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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15年10月13日 发布日期: 2015年10月13日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北州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
的通知

海北州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实现有路必养,养必到位,提高养护质量和投资效益,保证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完好、安全、畅通,逐步实现县道县养、乡道乡养、村道村养的目标,切实为我州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交通发展示范试点州建设和农牧区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提供保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青海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青海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青海省农村公路养护检查考评办法》、《青海省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中地方管养的省道、县道、乡道、村道、专用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独立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分级负责,以县为主,乡(镇)村参与,专群结合,建即有养,养即到位,管养并重,依法管理,全面覆盖,安全畅通”的原则,建立实现“县道县养、乡道乡养、村道村养”的责任主体。

第四条 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侵占,不得妨碍养护施工作业,公民和其他组织有权检举和控告损坏或者侵占农村公路、公路用地、附属设施和其他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州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州交通局依据职责具体负责监督指导全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养护管理考评,对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标、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发改、财政、国土、公安、住建、水利、农牧、林业、环保、电力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交通部门共同做好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系,完善“县道县养、乡道乡养、村道村养”养护管理机制,健全机构,落实人员和办公经费,保证管养机构工作运转正常。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督查审核养护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并组织领导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要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县乡(镇)政府行政管理目标考核范畴,实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负责编制和监督实施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组织养护大中修工程的招投标工作,积极培育本县养护市场,逐步建立养护机制;()负责管理使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并按规定进行财务审计;()监督检查、考核验收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指导乡()人民政府对乡道、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基础数据档案,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规范化;()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与管理工作。主要承担拟定、上报乡村公路养护计划、筹措乡村公路日常养护及小修资金、组织实施乡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及小修工程并负责监督检查等任务。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按照村民自愿和“一事一议”民主决策的原则,制定村民护路公约,确定养护及维修方案,采取补助加自筹资金,群众投工投劳方式,适时组织群众开展村内道路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第九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解决农村公路养护所需挖砂、取料的用地,料场用地无偿征用。

第三章 管理机制

第十条 各县应根据农村公路管养实际,建立县级交通主管部门下属的专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构(管养中心),履行对本辖区县道、重点乡道、专用公路和大中桥养护管理职责。

健全各乡(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站,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明确1名领导(任管理养护站长)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管理养护的协调工作,并在现有编制调配12名专职人员,对本辖区内的乡道、村道进行全方位管理养护。各村(牧)民委员会要明确1名养护协管员具体负责组织村民开展村道的养护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对农村公路中县道(含地养省道)、乡道、村道和专用公路的沥青(水泥砼)路面及桥涵维修、防护工程、水毁修复等技术性较强的养护工程以及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必须由专业养护单位组织实施,也可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择优选择具有养护(施工)能力的养护(施工)单位实施,实行计量支付,合同管理。乡道和村道的日常养护要结合当地实际,通过择优选择确定作业单位(个人)。村道养护作业,可采取委托农牧民定向承包方式进行养护。

第四章 养护管理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应当按照国家、省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养护,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洁,排水畅通,桥涵构造物完好。

第十三条 各县要保证农村公路列养率达到100%以上,地方管养的省道和县道经常性养护率达到100%;乡道经常性养护率达到60%以上;村道经常性养护率达到57%以上,确保“有路必养、养必到位”,对于等级较低、自然条件特殊的乡、村道养护作业,可视实际路况分别采取季节性、突击性的办法进行养护。

第十四条 县乡道、村道养护质量必须达到省公路局年初下达的指标,达不到的视情况核减养护经费。

第十五条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切实发挥行业监管作用,对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中心和乡镇管理养护站给予技术指导,对从事公路养护的农牧民群众进行技术培训。

乡镇管理养护站道路巡查员,应加强对乡、村道路状况的巡查,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向乡镇管理养护站或者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时,应遵守下列安全规定:()在作业区间或者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专业养护作业人员应穿着安全标志服;()养护作业车辆、机械设备应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在夜间或者恶劣天气下作业的,现场应设置醒目警示信号;()养护作业完毕后,应及时清理遗留物。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期间,应保障车辆通行的基本条件和安全,不得因养护作业随意中断交通。因养护作业确需中断交通的,应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前向社会公告,并按规定设置绕行标志。

第十八条 州、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制定农村公路抢修应急预案。因泥石流、积雪、淤冰、水毁等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农村公路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时,及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按预案组织抢修,尽快恢复交通。短期内不能修复的,应修建临时便道或者指明绕行线路。县道、乡道中断时,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督促养护机构、乡镇管养站,要定期对公路设施进行巡查、保养、维修与加固,使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保证乡村公路安全畅通。

第二十条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于每月25日前向州交通主管部门报送养护质量、养护生产月季报表和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按照规范化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数据库,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信息系统,适时、准确反映农村公路技术等级、路面结构、配套设施、养护投入、路况质量、桥梁信息、路产路权等基础数据,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服务。

第二十二条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乡()人民政府应按照绿化规划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要求,按照“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的原则,因地制宜,做好农村公路绿化美化工作。养护农村公路时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农村公路沿线生态环境的保护,防治水土流失。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认真执行《青海省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使用办法》(青财建【2008410号)的规定。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补助标准,严格按省级财政部门下达计划执行。县级人民政府应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筹集、拨付机制,按规定将农村公路配套养护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财政收入的增长和农村公路事业发展的需要,逐步增加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按时、足额拨付给县级交通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鼓励社会各界投资支持参与农村公路养护。村(牧)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村(牧)民委员会按照村道养护计划,专项用于村道的小修保养和水毁修复。

第二十五条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并将年度资金使用情况逐级上报相关部门备案;乡(镇)人民政府、村(牧)民委会和村民筹措的资金,要实行专款专用,帐务公开,接受村民的监督;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应接受当地审计、财政部门和上级财政、交通主管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 各县交通主管部门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实行年初下达养护资金计划,年终节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的办法管理,结合月报和季度考评结果按实际工程实物量进度拨付养护资金。

第六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州、县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路政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公路法》、《路政管理条例》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依法维护路权,保护路产,确保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的完好,同时接受上级路政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县级路政管理机构应按照当地实际,制定公路巡查制度,并组织路政执法人员定期进行路况巡查,如实填写巡查记录,及时查处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其它行为。建立健全路政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完善路产路权档案。

第二十九条 各级路政管理机构必须严格按规定收取公路赔(补)偿、占(利)用费,必须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核发的专用票据。公路赔(补)偿费要用于受损公路的修复,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章 检查考核

第三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评主要考核公路养护质量、规范管理、安全生产、水毁抢修保通、路政管理及年度任务目标的完成情况,国家、省级和县级养护资金的到位情况和养护资金使用管理使用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养护质量是考核养护管理工作的重要指标,分为优、良、中、次、差五个等级,以优、良等级公路里程占养护总里程的百分比即“优良路率”和路况综合指数(MQI),作为衡量养护质量的主要指标。

第三十二条 州人民政府将农村公路养护与路政管理工作列入各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各县人民政府将农村公路养护与路政管理工作列入各乡(镇)和县交通主管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对考评出的优秀单位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 州级交通主管部门对全州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并依据年度目标责任,实施半年初评和年终总评;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管养的省道和县道进行日常巡查、每月检查、季度评查、半年初评和年终总评,并对乡镇管养站负责的乡村公路进行检查考核;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公路进行日常巡查、月检查和季度评比。

对出现优良路率路况综合指数(MQI达不到养护计划指标,路况明显下降的县,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 对养护资金不到位或先拨后抽;汛期和雪灾发生时,抢修不及时,造成交通中断、群众举报公路养护服务不到位、媒体曝光反映、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核减养护资金外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第三十本办法由海北州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本办法自20157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自2015731日至20207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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