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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14年03月13日 发布日期: 2014年03月13日
【北政办】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海北州城乡低收入家庭核定办法》的通知
北政办〔2013〕82号
 
各县人民政府,青海湖农场,州政府各部门:
由州民政局拟定的《海北州城乡低收入家庭核定办法》已经州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4日
 
 
海北州城乡低收入家庭核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乡低收入家庭核定管理工作,有效实施社会救助,推动社会救助工作科学、规范开展,根据青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青政﹝2012﹞52号)、青海省政府办公厅《青海省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试行)》(青政办〔2012〕292号)和《关于建立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的意见》(青政办﹝2013﹞132)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申请城乡低保、城乡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的居民,要对其家庭经济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进行核对、认定。
第三条  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城乡低收入家庭核对、认定工作的行政主管和指导监督部门。
州民政局负责本州城乡低收入家庭核对、认定工作的政策培训、指导和监督城乡低收入家庭核对、认定工作;
各县民政局负责本辖区内城乡低收入家庭核对、认定的具体审批和管理工作。
各乡(镇)负责辖区内城乡低收入家庭核对申请、审核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村(居)委会受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政府委托,可承担城乡低收入家庭核定的日常服务工作。
第四条  县民政局运用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办法,充分利用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金融、统计、工商、国税、地税等部门的相关数据,根据申请人家庭授权,对申请救助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进行调查核实。
第五条  州、县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金融、统计、工商、国税、地税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提供申请救助人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相关信息,协助州、县民政部门做好城乡低收入家庭的核对、认定工作。
第二章      核对标准
第六条  城乡低收入家庭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办法规定标准的家庭。
第七条  家庭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以及县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收入。
(一)工资性收入: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福利及其他劳动所得的报酬;
(二)经营性收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全部营业收入、销售收入扣除经营性支出的净收入;
(三)从事种植、养殖等农副业生产的净收入;
(四)财产性收入:土地、房屋等财产的出租收入,银行存款利息、有价证券股息红利、保险受益、偶然所得和其他投资收入,知识产权收入,财产出售等其他收入;
(五)转移性收入: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费、捐赠收入、遗产收入、赡养(扶养、抚养)收入,提取住房公积金、企业职工因企业改制所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费中扣除购买社会保险费的部分;
(六)依法应计入的其他收入。
第八条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政府给予的奖金和特殊津贴,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建国前入党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老党员生活补贴;
(二)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费、护理费、保健金和义务兵家属优待金,退役士兵安置补偿费;
(三)政府、社会和学校给予贫困在校生的助学金、奖学金和生活补贴;
(四)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
(五)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人辅助器具费,因工(公)死亡人员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人身伤害赔偿金;
(六)从业人员按规定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
(七)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费中用于购买(或重建)住房、缴纳基本社会保险费的部分;
(八)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
(九)依法不应计入的其他收入。
第九条  城乡低收入家庭的收入认定标准如下:
(一)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原则上按不超过本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0%确定。
(二)城乡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应综合考虑申请对象的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低收入家庭:
(一)家庭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摩托车除外),家庭成员自费出国留学、旅游,家庭生活消费支出明显高于低收入家庭标准的;
(二)提出申请前三年内非土地房屋征收原因购买商品房,且无突发困难的;
(三)家庭存款原则上不能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
(四)依法不得认定为低收入家庭的。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请。以家庭为单位,以户主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授权民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对其家庭成员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核对的授权书等以下材料:
1.认定申请书、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查询授权书,家庭成员情况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
2.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其中农业户口的,应提供家庭承包土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种植、养殖等情况;在职职工,由职工所在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职工收入证明,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提供银行发放工资凭证。城乡居民在私营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务工6个月以上的,应出具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3.家庭成员个人已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的,应出具相应的缴费凭证;
4.家庭成员房屋属自有产权的,应提供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有房屋使用权而无产权的,应提供居住地村(社区)委员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属租房居住的,应提供租房协议;属借助亲友房屋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人的房产证;
5.家庭成员有经营性店面的出具工商营业执照和缴税证明材料;有车辆的出具车辆购置证明材料;
6.因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应提供补偿安置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
7.原家庭成员离婚的,应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调解)书》(或相关证明);
8.家庭成员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提供户主出具的人户分离的情况说明;
9.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段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的,应提供户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10.家庭成员因患严重疾病丧失(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诊断结论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残疾申请人,应提供残疾证明;
11、家庭成员有在校学生的,应提供子女就读学校证明;
12、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二)调查审核。上述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时应当告知申请人相关事项及应提供的材料。材料齐全的应予以受理登记;材料不齐的,退回并告知应补齐的材料。受理后,在7日内完成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单位取证、信函索证、民主评议等工作,并将评议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进行张榜公示5日。乡镇人民政府在10日内对受理材料和民主评议情况进行复审,并将审核结果在所在村(社区)张榜公示7日。符合认定条件且公示后无异议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相关材料和表格报县民政局审批。
(三)审批。县民政局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申请人的有关材料后,委托低收入家庭核对认定机构进行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核对机构及时通过核对平台,查询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各有关部门,在接到核对机构的查询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数据信息反馈给低收入家庭核对机构。核对机构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与申请人申报的家庭成员收入和财产情况进行比对,向县民政局提交核对结论和认定建议,由县级民政部门复核、认定。符合城乡低收入家庭条件的,县民政局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张榜公示5日,无异议的,审批认定为城乡低收入家庭;不符合的,依法不予认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审批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州民政部门提出申诉,也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第十二条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直接认定为城乡低收入家庭,不再重复核对家庭收入。
第十三条  城乡低收入家庭的收入和财产标准,实行动态管理。认定为城乡低收入家庭的有效期为一年。每年动态调整时重新申报、核定、审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县民政部门、低收入家庭核对认定中心、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在调查、核实过程中获得的申请人家庭收入和财产信息予以保密。擅自泄密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应当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申请家庭成员采取隐瞒收入、财产,骗取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政策的由县民政局取消有关待遇,追回所得的非法利益;骗取认定为低收入家庭的,由县民政局取消低收入家庭认定资格,并书面通知住房保障部门及其他专项社会救助部门。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不如实提供家庭成员中有关情况,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有关部门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城乡低收入家庭核对认定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县民政局建立城乡低收入家庭的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和财产,享受城乡低保、保障住房、临时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或其他社会救助等情况的档案。
第五章  职责要求
第二十条  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及要求
(一)各部门职责: 
民政部门负责牵头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认定工作。综合协同相关部门进行数据交换,对相关部门提供的信息数据进行比对分析,出具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认定报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提供救助申请人房产登记情况、住房公积金缴纳和使用等信息。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提供救助申请人就业、工资、从事公益岗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信息。
公安部门负责提供救助申请人户籍情况、家庭成员组成、死亡情况、直系亲属(赡养人、抚养人、抚养义务人)状况及车辆拥有等信息。
工商部门负责提供救助申请人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信息。
税务部门负责提供救助申请人纳税情况等信息。
交通(运管)部门负责提供救助申请人办理运营性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有关信息。
金融部门负责提供救助申请人存款等相关信息。
证券营业机构负责提供救助申请人股票等有价证券持有相关信息。
(二)工作要求:
居民家庭经营状况核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范围广、社会影响大。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规范流程,保护隐私;部门共享,合作共赢”的总体思想,结合当地实际,积极探索建立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方式方法,实现不同部门间低收入居民家庭相关信息共享。2013年底前全州各县全面建立机构健全、制度完善、运行顺畅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认定机制,为促进社会救助制度的公平、公正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定工作涉及领域广,牵扯部门多,政策性强,群众关注,州、县要成立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由民政部门牵头并设立办公室,公安、人社、住建、金融、保险、证券、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定工作领导小组,通过不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认定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核对、认定工作高效、有序运行。
2、加强能力建设。低收入居民家庭收入核对、认定是社会救助工作中一个新领域,专业性、技术性较强。为此,州、县民政局都要成立低收入家庭核对机构。州、县核对机构均于今年内组建完毕并开展工作。州、县财政每年向州、县民政部门分别安排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专项工作经费,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3、加强部门配合。州县成立领导小组指导,由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和机构共同参与的部门联动的信息查询核对平台,共同推进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认定工作。各级银行、证券、保险、住房公积金、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协助民政部门做好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明确具体承办人,做到谁签字谁负责,确保核对、认定工作顺利开展。
4、加强保密措施。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中的许多信息涉及居民家庭和个人的隐私。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保密工作,加强信息保密措施,部门之间信息交换要签保密协议,要建立保密制度,对工作人员私自泄露个人信息的,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和责任领导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5、要综合采用人工核对、信息系统核查、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手段,确保申请对象信息准确,核定科学、规范,为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元月1日起试行。
 
 
 
 
 
 
是否宜公开选项:宜公开
抄送:州委各部门,州纪委办公室。
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州政协办公室,州法院、州检察院。
海北军分区,武警海北支队。
各群众团体,省驻州各单位。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4印发
 
关于《海北州城乡低
收入家庭核定办法(试行)》起草说明
 
一、起草目的
为有效规范城乡低收入家庭核定管理工作,进一步推进全州社会救助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提高管理水平。
二、起草依据
根据青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意见》(青政【2012】52号)、青海省政府办公厅《青海省低收入家庭认定事实办法(试行)》(青政办【2012】292号)和《关于建立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的意见》(青政办【2013】132号),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作用
明确了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行政主管部门和
协作部门主体与职责,规定了核对标准、认定程序、监督监管及工作要求。《办法》试行后将有力提升我州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水平。
四、相关部门协调情况
本办法涉及民政、人社、建设、公积金管理、工商、税务、金融、财政、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已协调沟通并发至四县扩大征求意见至乡镇、社区和村一级,达成一致意见。
 
 
 
 
 
 
 
 
 
 
 
 
 
 
 
 
 
 
 
 
 
信息公开选项:宜公开
抄报:州人大常委会。
抄送:档。
 海北州人民政府          2013年9月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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