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权力和责任清单
文化和旅游部门权责清单
来源:    时间:2023年12月18日    
权责清单
序号 单位部门 部门职责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及有关条款 实施层级及权限 对应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依据
1 文化和旅游部门 拟订全省文化市场和旅游市场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督及管理工作;负责全省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拟订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等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服务质量的监管工作;指导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服务质量提升工作;负责全省星级饭店的申报、评审工作;负责全省旅游经济运行监测、假日旅游市场、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省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工作;指导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行业协会工作。 旅行社设立许可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主席令第16号 2018.10.26)第28条 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
2.《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 2020.11.29)第7条 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市州文化和旅游部门
指导监督责任:
1. 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 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3. 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主席令第16号 2018.10.26)第109条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 2017.3.1)第66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二)未及时公告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情况的;(三)未及时处理旅游者投诉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的;(四)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五)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六)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2 文化和旅游部门 拟订全省文化市场和旅游市场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督及管理工作;负责全省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拟订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等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服务质量的监管工作;指导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服务质量提升工作;负责全省星级饭店的申报、评审工作;负责全省旅游经济运行监测、假日旅游市场、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省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工作;指导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行业协会工作。 导游证核发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主席令第16号 2018.10.26)第37条 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                    2.《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 2017.10.7)第3条 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第4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方可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
省文化和旅游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按规定核发导游资格证和导游证。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 2017.10.7)第25条 旅游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 文化和旅游部门 拟订全省文化市场和旅游市场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督及管理工作;负责全省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拟订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等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服务质量的监管工作;指导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服务质量提升工作;负责全省星级饭店的申报、评审工作;负责全省旅游经济运行监测、假日旅游市场、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省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工作;指导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行业协会工作。 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主席令第16号 2018.10.26)第28条 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            2.《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 2020.11.29)第6条 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第21条 外商投资旅行社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前款所称外商投资旅行社,包括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和外资旅行社。
第22条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予以许可的,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还应当遵守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
第23条 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但是国务院决定或者我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和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另有规定的除外。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第39项 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省文化和旅游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 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收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 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做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 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主席令第16号 2018.10.26)第109条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 2017.3.1)第66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二)未及时公告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情况的;(三)未及时处理旅游者投诉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的;(四)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五)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六)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4 文化和旅游部门 拟订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组织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传承人、保护传承场所的评审、申报等工作;指导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确认和建立名录工作;指导全省民族民间文化的传承、普及、宣传等工作。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主席令第42号 2011.2.25)第15条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结束后,应当向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 境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 省文化和旅游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 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收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 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做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 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主席令第42号 2011.2.25)第38条 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第39条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时侵犯调查对象风俗习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处分。第40条违反本法规定,破坏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5 文化和旅游部门 拟订全省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规划、艺术科研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全省文化和旅游科研工作及成果推广工作;组织协调全省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工作;指导全省文化和旅游装备技术提升;指导全省文化和旅游高等学校共建和行业职业教育工作。 设置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审批 行政许可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号 2016.8.25)附件第197项 设置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审批(实施机关:文化部、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2.《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2010.7.4)附件《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38项 设置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省文化和旅游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 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收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 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做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 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7号 2017.12.15)第27条 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批准不符合条件的艺术考级机构的; (二)不履行监督职责,对艺术考级机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
6 文化和旅游部门 拟订全省文化市场和旅游市场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督及管理工作;负责全省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拟订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等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服务质量的监管工作;指导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服务质量提升工作;负责全省星级饭店的申报、评审工作;负责全省旅游经济运行监测、假日旅游市场、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省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工作;指导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行业协会工作。 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 行政许可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号 2016.8.25)附件第193项: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
2.《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2010.7.4)附件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37项:“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省文化和旅游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 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收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 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做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 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 2019.4.23)第72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六)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七)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73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7 文化和旅游部门 拟订全省文化市场和旅游市场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督及管理工作;负责全省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拟订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等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服务质量的监管工作;指导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服务质量提升工作;负责全省星级饭店的申报、评审工作;负责全省旅游经济运行监测、假日旅游市场、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省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工作;指导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行业协会工作。 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行政许可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 2020.11.29)第9条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7条、第8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省文化和旅游部门,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 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收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 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做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 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2016.2.6) 第55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办娱乐场所,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明知其亲属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发现其亲属参与、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不予制止或者制止不力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五)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8 文化和旅游部门 拟订全省文化市场和旅游市场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督及管理工作;负责全省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拟订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等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服务质量的监管工作;指导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服务质量提升工作;负责全省星级饭店的申报、评审工作;负责全省旅游经济运行监测、假日旅游市场、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省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工作;指导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行业协会工作。 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行政许可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2016.2.6)第6条 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省文化和旅游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 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收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 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做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 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 2016.2.6)第55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文化和旅游部门 拟订全省文化市场和旅游市场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督及管理工作;负责全省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拟订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等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服务质量的监管工作;指导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服务质量提升工作;负责全省星级饭店的申报、评审工作;负责全省旅游经济运行监测、假日旅游市场、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省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工作;指导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行业协会工作。 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 行政许可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6号 2016.1.18)第3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建立专家委员会,为文化行政部门开展的内容审查、市场监管相关工作提供专业意见。”;第14条“从境外进口或者向境外出口艺术品的,应当在艺术品进出口前,向艺术品进出口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一)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二)进出口艺术品的来源、目的地;(三)艺术品图录;(四)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第15条“以销售、商业宣传为目的在境内公共展览场所举办有境外艺术品创作者或者境外艺术品参加的展示活动,应当由举办单位于展览日45日前,向展览举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一)主办或者承办单位的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二)参展的境外艺术品创作者或者境外参展单位的名录;(三)艺术品图录;(四)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016.8.25修订)附件第196项;《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39项 省文化和旅游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 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收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 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做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 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 2019.4.23)第72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六)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七)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 文化和旅游部门 拟订全省文化市场和旅游市场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督及管理工作;负责全省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拟订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等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服务质量的监管工作;指导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服务质量提升工作;负责全省星级饭店的申报、评审工作;负责全省旅游经济运行监测、假日旅游市场、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省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工作;指导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行业协会工作。 营业性演出审批 行政许可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2016.2.6)第13条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 2013.12.10)附件1第86项 外国文艺表演团体、个人来华在非歌舞娱乐场所进行营业性演出审批下放省级文化行政部门。
省文化和旅游部门,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 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收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 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做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 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2016.2.6)第55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 文化和旅游部门 拟订全省文化市场和旅游市场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督及管理工作;负责全省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拟订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等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服务质量的监管工作;指导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服务质量提升工作;负责全省星级饭店的申报、评审工作;负责全省旅游经济运行监测、假日旅游市场、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省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工作;指导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行业协会工作。 文艺团体设立审批 行政许可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2016.2.6)第6条 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11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可以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 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但内地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内地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不得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和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依照本条规定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依照本条规定设立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依照本条规定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还应当遵守我国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省文化和旅游部门,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 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收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 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做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 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2016.3.1)第55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 文化和旅游部门 拟订全省文化市场和旅游市场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督及管理工作;负责全省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拟订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等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服务质量的监管工作;指导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服务质量提升工作;负责全省星级饭店的申报、评审工作;负责全省旅游经济运行监测、假日旅游市场、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省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工作;指导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行业协会工作。 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行政许可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2019.3.24修订)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省文化和旅游部门,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 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收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 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做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 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 2019.4.23)第72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六)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七)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3 文化和旅游部门 拟订全省文化市场和旅游市场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督及管理工作;负责全省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拟订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等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服务质量的监管工作;指导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服务质量提升工作;负责全省星级饭店的申报、评审工作;负责全省旅游经济运行监测、假日旅游市场、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省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工作;指导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行业协会工作。 境外投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行政许可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 2016.2.6修订)第10条 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不得设立外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中外合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中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设立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中国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出具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省文化和旅游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 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收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 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做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4. 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2016.3.1)第55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 文化和旅游部门 拟订全省文化市场和旅游市场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督及管理工作;负责全省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拟订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等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服务质量的监管工作;指导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服务质量提升工作;负责全省星级饭店的申报、评审工作;负责全省旅游经济运行监测、假日旅游市场、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省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工作;指导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行业协会工作。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审批 行政许可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2019.3.24修订)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省文化和旅游部门,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 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收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 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做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 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 2019.4.23)第72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六)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七)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73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5 文化和旅游部门 拟订全省文化市场和旅游市场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督及管理工作;负责全省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拟订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等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服务质量的监管工作;指导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服务质量提升工作;负责全省星级饭店的申报、评审工作;负责全省旅游经济运行监测、假日旅游市场、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省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工作;指导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行业协会工作。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行政许可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 2019.3.24)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县文化和旅游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 规范完善审核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 依法依规实施审核,做出的审核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 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申请人从事审核事项的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审核,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 2019.4.23)第72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六)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七)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73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6 文化和旅游部门 拟订全省文化市场和旅游市场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督及管理工作;负责全省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拟订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等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服务质量的监管工作;指导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服务质量提升工作;负责全省星级饭店的申报、评审工作;负责全省旅游经济运行监测、假日旅游市场、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省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工作;指导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行业协会工作。 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行政许可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 2016.2.6修订)第9条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5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7条、第8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县文化和旅游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 规范完善审核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 依法依规实施审核,做出的审核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 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申请人从事审核事项的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审核,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2016.2.6) 第56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五)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17 文化和旅游部门 拟订全省文化市场和旅游市场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督及管理工作;负责全省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拟订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等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服务质量的监管工作;指导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服务质量提升工作;负责全省星级饭店的申报、评审工作;负责全省旅游经济运行监测、假日旅游市场、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省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工作;指导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行业协会工作。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变更审批 行政许可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 2016.2.6修订)第9条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第12条 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县文化和旅游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 规范完善审核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 依法依规实施审核,做出的审核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 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申请人从事审核事项的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审核,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 2016.2.6修订) 第56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五)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18 文化和旅游部门 拟订全省文化市场和旅游市场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督及管理工作;负责全省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拟订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等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服务质量的监管工作;指导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服务质量提升工作;负责全省星级饭店的申报、评审工作;负责全省旅游经济运行监测、假日旅游市场、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省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工作;指导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行业协会工作。 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变更审核及举办营业性演出和演出内容核准 行政许可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 2016.2.6修订)第6条 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7条 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依照有关消防、卫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第8条 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第13条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25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25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县文化和旅游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 规范完善审核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 依法依规实施审核,做出的审核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 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申请人从事审核事项的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审核,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 2016年2.6修改)第55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 文化和旅游部门 拟订全省文化市场和旅游市场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督及管理工作;负责全省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拟订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等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服务质量的监管工作;指导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服务质量提升工作;负责全省星级饭店的申报、评审工作;负责全省旅游经济运行监测、假日旅游市场、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省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工作;指导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行业协会工作。 举办营业性演出许可 行政许可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 2016.2.6修订)第13条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25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25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25条 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五)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六)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九)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县文化和旅游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 规范完善审核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 依法依规实施审核,做出的审核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 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申请人从事审核事项的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审核,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 2016年2.6修改)第55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 文化和旅游部门 负责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跨区域执法协作和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受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协调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专项执法活动;研究拟订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法律法规明确由省级承办的执法事项。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文化部令第57号 2017.12.15) 第23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12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省、市(州)、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4.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公务员法》(主席令第20号 2018.12.29)第59条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四)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五)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对批评、申诉、控告、检举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七)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八)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九)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十)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二)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三)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四)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
   (十五)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
  (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八)违纪违法的其他行为。
21 文化和旅游部门 负责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跨区域执法协作和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受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协调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专项执法活动;研究拟订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法律法规明确由省级承办的执法事项。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未办理变更或者备案手续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7号 2017.12.15) 第24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 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13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或者备案手续。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名称、地址、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6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省、市(州)、县级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4.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公务员法》(主席令第20号 2018.12.29)第59条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四)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五)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对批评、申诉、控告、检举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七)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八)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九)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十)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二)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三)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四)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
   (十五)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
  (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八)违纪违法的其他行为。
22 文化和旅游部门 负责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跨区域执法协作和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受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协调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专项执法活动;研究拟订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法律法规明确由省级承办的执法事项。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7号 2017.12.15)
  第25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15条 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活动应当由取得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实施,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
   文化部应当自受理内容审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不包括专家评审所需时间)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经批准的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的批准文号,不得擅自变更产品名称或者增删产品内容。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未在国内经营的,进口单位应当报文化部备案并说明原因;决定终止进口的,文化部撤销其批准文号。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的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自正式经营起30日内报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并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省、市(州)、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4.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公务员法》(主席令第20号 2018.12.29)第59条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四)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五)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对批评、申诉、控告、检举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七)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八)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九)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十)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二)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三)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四)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
   (十五)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
  (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八)违纪违法的其他行为。
23 文化和旅游部门 负责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跨区域执法协作和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受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协调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专项执法活动;研究拟订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法律法规明确由省级承办的执法事项。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7号 2017.12.15)
  第27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活动应当由取得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实施,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
   文化部应当自受理内容审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不包括专家评审所需时间)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经批准的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的批准文号,不得擅自变更产品名称或者增删产品内容。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未在国内经营的,进口单位应当报文化部备案并说明原因;决定终止进口的,文化部撤销其批准文号。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的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自正式经营起30日内报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并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省、市(州)、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4.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公务员法》(主席令第20号 2018.12.29)第59条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四)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五)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对批评、申诉、控告、检举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七)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八)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九)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十)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二)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三)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四)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
   (十五)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
  (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八)违纪违法的其他行为。
24 文化和旅游部门 负责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跨区域执法协作和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受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协调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专项执法活动;研究拟订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法律法规明确由省级承办的执法事项。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7号 2017.12.15)
  第28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处 1000 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6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省、市(州)、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4.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公务员法》(主席令第20号 2018.12.29)第59条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四)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五)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对批评、申诉、控告、检举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七)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八)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九)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十)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二)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三)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四)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
   (十五)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
  (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八)违纪违法的其他行为。
25 文化和旅游部门 负责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跨区域执法协作和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受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协调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专项执法活动;研究拟订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法律法规明确由省级承办的执法事项。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建立自审制度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7号 2017.12.15) 第29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第18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自查与管理,保障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合法性。
省、市(州)、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4.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公务员法》(主席令第20号 2018.12.29)第59条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四)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五)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对批评、申诉、控告、检举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七)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八)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九)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十)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二)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三)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四)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
   (十五)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
  (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八)违纪违法的其他行为。
26 文化和旅游部门 负责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跨区域执法协作和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受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协调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专项执法活动;研究拟订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法律法规明确由省级承办的执法事项。 对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到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6号 2016.3.15)第19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5条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应当按前款办理备案手续。
省、市(州)、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4.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公务员法》(主席令第20号 2018.12.29)第59条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四)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五)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对批评、申诉、控告、检举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七)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八)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九)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十)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二)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三)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四)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
   (十五)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
  (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八)违纪违法的其他行为。
27 文化和旅游部门 负责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跨区域执法协作和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受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协调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专项执法活动;研究拟订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法律法规明确由省级承办的执法事项。 对经营含有禁止内容艺术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 10000 元的,并处 10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 10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
   第六条:禁止经营含有以下内容的艺术品:(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六)宣扬恐怖活动,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蓄意篡改历史、严重歪曲历史的;(十一)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七条:禁止经营以下艺术品:(一)走私、盗窃等来源不合法的艺术品;(二)伪造、变造或者冒充他人名义的艺术品;(三)除有合法手续、准许经营的以外,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动物、植物、矿物、金属、化石等为材质的艺术品;(四)国家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艺术品。
省、市(州)、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4.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公务员法》(主席令第20号 2018.12.29)第59条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四)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五)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对批评、申诉、控告、检举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七)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八)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九)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十)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二)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三)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四)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
   (十五)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
  (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八)违纪违法的其他行为。
28 文化和旅游部门 负责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跨区域执法协作和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受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协调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专项执法活动;研究拟订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法律法规明确由省级承办的执法事项。 对所经营的艺术品未标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文化部令第56号 2016.3.15)第22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
  第9条 艺术品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对所经营的艺术品应当标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二)保留交易有关的原始凭证、销售合同、台账、账簿等销售记录,法律、法规要求有明确期限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第11条 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协议,约定鉴定、评估的事项,鉴定、评估的结论适用范围以及被委托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二)明示艺术品鉴定、评估程序或者需要告知、提示委托人的事项;(三)书面出具鉴定、评估结论,鉴定、评估结论应当包括对委托艺术品的全面客观说明,鉴定、评估的程序,做出鉴定、评估结论的证据,鉴定、评估结论的责任说明,并对鉴定、评估结论的真实性负责;(四)保留书面鉴定、评估结论副本及鉴定、评估人签字等档案不得少于5年。
省、市(州)、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4.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公务员法》(主席令第20号 2018.12.29)第59条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四)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五)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对批评、申诉、控告、检举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七)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八)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九)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十)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二)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三)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四)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
   (十五)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
  (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八)违纪违法的其他行为。
29 文化和旅游部门 负责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跨区域执法协作和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受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协调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专项执法活动;研究拟订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法律法规明确由省级承办的执法事项。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6号 2016.3.15) 第24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省、市(州)、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4.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6号 2016.3.15)第33条 文化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批准不符合条件的艺术考级机构的;
(二)不履行监督职责,对艺术考级机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
30 文化和旅游部门 负责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跨区域执法协作和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受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协调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专项执法活动;研究拟订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法律法规明确由省级承办的执法事项。 对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6号 2016.3.15) 第25条 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二)未按规定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的;(三)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的;(四)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的;(五)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 省、市(州)、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4.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6号 2016.3.15)第33条 文化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批准不符合条件的艺术考级机构的;
(二)不履行监督职责,对艺术考级机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
31 文化和旅游部门 负责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跨区域执法协作和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受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协调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专项执法活动;研究拟订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法律法规明确由省级承办的执法事项。 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主席令第16号 2018.10.26)第95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省、市(州)、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4.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主席令第16号 2018.10.26)第109条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32 文化和旅游部门 负责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跨区域执法协作和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受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协调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专项执法活动;研究拟订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法律法规明确由省级承办的执法事项。 对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主席令第16号 2018.10.26)第95条第二款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29条第一款第二项 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二)出境旅游。
省、市(州)、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4.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主席令第16号 2018.10.26)第109条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33 文化和旅游部门 负责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跨区域执法协作和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受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协调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专项执法活动;研究拟订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法律法规明确由省级承办的执法事项。 对旅行社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主席令第16号 2018.10.26) 第96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三)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四)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 省、市(州)、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4.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主席令第16号 2018.10.26)第109条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34 文化和旅游部门 负责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跨区域执法协作和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受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协调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专项执法活动;研究拟订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法律法规明确由省级承办的执法事项。 对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情节严重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主席令第16号 2018.10.26)第97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省、市(州)、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4.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主席令第16号 2018.10.26)第109条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35 文化和旅游部门 负责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跨区域执法协作和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受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协调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专项执法活动;研究拟订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法律法规明确由省级承办的执法事项。 对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主席令第16号 2018.10.26) 第98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第35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省、市(州)、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4.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主席令第16号 2018.10.26)第109条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36 文化和旅游部门 负责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跨区域执法协作和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受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协调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专项执法活动;研究拟订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法律法规明确由省级承办的执法事项。 对旅行社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主席令第16号 2018.10.26) 第99条 旅行社未履行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第55条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有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
  第16条 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省、市(州)、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4.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主席令第16号 2018.10.26)第109条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37 文化和旅游部门 负责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跨区域执法协作和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受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协调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专项执法活动;研究拟订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法律法规明确由省级承办的执法事项。 对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主席令第16号 2018.10.26) 第100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二)拒绝履行合同的;(三)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省、市(州)、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4.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主席令第16号 2018.10.26)第109条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38 文化和旅游部门 负责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跨区域执法协作和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受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协调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专项执法活动;研究拟订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法律法规明确由省级承办的执法事项。 对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主席令第16号 2018.10.26) 第101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省、市(州)、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4.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主席令第16号 2018.10.26)第109条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39 文化和旅游部门 负责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跨区域执法协作和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受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协调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专项执法活动;研究拟订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法律法规明确由省级承办的执法事项。 对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主席令第16号 2018.10.26) 第102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省、市(州)、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4.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主席令第16号 2018.10.26)第109条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40 文化和旅游部门 负责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跨区域执法协作和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受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协调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专项执法活动;研究拟订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法律法规明确由省级承办的执法事项。 对导游、领队私自承揽业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主席令第16号 2018.10.26)  第102条第二款: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第一百零二条第三款: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省、市(州)、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4.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主席令第16号 2018.10.26)第109条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41 文化和旅游部门 负责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跨区域执法协作和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受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协调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专项执法活动;研究拟订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法律法规明确由省级承办的执法事项。 对旅行社给予或者收受贿赂,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主席令第16号 2018.10.26) 第104条 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并由旅游主管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省、市(州)、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4.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主席令第16号 2018.10.26)第109条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42 文化和旅游部门 负责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跨区域执法协作和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受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协调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专项执法活动;研究拟订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法律法规明确由省级承办的执法事项。 对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732号 2020.12.11)第46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 省、市(州)、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4.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732号 2020.12.11)第66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二)未及时公告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情况的;(三)未及时处理旅游者投诉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的;(四)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五)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六)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43 文化和旅游部门 负责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跨区域执法协作和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受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协调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专项执法活动;研究拟订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法律法规明确由省级承办的执法事项。 对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且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732号 2020.12.11)第48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省、市(州)、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4.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732号 2020.12.11)第66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二)未及时公告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情况的;(三)未及时处理旅游者投诉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的;(四)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五)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六)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44 文化和旅游部门 负责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跨区域执法协作和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受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协调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专项执法活动;研究拟订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法律法规明确由省级承办的执法事项。 对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且拒不改正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732号 2020.12.11) 第50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二)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 省、市(州)、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4.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732号 2020.12.11)第66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二)未及时公告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情况的;(三)未及时处理旅游者投诉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的;(四)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五)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六)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45 文化和旅游部门 负责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跨区域执法协作和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受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协调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专项执法活动;研究拟订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法律法规明确由省级承办的执法事项。 对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732号 2020.12.11) 第51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省、市(州)、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4.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732号 2020.12.11)第66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二)未及时公告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情况的;(三)未及时处理旅游者投诉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的;(四)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五)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六)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46 文化和旅游部门 负责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跨区域执法协作和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受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协调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专项执法活动;研究拟订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法律法规明确由省级承办的执法事项。 对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732号 2020.12.11) 第54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省、市(州)、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4.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732号 2020.12.11)第66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二)未及时公告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情况的;(三)未及时处理旅游者投诉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的;(四)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五)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六)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47 文化和旅游部门 负责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跨区域执法协作和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受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协调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专项执法活动;研究拟订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法律法规明确由省级承办的执法事项。 对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732号 2020.12.11)第55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四)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第28条 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一)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二)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三)签约地点和日期;(四)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五)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六)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七)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八)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九)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十)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十一)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十二)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十三)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十四)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省、市(州)、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4.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732号 2020.12.11)第66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二)未及时公告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情况的;(三)未及时处理旅游者投诉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的;(四)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五)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六)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48 文化和旅游部门 负责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跨区域执法协作和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受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协调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专项执法活动;研究拟订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法律法规明确由省级承办的执法事项。 对旅行社要求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732号 2020.12.11) 第60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省、市(州)、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4.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732号 2020.12.11)第66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二)未及时公告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情况的;(三)未及时处理旅游者投诉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的;(四)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五)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六)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49 文化和旅游部门 负责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跨区域执法协作和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受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协调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专项执法活动;研究拟订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法律法规明确由省级承办的执法事项。 对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732号 2020.12.11)第61条 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省、市(州)、县级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4.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732号 2020.12.11)第66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二)未及时公告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情况的;(三)未及时处理旅游者投诉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的;(四)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五)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六)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50 文化和旅游部门 负责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跨区域执法协作和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受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协调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专项执法活动;研究拟订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法律法规明确由省级承办的执法事项。 对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732号 2020.12.11) 第62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一)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二)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三)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 省、市(州)、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4.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732号 2020.12.11)第66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二)未及时公告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情况的;(三)未及时处理旅游者投诉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的;(四)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五)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六)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51 文化和旅游部门 负责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跨区域执法协作和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受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协调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专项执法活动;研究拟订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法律法规明确由省级承办的执法事项。 对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732号 2020.12.11)第63条 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一)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 省、市(州)、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4.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732号 2020.12.11)第66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二)未及时公告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情况的;(三)未及时处理旅游者投诉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的;(四)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五)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六)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52 文化和旅游部门 负责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跨区域执法协作和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受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协调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专项执法活动;研究拟订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法律法规明确由省级承办的执法事项。 对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 2016.12.12)
第57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12条第三款、第23条、第26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12条第三款 外商投资旅行社的,适用《条例》第三章的规定。未经批准,旅行社不得引进外商投资。
  第23条 设立社向服务网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服务网点设立登记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服务网点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一)服务网点的《营业执照》;(二)服务网点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没有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26条 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应当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
省、市(州)、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4.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732号 2020.12.11)第66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二)未及时公告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情况的;(三)未及时处理旅游者投诉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的;(四)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五)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六)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53 文化和旅游部门 负责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跨区域执法协作和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受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协调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专项执法活动;研究拟订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法律法规明确由省级承办的执法事项。 对领队委托他人代为提供领队服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 2016.12.12) 第59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领队委托他人代为提供领队服务,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35条第二款:领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提供领队服务。
省、市(州)、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4.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732号 2020.12.11)第66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二)未及时公告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情况的;(三)未及时处理旅游者投诉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的;(四)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五)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六)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54 文化和旅游部门 负责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跨区域执法协作和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受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协调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专项执法活动;研究拟订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法律法规明确由省级承办的执法事项。 对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接待服务能力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 2016.12.12)第60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力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38条 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其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应当符合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和接待服务能力的要求。
省、市(州)、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4.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732号 2020.12.11)第66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二)未及时公告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情况的;(三)未及时处理旅游者投诉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的;(四)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五)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六)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55 文化和旅游部门 负责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跨区域执法协作和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受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协调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专项执法活动;研究拟订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法律法规明确由省级承办的执法事项。 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 2016.12.12)
 第61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或者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39条第二款:同一旅游团队中,旅行社不得由于下列因素,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的合同事项:(一)旅游者拒绝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的;(二)旅游者存在的年龄或者职业上的差异。但旅行社提供了与其他旅游者相比更多的服务,或者旅游者主动要求的除外。
省、市(州)、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4.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732号 2020.12.11)第66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二)未及时公告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情况的;(三)未及时处理旅游者投诉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的;(四)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五)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六)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56 文化和旅游部门 负责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跨区域执法协作和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受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协调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专项执法活动;研究拟订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法律法规明确由省级承办的执法事项。 对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 2016.12.12) 第62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第40条第二款 旅行社对接待旅游者的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将旅游目的地接受委托的旅行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告知旅游者。
2.《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 2017.3.1)第36条 旅行社需要对旅游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并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确定接待旅游者的各项服务安排及其标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55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四)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省、市(州)、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4.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732号 2020.12.11)第66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二)未及时公告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情况的;(三)未及时处理旅游者投诉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的;(四)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五)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六)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57 文化和旅游部门 负责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跨区域执法协作和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受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协调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专项执法活动;研究拟订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法律法规明确由省级承办的执法事项。 对旅行社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 2016.12.12)
 第65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的规定,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50条:旅行社应当妥善保存《条例》规定的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以备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查。 
  前款所称的合同及文件、资料的保存期,应当不少于两年。
   旅行社不得向其他经营者或者个人,泄露旅游者因签订旅游合同提供的个人信息;超过保存期限的旅游者个人信息资料,应当妥善销毁。
省、市(州)、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4.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732号 2020.12.11)第66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二)未及时公告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情况的;(三)未及时处理旅游者投诉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的;(四)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五)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六)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58 文化和旅游部门 负责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跨区域执法协作和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受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协调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专项执法活动;研究拟订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法律法规明确由省级承办的执法事项。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 2017.10.7)第20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省、市(州)、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4.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公务员法》(主席令第20号 2018.12.29)第59条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四)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五)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对批评、申诉、控告、检举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七)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八)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九)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十)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二)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三)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四)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
   (十五)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
  (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八)违纪违法的其他行为。
59 文化和旅游部门 负责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跨区域执法协作和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受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协调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专项执法活动;研究拟订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法律法规明确由省级承办的执法事项。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 2017.10.7) 第23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省、市(州)、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4.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公务员法》(主席令第20号 2018.12.29)第59条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四)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五)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对批评、申诉、控告、检举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七)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八)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九)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十)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二)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三)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四)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
   (十五)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
  (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八)违纪违法的其他行为。
60 文化和旅游部门 负责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跨区域执法协作和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受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协调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专项执法活动;研究拟订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法律法规明确由省级承办的执法事项。 对导游在执业过程中未携带电子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未开启导游执业相关应用软件且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导游管理办法》 (国家旅游局令第44号 2018.1.1) 第32条第一款第(二)项 导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20条第一款 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应当携带电子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并开启导游执业相关应用软件。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 2017.10.7) 第21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省、市(州)、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4.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导游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44号 2018.1.1)第38条 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导游执业许可、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61 文化和旅游部门 负责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跨区域执法协作和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受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协调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专项执法活动;研究拟订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法律法规明确由省级承办的执法事项。 对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导游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44号 2018.1.1)第32条第一款第(四)项:导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23条第(一)项:导游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主席令第16号 2018.10.26)第101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省、市(州)、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4.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导游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44号 2018.1.1)第38条 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导游执业许可、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62 文化和旅游部门 负责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跨区域执法协作和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受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协调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专项执法活动;研究拟订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法律法规明确由省级承办的执法事项。 对导游在执业过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拒绝履行旅游合同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导游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44号 2018.1.1)第32条第一款第(五)项:导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
   第23条第(二)项:导游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二)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拒绝履行旅游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主席令第16号 2018.10.26)第100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二)拒绝履行合同的;(三)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省、市(州)、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4.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导游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44号 2018.1.1)第38条 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导游执业许可、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63 文化和旅游部门 负责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跨区域执法协作和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受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协调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专项执法活动;研究拟订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法律法规明确由省级承办的执法事项。 对导游在执业过程中擅自安排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导游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44号 2018.1.1)第32条第一款第(六)项 导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23条第(三)项至第(六)项 导游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三)擅自安排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四)以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情况等方式,诱骗旅游者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参加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五)以殴打、弃置、限制活动自由、恐吓、侮辱、咒骂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等消费项目;(六)获取购物场所、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相关经营者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名义给予的不正当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主席令第16号 2018.10.26)第98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省、市(州)、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4.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导游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44号 2018.1.1)第38条 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导游执业许可、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64 文化和旅游部门 负责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跨区域执法协作和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受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协调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专项执法活动;研究拟订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法律法规明确由省级承办的执法事项。 对导游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导游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44号 2018.1.1) 第33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游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的;(二)未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的;(三)未更换导游身份标识的;(四)不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五)未按规定参加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的;(六)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旅游主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七)在导游服务星级评价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省、市(州)、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4.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导游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44号 2018.1.1)第38条 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导游执业许可、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65 文化和旅游部门 负责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跨区域执法协作和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受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协调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专项执法活动;研究拟订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法律法规明确由省级承办的执法事项。 对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导游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44号 2018.1.1) 第33条第(一)项和第(七)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导游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的;(七)在导游服务星级评价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有前款第(一)项和第(七)项规定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省、市(州)、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4.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导游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44号 2018.1.1)第38条 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导游执业许可、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66 文化和旅游部门 负责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跨区域执法协作和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受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协调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专项执法活动;研究拟订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法律法规明确由省级承办的执法事项。 对导游执业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导游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44号 2018.1.1)第34条第一款 导游执业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导游执业许可。 省、市(州)、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4.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导游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44号 2018.1.1)第38条 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导游执业许可、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67 文化和旅游部门 负责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跨区域执法协作和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受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协调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专项执法活动;研究拟订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法律法规明确由省级承办的执法事项。 对导游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导游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44号 2018.1.1) 第34条第二款 导游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除依法撤销相关证件外,可以由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导游执业许可。 省、市(州)、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4.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导游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44号 2018.1.1)第38条 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导游执业许可、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68 文化和旅游部门 负责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跨区域执法协作和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受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协调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专项执法活动;研究拟订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法律法规明确由省级承办的执法事项。 对导游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导游执业许可,或者擅自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导游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44号 2018.1.1) 第35条 导游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导游执业许可,或者擅自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省、市(州)、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4.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导游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44号 2018.1.1)第38条 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导游执业许可、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69 文化和旅游部门 负责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跨区域执法协作和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受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协调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专项执法活动;研究拟订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法律法规明确由省级承办的执法事项。 对旅行社不按要求报备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或者备案的领队不具备领队条件且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导游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44号 2018.1.1) 第36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旅行社不按要求报备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或者备案的领队不具备领队条件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删除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中不具备领队条件的领队信息;拒不改正的,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25条第二款旅行社应当按要求将本单位具备领队条件的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报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省、市(州)、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4.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导游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44号 2018.1.1)第38条 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导游执业许可、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70 文化和旅游部门 负责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跨区域执法协作和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受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协调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专项执法活动;研究拟订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法律法规明确由省级承办的执法事项。 对旅游行业组织、旅行社为导游证申请人申请取得导游证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导游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44号 2018.1.1) 第36条第二款 旅游行业组织、旅行社为导游证申请人申请取得导游证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省、市(州)、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4.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导游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44号 2018.1.1)第38条 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导游执业许可、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71 文化和旅游部门 负责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跨区域执法协作和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受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协调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专项执法活动;研究拟订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法律法规明确由省级承办的执法事项。 对组团社入境旅游业绩下降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676号 2017.3.1) 第25条 组团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一)入境旅游业绩下降的;(二)因自身原因,在1年内未能正常开展出国旅游业务的;(三)因出国旅游服务质量问题被投诉并经查实的;(四)有逃汇、非法套汇行为的;(五)以旅游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送他人出境的;(六)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认定的影响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秩序的其他行为。 省、市(州)、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4.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公务员法》(主席令第20号 2018.12.29)第59条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四)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五)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对批评、申诉、控告、检举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七)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八)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九)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十)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二)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三)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四)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
   (十五)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
  (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八)违纪违法的其他行为。
72 文化和旅游部门 负责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跨区域执法协作和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受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协调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专项执法活动;研究拟订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法律法规明确由省级承办的执法事项。 对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676号 2017.3.1)第29条 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组团社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旅游团队领队可以暂扣直至吊销其导游证;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14条第二款 组团社应当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
  第18条 旅游团队领队在带领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组团社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
省、市(州)、县级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4.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公务员法》(主席令第20号 2018.12.29)第59条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四)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五)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对批评、申诉、控告、检举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七)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八)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九)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十)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二)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三)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四)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
   (十五)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
  (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八)违纪违法的其他行为。
73 文化和旅游部门 负责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跨区域执法协作和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受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协调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专项执法活动;研究拟订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法律法规明确由省级承办的执法事项。 对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676号 2017.3.1) 第30条: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由旅游行政部门对组团社处组织该旅游团队所收取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暂扣其导游证;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组团社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吊销其导游证。
   第16条:组团社及其旅游团队领队应当要求境外接待社按照约定的团队活动计划安排旅游活动,并要求其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
   境外接待社违反组团社及其旅游团队领队根据前款规定提出的要求时,组团社及其旅游团队领队应当予以制止。
省、市(州)、县级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4.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公务员法》(主席令第20号 2018.12.29)第59条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四)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五)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对批评、申诉、控告、检举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七)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八)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九)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十)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二)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三)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四)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
   (十五)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
  (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八)违纪违法的其他行为。
74 文化和旅游部门 负责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跨区域执法协作和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受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协调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专项执法活动;研究拟订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法律法规明确由省级承办的执法事项。 对旅游团队领队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676号 2017.3.1) 第31条 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并处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其导游证。
  第20条 旅游团队领队不得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不得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及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
省、市(州)、县级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4.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公务员法》(主席令第20号 2018.12.29)第59条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四)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五)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对批评、申诉、控告、检举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七)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八)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九)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十)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二)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三)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四)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
   (十五)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
  (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八)违纪违法的其他行为。
75 文化和旅游部门 负责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跨区域执法协作和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受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协调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专项执法活动;研究拟订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法律法规明确由省级承办的执法事项。 对旅行社未制止履行辅助人的非法、不安全服务行为,或者未更换履行辅助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41号 2016.9.27)第34条 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制止履行辅助人的非法、不安全服务行为,或者未更换履行辅助人的,由旅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11条第二款 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发现履行辅助人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予以制止或者更换。
省、市(州)、县级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4.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公务员法》(主席令第20号 2018.12.29)第59条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四)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五)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对批评、申诉、控告、检举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七)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八)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九)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十)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二)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三)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四)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
   (十五)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
  (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八)违纪违法的其他行为。
76 文化和旅游部门 负责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跨区域执法协作和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受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协调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专项执法活动;研究拟订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法律法规明确由省级承办的执法事项。 对旅行社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41号 2016.9.27) 第35条: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的,由旅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12条: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应当制作安全信息卡。
   安全信息卡应当包括旅游者姓名、出境证件号码和国籍,以及紧急情况下的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使用中文和目的地官方语言(或者英文)填写。
   旅行社应当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随身携带,并告知其自行填写血型、过敏药物和重大疾病等信息。
省、市(州)、县级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4.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公务员法》(主席令第20号 2018.12.29)第59条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四)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五)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对批评、申诉、控告、检举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七)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八)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九)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十)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二)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三)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四)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
   (十五)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
  (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八)违纪违法的其他行为。
77 文化和旅游部门 负责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跨区域执法协作和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受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协调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专项执法活动;研究拟订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法律法规明确由省级承办的执法事项。 对旅行社未根据风险级别采取相应措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41号 2016.9.27) 第36条 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不采取相应措施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18条 风险提示发布后,旅行社应当根据风险级别采取下列措施:(一)四级风险的,加强对旅游者的提示;(二)三级风险的,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三)二级风险的,停止组团或者带团前往风险区域;已在风险区域的,调整或者中止行程;(四)一级风险的,停止组团或者带团前往风险区域,组织已在风险区域的旅游者撤离。
   其他旅游经营者应当根据风险提示的级别,加强对旅游者的风险提示,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妥善安置旅游者,并根据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暂停或者关闭易受风险危害的旅游项目或者场所。
省、市(州)、县级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4.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公务员法》(主席令第20号 2018.12.29)第59条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四)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五)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对批评、申诉、控告、检举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七)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八)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九)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十)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二)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三)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四)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
   (十五)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
  (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八)违纪违法的其他行为。
78 文化和旅游部门 负责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跨区域执法协作和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受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协调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专项执法活动;研究拟订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法律法规明确由省级承办的执法事项。 对未被指定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业务,或者旅行社及从业人员违反《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 (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令第43号 2017.4.13)第16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被指定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业务,或者旅行社及从业人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根据《旅游法》和《旅行社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省、市(州)、县级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4.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公务员法》(主席令第20号 2018.12.29)第59条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四)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五)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对批评、申诉、控告、检举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七)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八)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九)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十)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二)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三)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四)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
   (十五)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
  (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八)违纪违法的其他行为。
79 文化和旅游部门 负责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跨区域执法协作和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受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协调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专项执法活动;研究拟订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法律法规明确由省级承办的执法事项。 对在线旅游经营者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4号 2020.10.1)第31条 在线旅游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八条有关规定处理。
   第8条第一款:在线旅游经营者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三号,2016.6.1)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省、市(州)、县级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4.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公务员法》(主席令第20号 2018.12.29)第59条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四)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五)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对批评、申诉、控告、检举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七)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八)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九)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十)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二)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三)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四)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
   (十五)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
  (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八)违纪违法的其他行为。
80 文化和旅游部门 负责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跨区域执法协作和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受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协调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专项执法活动;研究拟订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法律法规明确由省级承办的执法事项。 对平台经营者不依法履行核验、登记义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4号 2020.10.1)第33条 平台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理:(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依法履行核验、登记义务的;(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不依法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处置措施或者未报告的;(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不依法履行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
  第11条第一款 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质量标准等级、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真实性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
   第19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服务情况、旅游合同履行情况以及投诉处理情况等产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依法进行记录、保存,进行动态管理。
  第22条 平台经营者发现以下情况,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并依法及时向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报告:(一)提供的旅游产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二)经营服务过程中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的;(三)平台内经营者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四)出现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产品或者服务的;(五)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80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核验、登记义务的;(二)不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的;(三)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省、市(州)、县级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4.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公务员法》(主席令第20号 2018.12.29)第59条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四)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五)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对批评、申诉、控告、检举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七)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八)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九)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十)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二)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三)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四)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
   (十五)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
  (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八)违纪违法的其他行为。
81 文化和旅游部门 负责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跨区域执法协作和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受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协调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专项执法活动;研究拟订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法律法规明确由省级承办的执法事项。 对在线旅游经营者未取得质量标准、信用等级使用相关称谓和标识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4号 2020.10.1)第34条 在线旅游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有关规定,未取得质量标准、信用等级使用相关称谓和标识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12条第一款: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服务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未取得质量标准、信用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称谓和标识。平台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
省、市(州)、县级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4.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公务员法》(主席令第20号 2018.12.29)第59条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四)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五)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对批评、申诉、控告、检举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七)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八)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九)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十)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二)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三)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四)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
   (十五)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
  (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八)违纪违法的其他行为。
82 文化和旅游部门 负责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跨区域执法协作和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受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协调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专项执法活动;研究拟订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法律法规明确由省级承办的执法事项。 对在线旅游经营者未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包价旅游合同有关信息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4号 2020.10.1)第35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未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包价旅游合同有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16条 在线旅游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包价旅游服务的,应当依法与旅游者签订合同,并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合同有关信息。
省、市(州)、县级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4.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公务员法》(主席令第20号 2018.12.29)第59条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四)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五)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对批评、申诉、控告、检举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七)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八)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九)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十)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二)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三)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四)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
   (十五)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
  (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八)违纪违法的其他行为。
83 文化和旅游部门 负责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跨区域执法协作和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受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协调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专项执法活动;研究拟订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法律法规明确由省级承办的执法事项。 对在线旅游经营者为以不合理低价组织的旅游活动提供交易机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4号 2020.10.1)第36条 在线旅游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为以不合理低价组织的旅游活动提供交易机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18条 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协助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不合理低价游进行管理,不得为其提供交易机会。
省、市(州)、县级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4.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公务员法》(主席令第20号 2018.12.29)第59条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四)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五)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对批评、申诉、控告、检举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七)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八)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九)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十)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二)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三)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四)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
   (十五)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
  (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八)违纪违法的其他行为。
84 文化和旅游部门 负责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跨区域执法协作和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受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协调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专项执法活动;研究拟订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法律法规明确由省级承办的执法事项。 对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主席令第81号 2017.11.5) 第68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二)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三)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省、市(州)、县级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4.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主席令第81号 2017.11.5)
  第69条 历史文化名城的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等遭到严重破坏的,由国务院撤销其历史文化名城称号;历史文化城镇、街道、村庄的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等遭到严重破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撤销其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称号;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76条 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收藏单位、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其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文物行政部门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工作人员借用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
(三)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
(四)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五)贪污、挪用文物保护经费的。
前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从业资格的人员,自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从业资格之日起十年内不得担任文物管理人员或者从事文物经营活动。
  第77条 有本法第66条、第68条、第70条、第71条、第74条、第75条规定所列行为之一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5 文化和旅游部门 负责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跨区域执法协作和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受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协调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专项执法活动;研究拟订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法律法规明确由省级承办的执法事项。 对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主席令第81号 2017.11.5) 第71条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文物商店、拍卖企业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省、市(州)、县级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4.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主席令第81号 2017.11.5)
  第69条 历史文化名城的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等遭到严重破坏的,由国务院撤销其历史文化名城称号;历史文化城镇、街道、村庄的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等遭到严重破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撤销其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称号;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76条 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收藏单位、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其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文物行政部门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工作人员借用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
(三)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
(四)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五)贪污、挪用文物保护经费的。
前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从业资格的人员,自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从业资格之日起十年内不得担任文物管理人员或者从事文物经营活动。
  第77条 有本法第66条、第68条、第70条、第71条、第74条、第75条规定所列行为之一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6 文化和旅游部门 负责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跨区域执法协作和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受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协调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专项执法活动;研究拟订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法律法规明确由省级承办的执法事项。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52号 2022.3.29) 第27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省、市(州)、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4.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52号 2022.3.29)第25条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违法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87 文化和旅游部门 负责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跨区域执法协作和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受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协调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专项执法活动;研究拟订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法律法规明确由省级承办的执法事项。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52号 2022.3.29)第29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省、市(州)、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4.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 752号 2022.3.29)第25条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违法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88 文化和旅游部门 负责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跨区域执法协作和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受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协调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专项执法活动;研究拟订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法律法规明确由省级承办的执法事项。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52号 2022.3.29)第30条 第一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14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省、市(州)、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4.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52号 2022.3.29)第25条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违法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89 文化和旅游部门 负责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跨区域执法协作和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受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协调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专项执法活动;研究拟订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法律法规明确由省级承办的执法事项。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52号 2022.3.29) 第31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省、市(州)、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4.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52号 2022.3.29)第25条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违法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90 文化和旅游部门 负责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跨区域执法协作和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受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协调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专项执法活动;研究拟订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法律法规明确由省级承办的执法事项。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752号 2022.3.29)第32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省、市(州)、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4.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52号 2022.3.29)第25条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违法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91 文化和旅游部门 负责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跨区域执法协作和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受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协调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专项执法活动;研究拟订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法律法规明确由省级承办的执法事项。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等行为,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52号 2022.3.29) 第33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二)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三)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四)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五)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省、市(州)、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4.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52号 2022.3.29)第25条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违法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92 文化和旅游部门 负责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跨区域执法协作和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受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协调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专项执法活动;研究拟订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法律法规明确由省级承办的执法事项。 对娱乐场所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2号 2020.11.29修订) 第43条 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14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陪侍;(五)赌博;(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省、市(州)、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4.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2号 2020.11.29修订)第56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
(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93 文化和旅游部门 负责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跨区域执法协作和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受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协调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专项执法活动;研究拟订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法律法规明确由省级承办的执法事项。 对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2号 2020.11.29修订) 第46条: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省、市(州)、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4.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2号 2020.11.29修订)第56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
(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94 文化和旅游部门 负责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跨区域执法协作和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受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协调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专项执法活动;研究拟订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法律法规明确由省级承办的执法事项。 对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2号 2020.11.29修订)第48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第13条 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含有下列内容:(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五)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六)宣扬淫秽、赌博、暴力以及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七)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省、市(州)、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4.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2号 2020.11.29修订)第56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
(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95 文化和旅游部门 负责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跨区域执法协作和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受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协调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专项执法活动;研究拟订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法律法规明确由省级承办的执法事项。 对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2号 2020.11.29修订)第49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省、市(州)、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4.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2号 2020.11.29修订)第56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
(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96 文化和旅游部门 负责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跨区域执法协作和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受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协调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专项执法活动;研究拟订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法律法规明确由省级承办的执法事项。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报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2号 2020.11.29修订)第50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省、市(州)、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4.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2号 2020.11.29修订)》第56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
(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97 文化和旅游部门 负责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跨区域执法协作和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受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协调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专项执法活动;研究拟订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法律法规明确由省级承办的执法事项。 对娱乐场所未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2号 2020.11.29修订)第51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省、市(州)、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4.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2号 2020.11.29修订)第56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
(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98 文化和旅游部门 负责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跨区域执法协作和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受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协调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专项执法活动;研究拟订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法律法规明确由省级承办的执法事项。 对娱乐场所因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2号 2020.11.29修订) 第53条第三款: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省、市(州)、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4.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2号 2020.11.29修订)第56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
(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99 文化和旅游部门 负责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跨区域执法协作和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受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协调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专项执法活动;研究拟订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法律法规明确由省级承办的执法事项。 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和旅游部令第10号 2022.5.13) 第30条 游艺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 第21条: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不得设置未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二)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应当报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三)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48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省、市(州)、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4.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2号 2020.11.29修订)第56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
(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100 文化和旅游部门 负责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跨区域执法协作和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受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协调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专项执法活动;研究拟订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法律法规明确由省级承办的执法事项。 对娱乐场所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和旅游部令第10号 2022.5.13) 第31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22条:娱乐场所不得为未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娱乐场所招用外国人从事演出活动的,应当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省、市(州)、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4.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2号 2020.11.29修订)第56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
(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101 文化和旅游部门 负责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跨区域执法协作和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受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协调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专项执法活动;研究拟订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法律法规明确由省级承办的执法事项。 对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未注明“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和旅游部令第10号 2022.5.13) 第33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第24条 娱乐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举报电话。 省、市(州)、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4.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2号 2020.11.29修订) 第56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
(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102 文化和旅游部门 负责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跨区域执法协作和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受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协调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专项执法活动;研究拟订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法律法规明确由省级承办的执法事项。 对娱乐场所不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和旅游部令第10号 2022.5.13) 第34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25条 娱乐场所应当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 省、市(州)、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4.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2号 2020.11.29修订)第56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
(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103 文化和旅游部门 负责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跨区域执法协作和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受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协调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专项执法活动;研究拟订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法律法规明确由省级承办的执法事项。 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2号 2020.12.11修订)第43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第6条 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10条:外国投资者可以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不得设立文艺表演团体。
   外商投资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外商投资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11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以及由内地方控股的文艺表演团体;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可以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
   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大陆投资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不得设立文艺表演团体。
   依照本条规定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依照本条规定设立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依照本条规定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还应当遵守我国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12条 文艺表演团体、个体演员可以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也可以参加营业性组台演出。
   营业性组台演出应当由演出经纪机构举办;但是,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可以在本单位经营的场所内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
   演出经纪机构可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行纪活动;个体演出经纪人只能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
  第14条 除演出经纪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举办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但是,文艺表演团体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可以邀请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
  第8条第一款 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省、市(州)、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4.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2号 2020.12.11修订)第55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4 文化和旅游部门 负责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跨区域执法协作和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受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协调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专项执法活动;研究拟订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法律法规明确由省级承办的执法事项。 对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2号 2020.11.29修订)第44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第13条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15条 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举办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举办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省、市(州)、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4.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2号 2020.11.29修订)第55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5 文化和旅游部门 负责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跨区域执法协作和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受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协调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专项执法活动;研究拟订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法律法规明确由省级承办的执法事项。 对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2号 2020.12.11修订) 第44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16条第三款 营业性演出需要变更申请材料所列事项的,应当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重新报批。
  第13条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15条 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举办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举办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省、市(州)、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4.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2号 2020.12.11修订)第55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6 文化和旅游部门 负责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跨区域执法协作和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受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协调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专项执法活动;研究拟订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法律法规明确由省级承办的执法事项。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2号 2020.12.11修订) 第44条第三款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省、市(州)、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4.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2号 2020.12.11修订)第55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7 文化和旅游部门 负责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跨区域执法协作和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受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协调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专项执法活动;研究拟订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法律法规明确由省级承办的执法事项。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2号 2020.11.29修订)第45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31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不得伪造、变造营业性演出门票或者倒卖伪造、变造的营业性演出门票。 省、市(州)、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4.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2号 2020.11.29修订)第55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8 文化和旅游部门 负责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跨区域执法协作和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受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协调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专项执法活动;研究拟订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法律法规明确由省级承办的执法事项。 对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2号 2020.12.11修订)第46条第一款 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25条 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五)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六)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九)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省、市(州)、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4.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2号 2020.12.11修订)第55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9 文化和旅游部门 负责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跨区域执法协作和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受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协调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专项执法活动;研究拟订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法律法规明确由省级承办的执法事项。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或者未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报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2号 2020.12.11修订) 第46条第二款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25条 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五)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六)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九)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26条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同时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省、市(州)、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4.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2号 2020.12.11修订)第55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0 文化和旅游部门 负责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跨区域执法协作和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受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协调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专项执法活动;研究拟订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法律法规明确由省级承办的执法事项。 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2号 2020.12.11修订)第47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一)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二)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三)以假唱欺骗观众的;(四)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观众有权在退场后依照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要求演出举办单位赔偿损失;演出举办单位可以依法向负有责任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追偿。
   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省、市(州)、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4.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2号 2020.12.11修订)第55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1 文化和旅游部门 负责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跨区域执法协作和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受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协调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专项执法活动;研究拟订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法律法规明确由省级承办的执法事项。 对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2号 2020.12.11修订)第48条第一款: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省、市(州)、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4.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2号 2020.12.11修订)第55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2 文化和旅游部门 负责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跨区域执法协作和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受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协调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专项执法活动;研究拟订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法律法规明确由省级承办的执法事项。 对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2号 2020.12.11修订) 第49条第一款: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违法行为人的名称或者姓名,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省、市(州)、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4.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2号 2020.12.11修订)第55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3 文化和旅游部门 负责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跨区域执法协作和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受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协调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专项执法活动;研究拟订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法律法规明确由省级承办的执法事项。 对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2号 2020.12.11修订)第50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8条第一款: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省、市(州)、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4.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2号 2020.12.11修订)第55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4 文化和旅游部门 负责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跨区域执法协作和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受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协调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专项执法活动;研究拟订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法律法规明确由省级承办的执法事项。 对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2号 2020.12.11修订)第50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7条第二款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8条第二款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
  第9条第二款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省、市(州)、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4.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2号 2020.12.11修订)第55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5 文化和旅游部门 负责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跨区域执法协作和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受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协调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专项执法活动;研究拟订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法律法规明确由省级承办的执法事项。 对演出举办单位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的或者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2号 2020.12.11修订)第51条第二款:演出举办单位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的或者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市(州)、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4.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2号 2020.12.11修订) 第55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6 文化和旅游部门 负责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跨区域执法协作和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受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协调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专项执法活动;研究拟订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法律法规明确由省级承办的执法事项。 对未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和旅游部令第9号 2022.4.27修订) 第41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未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15条: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持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向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文件。
   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当提交符合《条例》第二十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文件。
   对经批准的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演出活动,演出举办单位还应当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文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演出活动不得举行。
   《条例》第二十条所称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是指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营业性演出活动。
   《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所称演出场所合格证明,是指由演出举办单位组织有关承建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作出的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申请举办需要未成年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2号 2020.12.11修订) 第44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第16条 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二)演出时间、地点、场次;(三)节目及其视听资料。
   申请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还应当提交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
   营业性演出需要变更申请材料所列事项的,应当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重新报批。
  第20条 审批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核验演出举办单位的下列文件:(一)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三)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省、市(州)、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4.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2号 2020.12.11修订)第55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7 文化和旅游部门 负责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跨区域执法协作和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受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协调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专项执法活动;研究拟订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法律法规明确由省级承办的执法事项。 对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隐瞒近2年内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的记录,提交虚假书面声明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和旅游部令第9号 2022.4.27修订) 第42条 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隐瞒近2年内违反《条例》规定的记录,提交虚假书面声明的,由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省、市(州)、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4.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2号 2020.12.11修订)第55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8 文化和旅游部门 负责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跨区域执法协作和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受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协调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专项执法活动;研究拟订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法律法规明确由省级承办的执法事项。 对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和旅游部令第9号 2022.4.27修订) 第44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18条 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应当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2号 2020.12.11修订) 第43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市(州)、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4.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2号 2020.12.11修订)第55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9 文化和旅游部门 负责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跨区域执法协作和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受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协调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专项执法活动;研究拟订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法律法规明确由省级承办的执法事项。 对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57号 2017.12.15) 第45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19条 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需要在本场所内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应当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
   在上述场所举办驻场涉外演出,应当报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审批。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2号 2020.12.11修订) 第43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市(州)、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4.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2016.2.6)第55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0 文化和旅游部门 负责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跨区域执法协作和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受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协调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专项执法活动;研究拟订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法律法规明确由省级承办的执法事项。 对在演播厅外从事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57号 2017.12.15) 第47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在演播厅外从事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21条:在演播厅外从事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2号 2020.12.11修订)第43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市(州)、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4.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2016.2.6)第55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1 文化和旅游部门 负责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跨区域执法协作和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受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协调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专项执法活动;研究拟订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法律法规明确由省级承办的执法事项。 对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57号 2017.12.15) 第48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由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第22条 举办募捐义演,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参加募捐义演的演职人员不得获取演出报酬;演出举办单位或者演员应当将扣除成本后的演出收入捐赠给社会公益事业,不得从中获取利润。
   演出收入是指门票收入、捐赠款物、赞助收入等与演出活动相关的全部收入。演出成本是指演职员食、宿、交通费用和舞台灯光音响、服装道具、场地、宣传等费用。
   募捐义演结束后10日内,演出举办单位或者演员应当将演出收支结算报审批机关备案。
   举办其他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所述方式的公益性演出,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2号 2020.12.11修订) 第43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省、市(州)、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4.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2号 2020.12.11修订)第55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2 文化和旅游部门 负责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跨区域执法协作和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受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协调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专项执法活动;研究拟订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法律法规明确由省级承办的执法事项。 对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和旅游部令第9号 2022.4.27修订) 第49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23条 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办理演出申报手续;(二)安排演出节目内容;(三)安排演出场地并负责演出现场管理;(四)确定演出票价并负责演出活动的收支结算;(五)依法缴纳或者代扣代缴有关税费;(六)接受文化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七)其他依法需要承担的义务。 第24条 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举办单位应当负责统一办理外国或者港澳台文艺表演团体、个人的入出境手续,巡回演出的还要负责其全程联络和节目安排。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2号 2020.12.11修订)第45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31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不得伪造、变造营业性演出门票或者倒卖伪造、变造的营业性演出门票。
省、市(州)、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4.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2号 2020.12.11修订)第55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3 文化和旅游部门 负责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跨区域执法协作和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受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协调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专项执法活动;研究拟订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法律法规明确由省级承办的执法事项。 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和旅游部令第9号 2022.4.27修订) 第50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25条 营业性演出活动经批准后方可出售门票。
省、市(州)、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4.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2号 2020.12.11修订)第55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4 文化和旅游部门 负责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跨区域执法协作和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受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协调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专项执法活动;研究拟订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法律法规明确由省级承办的执法事项。 对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和旅游部令第9号 2022.4.27修订) 第51条第二款 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2号 2020.12.11修订) 第47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一)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二)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三)以假唱欺骗观众的;(四)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观众有权在退场后依照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要求演出举办单位赔偿损失;演出举办单位可以依法向负有责任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追偿。
   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省、市(州)、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4.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2号 2020.12.11修订)第55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5 文化和旅游部门 负责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跨区域执法协作和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受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协调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专项执法活动;研究拟订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法律法规明确由省级承办的执法事项。 对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和旅游部令第9号 2022.4.27修订) 第51条第一款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第26条 营业性演出不得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
   前款所称假唱、假演奏是指演员在演出过程中,使用事先录制好的歌曲、乐曲代替现场演唱、演奏的行为。
   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派专人对演唱、演奏行为进行监督,并作出记录备查。记录内容包括演员、乐队、曲目的名称和演唱、演奏过程的基本情况,并由演出举办单位负责人和监督人员签字确认。
省、市(州)、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4.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2号 2020.12.11修订)第55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6 文化和旅游部门 负责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跨区域执法协作和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受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协调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专项执法活动;研究拟订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法律法规明确由省级承办的执法事项。 对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检查营业性演出现场,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文化和旅游部令第9号 2022.4.27修订) 第52条 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检查营业性演出现场,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由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省、市(州)、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4.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2号 2020.12.11修订)第55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7 文化和旅游部门 负责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跨区域执法协作和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受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协调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专项执法活动;研究拟订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法律法规明确由省级承办的执法事项。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7号 2017.12.15) 第21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予以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经营活动的,依法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省、市(州)、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4.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公务员法》(主席令第20号 2018.12.29)第59条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四)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五)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对批评、申诉、控告、检举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七)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八)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九)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十)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二)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三)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四)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
   (十五)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
  (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八)违纪违法的其他行为。
128 文化和旅游部门 负责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跨区域执法协作和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受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协调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专项执法活动;研究拟订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法律法规明确由省级承办的执法事项。 对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2019.3.24)第27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省、市(州)、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4.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 2019.3.24)第25条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违法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129 文化和旅游部门 拟订全省文化市场和旅游市场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督及管理工作;负责全省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拟订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等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服务质量的监管工作;指导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服务质量提升工作;负责全省星级饭店的申报、评审工作;负责全省旅游经济运行监测、假日旅游市场、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省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工作;指导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行业协会工作。 拟入境进行营业性演出的外国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出具工作证明 行政确认 《外国人入境完成短期工作任务的相关办理程序(试行)》(人社部发〔2014〕78号 2014.11.6)第5条 第二点拟入境进行营业性演出的外国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在境内停留时间不超过90日的,文化主管部门为其出具工作证明。 省文化和旅游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确认,并出具工作证明。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2016.2.6)第55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0 文化和旅游部门 拟订全省文化产业、旅游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促进全省文化产业相关门类和旅游产业及新型业态发展工作;推动全省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工作;促进全省文化、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指导全省文化和旅游产业园区、基地建设工作;拟订全省工艺美术行业发展规划、技术标准;指导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抢救和发展工作;拟订全省动漫、游戏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动漫企业认定 行政确认 《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 2008.12.18)第8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与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行政区域动漫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省级认定机构),根据本办法开展下列工作:(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漫企业及其动漫产品的认定初审工作;(二)负责向本行政区域内通过认定的动漫企业颁发“动漫企业证书”;(三)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已认定的动漫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和年审;(四)受理、核实并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举报,必要时向办公室报告;(五)办公室委托的其他工作。 省文化和旅游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确认,并予以公示。 《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 2008.12.18)第24条 参与动漫企业认定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的认定工作负有诚信以及合规义务,并对申报认定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违反动漫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依法追究责任。
131 文化和旅游部门 拟订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组织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传承人、保护传承场所的评审、申报等工作;指导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确认和建立名录工作;指导全省民族民间文化的传承、普及、宣传等工作。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组织推荐评审认定 行政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主席令第42号 2011.2.25)第19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推荐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第二十二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推荐或者建议列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初评和审议。”第二十四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省、市(州)、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推荐评审认定,并对结果予以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主席令第42号 2011.2.25)第38条 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132 文化和旅游部门 拟订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组织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传承人、保护传承场所的评审、申报等工作;指导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确认和建立名录工作;指导全省民族民间文化的传承、普及、宣传等工作。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组织推荐评审认定 行政确认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主席令第42号 2011.2.25)第29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
2.《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文化和旅游部令第3号 2019.11.29)第10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或者推荐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 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当组织审核,提出推荐人选和审核意见,连同申报材料和审核意见一并报送文化和旅游部。
省、市(州)、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推荐评审认定,并对结果予以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主席令第42号 2011.2.25)第38条 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133 文化和旅游部门 拟订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组织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传承人、保护传承场所的评审、申报等工作;指导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确认和建立名录工作;指导全省民族民间文化的传承、普及、宣传等工作。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的组织推荐评审认定 行政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主席令第42号 2011.2.25)第37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特殊优势,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应当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保护属于该项目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单位予以扶持。单位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  省文化和旅游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推荐评审认定,并对结果予以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主席令第42号 2011.2.25)第38条 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第39条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时侵犯调查对象风俗习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处分。第40条违反本法规定,破坏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34 文化和旅游部门 拟订全省文化产业、旅游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促进全省文化产业相关门类和旅游产业及新型业态发展工作;推动全省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工作;促进全省文化、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指导全省文化和旅游产业园区、基地建设工作;拟订全省工艺美术行业发展规划、技术标准;指导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抢救和发展工作;拟订全省动漫、游戏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单位)命名 行政确认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办产发〔2014〕13号 2014.4.16)第25条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和配套政策,开展省(区、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命名和建设工作。 省文化和旅游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推荐评审认定,并对结果予以公示。 《公务员法》(主席令第20号 2018.12.29)第59条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四)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八)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十)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135 文化和旅游部门 拟订全省文化市场和旅游市场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督及管理工作;负责全省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拟订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等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服务质量的监管工作;指导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服务质量提升工作;负责全省星级饭店的申报、评审工作;负责全省旅游经济运行监测、假日旅游市场、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省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工作;指导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行业协会工作。 出境游名单审核 行政确认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676号2017.3.1)第7条 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统一印制《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以下简称《名单表》),在下达本年度出国旅游人数安排时编号发放给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核发给组团社。组团社应当按照核定的出国旅游人数安排组织出国旅游团队,填写《名单表》。旅游者及领队首次出境或者再次出境,均应当填写在《名单表》中,经审核后的《名单表》不得增添人员。 省文化和旅游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 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收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 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做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 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审核,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公务员法》(主席令第20号 2018.12.29)第59条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四)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八)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十)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136 文化和旅游部门 拟订全省文化市场和旅游市场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督及管理工作;负责全省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拟订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等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服务质量的监管工作;指导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服务质量提升工作;负责全省星级饭店的申报、评审工作;负责全省旅游经济运行监测、假日旅游市场、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省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工作;指导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行业协会工作。 降低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资格确认 行政确认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 2020.11.29)第17条 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旅行社可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减少其质量保证金。 省文化和旅游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 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收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 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做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 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主席令第16号 2018.10.26)第109条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 2017.3.1)第66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二)未及时公告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情况的;(三)未及时处理旅游者投诉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的;(四)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五)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六)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137 文化和旅游部门 拟订全省文化市场和旅游市场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督及管理工作;负责全省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拟订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等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服务质量的监管工作;指导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服务质量提升工作;负责全省星级饭店的申报、评审工作;负责全省旅游经济运行监测、假日旅游市场、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省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工作;指导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行业协会工作。 入境团队旅游邀请函 行政确认 《关于被授权旅游单位办理邀请外国人来华旅游手续的暂行管理办法》(外发〔2016〕6号)各省(区、市)旅游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局负责为本省(区、市)旅行社组织的外国来华旅游团组审发团体签证用“旅游邀请函”。 省文化和旅游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 规范完善认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 依法依规实施行政权力,做出的认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 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申请人从事行政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认定,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公务员法》(主席令第20号 2018.12.29)第59条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四)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八)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十)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138 文化和旅游部门 拟订全省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政策及公共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公共文化服务和旅游公共服务的指导、协调及推动工作;拟订全省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全省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指导全省图书馆、文化馆事业和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工作;指导全省公共数字文化和古籍保护工作。 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行政奖励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 2003.6.26)第8条 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省、市(州)、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方案,明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容。
2.依法依规开展评比活动,做出表彰奖励决定。
3.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奖励决定。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 2003.6.26)第32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的各项收入或者有条件维护而不履行维护义务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9 文化和旅游部门 拟订全省文化市场和旅游市场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督及管理工作;负责全省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拟订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等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服务质量的监管工作;指导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服务质量提升工作;负责全省星级饭店的申报、评审工作;负责全省旅游经济运行监测、假日旅游市场、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省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工作;指导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行业协会工作。 对作出突出贡献的营业性演出社会义务监督员的表彰 行政奖励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 2016.2.6)第35条 第三款第一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义务监督员应当给予表彰;公众举报经调查核实的,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省、市(州)、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方案,明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容。
2.依法依规开展评比活动,做出表彰奖励决定。
3.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奖励决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2016.2.6)第55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0 文化和旅游部门 拟订全省文化市场和旅游市场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督及管理工作;负责全省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拟订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等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服务质量的监管工作;指导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服务质量提升工作;负责全省星级饭店的申报、评审工作;负责全省旅游经济运行监测、假日旅游市场、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省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工作;指导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行业协会工作。 对营业性演出举报人的奖励 行政奖励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 2016.2.6)第35条 第三款第二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义务监督员应当给予表彰;公众举报经调查核实的,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省、市(州)、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方案,明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容。
2.依法依规开展评比活动,做出表彰奖励决定。
3.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奖励决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2016.2.6)第55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1 文化和旅游部门 拟订全省音乐、舞蹈、戏曲、戏剧等文艺事业发展规划和扶持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省直艺术表演团体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和代表省级水准及民族特色的文艺院团;推动全省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的发展;指导、协调全省性艺术展演及重大文艺活动。 对在农村、工矿企业进行演出以及为少年儿童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演出表现突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的表彰 行政奖励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 2016.2.6)第41条 第一款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在农村、工矿企业进行演出以及为少年儿童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演出表现突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应当给予表彰,并采取多种形式予以宣传。 省文化和旅游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方案,明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容。
2.依法依规开展评比活动,做出表彰奖励决定。
3.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奖励决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2016.2.6)第55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2 文化和旅游部门 拟订全省文化市场和旅游市场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督及管理工作;负责全省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拟订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等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服务质量的监管工作;指导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服务质量提升工作;负责全省星级饭店的申报、评审工作;负责全省旅游经济运行监测、假日旅游市场、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省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工作;指导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行业协会工作。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监管 其他行政权力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 2020.11.29)第1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一)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二)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 省文化和旅游部门
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监管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 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监管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3. 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主席令第16号 2018.10.26)第109条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2017年3月1日)第66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二)未及时公告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情况的;(三)未及时处理旅游者投诉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的;(四)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五)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六)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143 文化和旅游部门 拟订全省文化和旅游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指导和推进区域性重大文化、旅游项目建设;参与有关省内重大综合性规划的研究、编制和指导实施工作;指导全省重点及基层文化和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认定 其他行政权力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24号 2005.8.5)
第6条 各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设立省级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委员会,并报全国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委员会备案。省级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委员会根据全国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委员会的委托,负责本辖区内的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7条 各省级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委员会负责本地区丙级资质单位的认定和复核;负责向全国旅游规划设计资质等级认定委员会推荐本地区符合条件的甲级和乙级资质单位,并协助全国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委员会对本地区甲级和乙级资质单位进行成果评价。
第8条 申请甲级、乙级资质的旅游规划设计单位,须向所在地省级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由该委员会初审通过后,向全国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委员会推荐申报。丙级资质旅游规划设计单位由省级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认定委员会直接认定,并报全国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委员会备案。
省文化和旅游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 规范完善认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 依法依规实施行政权力,做出的认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 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申请人从事行政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认定,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公务员法》(主席令第20号 2018.12.29)第59条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四)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八)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十)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61条 公务员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144 文化和旅游部门 负责全省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规划、开发和保护工作;指导、推进全域旅游;指导全省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线路的规划和乡村旅游、休闲度假旅游、生态旅游发展工作;指导全省文化和旅游产品创新及开发体系建设工作;指导全省文化公园建设工作;负责全省红色旅游相关工作。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 其他行政权力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旅办发〔2012〕第166号 2012.4.16)第6条 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设立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授权并督导省级及以下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开展评定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设立本地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按照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省、市(州)、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 规范完善评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 依法依规实施行政权力,做出的评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 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申请单位从事行政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4. 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评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 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公务员法》(主席令第20号 2018.12.29)第59条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四)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八)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十)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145 文化和旅游部门 拟订全省文化和旅游方针政策,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省政府规章草案及规范性文件,协调重要政策调研工作;负责全省文化和旅游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工作;负责全省文化和旅游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文化和旅游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申办 公共服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2016.2.6)《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1998.10.25) 省、市(州)、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 规范完善前置审核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 依法依规实施前置审核,做出的准予成立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 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申请单位和个人从事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审核,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4. 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前置审核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2016.2.6)第34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1998.10.25)第29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46 文化和旅游部门 负责全省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规划、开发和保护工作;指导、推进全域旅游;指导全省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线路的规划和乡村旅游、休闲度假旅游、生态旅游发展工作;指导全省文化和旅游产品创新及开发体系建设工作;指导全省文化公园建设工作;负责全省红色旅游相关工作。 三星级以下(含三星级)省级乡村旅游点评定 公共服务 《青海省乡村旅游点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青海省地方标准DB63/T640-2007)。三星级以下(含三星级)省级乡村旅游点评定。        市州、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 规范完善前置审核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 依法依规实施前置审核,做出的准予成立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 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申请单位和个人从事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审核,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4. 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前置审核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公务员法》(主席令第20号 2018.12.29)第59条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四)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五)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对批评、申诉、控告、检举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七)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八)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九)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十)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二)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三)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四)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
   (十五)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
  (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八)违纪违法的其他行为。
147 文化和旅游部门 拟订全省文化市场和旅游市场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督及管理工作;负责全省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拟订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等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服务质量的监管工作;指导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服务质量提升工作;负责全省星级饭店的申报、评审工作;负责全省旅游经济运行监测、假日旅游市场、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省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工作;指导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行业协会工作。 三星级以下(含三星级)饭店评定 公共服务 《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GB/T14308-2010),开展饭店星级评定与复核工作。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属地化管理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旅发〔2011〕106号)下放三星级以下(含三星)旅游星级饭店的评定、年度复核、三年重新评定、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权限至州旅游局。(1)被委托的州、地、市旅游局对新评定的星级饭店须向省旅游局申请星级饭店编号并在省旅游局做好备案登记。(2)省旅游局协调国家旅游局,帮助新评定旅游星级饭店办理标牌申购等相关手续。(3)各州、市旅游局务必按照国家旅游局的要求,及时督促辖区内旅游星级饭店按时,准确填报旅游星级饭店统计数据(月报、季报、年报),并做好审核工作。(4)被委托的州、地、市旅游局要按照国家标准,对辖区内旅游星级饭店进行评定、监督、管理,一旦发现所评定的饭店与国家标准不符,省旅游局对所评定结果具有否决权,并有权收回该地区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及管理权限。
市州、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 规范完善前置审核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 依法依规实施前置审核,做出的准予成立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 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申请单位和个人从事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审核,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4. 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前置审核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公务员法》(主席令第20号 2018.12.29)第59条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四)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五)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对批评、申诉、控告、检举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七)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八)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九)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十)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二)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三)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四)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
   (十五)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
  (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八)违纪违法的其他行为。
148 文化和旅游部门 负责全省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规划、开发和保护工作;指导、推进全域旅游;指导全省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线路的规划和乡村旅游、休闲度假旅游、生态旅游发展工作;指导全省文化和旅游产品创新及开发体系建设工作;指导全省文化公园建设工作;负责全省红色旅游相关工作。 星级乡村旅游接待点初评  公共服务 《青海省乡村旅游接待点质量等级评定与管理办法》第8条 青海省乡村旅游点质量等级评定采取自愿申请、分级评定、逐级上报的原则。晋升四星级、五星级乡村旅游点原则上从已评定的下一级乡村旅游点中择优申报、推荐、评定。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乡村旅游点由市、州乡村旅游点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并报省乡村旅游点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四星级、五星级乡村旅游点由省乡村旅游点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四星级或五星级乡村旅游点评定程序为:1、原星级乡村旅游点向所在县、区旅游主管部门自愿申报创建、自检;2、县、区旅游主管部门按照《标准》指导创建,提出整改意见,初评。
《乡村旅游质量划分与评定》(DBS63/T640_2007)全文。"
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 规范完善前置审核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 依法依规实施前置审核,做出的准予成立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 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申请单位和个人从事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审核,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4. 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前置审核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公务员法》(主席令第20号 2018.12.29)第59条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四)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五)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对批评、申诉、控告、检举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七)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八)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九)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十)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二)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三)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四)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
   (十五)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
  (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八)违纪违法的其他行为。
149 文化和旅游部门 负责全省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规划、开发和保护工作;指导、推进全域旅游;指导全省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线路的规划和乡村旅游、休闲度假旅游、生态旅游发展工作;指导全省文化和旅游产品创新及开发体系建设工作;指导全省文化公园建设工作;负责全省红色旅游相关工作。 A级景区推荐 公共服务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12〕166号,2012.4.16)第13条 申报3A级及以下等级的旅游景区,由所在地旅游景区评定机构逐级提交评定申请报告、《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报告书》和创建资料,创建资料包括景区创建工作汇报、服务质量和环境质量具体达标说明和图片、景区资源价值和市场价值具体达标说明和图片。省级或经授权的地市级旅游景区评定机构组织评定,对达标景区直接对外公告,颁发证书和标牌,并报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 第14条 申报4A级的旅游景区,由所在地旅游景区评定机构逐级提交申请申请报告、《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报告书》和创建资料,省级旅游景区评定机构组织初评。初评合格的景区,由省级旅游景区评定机构向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提交推荐意见,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通过明查、暗访等方式进行检查,对达标景区对外公告,颁发证书和标牌。 第15条 申报5A级的旅游景区,由所在地旅游景区评定机构逐级提交申请报告、《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报告书》和创建资料(含电子版),省级旅游景区评定机构组织初评。初评合格的景区,由省级旅游景区评定机构向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提交推荐意见。 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 规范完善前置审核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 依法依规实施前置审核,做出的准予成立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 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申请单位和个人从事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审核,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4. 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前置审核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公务员法》(主席令第20号 2018.12.29)第59条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四)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五)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对批评、申诉、控告、检举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七)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八)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九)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十)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二)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三)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四)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
   (十五)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
  (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八)违纪违法的其他行为。
150 文化和旅游部门 拟订全省文化市场和旅游市场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督及管理工作;负责全省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拟订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等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服务质量的监管工作;指导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服务质量提升工作;负责全省星级饭店的申报、评审工作;负责全省旅游经济运行监测、假日旅游市场、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省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工作;指导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行业协会工作。 旅游星级饭店评审 公共服务 《西宁市旅游局关于下放旅游星级饭店评审权的通知》(宁旅〔2013〕8号)将二星及二星以下星级饭店的评审权下放到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2010)全文。
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 规范完善前置审核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 依法依规实施前置审核,做出的准予成立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 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申请单位和个人从事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审核,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4. 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前置审核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公务员法》(主席令第20号 2018.12.29)第59条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四)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五)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对批评、申诉、控告、检举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七)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八)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九)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十)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二)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三)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四)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
   (十五)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
  (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八)违纪违法的其他行为。
151 文化和旅游部门 拟订全省文化市场和旅游市场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督及管理工作;负责全省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拟订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等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服务质量的监管工作;指导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服务质量提升工作;负责全省星级饭店的申报、评审工作;负责全省旅游经济运行监测、假日旅游市场、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省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工作;指导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行业协会工作。 旅行社分社及服务网点备案 公共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主席令第16号 2018.10.26)第28条 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29条 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境内旅游;(二)出境旅游;(三)边境旅游;(四)入境旅游;(五)其他旅游业务。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 2017.3.1)第10条 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市州、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 规范完善前置审核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 依法依规实施前置审核,做出的准予成立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 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申请单位和个人从事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审核,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4. 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前置审核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公务员法》(主席令第20号 2018.12.29)第59条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四)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五)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对批评、申诉、控告、检举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七)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八)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九)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十)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二)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三)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四)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
   (十五)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
  (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八)违纪违法的其他行为。
152 文化和旅游部门 拟订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组织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传承人、保护传承场所的评审、申报等工作;指导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确认和建立名录工作;指导全省民族民间文化的传承、普及、宣传等工作。 提供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 公共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主席令第42号,2011.6.1)第3条 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体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 市州、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 规范完善前置审核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 依法依规实施前置审核,做出的准予成立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 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申请单位和个人从事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审核,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4. 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前置审核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公务员法》(主席令第20号 2018.12.29)第59条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四)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五)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对批评、申诉、控告、检举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七)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八)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九)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十)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二)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三)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四)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
   (十五)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
  (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八)违纪违法的其他行为。
153 文化和旅游部门 拟订全省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政策及公共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公共文化服务和旅游公共服务的指导、协调及推动工作;拟订全省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全省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指导全省图书馆、文化馆事业和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工作;指导全省公共数字文化和古籍保护工作。 开展文化艺术知识普及和培训及群众性艺术惠民服务 公共服务 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办发〔2015〕26号)全文。 市州、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 规范完善前置审核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 依法依规实施前置审核,做出的准予成立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 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申请单位和个人从事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审核,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4. 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前置审核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公务员法》(主席令第20号 2018.12.29)第59条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四)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五)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对批评、申诉、控告、检举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七)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八)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九)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十)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二)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三)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四)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
   (十五)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
  (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八)违纪违法的其他行为。
154 文化和旅游部门 拟订全省文化市场和旅游市场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督及管理工作;负责全省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拟订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等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服务质量的监管工作;指导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服务质量提升工作;负责全省星级饭店的申报、评审工作;负责全省旅游经济运行监测、假日旅游市场、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省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工作;指导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行业协会工作。 出境旅游组团社签证专办员管理 公共服务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 2020.11.29)第9条 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关于启用出境旅游组团社签证专办员互联网审批管理系统及更换签证专办员卡的通知(旅办发〔2010〕62号)
省文化和旅游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 规范完善前置审核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 依法依规实施前置审核,做出的准予成立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 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申请单位和个人从事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审核,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4. 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前置审核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公务员法》(主席令第20号 2018.12.29)第59条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四)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五)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对批评、申诉、控告、检举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七)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八)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九)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十)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二)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三)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四)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
   (十五)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
  (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八)违纪违法的其他行为。
155 文化和旅游部门 负责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跨区域执法协作和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受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协调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专项执法活动;研究拟订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法律法规明确由省级承办的执法事项。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2019.3.24)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省、市(州)、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旅行社和导游从事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2. 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 2019.3.24)第25条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违法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156 文化和旅游部门 负责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跨区域执法协作和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受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协调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专项执法活动;研究拟订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法律法规明确由省级承办的执法事项。 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 2020.11.29)第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省、市(州)、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旅行社和导游从事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2. 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2016.2.6)第56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
(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157 文化和旅游部门 负责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跨区域执法协作和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受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协调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专项执法活动;研究拟订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法律法规明确由省级承办的执法事项。 对娱乐场所提供的文化产品的内容的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 2022.5.12)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管,负责娱乐场所提供的文化产品的内容监管,负责指导所在地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工作。 省、市(州)、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旅行社和导游从事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2. 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2016.2.6)第56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
(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158 文化和旅游部门 负责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跨区域执法协作和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受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协调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专项执法活动;研究拟订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法律法规明确由省级承办的执法事项。 对营业性演出的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 2016.2.6)第5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市(州)、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旅行社和导游从事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2. 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2016.2.6)第55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9 文化和旅游部门 负责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跨区域执法协作和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受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协调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专项执法活动;研究拟订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法律法规明确由省级承办的执法事项。 对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7号 2017.12.15)第6条 文化部负责制定互联网文化发展与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监督管理全国互联网文化活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对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审批,对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
省、市(州)、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旅行社和导游从事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2. 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公务员法》(主席令第20号 2018.12.29)第59条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四)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五)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对批评、申诉、控告、检举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七)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八)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九)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十)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二)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三)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四)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
   (十五)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
  (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八)违纪违法的其他行为。
160 文化和旅游部门 负责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跨区域执法协作和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受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协调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专项执法活动;研究拟订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法律法规明确由省级承办的执法事项。 对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6号 2016.1.18)第3条 文化部负责制定艺术品经营管理政策,监督管理全国艺术品经营活动,建立艺术品市场信用监管体系。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建立专家委员会,为文化行政部门开展的内容审查、市场监管相关工作提供专业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艺术品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省、市(州)、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旅行社和导游从事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2. 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公务员法》(主席令第20号 2018.12.29)第59条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四)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五)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对批评、申诉、控告、检举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七)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八)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九)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十)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二)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三)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四)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
   (十五)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
  (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八)违纪违法的其他行为。
161 文化和旅游部门 负责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跨区域执法协作和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受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协调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专项执法活动;研究拟订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法律法规明确由省级承办的执法事项。 对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等行为的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主席令第3号 2018.10.26)第8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省、市(州)、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旅行社和导游从事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2. 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主席令第16号 2018.10.26)第109条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62 文化和旅游部门 负责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跨区域执法协作和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受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协调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专项执法活动;研究拟订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法律法规明确由省级承办的执法事项。 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 2020.11.29)第3条 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省、市(州)、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旅行社和导游从事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2. 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 2017.3.1)第66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二)未及时公告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情况的;(三)未及时处理旅游者投诉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的;(四)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五)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六)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163 文化和旅游部门 负责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跨区域执法协作和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受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协调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专项执法活动;研究拟订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法律法规明确由省级承办的执法事项。 对从事导游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 《导游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44号 2018.1.1)第3条 国家对导游执业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导游执业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
   国家旅游局建立导游等级考核制度、导游服务星级评价制度和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运用标准化、信息化手段对导游实施动态监管和服务。
  第39条第一项 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是指旅行社(含旅行社分社)、旅游行业组织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主管部门、县级旅游主管部门;
省、市(州)、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旅行社和导游从事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2. 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导游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44号 2018.1.1)第38条 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导游执业许可、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64 文化和旅游部门 负责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跨区域执法协作和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受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协调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专项执法活动;研究拟订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法律法规明确由省级承办的执法事项。 对旅游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41号 2016.12.1)第3条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旅游安全工作进行指导、防范、监管、培训、统计分析和应急处理。 省、市(州)、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旅行社和导游从事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2. 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公务员法》(主席令第20号 2018.12.29)第59条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四)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五)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对批评、申诉、控告、检举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七)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八)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九)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十)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二)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三)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四)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
   (十五)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
  (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八)违纪违法的其他行为。
165 文化和旅游部门 负责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跨区域执法协作和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受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协调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专项执法活动;研究拟订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法律法规明确由省级承办的执法事项。 对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4号 2020.10.1)第5条 文化和旅游部按照职责依法负责全国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指导、协调、监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市(州)、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旅行社和导游从事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2. 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公务员法》(主席令第20号 2018.12.29)第59条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四)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五)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对批评、申诉、控告、检举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七)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八)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九)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十)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二)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三)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四)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
   (十五)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
  (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八)违纪违法的其他行为。
166 文化和旅游部门 拟订全省文化市场和旅游市场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督及管理工作;负责全省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拟订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等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服务质量的监管工作;指导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服务质量提升工作;负责全省星级饭店的申报、评审工作;负责全省旅游经济运行监测、假日旅游市场、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省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工作;指导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行业协会工作。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备案(子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设立备案,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备案)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2011.1.17)第3条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
(一)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发行、播放等活动;(二)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发送到计算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电视机、游戏机等用户端以及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供用户浏览、欣赏、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三)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等活动。互联网文化活动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以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向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第10条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一)备案表;(二)章程;(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四)域名登记证明;(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13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或者备案手续。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6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省文化和旅游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 规范完善前置审核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 依法依规实施前置审核,做出的准予成立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 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申请单位和个人从事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审核,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4. 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前置审核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公务员法》(主席令第20号 2018.12.29)第59条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四)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五)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对批评、申诉、控告、检举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七)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八)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九)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十)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二)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三)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四)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
   (十五)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
  (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八)违纪违法的其他行为。
167 文化和旅游部门 拟订全省文化市场和旅游市场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督及管理工作;负责全省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拟订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等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服务质量的监管工作;指导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服务质量提升工作;负责全省星级饭店的申报、评审工作;负责全省旅游经济运行监测、假日旅游市场、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省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工作;指导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行业协会工作。 社会艺术考级备案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1号 2017.12.1)第11条 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20日内,报审批机关备案。第17条 艺术考级机构委托承办单位承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应当自合作协议生效之日起20日内,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报审批机关及承办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第18条 艺术考级机构应当在开展艺术考级活动5日前,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报审批机关和艺术考级活动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第23条 考生通过所报艺术专业级别考试的,由艺术考级机构发给相应级别的艺术考级证书。艺术考级机构应当自每次艺术考级活动结束之日起60日内将考级结果报审批机关备案。
《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 2017.11.24)第2部分
省文化和旅游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 规范完善前置审核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 依法依规实施前置审核,做出的准予成立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 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申请单位和个人从事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审核,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4. 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前置审核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公务员法》(主席令第20号 2018.12.29)第59条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四)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五)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对批评、申诉、控告、检举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七)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八)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九)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十)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二)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三)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四)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
   (十五)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
  (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八)违纪违法的其他行为。
168 文化和旅游部门 拟订全省文化市场和旅游市场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督及管理工作;负责全省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拟订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等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服务质量的监管工作;指导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服务质量提升工作;负责全省星级饭店的申报、评审工作;负责全省旅游经济运行监测、假日旅游市场、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省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工作;指导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行业协会工作。 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 2020.11.29)第11条旅行社设立专门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接受旅行社的统一管理,不得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第12条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市州、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 规范完善前置审核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 依法依规实施前置审核,做出的准予成立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 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申请单位和个人从事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审核,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4. 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前置审核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公务员法》(主席令第20号 2018.12.29)第59条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四)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五)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对批评、申诉、控告、检举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七)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八)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九)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十)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二)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三)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四)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
   (十五)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
  (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八)违纪违法的其他行为。
169 文化和旅游部门 拟订全省文化市场和旅游市场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督及管理工作;负责全省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拟订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等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服务质量的监管工作;指导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服务质量提升工作;负责全省星级饭店的申报、评审工作;负责全省旅游经济运行监测、假日旅游市场、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省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工作;指导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行业协会工作。 旅行社分社备案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 2020.11.29)第10条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12条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市州、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 规范完善前置审核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 依法依规实施前置审核,做出的准予成立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 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申请单位和个人从事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审核,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4. 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前置审核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公务员法》(主席令第20号 2018.12.29)第59条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四)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五)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对批评、申诉、控告、检举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七)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八)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九)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十)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二)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三)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四)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
   (十五)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
  (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八)违纪违法的其他行为。
170 文化和旅游部门 拟订全省文化市场和旅游市场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督及管理工作;负责全省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拟订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等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服务质量的监管工作;指导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服务质量提升工作;负责全省星级饭店的申报、评审工作;负责全省旅游经济运行监测、假日旅游市场、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省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工作;指导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行业协会工作。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的备案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6号 2016.1.18)第5条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应当按前款办理备案手续。 县文化和旅游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 规范完善前置审核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 依法依规实施前置审核,做出的准予成立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 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申请单位和个人从事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审核,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4. 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前置审核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公务员法》(主席令第20号 2018.12.29)第59条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四)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五)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对批评、申诉、控告、检举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七)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八)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九)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十)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二)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三)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四)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
   (十五)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
  (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八)违纪违法的其他行为。
171 文化和旅游部门 拟订全省文化市场和旅游市场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督及管理工作;负责全省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拟订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等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服务质量的监管工作;指导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服务质量提升工作;负责全省星级饭店的申报、评审工作;负责全省旅游经济运行监测、假日旅游市场、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省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工作;指导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行业协会工作。 个体演员和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 2016.2.6)第9条以从事营业性演出为职业的个体演员(以下简称个体演员)和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为职业的个体演出经纪人(以下简称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县文化和旅游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 规范完善前置审核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 依法依规实施前置审核,做出的准予成立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 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申请单位和个人从事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审核,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4. 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前置审核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公务员法》(主席令第20号 2018.12.29)第59条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四)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五)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对批评、申诉、控告、检举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七)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八)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九)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十)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二)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三)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四)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
   (十五)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
  (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八)违纪违法的其他行为。
172 文化和旅游部门 拟订全省文化市场和旅游市场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督及管理工作;负责全省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拟订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等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服务质量的监管工作;指导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服务质量提升工作;负责全省星级饭店的申报、评审工作;负责全省旅游经济运行监测、假日旅游市场、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省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工作;指导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行业协会工作。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 2016.2.6)第7条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依照有关消防、卫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县文化和旅游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 规范完善前置审核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 依法依规实施前置审核,做出的准予成立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 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申请单位和个人从事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审核,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4. 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前置审核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公务员法》(主席令第20号 2018.12.29)第59条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四)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五)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对批评、申诉、控告、检举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七)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八)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九)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十)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二)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三)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四)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
   (十五)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
  (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八)违纪违法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