,海北州人民办公室关于批转《海北州州级预算内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政办201960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前期工作是指建设项目从立项申请到项目开工前所开展的一系列工作,主要包括项目规划方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实施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投资评审等工作环节的材料编制、招标、评估、审查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前期费是指州、县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项目前期工作的专项经费。

 第四条 项目前期费支持范围。

(一)争取国家、省级、州级预算投资的有关项目;

(二)县级各部门项目库储备项目;

(三)对本县经济发展拉动力强,具有较大市场潜力,需要财政列支或垫支的前期工作经费以便更好更快推进工作的招商引资项目、重大产业项目等。

第五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和管理县级项目前期费。县级各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负责前期项目的组织、申报和协调工作。   

第六条 县级财政每年根据本年财力情况及各项目单位申报的项目前期费专项预算从年度预算中安排一定规模的资金作为全县项目前期费。

第七条 项目前期费的安排使用坚持公开、公正、高效、滚动使用的原则。按单位建立备查台账,根据项目单位部门预算据实拨付,回收和结余资金全额上缴本级财政。

第八条 使用项目前期费编制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本州及我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或招商引资的重点;

(三)符合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文本编制的基本要求。

 对列入国家、省、州、县的年度计划、中长期规划的项目及民生、重大项目应予以优先安排。

 第九条 项目前期费具体的使用范围包括:可行性研究费、勘察费、设计费、前期工作的标底编制及概算审查费、咨询评审费、技术图书资料费等管理费用以及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与前期工作相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条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每年县级部门预算工作开展时,由县级项目主管单位向县财政提出预算申请,由县财政局根据年度预算统筹安排,并按进度以直接支付方式一次性或分批拨付。

对本县实施的项目州级预算内安排的项目前期费,由本县财政统一管理,县级财政和项目主管部门要分别按照职责权限对项目前期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日常性检查,充分了解和掌握有关项目前期进展及资金拨付使用等情况,并将使用情况每年以书面形式向州财政局报告。

第十一条 县级预算内前期费的回收。

取得项目前期费且已批准实施的项目,应在项目资金下达到账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前期费上缴同级财政。财政回收的项目前期费全部滚动用于新项目前期工作。

对应归还而到期未归还项目前期费的单位,先拨付项目前期费资金的30%,待归还项目前期费后,再拨付项目前期费资金的70%。若项目前期费未及时归还的单位,在财政年度争取项目资金考核和绩效考评中不予奖补。

确定无法归还的项目前期费,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予以核销。

第十二条 前期费的使用和管理按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青海省省级预算内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青政办202044号)规定执行。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部门负责解释。原《门源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门源县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门政办2014141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有效期三年,自2020815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中央、省、州有单独规定的项目前期费管理要求,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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