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门源县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和《门源县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门源县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和《门源县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门源县深入推进依法行政
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一、机构设置
第一条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县政府负责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工作的常设议事协调机构,受县政府直接领导。
第二条 领导小组由县长担任组长,主管政府法制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常务副组长。领导小组设若干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任领导小组成员。
第三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处理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主要职责
第四条 领导小组负责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总体谋划、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委、省、州政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和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的决策部署。
(二)研究提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工作要点,并负责监督落实。
(三)统筹、协调有关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的重大问题。
(四)听取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乡镇、有关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情况汇报,并就有关问题作出决定。
三、工作机制
第五条 领导小组实行全体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年召开2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
第六条 领导小组重要工作事项由领导小组全体会议讨论决定;部分工作事项由领导小组专题会议讨论决定;一般性工作事项,由领导小组组长(或由其委托副组长)直接审定。
第七条 领导小组全体会议议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要求和工作实际需要提出建议,报领导小组组长(或由其委托副组长)确定。
第八条 领导小组全体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或由其委托副组长)召集并主持。会议出席人员为: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根据会议议题需要,可邀请有关领导和相关单位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第九条 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决定的需要由有关乡镇和部门办理的工作事项,有关乡镇和部门必须认真执行,在规定时限内办理落实。办理结果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向领导小组报告。
第十条 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由领导小组组长(或由其委托副组长)签发。会议纪要印发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以及与会议纪要有关的领导和有关乡镇、部门,同时报送县政府其他副县长。
第十一条 各乡镇、各部门报送的拟以领导小组名义印发的文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领导小组组长(或由其委托副组长)审定。
四、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有关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工作,应及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调动、职务变动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成员的,由所在成员单位及时补报接任人员,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报组长(或由其委托副组长)批准后及时调整。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门源县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
法治政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细则
一、机构设置
第一条 县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县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事机构,直接受领导小组领导,负责处理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办公室主任主持办公室全面工作,按要求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主要职责
第三条 负责起草或组织起草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的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要点及有关政策文件,由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四条 负责领导小组决定、决议事项和工作部署要求贯彻落实的检查督促、情况综合和信息反馈。
第五条 负责组织开展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的调查研究,对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建议,为领导小组决策提供依据。
第六条 负责统筹、协调、筹备有关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的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
第七条 负责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的信息收集、情况分析和工作交流,编发工作简报、专报。
第八条 负责根据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要求和工作实际需要,提交领导小组全体会议议题。
第九条 负责起草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领导小组组长(或由其委托副组长)签发。
第十条 负责办理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规划、计划、方案的备案工作。
三、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主任会议,主要研究讨论领导小组决定和领导小组领导批示事项的贯彻落实。会议由办公室主任召集并主持,副主任和工作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邀请各乡镇、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可采取督促检查、明察暗访、书面报告进度等形式,推动各乡镇、各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的落实和实际问题的解决。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主持召开联络员会议,联络员由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确定。联络员会议主要任务是协调工作、沟通情况、查找问题、制定措施。
第十四条 各乡镇、各部门报送领导小组的重要文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根据办公室主任意见报领导小组组长(或由其委托副组长)审定。
第十五条 以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一般由办公室主任签发。其中涉及重大事项的,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领导小组组长(或由其委托副组长)签发。
四、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