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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部门权责清单
来源:    时间:2023年12月18日    
权责清单
序号 单位部门 部门职责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及有关条款 实施层级及权限 对应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依据
1 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部门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 行政许可 1.《国务院对确需要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016.8.25)附件第372项 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许可。
2.《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 2011.1.8)第5条 “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3.《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号 2017.6.1)第5条 “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前款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
省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 2019.4.23)第71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设定的行政许可,有关机关应当责令设定该行政许可的机关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第72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6.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 7.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8.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73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 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部门 对互联网信息内容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11月7日通过)第68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69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不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采取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的;(二)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第70条 发布或者传输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2.《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号 2017.6.1)第22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责令停止相关服务活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24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暂停新闻信息更新,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25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暂停新闻信息更新,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2号令 2017.6.1)第2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对违反有关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是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第7条 市(地、州)级以下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信息内容行政处罚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的互联网信息内容行政处罚案件。
4.《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室务会议审议通过,2020.3.1日)第37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网信部门依据职责进行约谈,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信息更新,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第38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第39条 网信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严重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严重违反本规定的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和网络信息内容使用者依法依规实施限制从事网络信息服务、网上行为限制、行业禁入等惩戒措施。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省、市(州)、县(区)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下级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 2011.1.8)第25条 电信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疏于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3 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部门 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11月7日通过)第8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2《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号 2017.6.1)第4条 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省、市(州)、县(区)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检查责任: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风险进行抽查检测,提出改进措施,必要时可以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网络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检测评估。
2.处置责任:定期组织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进行网络安全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网络安全事件的水平和协同配合能力;对网络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与网络功能的恢复等,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指导监督责任: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