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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0年05月14日 发布日期: 2020年05月14日
门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门源县加快项目建设工作推进办法(试行)》《门源县争取项目资金考核奖补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门源县加快项目建设工作推进办法(试行)》《门源县争取项目资金考核奖补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门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514

 

 

MYFS01-2020-0005

 门源县加快项目建设工作推进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央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稳投资”工作部署,充分发挥投资对优化供给结构的关键性作用,有效激发项目建设活力,支撑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提速增效,现结合我县在项目建设工作存在的瓶颈和问题,就加快项目建设事前事中事后工作提出以下推进办法。

一、强化前期工作推进

第一条 提升前期资料编审时效。各类项目前期资料编制在确保具有可操作性强的前提下,一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实施方案等编制时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确保项目及时申报;二是项目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等编制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确保审批资料齐全;三是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水土保持方案、防洪影响评价报告、水资源论证报告、节能评估报告等编制时限不得超过28个工作日(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项目每个环节需专家论证、评审的(含报告修改、出具审查意见)时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各项目建设单位对相应中介服务时限可进一步合理压缩。各项目建设单位在条件成熟下,要采用多方案联合审查的方式,提高审查时效。

第二条 加快项目用地报批进度。一是政府性投资项目申报单位或社会投资业务主管部门在项目谋划申报和项目引进前需向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生态环境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提前就项目用地用林、各类报件等前期工作进行沟通,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和权限,积极配合、提前介入,确保各类项目落地后能尽快开工建设。二是对政府性投资项目和社会投资类项目在选址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踏勘、勘测定界和地形测绘图等外业工作,5个工作日内完成内业审核工作。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原有建设用地类项目中,划拨类土地待前期资料齐全并通过县人民政府审批后20个工作日内(含15个工作日的公示期)办结用地审批手续;出让类土地待前期资料齐全并通过县人民政府审批后50个工作日(含40个工作日的公示期)完成用地审批手续;新增类用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不突破省级下达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的前提下,90个工作日内办结省级农用地转用手续。三是政府性投资项目临时占用面积5公顷以下林地或临时占用草原面积不足10公顷的,由县自然资源局在受理之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第三条 减化压缩项目审批环节。一是各职能部门要结合“审批破冰”工程,积极协助项目建设单位按照上述12条时限要求及时完善基础资料,并按照“手续齐全立即办、创造条件设法办”的原则,备案类项目在线申报、即到即办,审批类项目在前期资料齐全的前提下,5个工作日内完成选址意见、用地预审、可研报告等批复。二是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审批承诺制度,在基本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对正在办理或即将办理的项目审批事宜,在立项、规划、环保、消防、施工等环节中缺少相关要件的,由项目建设单位作出补正材料承诺后,各审批职能部门先行受理并及时审批,项目建设单位在施工许可之前补齐相关审批前置要件。

二、强化实施要素保障

第四条 实行县级领导推进项目责任人制度和例会制度。各类项目县级责任领导要对照《项目责任分工表》,负责牵头组织项目建设单位、配合单位以每月至少召开1次项目推进例会,每月至少走访1次项目现场的方式,切实做好项目调度和加快建设进程。各项目建设单位要根据时间节点和工作进度要求,逐项倒排工期,逐人细化任务,每半月向县发改局上报1次项目进展,县发改局每月对项目进展情况在全县范围内进行1次通报。对项目推进中存在的梗阻部位和阻点问题,由项目建设单位及时向县级责任领导汇报,并及时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以召开项目协调会或现场办公的方式尽快予以解决;对存在的问题需县级层面协调解决的,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向县发改局反馈,由县发改局每月15日、30日汇总后,报请县委、县政府研究。各项目建设单位要强化责任抓落实,按照定人员、定职责、定时间、定进度的“四定”原则,落实项目管理人员AB岗互补机制,全力推进项目建设。

第五条 做好水电要素保障。按照新建(改扩建)项目开工要求,同步配套项目施工用电、用水等公用设施保障,供电供水企业对新建项目用户报装申请上门服务响应时间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供电企业对高压报装申报材料齐全的,3个工作日内提出供电方案、2个工作日内完成供电设备报验、1个工作日内完成装表通电。供水企业可采取先行垫资方式解决管网接入事宜,根据实施难易程度,1-5个工作日内保障开工项目用水需求(如遇管线过长、公路顶管穿洞等施工难度较大的情况,需提出延期通水时间),用水单位在通水后1个月之内缴清相关费用。

第六条 缓解建设资金压力。一是对无法按时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项目施工方,可通过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单位在项目开工前5个工作日内向县劳动监察大队出具保函承诺书,县劳动监察大队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证明,确保按时开复工。政府性投资项目在拨付第一笔项目工程款后15个工作日内由项目建设单位督促施工方足额缴清、社会投资类项目在开复工后1个月之内由项目主管单位督促投资方足额缴清。二是对已签订《施工合同》的政府投资类项目,但因资金暂未足额到位,致使项目无法按时开复工的,由施工方作出相关承诺后,于项目开复工前3个工作日内拨付预付款(预付款额度在合同价款30%之内由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方商定拨付款比例),并由项目建设单位跟踪做好后续执行进度。三是各项目建设单位、县财政局要按照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进度必须与资金支付进度相匹配”的原则,对施工方提出并经监理方、建设方联合审签的工程款拨付申请的,于2个工作日内拨付到位,严禁出现资金滞留和沉淀的现象。

第七条 严控项目变更签证。各类政府性投资项目要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进行施工,严禁擅自扩大或缩小项目审批的规模和投资。一是对确需签证变更且在项目批复资金可控范围之内的,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参建单位严格按相关规定予以办理。二是对确需签证变更且资金超出项目批复资金的,需提请县人民政府研究。三是对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重大变更需调整原定设计方案的,需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原批准部门及相关专家等进行现场论证,并取得原批准部门项目调整批复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各类项目严格执行工程地勘、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责任主体质量终身责任制、工程质量保修制、工程质量索赔制和建设单位责任追究制,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一是各项目建设单位要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每月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落实质量安全责任情况至少开展1次专项检查,督促各方履职到位。二是各项目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施工,严格执行有关质量安全要求,切实强化对施工风险点的监测管理,确保工程施工达到建设标准。对无需通过招投标方式实施的项目,施工方在入场施工前必须签订工程质量承诺书。项目建设单位要充分利用好村级监督评审委员会的作用,加大对工程质量的监管。三是项目建设单位要监督监理单位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职责,发挥现场监理作用,做到监理人员到位、监理责任到位、问题督促整改到位,确保施工的关键部位、关键环节、关键工序做到严格监理全覆盖,严禁对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予以签认,严禁工程完工后补签确认。

第九条 强化项目投资入统。一是各类新开工项目要按照投资统计制度要求,由项目建设单位或投资业主在项目开工后3个工作日内向县统计局报备相关统计要件,做到及时入库。县统计局要在当月开网期内办结项目入库事宜。二是县统计、县发改等职能部门要靠前服务,对已入库的各类开复工项目实行开网入统提前一周告知提醒制度,帮助各项目建设单位或投资业主及时完成当月有效投资入统。三是各项目建设单位或投资业主要加强财务管理,完善票据凭证,确保各类投资数据应统尽统。

三、强化项目过程监管

第十条 实行项目联合督查制度。县委督查室、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统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重点围绕项目推进、资金拨付、投资入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等情况,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联合督查,并由县委督查室牵头、各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对督查结果进行全县范围通报。

第十一条 实行项目推进提示警示制度。在开展日常项目库调度、联合督查工作的过程中,对投资任务完成率较低、项目建设进度滞后、存在问题较多的项目实施责任部门(单位),由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财政局等职能部门向项目建设单位、配合单位发出工作责任提醒告知书,进一步明确和落实责任。对因项目推进不力造成进度严重滞后的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由各职能部门及时向项目县级责任领导、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反馈,发改部门以《项目工作专报》形式呈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

第十二条 实行项目全程监管制度。县审计、财政、发改、住建等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按照“监督跟着项目走”原则,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在立项审批、责任落实、招投标、项目建设、资金拨付、工程质量、作风建设等环节的全过程监督,推动政府性投资项目规范、廉洁、高效落地落实。

四、强化项目后期管理

第十三条  加强交竣工验收质量管理。对进入验收阶段的各类政府性投资项目,按照项目建设基本程序和“集中受理、统一验收、各司其职、限时办结”的要求,在建设方组织完成项目预验收的前提下,实行综合验收,压缩分项验收时限。各责任部门(单位)要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验收所需的相关材料,优先安排竣工综合验收,总体验收备案要件齐全,即时即办。一是工程质量达到相关规范要求的,可通过交竣工验收;二是对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的,要全面进行整改,直至符合工程相关质量验收标准后,方可交付使用。三是对已交竣工验收的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要及时移交运营管理,尽早发挥效益。四是凡无需通过招投标方式实施的各类政府性投资类项目,待项目完工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开展质量评估,评估费用由县财政予以解决。

第十四条 加快项目结(决)算进度。一是政府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后,除国家重大项目外,建设单位在20个工作日内整理完善项目结算资料并完成送审工作,县财政局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出具结算评审报告。对于有多个施工合同的项目,可按合同分批次进行结算。二是项目建设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和报批工作,县财政局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决算审批并出具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报告。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报告总额不得超过概算或调整后概算。

五、强化项目奖惩落实

第十五条 实行项目工作奖励制度。一是对项目推进有力、成效显著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在年度评优评先、干部选拔任用中予以优先考虑。二是对项目建设进度快、质量好、资金有结余的项目建设单位,县人民政府给予适当奖励。三是对参建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合同履约良好、责任履行到位、风险防控有效、工程质量达标、恪守诚信的参建企业由县住建局借助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门源信用体系平台,列入“红名单”管理。对前期工作完成及时、服务到位、提交成果质量高的项目前期合作单位,在今后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中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六条 加大问责问效力度。

(一)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有关职能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部门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问责问效,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或取消本单位年度精神文明、民族团结、目标考核奖等奖项。

1.对项目投资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推进举措不力的;

2.未按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和投资任务完成年度建设任务和投资任务的;

3.因有关职能部门在项目审批、项目推进、资金拨付、过程监管、项目后续管理等环节履职不到位、配合不紧密、要素保障不到位、推诿扯皮等造成项目申报不及时、项目无法开复工、无法按时间进度完成建设任务和有效投资实物量、无法按时序完成交竣工验收的;

4.对无需通过招投标实施的项目,由于项目建设单位监管不到位、跟踪不到位,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的。

(二)有关职能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部门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对违规办理审批手续的;

2.对违规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

3.对不依法查处施工方和投资业主违法行为并公开违法行为信息的;

4.对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5.对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

(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服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职能部门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并报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备案,由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分别纳入门源信用体系平台、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5年内严禁承担本县内政府性投资项目相关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出具审查意见时弄虚作假、严重失实的;

2.设计单位不按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要求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情节严重的;

3.施工单位不按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和有关建设程序组织施工,情节严重的;

4.施工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5.施工方不按技术标准进行施工,造成工程质量不达标的;

6.监理单位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

7.因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咨询服务单位其过错造成工期延误或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法律、法规对政府投资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六、其他方面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县政府各职能部门、省州驻县各相关单位、项目投资业主以及各项目参建方,适用范围为政府投资类项目、社会投资类项目。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MYFS01-2020-0006

门源县争取项目资金考核奖补办法(试行)

 

为推动省委“一优两高”、州委“五个海北”发展战略的全面落实,加快实施项目拉动县域经济发展战略,不断强化发展意识,充分调动全县各部门、各乡镇争资跑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力有效促进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现结合门源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核对象

县委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第二条 考核原则

按照“强化导向、立足争取、有据可依”的原则,对各部门、各乡镇向上争取项目资金工作进行考核并按奖励办法兑现奖励。

第三条 考核范围

本办法考核的争取项目资金是指县委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争取落实并已下达的中央、省、州下达的项目建设资金以及通过招商引资方式引入的,用于支持我县经济建设、社会事业发展的资金。不包括财力性转移支付、普惠性政策应该享受的项目资金和补贴补助资金、上级部门按相关基数或计划下达的专项资金、上级下达的工作业务经费或统筹后再分配资金。

第四条 考核依据

(一)本年度项目资金下达的投资计划、资金批复、银行进账单等相关文件和有效凭证;

(二)本年度财政部门出具的文件、资金到位证明或其他有效凭证;

(三)本年度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相关凭证;

(四)本年度累计争取的各项项目资金总和。

第五条 考核方法

(一)考核采取年终一次性考核方法进行。各部门、各乡镇在年度结束前,要向目标考核办、县财政局、县发改局提供本年度争取到位项目资金情况。

(二)同一个项目,由几个部门或乡镇共同争取完成的,由牵头部门或乡镇负责提供相关资料并注明配合部门或乡镇,其他部门或乡镇单位不再重复上报。年终考核时,由县考核办按任务量大小确定分配项目资金比例后计算

(三)招商引资方式引入的资金,由引进主体部门、乡镇负责提供到位资金银行进账单、完成投资有效凭证等相关资料。

第六条 考核程序

(一)自查申报。各相关部门、乡镇于县考核办下发考核通知后对年度内争取的各项项目累计资金进行总结申报,总结申报附相关证明材料,由考核组开展目标责任考核时一并考核。

(二)考评认定。县目标考核办对各部门、乡镇申报材料认定审核汇总,并依据结果提出初步奖补意见。

(三)确定奖补县目标考核办将奖补意见提请县政府研究、县委审定通过后,确定奖补单位和奖补金额,奖补资金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相关单位。

第七条 奖励办法

(一)资金奖励。争取到位的累计项目资金奖补按照“争取项目累计到位资金以500万元为计算起点,每五百万元奖补0.5万元,超出每百万元部分按每十万元奖补100元”的标准执行,奖补资金以0.5万元为奖补起点,10万元为奖补上限,凡争取项目资金在500万元以下的不予奖补。奖补资金安排后,如果项目未能按计划实施,获得奖补资金的应予退回。

(二)加分奖励。争取落实项目资金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加0.20.5分(每增1000万元加0.1分);争取落实项目资金在5000万元以上的,每增加1000万元在目标责任考核加0.2分,3分为加分上限。

(三)其他方面。对在争取落实和招商引资项目资金中争资跑项举措有力、贡献突出的部门、乡镇和个人,在年度评优评先、干部选拔任用中予以优先考虑;对争资跑项工作不力的部门、乡镇和个人,予以全县范围通报批评,并对第一责任人进行组织处理。

第八条 奖补资金管理和使用

(一)县财政从2020年起,采取多退少补方式,每年安排争取项目资金考核奖补资金100万元,专项用于考核奖励工作。各获得奖补资金的部门、乡镇要专项用于项目工作业务支出,并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州县出台的具体措施,严禁将奖补资金用于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和奖励等。

(二)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部门要加强对奖补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一经发现有违规、违纪现象,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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