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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部门权责清单
来源:    时间:2023年12月18日    
权责清单
序号 单位部门 部门职责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及有关条款 实施层级及权限 对应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依据
1 体育部门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举办攀登山峰活动审批 行政许可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004.6.29)附件第335项:举办攀登山峰活动审批。
2.《国内登山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6号 2003.7.25)
第7条 举行登山活动应当进行申请。
   攀登公布的山峰,登山活动发起单位应当在活动实施前一个月向山峰所在地省级体育行政部门申请。
   攀登未公布的山峰,登山活动发起单位应当在活动实施前三个月向山峰所在地省级体育行政部门申请。
   攀登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界山峰,经攀登一侧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向山峰交界其他方省级体育行政部门通报。如山峰交界省级体育行政部门间有争议,由国家体育总局决定。
省体育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1.《国内登山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6号 2003.7.25)
第22条 批准单位未认真履行审查职责,发放《登山活动批准书》的,国家体育总局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07.4.4)
第2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第22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23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 体育部门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行政许可 1.《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附件1第91项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2.《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 2009.8.19)第32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省、市(州)、县(区)体育主管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1、《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17号令 2013.02.21)
 第31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07.4.4)
第2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第22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23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 体育部门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外国人来青登山 行政许可 《青海省外国人登山管理条例》(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1.11.21)。
   第1条为了加强对外国人在青海省(以下简称青)登山活动的管理,促进登山事业的发展和对外交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外国人在青攀登海拔4500米以上的对外开放的独立山峰、攀岩、攀冰、滑雪(以下简称登山活动),附带在山峰区域内进行科学考察、测绘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外国人在青进行登山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4条 省体育主管机构统一管理外国人在青登山活动。山峰所在地州、县(市)体育主管机构协助做好外国人登山的有关工作。
公安、科技、自然资源、林业草原等部门和外事、文化和旅游等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外国人登山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5条 外国人来青登山,应当向国家或者省的体育主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省登山协会可以接受外国人的委托,代理有关申请事宜。
登山附带科学考察或者测绘的,必须在申请登山的同时,申报科学考察或者测绘计划,依照法定程序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省体育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1.《国内登山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6号 2003.7.25)
第22条 批准单位未认真履行审查职责,发放《登山活动批准书》的,国家体育总局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07.4.4)
第2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第22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23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 体育部门 统筹规划全省群众体育发展,负责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监督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推动国民体质监测和社会体育指导工作,负责对公共体育设施的运行监督管理。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004.6.29)第336项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省、市(州)、县体育主管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处罚人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 2003.8.27)
第72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74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 体育部门 负责全省体育社团资格审查工作。 体育社团申请成立、变更、注销 行政许可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6.2.6)             第9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11条 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五)章程草案。
第18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21条 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第25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社会团体收取费用。
省、市(州)、县(区)体育主管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 2003.8.27)
第72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74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6 体育部门 统筹规划竞技体育发展,规划全省体育运动项目布局及运动队伍建设,指导、组织协调全省体育训练和竞赛工作。 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审批 行政许可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第六条 申请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相应资质的教练员及相关从业人员;
(三)拥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射击场地;
(四)拥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运动枪支安全保管设施;
(五)具备运动枪支安全管理制度;
(六)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应当向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内容应当包括申请单位名称和性质、开展射击运动的目的及拟开展项目、经费来源、场地情况(含靶场和枪弹库)、从业人员情况等;
(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意见;
(三)法人登记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四)枪弹使用安全管理规定、枪弹库安全管理规定和枪弹安全管理责任制等;
(五)教练员资格证明及其复印件;
(六)射击场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及其复印件;
(七)所在地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射击场地合格证明;
(八)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运动枪支保管设施验收合格证明;
(九)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省体育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1.《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 公安部令第12号),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体育行政部门对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规定条件或者程序审批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申请的;
(二)对配置单位运动枪支购置计划审核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资格复审的;
(四)发生运动枪支被盗、丢失等事故,未及时逐级上报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
第三十五条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相关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未对持枪人员进行法制和安全教育的;
(三)安全设施存在重大隐患的;
(四)枪弹混库(室、柜)存放的。
第三十六条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许可:
(一)未按规定进行运动枪支调剂的;
(二)未按规定上缴报废运动枪支的;
(三)弄虚作假,未如实申报购置计划、超标购置运动枪支的;
(四)训练场所、枪弹库(室)的安全设施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第三十七条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运动枪支,体育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
(一)未按规定办理《民用枪支持枪证》的;
(二)未按规定上交报废运动枪支的;
(三)私自借用运动枪支的;
(四)在非射击运动场地进行射击活动的;
(五)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运动枪支的。
第三十八条 体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或者人员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三十七条第二、三、五项规定,构成犯罪或者应当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体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或者人员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07.4.4)
第2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第22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23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7 体育部门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组织高危体育赛事的审批 行政许可 国家体育总局《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实施行政许可。
体育总局指导全国范围内的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行政许可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目录并予以公布。
地方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的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行政许可工作。跨行政区域的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由所在行政区域的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协商确定许可方式,协商不一致的,须向相关行政区域的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分别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向地方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时间、地点、规模、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参赛条件等内容;
(二)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或资质证明材料;
(三)场地、器材和设施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说明性材料;
(四)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等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用以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分工的书面协议;
(五)风险评估报告、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安全工作方案、医疗保障及救援方案、赛事活动“熔断”机制、赛事活动组织方案等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举办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书面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和负责人姓名;
(二)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名称、时间、地点、规模、参赛条件等基本信息;
(三)实地核查情况;
(四)批准情况。
第十七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申请材料或取消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在体育赛事活动开始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地方体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或取消手续。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进行审查,根据情况作出新的许可决定或者撤销原许可决定。
第十八条 上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体育行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不当和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行政许可情况。
省、市(州)、县体育行政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国家体育总局《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体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恶劣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性体
第五十五条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违反《体育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体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禁止组织体育赛事活动的处罚。
(一)未经许可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
(二)体育赛事活动因突发事件不具备办赛条件时,未及时中止的;
(三)安全条件不符合要求的;
(四)有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的;
(五)未按要求采取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等保障措施的。
8 体育部门 负责对公共体育设施的运行监督管理。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 2003.6.18)
第31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省、市(州)、县(区)体育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处罚人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 2003.6.18)
第28条 文化、体育、城乡规划、建设、土地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体育部门 负责对公共体育设施的运行监督管理。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违反《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 2003.6.18)
第31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省、市(州)、县(区)体育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处罚人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 2003.6.18)
第28条 文化、体育、城乡规划、建设、土地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 体育部门 负责全省体育系统反兴奋剂工作监管。 体育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包庇、纵容非法使用、提供兴奋剂,或者有其他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反兴奋剂条例》(国务院令第703号 2003.12.31) 第四十条:运动员辅助人员组织、强迫、欺骗、教唆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4年内不得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和体育管理工作;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和体育管理工作;造成运动员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运动员辅助人员向运动员提供兴奋剂,或者协助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或者实施影响采样结果行为的,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2年内不得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和体育管理工作;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和体育管理工作;造成运动员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 运动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单位、竞赛组织者作出取消参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或者禁赛的处理。 省体育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处罚人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体育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包庇、纵容非法使用、提供兴奋剂,或者有其他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 体育部门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外国人来青登山 行政处罚 《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 2009.8.19)第17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体育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人民币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擅自进行登山活动的;(二)擅自改变攀登山峰、进青路线、攀登路线或者登山时间的;(三)擅自吸收未获批准的人员参与登山的;(四)未经批准展现国旗,或者经批准展现国旗时,拒不展现相同规格的中国国旗的;(五)擅自在山峰区域安放纪念物或者其他物品的;(六)不按规定报告登山结果并提供登山活动有关资料的。
第18条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科学考察及测绘的,不按规定提供科学考察的样品、资料及测绘成果的,破坏生态环境、捕杀野生动物、损毁野生植物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19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接待未经批准的外国人进行登出活动或者没有接待外国人登山资质擅自接待外国人进行登山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体育主管机构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人民币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省、市(州)、县(区)体育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处罚人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1.《国内登山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6号 2003.7.25)
第22条 批准单位未认真履行审查职责,发放《登山活动批准书》的,国家体育总局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07.4.4)第2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第22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23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2 体育部门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来青登山 行政处罚 《青海省登山管理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1.8.2)
未经省体育主管机构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组织攀登海拔5000米以上山峰的登山活动。第8条 登山活动中如有科学考察、测绘等项目,组织者应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该项目活动。第9条 登山团队必须保护山区的环境卫生,在山区的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必须随队运出。不得在山区和顶峰安放纪念物、立碑等。第10条 登山团队必须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毁坏植被,不得猎捕野生动物。第11条 登山团队应尊重当地民族风俗习惯。第12条 登山团队应当按照批准的山峰、攀登路线进行登山活动,不得擅自变更攀登山峰和路线。第13条 使用山峰的名称、高度应以测绘部门最新公布的名称、高度为准。第14条 登山团队需要登顶证明的,登山结束后,应向省体育主管机构递交登山报告书,提供登顶或到达高度图片(取景中要有背景参照物),由省体育主管机构检验成绩并出具证明。第15条 登山团队按国家有关规定向省体育主管机构交纳注册费、环境卫生保护费。省体育主管机构收取的环境卫生保护费,应全部返还给山峰所在地县级体育主管机构。山峰所在地县级体育主管机构负责对山峰环境卫生的清理。第16条 发生重大登山事故应及时报告当地体育主管机构和省体育主管机构。第17条 县级以上体育主管机构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组织攀登海拔5000米以上独立山峰的单位和个人,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第18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山区和顶峰安放纪念物、立碑的,由县级以上体育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处以500-800元的罚款。
省、市(州)、县(区)体育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处罚人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国内登山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6号 2003.7.25)
第22条 批准单位未认真履行审查职责,发放《登山活动批准书》的,国家体育总局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07.4.4)第2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第22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23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3 体育部门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行政处罚 《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 2009.8.19)

第36条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省、市(州)、县(区)体育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处罚人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17号令 2013.02.21)
 第31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07.4.4)第2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第22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23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4 体育部门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 行政处罚 《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 2009.8.19)
第37条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省、市(州)、县(区)体育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处罚人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17号令 2013.02.21)
 第31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07.4.4)第2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第22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23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5 体育部门 拟订体育产业发展规划、政策,指导体育产业的开发,负责体育彩票发行监督管理工作。 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 《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2009.5.4)
第二章第15条 彩票代销者不得委托他人代销彩票。彩票销售机构应当为彩票代销者配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彩票投注专用设备属于彩票销售机构所有,彩票代销者不得转借、出租、出售。
第五章第41条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
(二)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
(三)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四)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
(五)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省、市(州)、县(区)体育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处罚人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2009.5.4)
第44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彩票管理职责的财政部门、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彩票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6 体育部门 拟订体育产业发展规划、政策,指导体育产业的开发,负责体育彩票发行监督管理工作。 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处罚。 行政处罚 《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2009.5.4)
第二章第18条: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彩票代销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
(二)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三)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
(四)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
第五章第40条: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采购不符合标准的彩票设备或者技术服务的;
(二)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
(三)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四)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
(五)泄露彩票中奖者个人信息的;
(六)未将逾期未兑奖的奖金纳入彩票公益金的;
(七)未按规定上缴彩票公益金、彩票发行费中的业务费的。
第五章第41条: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
(二)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
(三)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四)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
(五)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省、市(州)、县(区)体育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处罚人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2009.5.4)
第44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彩票管理职责的财政部门、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彩票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7 体育部门 拟订体育产业发展规划、政策,指导体育产业的开发,负责体育彩票发行监督管理工作。 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处罚。 行政处罚 《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2009.5.4)
第二章第18条: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彩票代销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
(二)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三)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
(四)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
第五章第40条: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采购不符合标准的彩票设备或者技术服务的;
(二)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
(三)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四)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
(五)泄露彩票中奖者个人信息的;
(六)未将逾期未兑奖的奖金纳入彩票公益金的;
(七)未按规定上缴彩票公益金、彩票发行费中的业务费的。
第五章第41条: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
(二)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
(三)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四)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
(五)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省、市(州)、县(区)体育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处罚人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2009.5.4)
第44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彩票管理职责的财政部门、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彩票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8 体育部门 拟订体育产业发展规划、政策,指导体育产业的开发,负责体育彩票发行监督管理工作。 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2009.5.4)
第二章第18条: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彩票代销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
(二)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三)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
(四)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
第五章第40条: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采购不符合标准的彩票设备或者技术服务的;
(二)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
(三)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四)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
(五)泄露彩票中奖者个人信息的;
(六)未将逾期未兑奖的奖金纳入彩票公益金的;
(七)未按规定上缴彩票公益金、彩票发行费中的业务费的。
第五章第41条: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
(二)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
(三)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四)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
(五)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省、市(州)、县(区)体育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处罚人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2009.5.4)
第44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彩票管理职责的财政部门、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彩票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9 体育部门 拟订体育产业发展规划、政策,指导体育产业的开发,负责体育彩票发行监督管理工作。 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2009.5.4)
第二章第18条: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彩票代销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
(二)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三)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
(四)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
第五章第39条: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开设、停止彩票品种或者未经批准变更彩票品种审批事项的;
(二)未按批准的彩票品种的规则、发行方式、发行范围、开奖兑奖操作规程发行、销售彩票或者开奖兑奖的;
(三)将彩票销售系统的数据管理、开奖兑奖管理或者彩票资金的归集管理委托他人管理的;
(四)违反规定查阅、变更、删除彩票销售数据的;
(五)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
(六)未经批准销毁彩票的;
(七)截留、挪用彩票资金的。
第五章第41条: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
(二)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
(三)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四)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
(五)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省、市(州)、县(区)体育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处罚人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2009.5.4)
第44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彩票管理职责的财政部门、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彩票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0 体育部门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申办国际体育赛事活动,应当按照程序审批,未经审批,私自举办的处罚。 行政处罚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主办方或承办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体育部门或其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恶劣的视情节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省、市(州)、县(区)体育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处罚人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 1996.3.17)
第62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 体育部门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健身气功、航空体育、登山等运动项目的体育赛事活动,另有行政审批规定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未按照程序办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主办方或承办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体育部门或其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恶劣的视情节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省、市(州)、县(区)体育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处罚人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 1996.3.17)
第62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 体育部门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部门同意,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主办方或承办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体育部门或其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恶劣的视情节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省、市(州)、县(区)体育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处罚人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 1996.3.17)
第62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 体育部门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与举办地域和体育赛事活动的项目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行政处罚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主办方或承办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体育部门或其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恶劣的视情节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省、市(州)、县(区)体育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处罚人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 1996.3.17)
第62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 体育部门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与主办方开展活动的行业领域和人群范围不一致的处罚。 行政处罚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主办方或承办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体育部门或其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恶劣的视情节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省、市(州)、县(区)体育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处罚人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 1996.3.17)
第62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5 体育部门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与他人或其他组织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名称未有实质性区别的处罚。 行政处罚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主办方或承办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体育部门或其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恶劣的视情节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省、市(州)、县(区)体育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处罚人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 1996.3.17)
第62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6 体育部门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侵犯他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处罚。 行政处罚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主办方或承办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体育部门或其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恶劣的视情节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省、市(州)、县(区)体育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处罚人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 1996.3.17)
第62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7 体育部门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含有欺骗或可能造成公众误解的文字的处罚。 行政处罚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主办方或承办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体育部门或其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恶劣的视情节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省、市(州)、县(区)体育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处罚人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 1996.3.17)
第62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8 体育部门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使用具有宗教含义的文字的处罚。 行政处罚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主办方或承办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体育部门或其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恶劣的视情节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省、市(州)、县(区)体育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处罚人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 1996.3.17)
第62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9 体育部门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未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要求使用“一带一路”“金砖国家”“上合组织”等含有政治、外交、国防属性的文字的处罚。 行政处罚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主办方或承办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体育部门或其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恶劣的视情节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省、市(州)、县(区)体育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处罚人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 1996.3.17)
第62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0 体育部门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未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主办方或承办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体育部门或其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恶劣的视情节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省、市(州)、县(区)体育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处罚人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 1996.3.17)
第62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1 体育部门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全国性社会组织主办或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体育赛事活动,名称中可以使用“世界”“国际”“亚洲”“中国”“全国”“国家”等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其他体育赛事活动私自使用与其相同或类似的名称的处罚。 行政处罚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主办方或承办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体育部门或其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恶劣的视情节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省、市(州)、县(区)体育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处罚人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 1996.3.17)
第62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2 体育部门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造成人身财产伤害事故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处罚。 行政处罚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主办方或承办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体育部门或其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恶劣的视情节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省、市(州)、县(区)体育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处罚人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 1996.3.17)
第62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3 体育部门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其他侵犯他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处罚。 行政处罚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主办方或承办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体育部门或其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恶劣的视情节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省、市(州)、县(区)体育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处罚人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 1996.3.17)
第62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4 体育部门 承担体育社会组织、行业体育协会的监督管理工作。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体育总局、民政部令第5号 2000.11.10)
第19条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体育行政部门有权撤销已出具的登记审查批准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该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省、市(州)、县(区)体育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处罚人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 1996.3.17)
第62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5 体育部门 承担体育社会组织、行业体育协会的监督管理工作。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体育总局、民政部令第5号 2000.11.10)
第19条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体育行政部门有权撤销已出具的登记审查批准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该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省、市(州)、县(区)体育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处罚人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 1996.3.17)
第62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6 体育部门 承担体育社会组织、行业体育协会的监督管理工作。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体育总局、民政部令第5号 2000.11.10)
第19条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体育行政部门有权撤销已出具的登记审查批准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该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省、市(州)、县(区)体育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处罚人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 1996.3.17)
第62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7 体育部门 承担体育社会组织、行业体育协会的监督管理工作。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行政处罚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体育总局、民政部令第5号 2000.11.10)
第19条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体育行政部门有权撤销已出具的登记审查批准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该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省、市(州)、县(区)体育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处罚人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 1996.3.17)
第62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8 体育部门 承担体育社会组织、行业体育协会的监督管理工作。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体育总局、民政部令第5号 2000.11.10)
第19条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体育行政部门有权撤销已出具的登记审查批准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该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省、市(州)、县(区)体育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处罚人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 1996.3.17)
第62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9 体育部门 承担体育社会组织、行业体育协会的监督管理工作。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处罚 行政处罚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体育总局、民政部令第5号 2000.11.10)
第19条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体育行政部门有权撤销已出具的登记审查批准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该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省、市(州)、县(区)体育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处罚人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 1996.3.17)
第62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0 体育局 指导全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协调查处跨区域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旅游市场的违法行为,监督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 2016.2.6第二次修正)第36条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县(区)体育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 2016.2.6第二次修正)第3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全民健身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1 体育局 指导全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协调查处跨区域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旅游市场的违法行为,监督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不按规定报告登山结果并提供登山活动的有关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青海省外国人登山管理条例》(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 2001.11.21)第17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体育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人民币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进行登山活动的;
(二)擅自改变攀登山峰、进青路线、攀登路线或者登山时间的;
(三)擅自吸收未获批准的人员参与登山的;
(四)未经批准展现国旗,或者经批准展现国旗时,拒不展现相同规格的中国国旗的;
(五)擅自在山峰区域安放纪念物或者其他物品的;
(六)不按规定报告登山结果并提供登山活动有关资料的。
县(区)体育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青海省外国人登山管理条例》(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 2001.11.21)第21条 体育主管机构、省登山协会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体育主管机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2 体育局 指导全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协调查处跨区域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旅游市场的违法行为,监督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擅自吸收未获批准的人员参与登山的处罚 行政处罚 《青海省外国人登山管理条例》(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 2001.11.21)第17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体育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人民币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进行登山活动的;
(二)擅自改变攀登山峰、进青路线、攀登路线或者登山时间的;
(三)擅自吸收未获批准的人员参与登山的;
(四)未经批准展现国旗,或者经批准展现国旗时,拒不展现相同规格的中国国旗的;
(五)擅自在山峰区域安放纪念物或者其他物品的;
(六)不按规定报告登山结果并提供登山活动有关资料的。
县(区)体育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青海省外国人登山管理条例》(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 2001.11.21)第21条 体育主管机构、省登山协会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体育主管机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3 体育局 指导全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协调查处跨区域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旅游市场的违法行为,监督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擅自向来青登山的外国人收取费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青海省外国人登山管理条例》(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 2001.11.21)第20条 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向外国人收取费用的单位或者个人,由省体育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二倍的罚款。 县(区)体育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青海省外国人登山管理条例》(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 2001.11.21)第21条 体育主管机构、省登山协会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体育主管机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4 体育局 指导全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协调查处跨区域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旅游市场的违法行为,监督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擅自在山峰区域安放纪念物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青海省外国人登山管理条例》(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 2001.11.21)第17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体育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人民币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进行登山活动的;
(二)擅自改变攀登山峰、进青路线、攀登路线或者登山时间的;
(三)擅自吸收未获批准的人员参与登山的;
(四)未经批准展现国旗,或者经批准展现国旗时,拒不展现相同规格的中国国旗的;
(五)擅自在山峰区域安放纪念物或者其他物品的;
(六)不按规定报告登山结果并提供登山活动有关资料的。
县(区)体育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青海省外国人登山管理条例》(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 2001.11.21)第21条 体育主管机构、省登山协会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体育主管机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5 体育局 指导全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协调查处跨区域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旅游市场的违法行为,监督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登山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青海省外国人登山管理条例》(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 2001.11.21)第17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体育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人民币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进行登山活动的;
(二)擅自改变攀登山峰、进青路线、攀登路线或者登山时间的;
(三)擅自吸收未获批准的人员参与登山的;
(四)未经批准展现国旗,或者经批准展现国旗时,拒不展现相同规格的中国国旗的;
(五)擅自在山峰区域安放纪念物或者其他物品的;
(六)不按规定报告登山结果并提供登山活动有关资料的。
县(区)体育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青海省外国人登山管理条例》(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 2001.11.21)第21条 体育主管机构、省登山协会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体育主管机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6 体育局 指导全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协调查处跨区域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旅游市场的违法行为,监督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未经批准展现国旗,或者经批准展现国旗时,拒不展现相同规格的中国国旗的处罚 行政处罚 《青海省外国人登山管理条例》(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 2001.11.21)第17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体育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人民币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进行登山活动的;
(二)擅自改变攀登山峰、进青路线、攀登路线或者登山时间的;
(三)擅自吸收未获批准的人员参与登山的;
(四)未经批准展现国旗,或者经批准展现国旗时,拒不展现相同规格的中国国旗的;
(五)擅自在山峰区域安放纪念物或者其他物品的;
(六)不按规定报告登山结果并提供登山活动有关资料的。
县(区)体育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青海省外国人登山管理条例》(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 2001.11.21)第21条 体育主管机构、省登山协会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体育主管机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7 体育局 指导全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协调查处跨区域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旅游市场的违法行为,监督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擅自改变攀登山峰、进青路线、攀登路线或者登山时间的处罚 行政处罚 《青海省外国人登山管理条例》((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 2001.11.21)第17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体育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人民币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进行登山活动的;
(二)擅自改变攀登山峰、进青路线、攀登路线或者登山时间的;
(三)擅自吸收未获批准的人员参与登山的;
(四)未经批准展现国旗,或者经批准展现国旗时,拒不展现相同规格的中国国旗的;
(五)擅自在山峰区域安放纪念物或者其他物品的;
(六)不按规定报告登山结果并提供登山活动有关资料的。
县(区)体育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青海省外国人登山管理条例》(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 2001.11.21)第21条 体育主管机构、省登山协会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体育主管机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8 体育局 指导全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协调查处跨区域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旅游市场的违法行为,监督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擅自接待未经批准的外国人进行登山活动或者设有接待外国人登山资质擅自接待外国人进行登山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青海省外国人登山管理条例》(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 2001.11.21)第19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接待未经批准的外国人进行登山活动或者没有接待外国人登山资质擅自接待外国人进行登山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体育主管机构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人民币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县(区)体育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青海省外国人登山管理条例》(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 2001.11.21)第21条 体育主管机构、省登山协会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体育主管机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9 体育部门 组织实施运动员、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 对全省范围内达到国家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运动员确认相应等级。 行政确认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 2014.1.15)
第9条 总局授予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
第10条 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体育行政部门;第十一条 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本行政区域内的运动员相应的等级称号。
青海省、西宁市 直接实施责任: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行政确认全省范围内一级以下运动员技术等级。
指导监督责任:对西宁市体育局行政确认全市范围内二级以下运动员技术等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 2014.1.15)第31条 总局对全国范围内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32条 一级运动员审批单位根据本办法及其制定的管理办法,对其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33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或等级标准等规定从事运动员技术等级有关活动的,有权举报。审批单位应当公布接受举报的电话号码、通信地址、电子邮箱或传真号码等信息。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34条 违反本办法授予等级称号的,授权单位应当责成审批单位撤销已授予的等级称号。情节严重的,授权单位可以责成其进行整改,并可以暂停其3年以内的审批权。审批权暂停期间,由授权单位指定其他单位代为行使审批权。审批权暂停期满后,根据整改情况,授权单位可以作出恢复审批权或延长暂停期限的决定。
第38条 审核部门或审批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授权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授予等级称号的;(二)未说明不受理等级称号申请或不授予等级称号理的;(三)未按规定程序或期限完成审核或审批工作的;(四)在审核或审批过程中参与弄虚作假的;(五)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况的。
第39条 在实施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工作中,工作人员非法索取、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玩忽职守、乱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40条 审核、审批等级称号,以及颁发等级证书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擅自收费的,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50 体育部门 负责教练员、裁判员的培训考核;组织实施运动员、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青海省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对部分未下放单项协会体育竞赛裁判员技术等级进行认证。对已下放的单项协会及高校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进行监管。 行政确认 1.《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1号 2015.7.1)第3条 国家体育总局对在我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正式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裁判员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管。各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相应等级裁判员的监督管理工作。第4条 全国单项体育协会(以下简称全国单项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各级地方单项体育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单项协会)负责本项目、本地区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以下简称技术等级认证)监督管理工作。第8条 承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职能的省级单项协会,可负责本地区相应运动项目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承接地(市)、县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二、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职能的同级地方单项协会,可负责相应运动项目二级、三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第10条 符合相应运动项目一级(含)以下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条件的解放军体育主管部门、全国性行业体育协会和体育专业高等院校可负责本系统、本单位相应运动项目的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2.《青海省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青体办〔2021〕53号)第三条  青海省体育局(以下简称省体育局)对在我省正式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裁判员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管。各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相应等级裁判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级单项体育协会(以下简称省级单项协会)、各级地方单项体育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单项协会)负责本项目、本地区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以下简称技术等级认证)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市州级、县区级 直接实施责任: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21号《体育竞赛管理办法》、《青海省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行政确认未下放单项协会裁判员技术等级工作。
指导监督责任:
对西宁市体育局、已下放省级单项协会及高校一级以下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1.《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1号 2015.7.1)
第41条 各全国单项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地方单项协会应至少每2年对本单位注册裁判员进行工作考核。第42条 对违规违纪裁判员的处罚:处罚分为:警告、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取消裁判执裁资格1至2年、降低裁判员技术等级资格、撤销裁判员技术等级资格、终身禁止裁判员执裁资格。第43条 各全国单项协会、各地方单项协会负责对相应等级的违规违纪裁判员做出处罚。地方单项协会不健全的,由当地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向上级单项协会提出处罚意见,由上级单项协会对违规违纪裁判员进行处罚。 
2.《青海省体育竞赛管理办法》(青体办〔2021〕53号)第四十二条 各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对全省范围内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工作进行督查,对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单位和协会,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及撤消其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权限的处罚。第四十三条  对违规违纪裁判员的处罚处罚分为:警告、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取消裁判执裁资格一至两年、降低裁判员技术等级资格、撤销裁判员技术等级资格、终身禁止裁判员执裁资格。第四十四条  各省级单项协会、各地方单项协会负责对相应等级的违规违纪裁判员做出处罚。地方单项协会不健全的,由当地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向上级单项协会提出处罚意见,由上级单项协会对违规违纪裁判员进行处罚。

51 体育部门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外国人来青登山 行政确认 《青海省外国人登山管理条例》经2001年11月21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外国人登山登顶证书确认
省体育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确认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确认,作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示范区生产、产品质量状况和标准实施示范等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测抽查评价。
1.《国内登山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6号 2003.7.25)
第22条 批准单位未认真履行审查职责,发放《登山活动批准书》的,国家体育总局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07.4.4)第2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第22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23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52 体育部门 “统筹规划全省群众体育发展,负责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认定 行政确认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 2011.1.9)第14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按照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标准,批准授予相应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一)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授予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二)地(市)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省级协会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三)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全国性协会批准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四)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省、市(州)县(区)体育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 2011.1.9)第39条 体育主管部门和有关组织、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中,侵犯社会体育指导员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给予处分。
53 体育部门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及相关人员在体育赛事活动中的行为涉嫌欺诈或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等情形。 其他行政权力 《体育赛事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5号 2020.1.17)
第42条 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及相关人员在体育赛事活动中的行为涉嫌欺诈或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等情形的,体育部门应当配合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市(州)、县(区)体育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体育赛事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体育赛事活动监管工作机制,对行政相对人从事赛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体育赛事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 1996.3.17)
第62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4 体育部门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体育协会在开展体育赛事活动中有变相审批、违法违规收费等行为。 其他行政权力 《体育赛事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5号 2020.1.17)
第43条 体育协会在开展体育赛事活动中有变相审批、违法违规收费等行为的,由同级体育部门或其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依纪给予处分。
省、市(州)、县(区)体育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体育赛事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体育赛事活动监管工作机制,对行政相对人从事赛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体育赛事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 1996.3.17)
第62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5 体育部门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体育赛事活动中出现假球、黑哨、赌球、兴奋剂违规等行为。 其他行政权力 《体育赛事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5号 2020.1.17)
第44条 体育赛事活动中出现假球、黑哨、赌球、兴奋剂违规等行为的,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及相关人员应当配合公安、市场监管、体育等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市(州)、县(区)体育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体育赛事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体育赛事活动监管工作机制,对行政相对人从事赛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体育赛事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 1996.3.17)
第62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