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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15年07月20日 发布日期: 2015年07月20日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北州村级财务及资产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海北州村级财务及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认真推行全州村财民理乡代管工作,严肃财经纪律,规范会计核算,管好用好村级各项资金及加强全州各行政村资产管理,维护村级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会计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省财政厅《青海省农牧区财务规范化管理制度》、《青海省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青海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青海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州的行政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受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代理村级会计业务的各乡镇村级财务委托代理乡镇财政办公室等机构。

第二章  村级财务与资金双委托管理

第三条 在遵循村民自治、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加强监督,尊重农牧民群众意愿和民主权利的基础上,乡镇财政办公室与各村民委员会签订委托代理服务协议,实行村级财务与村级资金的“双委托”管理的“村财民理乡代管”模式。

第四条 由乡镇财政办公室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实行按村单独建账,分村开户,独立核算,坚持村级资产所有权、资金使用权、资产处置权、财务管理审批权、收益分配权、财务管理监督权“六权”不变的原则。村级组织只设一名报账员,不再设会计、出纳,村级收入支出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

第三章 村级预决算与财务计划管理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在年初按照本村收支范围,参照上一年的财务决算报告,根据当年的生产经营计划,按照“实事求是、量入为出”的原则,编制财务预算方案,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财政办公室备案,作为其当年资金开支的依据,预算调整与追加按相同程序办理。

第六条 财务收支预算的执行日期为每年的11日至1231日。每年的财务收支预算方案编制要在当年3月底前完成。预算一经通过,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分解落实预算。

第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季度要对预算方案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对执行中出现问题,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村民主理财小组要定期对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监督纠正和改进。

第八条 年度终了时,乡镇财政办公室根据该年各行政村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编制决算报告,送各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村民代表大会审议。乡镇财政办公室将各村的预决算上报县财政局和县农牧业经营管理站备案。

第九条 财务决算要与当年的财务收支预算进行对比分析,查找变动原因,对不足的地方提出改进意见,指导下一年财务收支预算的编制。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生产基本建设的安排,制定本村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经村两委会议通过和民主理财小组审定后,报乡镇财政办公室备案,预算外开支首先经两委会通过,然后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一条 财务计划包括: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生产经营计划、基本建设计划、固定资产购置计划、收益分配计划等。

第四章 村级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

第十二条 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选举产生,并有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一般由3-5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小组成员,组长由民主理财小组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民主理财小组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日常经济活动和财务活动的审核、监督检查,保证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能够按照财务制度运行,并体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大会意愿。

第十四条 村级财务公开的内容。凡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管理和社区管理及社区福利活动中的主要事项,村民关注和敏感的经济事项和财务事项,都应该成为财务公开的内容。

1财务预决算及预算执行情况。

2、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定时间内的各项收费和收入情况。

3、征用农牧民集体土地补偿收入和使用情况。

4、财政及上级各部门对本村各项补助收入和支出情况(包括财政转移支付的补助收入);本村接受外部捐赠的财产物资的收入和使用情况。

5、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大支出和所得收益情况。

6、本村干部的报酬情况。

7、本村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

8、本村一事一议经济事项的筹资筹劳及其使用情况。

9、本村债权债务情况。

10、本村农村土地发包和变动情况。

11、新型合作医疗费收支情况。

12、村集体经济组织基本建设项目的进展及资金使用情况。

13、上级安排的其他任务的财务执行情况等。

第十五条 村级财务公开的程序。

1、提出公开方案。

2、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查并完善(理财小组对公开方案涉及的内容,逐项进行审查,对没有涉及到的内容或群众要求公开的进行补充和完善,同时要有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负责人、民主理财小组负责人签字)。

3、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会议讨论确定。

4、进行财务公开。

5、听取群众意见。

第十六条 村级财务公开的时间。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对正常的财务收支活动应该定期公开,每月公开一次,对涉及的收入分配等事项一般在年末进行。对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的财务事项和涉及农牧民利益的重大、敏感及热点问题,应该随时公布。较大的工程项目要在不同时段(工程的前期准备、施工和竣工)对主要财务指标进行公示,以确保村民的知情权。

第十七条 村级财务公开的形式。根据本村具体情况,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财务公开栏进行张榜公示,以会议、明白纸、明白卡等形式为补充。公开的财务账目必须真实可靠,内容齐全,项目详细,让群众看的懂,一目了然。村委会应对财务公开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八条 村民对公开内容有疑问的,可口头或书面向村民主理财小组投诉,村民主理财小组对农牧民反映的问题应及时调查,确有内容遗漏或不真实的,应督促村委会重新公布。村民也可直接向村党支部、村委会询问,村委会应在10日内予以解释和答复。

第五章 村级财务审批管理

第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开支审批要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格执行会审会签制度,实行村级分类、资金分档逐级审核,限额授权。按照“村财民理乡管”的原则,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实行定额包干的办法,各村按照年度核定的数额掌握使用,超支不补,节约部分结转下年继续使用。支出金额在500元以下的开支由村委会审核,本村理财小组成员一致同意签字,村委会成员签字,村主任审批。乡镇财政办公室审核支付。500元至2000元的开支由村委会集体研究决定,村委会成员同意,经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审核认可,村主任审签,乡(镇)财务负责人同意后乡镇财政办公室审核支付。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大额支出和专项资金,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即支出前须经村两委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经村民主理财小组讨论通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并有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以书面形式报乡镇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由村主任履行审批手续后乡镇财政办公室审核支付。

第二十条 工程款和项目资金的支出,以工程决算表和监理分期付款签证为依据进行支付,工程款的支付一律实行转账,拨入工程施工单位的开户账户,属于个人施工的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亲自领取。征地和拆迁费的发放由县土地、住建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共同审核签字认可,村主任审批后,交由乡镇财政办公室予以支付。单位资金不允许公款私存或以存折储蓄方式管理。

第二十一条 村级财务印鉴由乡(镇)财务办公室财务专用章、乡镇负责人和村报账员印章组成。印章的刻制、保管、使用、缴销等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乡镇财政办公室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分别设置会计、出纳岗位,会计人员负责对村级财务的经济活动进行统一管理和核算。乡镇财政办公室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持有会计证的会计人员。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单位会计机构中的会计、出纳人员,必须分设,银行印鉴必须分别保管。不得以任何理由发生会计、出纳一人兼,银行印鉴一人管的现象。乡镇财政办公室按照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各项收支全部纳入村级的会计实际核算和部门决算的编报中,确保账表、账实相符。乡镇财政办公室对村级的财务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依法负责。会计档案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等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乡镇财政办公室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各乡镇应当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培训,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

第二十二条  乡镇财政办公室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乡镇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乡镇财政办公室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乡镇财政办公室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审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二十三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建立乡镇会计诚信档案,并建立会计人才培养机制。

第六章 村级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进一步建立健全村级集体资产、资源明细登记簿,村级要每年开展资产资源全面清查,防止资产流失,保证“账账、账表、账实”相符。村级事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要及时移交村级组织并登记入账。建立村级台账,对外投资、未承包到户的草场、集体林地、土地和村办企业及经营实体等摸清家底,进行经营收益的核算和分配。对村级集体进行资产拍卖、转让或者由于实行租赁经营、股份经营和联营等方式而发生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出让必须坚持“依法、规范、公正”的原则,严格按招投标程序进行,招投标必须按照村民代表会议民主决策、发布公告、公开兑标、签订合同、收入缴存乡镇财政服务中心专户的程序进行。规范民主管理与监督制度,村级要规范成立民主理财小组,理财小组主要职责是参与制定村集体收支预算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对已发生的财务收支进行审查认定,杜绝不合理开支,对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变卖、出租、出让等进行监督,对本村财务管理、财务公开进行监督。村级要定期对村级财务收支预算、财务收支明细、年底财务收支预决算执行情况,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使用情况,村内生产性支出使用情况,村级资产资源租赁、发包、变卖及项目工程建设等重大财务事件向村民代表进行报告。

   第二十五条 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其方案(承包经营方式、承包金、承包期限等)的确定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禁止利用职权压价发包、出租集体资产。

第二十六条 村集体资产实行拍卖、出售、转让、兼并、股份经营联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其集体资产数额较大的(价值超过1万元以上的),村集体必须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认,并报乡镇备案。

第二十七条 村级组织实行备用金制度,每村备用金核定为2000元(除特殊事项外),由村报账员管理。到外地采购物品,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必须通过汇兑或者其他非现金方式结算采购款项。各单位资金往来,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第二十八条 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现金,除核定的备用金外,其余必须存入乡镇财政办公室村级资金账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二十九条 票据的使用、领购、保管和缴销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对违反票据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村级组织或个人,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财经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分或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未经批准,擅自印制或私自向市场购买和使用票据的;

2、私自刻制票据监(印)制章,伪造、制贩假票据的;

3、不按规定用途使用票据,向农民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

4、擅自转借、转让、代开、买卖、销毁、涂改票据的;

5、不按规定接受票据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或不按有关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

6、管理不善,丢失毁损票据的;

7、其他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村级债权债务管理

第三十条 村社举债兴办公益事业应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并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通过。村社不得违规以集体名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担保,也不得以集体名义借款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三十一条 村社不得举债作为生活开支,债权债务要据实入账。村社呆账的冲销应严格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努力化解债务,杜绝不良新债的产生。

第三十二条 债权要组织力量积极催收,做到应收尽收,多次催收无效的要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保留永久追索权。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县财政局在村财民理乡代管工作中的职责:

1建立健全并监督实施各乡镇村财民理乡代管工作制约机制,规范各项规章制度。

2、负责民生政策的宣传、解释,各类民生资金的整合、发放和监督,规范民生资金发放流程,实现“一个出口”支付、“一卡通”发放的目标

3、审核涉农补贴资料,设立“民生资金专户”,负责“一卡通”管理工作,对各类补贴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确保资金封闭安全运行。

4、组织各乡镇村级财务委托代理乡镇财政办公室人员和村级报账员的业务知识更新和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每年不少于2次集中培训,年内培训面要达到100%

5、负责村财民理乡代管业务辅导工作,监督村级预算执行。每季度派出工作小组对各乡镇村级财务委托代理乡镇财政办公室村财民理乡代管工作中,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财务制度和会计基础工作等方面履行职责情况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6、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召开村财民理乡代管工作会议,研究解决村财民理乡代管工作运行中的有关问题,对正常的业务工作应该每季度定期召开一次,对村级重大的财务事项和涉及农牧民利益的重大、敏感及热点问题,应该随时召开,确保财民理乡代管工作健康、有序、规范地运行。

7、负责督促各乡镇乡村财务宣传监督员对本辖区村级财务的年度督查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以及村级财务公开落实情况。

第三十四条 县审计局在村财民理乡代管工作中的职责: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级集体财务的审计工作。开展村财民理乡代管财务审计,帮助和指导村级集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2、按照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在编制年度审计计划时,每年合理确定一定数量的行政村作为村财民理乡代管审计对象,5年内对全县所有行政村全部审计一次,每年6月份派出审计组对确定的审计项目进行审计;确定不低于30%的行政村为审计联络村,实行联络员制度,对集体经济收入在20万元以上进行重点审计。

3、在审计过程中必须向农牧民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充分听取理财小组成员和农牧民意见。

4、在提交审计报告前,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县审计局在接到审计报告后三十日内,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结论。

5、对乡镇在村级财务管理中,遵守国家财经法规,重大经济决策事项等方面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县财政局各项惠农民生资金的贯彻落实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审计评价,并形成专题报告,向县人民政府进行汇报。

第三十五条 县监察局在村财民理乡代管工作中的职责:

1、对财政部门是否依照本办法严格落实村财民理乡代管各项制度和审计部门是否按审计法实行村级财务审计以及农牧经营管理部门是否对村级财务实行监督指导等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2、县监察局对财政、审计、经营管理部门履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时,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的方式进行,也可采取财政、审计、经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向纪委全委会专题述职、民主测评的方法进行。

3、县监察局对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情况,在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五日内,必须向县委、县政府写出专题工作报告,及时反映村财民理乡代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和意见建议。每年召开一次村财民理乡代管联席会议,通报有关问题。

4、县监察局在实施监督过程中发现的有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依照《监察法》规定,向财政、审计、经营管理部门提出监察建议,责令限期整改;财政、审计、经营管理部门根据监察建议,15日内将整改情况反馈县监察局;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严格实行问责约谈和纪律追究。

5、县监察局每年对村财民理乡代管工作开展两次以上监督检查工作,分别于630日、1130日前集中进行。

6充分发挥村级纪检员的监督作用,一是及时监督检查村务公开情况,村财务监督委员会和村纪检员要根据工作职能对村集体每季度财务收支及多项惠民资金等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准确地公开,大大增强村务公开的实效性。加强对村级班子议事决策、财务管理、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经常性监督。二是建立健全内部监督长效机制,进一步制定完善村财务监督委员和纪检员的工作职责和各项监督制度、纪律以及村财务的管理制度等,切实加强对村领导班子的内部监督。

第三十六条 县农牧业经营管理站村财民理乡代管工作中的职责:

1、负责指导全县农牧业村村级财务村财民理乡代管会计账务,规范账务管理,做好账务审计。

2、每年聘请财会专业人员用藏汉双语对村级财会人员进行一次财会知识的业务培训,提高财会人员的业务水平。

3、加强对村级资金、资产、资源“三资”的监督管理,每年集中对村级“三资”管理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4、负责督促各乡镇做好经济统计报表的上报汇总,确保统计报表数据真实可靠。

第三十七条 对抓落实工作不力,未按本办法要求开展工作,村务管理工作中出现问题的,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逐级追究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财会人员及其它有关人员,由财政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收入不及时入账或坐收坐支的;

(二)违反备用金管理制度,不按审批程序大额提取现金的;

(三)违反票据管理办法违规使用票据的;

(四)隐匿或转移收入,私设小金库,逃避代理核算监督的;

(五)在报账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侵占、挪用、截留套取专项资金的;

(七)拒绝向上级管理部门和审计部门提供帐薄、凭证、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阻挠审计工作人员依法行使审计职权的;

(八)抗拒、破坏财务公开、民主管理和村财民理乡代管工作的;

(九)对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的财会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十)乡镇财政办公室对审批签字不完整、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予以受理,或者发现有违纪违法收支行为不及时提请领导处理,造成国家和集体财产重大损失的;

(十一)不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或在操作中徇私舞弊,造成重大失误的;

(十二)利用职务之便在村级组织报销个人费用的;

(十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章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54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自2015423日至20174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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