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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14年03月13日 发布日期: 2014年03月13日
【北政办】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海北州州本级项目资金拨付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政办〔2013〕111号

 

 
各县人民政府,青海湖农场,州政府各部门:
由州财政局拟定的《海北州州本级项目资金拨付暂行办法》已经州政府研究同意,现随文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1115
 
 
 
 
海北州州本级项目资金拨付暂行办法
(海北州财政局)
第一条 为加强州本级项目资金账户及其资金拨付管理,进一步规范项目资金账户设立和项目资金拨付行为,切实提高项目资金拨付进度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州本级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州本级财政和各项目主管或实施单位。
第三条 项目资金账户指州本级项目主管或实施单位为实施项目、核算省州财政部门下达项目资金而设立的专门账户。
第四条 各项目主管或实施单位只允许向财政部门备案一个项目资金账户,并分项目向财政部门提供项目规划和批复文件等具备项目实施条件的相关资料,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该项目到位资金在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拨付到项目主管或实施单位的备案账户。财政部门利用信息平台监控系统对备案账户实施动态监控,对监控结果进行按月通报。
第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项目主管或实施单位必须及时将项目各项合同、投资评审、招投标等文件资料报财政部门备案,并按照项目进度向财政部门提交该项目资金支付审批表,财政部门接到项目资金支付审批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同意后各项目主管或实施单位5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
第六条 各项目主管或实施单位对备案账户内项目资金要做到分项目记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禁向财政部门备案合同主体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支付项目资金,严禁同户名账户间转账和提取大额现金。
第七条 各项目主管或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工程进度支付项目资金,不得无故延压和随意克扣。项目资金支付至工程进度的80%时,暂停支付,按规定进行工程验收和决算,待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和决算完成,足额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后,及时结清合同范围内的款项。
第八条 各项目主管或实施单位必须建立项目明细台账,定期与财政部门对账,并分季度和年度末10日内向财政部门报送项目专户资金收支、结余情况统计表。对正在实施的项目做出项目进度和总投资、资金使用情况的说明。对尚未实施的项目如实做出未能及时实施的情况说明。对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在年报中做出具体说明。未建立项目明细台账或未按要求报送上述资料的,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
第九条 各项目主管或实施单位对项目资金账户内产生的利息收益以及结余项目资金,不得自行使用,待项目实施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全额上缴财政,由财政纳入预算统筹安排。
第十条 项目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各项目主管或实施单位应当组织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目标实现程度、资金使用效益等进行绩效自评,财政部门在各项目主管或实施单位绩效自评的基础上,对重点项目实施绩效考评,必要时会同审计部门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并向州政府报告绩效评价结果。
第十一条 各项目主管或实施单位应当按规定用途使用项目资金,未履行法定程序,不得新增、变更项目内容或增减项目投资规模。
第十二条 各项目主管或实施单位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资金使用等情况的信息公开机制,不断细化公开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各项目主管或实施单位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对其对违规资金予以收缴:
1、未履行本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相关程序,擅自支付项目资金或不按规定期限支付资金的;
2、违反本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挪用项目资金或向项目备案合同主体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支付项目资金或同户名账户间转账和提取大额现金的;
3、违反本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上缴或未全额上缴项目资金账户利息收益及决算后结余项目资金的。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与先前出台的州本级关于项目资金拨付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各县可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是否宜公开选项:宜公开
 抄送:州委各部门,州纪委办公室。
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州政协办公室,州法院、州检察院。
海北军分区,武警海北支队。
各群众团体,省驻州各单位。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1115印发
 
 
              

 

 

 

关于《海北州州本级项目

资金拨付暂行办法》的起草说明
 
一、编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户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17号);
5、《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46号);
6、其他相关国库管理改革、项目资金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办法。
二、制定的目的
为加强州本级项目资金账户及其资金拨付管理,进一步规范项目资金账户设立和项目资金拨付行为,切实提高项目资金拨付进度和使用效益。
三、实施的作用
一是规范项目资金拨付程序,保证项目资金及时到位,确保资金使用效益;二是督促各项目主管或实施单位备案项目资金账户,做到分项目记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禁向备案合同主体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支付项目资金,严禁同户名账户间转账和提取大额现金;三是确保财政支出进度,压缩结余结转;四是规范财政专户资金管理,完成财政专户清理整顿工作。
 
 
 
 
信息公开选项:宜公开
抄报:州人大常委会。
抄送:档。
 海北州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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