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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15年07月25日 发布日期: 2015年07月25日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北州关于进一步完善分级诊疗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海北州关于进一步完善分级诊疗制度的若干意见

 

  分级诊疗是按照疾病的轻、重、缓、急及治疗的难易程度进行分级,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承担不同疾病的治疗,以促进各级医疗机构分工协作,合理利用医疗资源,加快实现“小病不出村,常见病不出乡,大病不出县,急危重症和疑难杂症不出省”的目标。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完善合理分级诊疗模式,建立社区医生和居民契约服务关系”。我州自201310月实施分级诊疗制度以来,已取得住院患者向基层下沉、医保费用支出趋于合理的初步成效。但也存在转诊手续繁杂、细化配套措施不完善、宣传力度不够等问题。

  为进一步完善分级诊疗制度,简化服务流程,规范医疗行为,减轻群众医疗费用负担,加快形成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的就医新格局,有效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现就进一步完善分级诊疗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简化转诊手续

  (一)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负责人签字审批程序。住院患者转诊时,定点医疗机构填写《青海省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分级诊疗转诊证明》(见附件),定点医疗机构负责人不再进行签字审批,由患者的主治医生签字,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办公室审批盖章;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盖章。

  (二)取消医保管理部门审批程序。住院患者转诊时,医保经办机构不再对《转诊证明》进行审批。在统筹区内取消一级转二级手续;到统筹区外住院治疗的患者,须持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证明到当地医保经办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到省外住院治疗的患者,须持三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的转诊证明到当地医保经办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定点医疗机构每月末将转诊情况报送当地医保管理部门备案。

  (三)逐步实行网上预约转诊。加快推进医疗机构信息网络和医保经办机构信息网络互连互通,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网上预约转诊。开展网上转诊的医疗机构要制定具体转诊办法,报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备案。

  二、规范异地居住等参保群众的转诊程序

  (一)异地居住人员的转诊程序。退休人员、务工人员、各类学生、其他工作人员及其家属等异地居住的参保人群,其转诊程序为:省外居住的,按照原参保地区医保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省内异地居住的,参照居住地区分级诊疗制度的相关转诊规定执行。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与省内异地有关部门的工作衔接,实现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

  (二)特殊人群的转诊程序。特殊人群主要是指需要特殊陪护才能就医的人群,如70岁以上老年人、0—3岁的婴幼儿、重度残疾人(包括:一级残疾和二级残疾),按照“就近就医”的原则,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诊治,不需办理相关转诊手续。

  (三)同类疾病再次入院治疗患者的就医选择。患者因某一种疾病经住院治疗,办理出院手续后,如同一种疾病需再次住院治疗、复查等(如癌症放化疗、骨折需拆除钢板等),患者可直接选择原就治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四)不具备转诊条件地区的转诊程序。统筹区域内无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参保患者转院时按“就近就医”的原则,可选择统筹区域外的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或直接选择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三、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关政策

   (一)转诊率。一级及以下和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转诊率分别为70%、25%。

  (二)强化双向转诊。定点医疗机构对符合转诊条件,需转入下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继续康复住院治疗的患者,接收定点医疗机构应免去挂号费,优先安排住院治疗。

  (三)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在加强规范管理,保证医疗质量的基础上,实行同级医疗机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对上一级医疗机构的检查检验结果,在规定的有效时限内,并能够满足诊疗需要的条件下,原则上予以互认,降低医疗服务成本。

  (四)分级诊疗就诊范围。各地根据各级医疗机构的疾病诊疗范围、医疗服务能力等,研究制定出台各地区分级诊疗制度的疾病就诊分类指南,明确各级医疗机构的就诊范围及诊疗目录,进一步规范各级医疗机构诊疗行为,合理引导广大群众就医。

   四、加快建立全科医生和居民契约服务

  完善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模式,建立全科医生和居民契约服务关系,是进一步完善分级诊疗制度、形成有序就医格局的重要措施。通过社区医生(乡村医生)与居民签订健康管理和服务合同,签约的医生应给居民提供预防、保健、治疗的一体化服务,建立居民电子健康档案,指导居民规范合理就医,真正成为群众的健康“守门人”。同时,各地要完善有关政策措施,推进医师多点执业。

   五、工作要求

 (一)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区、各部门要将分级诊疗制度作为推进医改工作的重要任务来抓,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领导,狠抓落实,确保分级诊疗制度健康稳定运行。各级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简化手续、缩短时间、提高效率、方便群众”的总体要求,建立加强医改宣传的沟通协调机制,做好分级诊疗制度的政策解读,强化正面宣传,引导群众合理预期,为顺利实施分级诊疗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健全监管机制。根据省上制定的分级诊疗制度的监督考核办法,加大对各级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确保分级诊疗制度平稳运行;各地卫生计生部门要建立分级诊疗执行情况的通报机制,定期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问题,公开咨询电话和信箱,及时解决社会各界反映的问题;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要将分级诊疗实施情况,纳入各级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的医疗服务协议管理范围、医疗机构年度目标任务考核体系,督促各医疗机构严格落实分级诊疗制度;各级医疗机构要强化内部管理,加快提升医疗服务水平,严格落实分级诊疗制度,确保政策不打折扣,把分级诊疗制度执行好、落实好。

  (三)加强督导检查。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通过工作调研、联合督查、专项督导等方式,加快推进分级诊疗制度的落实。各级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对未按规定执行分级诊疗制度的医疗机构,要求限期加以整改,原则上对连续两年以上考核不合格的医疗机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取消医保定点资格。

  本《若干意见》自201552日起实施,有效期自201552日至20205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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