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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14年03月13日 发布日期: 2014年03月13日
【北政办】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海北州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及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政办〔201335

各县人民政府,青海湖农场,州政府各部门:
由州财政局和州经商委拟定的《海北州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及项目实施办法》已经州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各相关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8日
 
 
 
 
 
 
海北州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及项目实施办法
州财政局 州经商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海北州小微企业发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小微企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青海省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以及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经济委员会印发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结合海北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北州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州财政从2012年起,在年度预算中安排10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支持海北州小微企业技术进步、节能减排、生态环境保护、发展优势特色产业、特色农牧业、新型建材、文化旅游、开发新型能源产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等,优先扶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科技型、创新型、成长型小微企业健康快速发展,加大对“孵化期”企业扶持。
州财政局负责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工作,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州经济和商务委员会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州财政局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和项目资金分配,对实施项目进行跟踪服务和督促检查。
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对象:在海北州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2003〕143号)的小微企业和正常开展业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和中小企业服务机构。
第四条 小微企业的项目管理遵循统筹规划、州级及县级企业属地申报、依靠科技、择优立项、区域开发的原则。资金的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五条 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立足实际情况和优势条件,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增加就业岗位,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使小微企业在创业富民、科技创新和支撑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第六条 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支持以下几个方面:
(一)鼓励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支持企业生产、推广、应用节能减排产品,开展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综合治理利用,发展循环经济,推动清洁生产;
(二)鼓励发展特色产业。支持民族手工业、民族特需用品加工业、特色农林牧业、医药产业、商贸流通业、供销业、物流业、文化旅游和生活服务业等小微企业发展创业;
(三)鼓励发展资源优势产业。支持小微企业科学、合理、有序开发矿产、水能、风能、光伏等优势资源,生产清洁能源、新型节能环保材料等,推进资源综合开发、节约利用,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
(四)鼓励小微企业技术创新。支持发展战略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加强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等;
(五)鼓励改善小微企业服务环境。支持注册设立在海北州的各类中介服务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咨询、财务、法律、管理、IT等项服务,支持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共性技术开发、产品及形象设计、商务信息交流、人才培训等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第七条 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采用奖励、补助、贴息三种方式。对符合条件扶持的企业,奖励按当年项目新增利润总额20%予以奖励,奖励额度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30万元;补助按项目当年实际投资总额20%予以补助,补助额度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50万元;贴息根据项目贷款额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不得超过2年,年贴息率不得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贴息额度一般不超过50万元;同一年度每个项目单位只能选择奖励、补助或贴息一种方式申请支持。
第八条 海北州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同一年度己获得上级部门财政性资金支持的,原则上不再重复支持。
第九条 州县财政、经商部门应根据本地区(企业)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小微企业发展规划等,研究提出每年度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需求、扶持重点、扶持计划和组织实施方案,做好项目库建设。
第十条 州财政和州经商部门将州级企业、各县上报的下年度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需求、扶持重点、扶持计划和组织实施方案审核汇总后,认真筛选项目。
第十一条 州财政和经商部门在每年7月底前确定年度支持小微企业项目和资金额度,上报州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项目,逐级拨付资金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二条 申请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设立在海北州行政区划内,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企业运营情况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企业级次向同级财政部门及时上报准确完整的财务信息;
(三)申报的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支持内容。
第十三条 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包括:
(一)资金申请文件;
(二)项目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五)经注册会计师执业机构审计的项目所在企业上年度的会计报表;
(六)项目单位法人执照副本;
(七)环保部门对申报项目出具的环保评价意见;
(八)有效的土地使用证明;
(九)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四条为更有利于组织实施海北州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州财政和经商部门采取“专项审核下达”资金方式。
“专项审核下达”每年由州经商部门、财政部门印发项目申报指南,组织申报项目,并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合规性进行审核。州财政部门、经商部门对上报的项目组织评审、公示。公示结束并按照相关工作程序报经州人民政府同意后,将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逐级下达到项目单位,由项目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企业获得的项目补助资金,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管理
第十六条 州县财政、经商部门要做好项目的前期准备。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前期准备是指项目申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制定项目申报指南、组织或委托编制项目可研报告、项目申请书、建立项目库等。
第十七条 各县财政、经商部门应依据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制定年度支持计划,并建立项目库。
第十八条 入选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库的企业项目,其项目建设内容应符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要求。主要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条件;建设规模、投资估算、资金来源及其构成、企业财务状况、环境评价、市场分析及效益预测等。
第十九条 申请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提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或组织有关专家编制,并做到编制科学、合规、实事求是。
第二十条 州县财政、经商部门是申报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主办部门。项目按企业级次逐级申报,县级财政、经商部门在上报时,应重点审核申报项目的合规性、立项的必要性、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和资料的完整性及真实性。
第二十一条 州财政、经商部门组织相关方面专家组成项目评审组,评审组采取科学方法,对上报的项目,在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企业后续资金跟进能力的可靠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和综合评估。项目评审采取现场答辩、实地考察等形式。对虚报材料或财务状况不实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项目评审实行专家负责制。评审人员应对评审项目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等做出客观真实的评价。因评估结论失实而影响项目正确决策的,评审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实行联席会议决策制。对经专家评审组通过的拟扶持项目,由州财政、经商部门汇总整理后,邀请州直相关部门组成议事机构召开联席会议,广泛征求列入当次(批)扶持项目的意见后报经州人民政府同意。对拟定的扶持项目在公共媒体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公示无异议项目,予以立项扶持。
第二十三条 每次(批)确定的扶持项目在实施中若进行调整、变更或终止的,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凡项目建设内容调整、项目性质、建设地点、项目实施单位变更或终止,须逐级报经原确定立项的财政、经商部门批准,及时将调整、变更或终止的决定正式通知项目实施单位和县财政、经商部门;
(二)经批准终止的项目资金,项目所在地县级财政部门须在收到项目终止正式通知1个月内收缴资金,上缴至州财政局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专户(州级企业的项目终止,其资金由州级财政部门追缴);
(三)项目调整、变更或终止前发生的有关费用支出,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负担。
第二十四条项目竣工后按照“谁审定谁验收”的原则组织验收。州县财政、经商部门对“专项审核下达”资金扶持的项目由州财政、经商部门组织或委托相关机构验收。
(一)验收内容:项目实施内容和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资金到位情况、项目资金投向与可研报告相符情况、预期效益发挥情况、资金使用及管理等情况;
(二)验收程序:制定验收标准、下发验收通知、组织专家开展验收、交换意见、形成验收结论、起草并上报验收报告;
(三)验收方法:听取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与效益发挥情况的汇报、实地察看项目完成情况、调阅资料、查看项目土建工程预决算、设备购置、企业后续资金跟进等财务相关凭证。
第四章 监督与评估
第二十五条 州县财政、经商部门应通过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管理部门在做好企业发展方面的职能作用,主动配合和接受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州财政局、经商部门每年对全州实施的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提出年度使用计划,就项目资金支持内容、支持方式及金额等要进行审查,建立绩效评估机制,并适时对项目建设开展绩效评估,对发现的问题,责成县级财政、经商部门予以纠正。
第二十七条 州县财政、经商部门应加强下达给对本级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并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30日内,按项目级次向本级财政、经商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及资金使用、效益发挥等方面的情况报告,并及时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州财政部门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2013年5月1日至2017年5月 1日。
 
 
 
 
 
 
 
 
 
 
 
是否宜公开选项:宜公开
抄送:州委各部门,州纪委办公室。
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州政协办公室,州法院、州检察院。
海北军分区,武警海北支队。
各群众团体,省驻州各单位。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8印发

 

 

 

 

 

《关于转发<海北州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及

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起草说明
一、编制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青海省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以及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经济委员会印发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结合海北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的目的
是为了促进海北州小微企业发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小微企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
三、实施的作用

一是解决小微企业融资困难;二是支持海北州小微企业成长和小微企业健康快速发展,加大对“孵化期”企业扶持,培植财源。

 

 

 

信息公开选项:宜公开
抄报:州人大常委会。
抄送:档。
 海北州人民政府          2013年8月10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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