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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0年01月20日 发布日期: 2020年01月20日
门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重点区域禁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MYFS26-2020-0002

 

门源县人民政府

关于在全县重点区域禁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门源县烟花爆竹燃放公共安全工作,减少环境污染,严防火灾、爆炸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维护公共安全、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青海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青海省消防条例》、《青海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暂行)》等法规规定,现将全县烟花爆竹禁燃放事宜通告如下:

一、“烟花爆竹”是指各类烟花、礼花、礼炮、鞭炮等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二、禁放区域及时间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党政机关驻地;

(三)易燃易爆物品储存、经营单位;

(四)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等场所;

(五)商场(超市)、歌舞厅、车站、广场、停车场、旅游景区等人员、车辆密集的公共场所;

(六)各乡镇、各村(社)易燃易爆区域和人员集中场所;

(七)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八)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九)其他严禁烟火的场所。

以上区域、场所全年禁放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放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若在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禁止经营储存、运输、燃放摔炮、拉炮、擦炮等爆竹或掺用氯酸钾的烟花,严禁向无监护人陪同的14岁以下人员销售烟花爆竹。

四、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对未经许可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分别由应急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人员密集场所和禁止燃放地点抛掷。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影响交通秩序。禁止在建筑物内的楼道、阳台、窗口、屋顶等位置及向外燃放烟花爆竹。

六、各乡镇、各村(居)民委员会要规划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动员村(居)民到指定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各物业公司应在管理的小区设置鞭炮燃放设施,并重点加强节日期间值班巡查和消防演练,确保小区内消防安全。

七、全县党员、公职人员要带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各单位要教育和引导干部职工主动到规定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对在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或威胁其人身安全的行为,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八、积极倡导广大群众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各乡镇、各部门、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大宣传力度,得到群众普遍认同和支持,并自觉限制烟花爆竹燃放。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门源县人民政府    

202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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