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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17年09月26日 发布日期: 2017年09月26日
门源县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门源县政府债务管理,切实防范政府财政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政府性债务管理改革的意见》(青政〔201540)、《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678号)、《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海北州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暂行办法的通知》(北政办〔201776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对象是县级政府。

第三条 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县财政局是政府债务风险防范管理的牵头部门,统一组织开展政府债务风险评估、风险预警、应急处置等工作,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

 

 

第二章 风险评估及预警指标

 

第四条 政府债务风险评估以债务管理系统数据、年度财政决算报表、年度部门决算报表以及相关统计数据为基础,确保评估数据客观公正。

第五条 政府债务风险评估结果应当及时反馈评估对象,通报相关单位并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开。

第六条 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指标包括:

(一)债务率。该指标反映地方政府动用当期财政收入满足偿债需求的能力,分一般债务率和专项债务率。

(二)新增债务率。该指标反映地方政府债务增长速度,分一般债务新增债务率和专项债务新增债务率。

(三)偿债率。该指标反映地方政府当期财政支出中用于偿还债务本金的比重,分一般债务偿债率和专项债务偿债率。

(四)逾期债务率。该指标反映地方政府债务余额中逾期债务余额的比重,分一般债务逾期率和专项债务逾期率。

(五)综合债务率。根据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和逾期债务率等分项风险指标计算综合风险指标。

第七条 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指标按照国家规定适时调整。

第八条 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结果原则上每半年发布一次,由县财政局根据相关风险评估及预警指标进行综合测算,报请县政府及州财政局同意后,公布县本级风险预警名单和风险提示名单。

 

第三章 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

 

第九条 综合债务率高于风险预警线的单位,或一般债务率、专项债务率两项同时高于风险预警线的单位,列入风险预警名单;综合债务率低于风险预警线,但一般债务率、专项债务率有一项高于风险预警线的单位,列入风险提示名单。

第十条 列入风险预警名单和风险提示名单的,县财政局要积极采取措施,制定债务风险化解规划,通过控制项目规模、调整支出结构、压缩一般性支出、处置存量资产等方式,加大偿债力度,逐步降低风险。清理整合财政专项资金,能够统筹安排的结余资金,超收收入,扣除政策规定各项计提后的土地出让收入等,原则上要优先安排用于偿还到期政府债务。

第十一条 未进入风险预警名单和风险提示名单的,县财政局要认真排查风险隐患,综合考虑经济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合理控制债务余额的规模和增长速度。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要结合实际,制定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并抄送州财政局备案。县政府难以自行偿还债务时,要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并启动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和责任追究机制,切实化解债务风险,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风险评估和预警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县政府根据县财政局公布列入风险预警和风险提示的名单、债务风险状况、债务风险防控努力程度等情况,对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并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十四条 县政府将政府债务管理作为硬指标纳入考核范围,强化对各单位领导干部的考核。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抓好本单位债务风险防控等各项工作。对各单位违法举债或担保的,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政府债务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严格实行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各单位不得擅自举借债务,确需举债的应向县政府申请,县政府根据本县财力承受情况,在规定的限额范围内向上级政府和州财政局申请以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形式举债。

第十六条  县财政局要严格贯彻政府债务资金使用报批制度。每年年初向州财政局报告新增及置换政府债券的投向和资金需求。县财政局根据全县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并统筹考虑本地区建设投资需求,提出我县当年政府债券额度计划,提交县政府研究,上报上级政府批准下达后执行。

第十七条 新增债券要依法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优先用于保障在建公益性项目后续融资,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楼堂馆所等中央明令禁止的项目支出。结合实际情况,加大对改善民生和调整经济结构的支持力度,统筹安排新增债券资金优先用于重大公益性项目支出。外债转贷资金要按照批准的外债转贷规定用途使用。

第十八条 上级政府代为发行的置换债券要优先置换当年到期的政府债务及以前年度逾期政府债务,在足额保障当年到期的政府债务及以前年度逾期政府债务的前提下,方可安排置换以后年度到期的政府债务。

第十九条 上级政府代为发行的置换债券只能用于偿还政府债务本金以及符合规定的库款归垫,不得用于除此以外的任何用途。县财政局应将置换债券资金具体支出情况及偿还的债务明细情况,按月报州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条 县财政局要提前置换以后年度到期的政府债务,应当与债权人协商一致,依法置换。其中,公开发行政府债券提前置换以后年度政府债务的,县财政局、存量债务债权人、债务人、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事先签订四方协议,明确债权人同意对以后年度到期的政府债务发行政府债券提前置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县财政局要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统计工作,提高债务统计质量,强化债务分析,全面掌握资产负债、还本付息、财政运行等情况,夯实数据基础,实时跟踪风险变化,防范风险演变。

第二十二条 县财政局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债务风险的监管。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1910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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