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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15年05月14日 发布日期: 2015年05月14日
门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工作的通知

门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条例》、《青海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规定,为规范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1.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范围本通知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在法定权限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规则、实施细则、通告等行政措施的统称,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文件、单纯转发的上级行政机关文件、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对具体事项的行政处理决定、针对特定对象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等不在报送范围之内。

2. 报送期限及相关材料。报送县政府法制办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20日内报送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包括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和备案报告,并按照规定的格式装订成册,一式五份。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为打印的正式文本,并由报送单位盖章,不得以会议文件、复印件或文件汇编的形式报送;具备条件的,应当同时报送规范性文件的电子文本。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主要包括:制定的目的、制定的依据以及值得借鉴的经验、文中主要条款的说明、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3.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两个以上县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负责报送备案。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备案工作。

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程序和事项

1. 规范性文件的登记备案。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登记,填写《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表》。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符合规定且材料齐全的,县政府法制办予以备案登记;不符合的,不予备案登记;符合规定但材料不齐全的,暂缓办理备案登记,通知制定机关补充报送备案或者重新报送备案;补充或者重新报送备案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登记。

2. 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事项。县政府法制办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就下列几个方面进行审查:(1)规范性文件是否同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2)是否同其它规范性文件相冲突;(3)是否属于制定单位法定权限范围;(4)是否设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5)是否符合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6)是否越权设定减免税,设置地方保护、行业垄断等内容。

三、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处理对审查规范性文件中发现的问题,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1. 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由县政府法制办提请县政府予以撤销、变更或者责令改正。对应当予以撤销的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法制办制作《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撤销规范性文件决定书》,加盖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印章后发送各有关单位,并在政府公开栏里予以公告。对应当责令限期修正的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法制办制作《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限期修正规范性文件通知书》,加盖县政府法制办印章后发送该规范性文件的原报送单位。原报送单位应当在上述通知书送达之日起20日内,将处理结果报县政府法制办审定。逾期不报的,由县政府法制办报请县政府予以撤销。

2. 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之间有矛盾的,由县政府法制办进行协调,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县政府法制办提出意见,报县政府研究决定。

3. 规范性文件在制定程序或者规范化方面存在问题的,由县政府法制办提出处理意见,并责成报送备案机关限期改正。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在接到有关处理决定(或意见)的20日内,将处理结果报县政府法制办。

4. 县政府法制办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在审查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回复。认为需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说明有关情况的,有关的制定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说明。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应当公告而未公告的规范性文件,在政府公告栏或者其他主要媒体上进行公告。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在实施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发现规范性文件不符合宪法或不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或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与其它规范性文件相冲突的,应当及时向县政府法制办反映。县政府法制办对上述反映,应当进行审查、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函复反映的单位。

5. 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内容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管理行政事务的重要方式。保证规范性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防止并纠正规范性文件存在问题,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因此,各乡镇、各部门要严格落实规范性备案审查工作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凡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未经法制机构审核把关导致造成不良后果的,严格依照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制定机关应当及时按照规定报送备案,对于不报送备案或不按时报送备案的,由县政府法制办通知制定机关,限期报送;逾期仍不报送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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