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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15年08月02日 发布日期: 2015年08月02日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北州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的通知

海北州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规范化管理,保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促进我州农村公路可持续发展,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交通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管理办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青海省地方公路建设管理检查考核暂行办法》、《青海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北州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计划、建设管理服务活动。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由国家、地方政府、厂矿企业(单位)或个人投资,并按照国家和省技术标准,由州、县交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部门组织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和专用道路及其附属桥梁、隧道。

第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遵循“统筹规划、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确保质量、安全畅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原则,以完善路网结构,提高通达深度和路面等级,合理确定工程技术标准,着重处治病害,增设防排水和安保设施,增强通行能力,严格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 州人民政府负责全州农村公路规划、计划、建设管理工作。各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计划、建设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公安、住建、水利、农牧、林业、环保、电力、通讯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交通部门共同做好农村公路的建设工作。

 

第二章                            农村公路规划和计划管理

 

第五条 各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小康社会建设实际,根据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发展的要求,按照国家和省、州农村公路发展目标,并与国道、省道发展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与城乡规划等相衔接,编制本地区交通建设的远景规划和近期规划,并完善农村公路基础数据库,审核评审后报州交通局。州交通局依据州人民政府授权负责编制全州交通建设的远景规划和近期规划。广泛征求发改、城建、国土、林业和环保、水利、扶贫开发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与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积极与省交通发展规划相对接,充分论证后,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定,纳入省级交通发展规划目标。

第六条 各县交通局要根据省、州交通主管部门要求,依据交通发展规划和农村公路基础数据库,结合各县实际,按照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优先排序,逐年申报年度建设计划,凡未列入全州交通建设《规划》和农村公路基础数据库的项目,在安排年度计划时,原则上不予考虑。所申报的年度建设计划不得随意调整或变动,确保我州农村公路建设有序进行。州交通局本着统筹考虑、轻重缓急、区分类别、重点优先的原则,科学安排,积极与省交通主管部门衔接审定。

第三章 农村公路项目建设管理

 

第七条 对州域干线、出省、跨县公路,以及技术难度大、结构复杂、投资较大、县交通局无力实施的重点项目,由州交通局负责组织实施,其余农村公路按辖区由各县交通局负责组织实施。

经审定并列入全州交通建设年度计划的项目,州、县交通局应按职责及时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全面负责建设项目的组织、协调、落实工作。

第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九条 各县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的征地拆迁、临时用地、自采材料料场征用和群众宣传动员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各县政府负责自筹,不得从所建项目的省级交通补助资金中列支。对下达项目因征地拆迁原因迟迟不能开工建设的,其项目计划可在全州范围内调整。

第十条 等级沥青(水泥、砂)路、配套(独立)桥梁及投资100万元以上的水毁修复工程,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施工图设计,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对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查报批。

第十一条 村道硬化、通村油(砂)路等由省定额补助实施的项目,可由县交通局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直接进行简易设计(简易设计应具备说明书、路线纵断面图、路基设计表、路面和构造物结构图表、工程数量表),并报州交通局审批。投资100万元以下的水毁修复工程简易设计,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等级沥青(水泥、砂)路、配套(独立)大、中桥梁及投资100万元以上的村道硬化、通村油(砂)路和水毁修复工程,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信誉较好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公开招标,并邀请州交通局和当地监察机关对招标过程进行全程参与,确保工程招标“公开、公正、公平”阳光透明,杜绝违规现象发生。

第十三条 村道硬化、通村油(砂)路定额补助的项目,配套(独立)小桥及100万元以下的水毁修复工程由各县交通局按相关规定自行组织实施,必须择优选择有资质、信誉好的施工单位承担施工任务。

 

第四章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现场管理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派驻业主代表加强对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工期和合同的全面管理。通过招标或委托方式择优确定工程监理单位,对村道硬化、通村油(砂)路定额补助的项目,以及配套(独立)小桥和100万元以下的水毁修复工程,监理工作可聘请有施工、监理经验的技术人员担任,工程中严格执行“四合同制”即: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安全合同、廉政合同。建设单位应规范办理质量监督和施工许可手续,组织施工、监理单位认真熟悉设计图纸,并会同设计单位认真进行技术交底。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严格按投标文件约定对施工单位人员、机械设备、试验仪器履约情况进行检查,对达不到条件的人员和机械设备等予以清场,杜绝主要管理人员频繁更换。督促施工单位认真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计划,加强施工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管理,建立工地临时试验室,强化质量自检工作,做到原始资料须真实、完整。

督促监理单位按投标文件约定的技术力量和试验检测设备及时组织进场,开展监理工作,加强对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监督施工单位建立农民工管理台账,规范用工合同,认真办理农民工维权卡,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对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跟踪检查,防止农民工工资拖欠现象发生。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三级质量、安全管理体系。项目法人、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质检工程师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主要责任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建设项目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十八条 工程实施中发生的设计变更,严格按“施工单位提申请,监理工程师现场核实,设计单位实地勘测拿方案,业主审核批复”的程序进行,对设计变更规模较大、技术方案改变的应报省、州交通主管部门(原施工图设计批复部门)审批后方能实施,否则一律不得变更设计及增减工程量。

第十九条 省、州交通部门及质监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期、环保、履约情况进行监管。对合同履约差、工程管理不到位的监理和施工单位在全州进行通报,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单位,上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取消其在青海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事监理和施工的资格。

第二十条 项目各参建单位要高度重视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成立以业主代表、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为主的工程安全管理小组,加大安全隐患排查力度,将不安全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杜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施工单位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者,必须建立健全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落实安全生产保障经费,设置专职安检员,建立岗位责任制,加强对参建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购置必要的劳动安全防护设施装备。安检和特殊工种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持证上岗。建立安全信息通报制度,一旦发生事故,施工单位要及时向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报告,并以书面形式报建设单位,不得隐瞒事实真相,并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的蔓延或扩大。

 

第五章 农村公路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州、县交通局应严格执行财务管理规定,加强对农村公路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遵循分级负责、专款专用、强化监督、讲求效益的原则,设立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专用帐户,不得截留、挪用,确保建设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

对村级道路硬化、通村砂路项目建设补助资金必须全额用于工程建设,不得提取建设单位管理费。

 按工程管理规定,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编制工程决算和对工程进行竣工审计,并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资金的申请与拨付程序:

(一)州交通局根据全州农村公路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及时填报工程价款报表,并向省公路局申请拨付价款。工程价款到帐后,按照各县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情况予以及时拨付。

(二)各县交通局应根据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投资计划和项目建设质量、进度,分类编制工程价款和工程进度报表,上报州交通局。工程价款到账后,及时拨付到施工单位,不得滞留资金。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工程价款支付规定程序,依据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签认的工程价款结算单,按期给施工单位进行计量支付。当工程全部完工时,并经质监部门检测合格,工程价款支付到合同价的85%,工程交工验收后,可支付到合同价的95%,项目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在质量责任缺陷期间将遗留问题完成后,由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支付5%的工程质量保修金。

在支付施工单位价款时按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规定,扣留部分价款作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待工程交工验收后,无拖欠现象时,返还该部分保证金。当发生拖欠现象时,经建设单位会同监理、施工单位核实后,用此保证金直接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六章 农村公路项目廉政管理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各参建单位要严格遵守《青海省农村公路建设廉政的信用制度》,认真履行廉政合同,加强工程施工过程的廉政管理,积极预防建设工程中的腐败现象。严禁工程管理人员在工程管理过程中“吃、拿、卡、要”,收受财物,严禁以权谋私。签订廉政合同时,要求施工单位缴纳合同价1%的廉政保证金,用于履行廉政合同。对违反规定的严格按“省交通厅八条禁令”和“省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办法”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章 农村公路项目验收管理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竣交工验收应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和省公路局《农村公路竣交工合并验收的规定》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六条 县乡等级油(砂)路及大桥工程由州交通局组织交工验收,省公路局组织竣工验收;村道硬化、通村砂路、配套(独立)中、小桥及水毁修复工程由州交通局组织竣(交)工验收,报省公路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县乡等级油(砂)路及大、中桥工程在交()工验收前应通过质监部门的质量检测,并由质监部门出具质监报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海北州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7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自2015731日至20207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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