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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门权责清单
来源:    时间:2023年12月18日    
权责清单
序号 单位部门 部门职责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及有关条款 实施层级及权限 对应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依据 备注
1 商务部门
拟订对外劳务合作法规、政策并监督管理,承担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的权益保护相关工作,承担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审核、报批和监管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行政许可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 2012.6.4)第4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外交、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渔业、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省、市(州)、县商务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2年 第620号 2012.8.1 )第46条 商务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在查处违反本条例行为的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47条 商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申请予以批准;
  (二)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
  (三)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以及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2 商务部门 依法审核、报批防扩散等与国家安全相关的进出口许可件,依法审核两用物项和技术、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证件。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审批工作。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审批(收件、发证) 行政许可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8号 2009.5.31) 第4条 商务部是全国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的主管部门。商务部委托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地区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的日常监督管理。第13条 通用许可经营者获得商务部签发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批复后,凭加盖企业公章的批复文件到《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申领的其他程序依照《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执行。 省商务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 2019.4.23)第72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3 商务部门 拟订进出口商品管理办法和目录,管理进出口商品配额及许可证,承担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农产品的进出口总量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编报进出口商品配额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省内和赴境外交易会、洽谈会等贸易促进活动和外贸体系建设,负责省内各类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的登记备案工作,规划并指导出口商品生产体系建设。负责管理货物出口、自动进口许可证签发。承担开展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部门和台湾地区的商贸联络工作。承担省藏毯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货物出口、自动进口(含:机电产品)许可证签发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主席令第57号 2016.11.7)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2号 2001.12.10)
 3.《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2001.12.10)
省商务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 2019.4.23)第72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4 商务部门 承担流通行业管理、促进等发展工作,拟订流通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牵头负责商贸服务业改革发展工作,开展行业统计工作,推动流通标准化和流通行业科技进步、内贸综合工作。牵头拟订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发展的政策并组织实施。提出深化流通业体制改革建议,拟订调整优化流通产业结构的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发展物流中心和体系的建设,培育专业化第三方物流企业。推进流通领域节能减排工作,指导生产资料流通行业发展。按规定对拍卖行业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商贸流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 企业取得从事拍卖业务许可及变更审批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主席令第24号 2015.4.24)第5条 国务院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第11条 企业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批准。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 第40项 外商投资拍卖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下放至省级。
省商务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主席令第24号 2015.4.24)第59条 国家机关违反本法第九条的规定,将应当委托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拍卖的物品擅自处理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 商务部门 组织拟订并实施健全规范全省市场建设体系的政策措施。指导大宗商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承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 2019.4.22)第7条第1款 拟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资质认定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资质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省商务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 2019.4.22)第25条 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6 商务部门 承担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负责服务贸易和商贸服务业统计工作;指导会展业发展。 限制进出口技术的进出口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5月12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04年4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国家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许可证等方式管理;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技术,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经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经其他部门许可,方可进口或者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2001年12月10日国务院令第331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6项:限制进出口技术许可,下放管理实施机关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省商务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331号第四十九条 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照刑法关于泄露国家秘密罪或者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 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受贿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新增项
7 商务部门 承担流通行业管理、促进等发展工作,拟订流通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牵头负责商贸服务业改革发展工作,开展行业统计工作,推动流通标准化和流通行业科技进步、内贸综合工作。牵头拟订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发展的政策并组织实施。提出深化流通业体制改革建议,拟订调整优化流通产业结构的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发展物流中心和体系的建设,培育专业化第三方物流企业。推进流通领域节能减排工作,指导生产资料流通行业发展。按规定对拍卖行业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商贸流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 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会前展示拍卖标的,为竞买人提供查看拍卖标的条件并向竞买人提供有关资料 行政处罚 《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2019.11.30)第42条,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拍卖前违规进行公告或展示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延期拍卖或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省商务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主席令第24号 2015.4.24)第59条 国家机关违反本法第九条的规定,将应当委托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拍卖的物品擅自处理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 商务部门 承担流通行业管理、促进等发展工作,拟订流通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牵头负责商贸服务业改革发展工作,开展行业统计工作,推动流通标准化和流通行业科技进步、内贸综合工作。牵头拟订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发展的政策并组织实施。提出深化流通业体制改革建议,拟订调整优化流通产业结构的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发展物流中心和体系的建设,培育专业化第三方物流企业。推进流通领域节能减排工作,指导生产资料流通行业发展。按规定对拍卖行业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商贸流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 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应当根据拍卖标的物的属性及拍卖的性质,按照《拍卖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日期进行公告。公告应当发布在拍卖标的所在地以及拍卖会举行地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发行量较大的报纸或其他有同等影响的媒体 行政处罚 《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2019.11.30)第25条 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应当根据拍卖标的物的属性及拍卖的性质,按照《拍卖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日期进行公告,公告应当发布在拍卖标的所在地以及拍卖会举行地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发行量较大的报纸或其他有同等影响的媒体。第42条 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拍卖前违规进行公告或展示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延期拍卖或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省商务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主席令第24号 2015.4.24)第59条 国家机关违反本法第九条的规定,将应当委托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拍卖的物品擅自处理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9 商务部门 承担流通行业管理、促进等发展工作,拟订流通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牵头负责商贸服务业改革发展工作,开展行业统计工作,推动流通标准化和流通行业科技进步、内贸综合工作。牵头拟订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发展的政策并组织实施。提出深化流通业体制改革建议,拟订调整优化流通产业结构的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发展物流中心和体系的建设,培育专业化第三方物流企业。推进流通领域节能减排工作,按规定对拍卖行业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商贸流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 拍卖企业对拍卖标的进行虚假宣传,给买受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处罚 行政处罚   《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 2019.11.30)第20条 拍卖企业应当依法开展拍卖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出租、擅自转让拍卖经营权;(二)对拍卖标的进行虚假宣传,给买受人造成经济损失;(三)雇佣未依法注册的拍卖师或其他人员充任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的;(四)采用恶意降低佣金比例或低于拍卖活动成本收取佣金,甚至不收取佣金(义拍除外)或给予委托人回扣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省、市(州)、县商务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主席令第24号 2015.4.24)第59条 国家机关违反本法第九条的规定,将应当委托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拍卖的物品擅自处理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0 商务部门 承担流通行业管理、促进等发展工作,拟订流通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牵头负责商贸服务业改革发展工作,开展行业统计工作,推动流通标准化和流通行业科技进步、内贸综合工作。牵头拟订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发展的政策并组织实施。提出深化流通业体制改革建议,拟订调整优化流通产业结构的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发展物流中心和体系的建设,培育专业化第三方物流企业。推进流通领域节能减排工作。指导生产资料流通行业发展。按规定对拍卖行业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商贸流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 采用恶意降低佣金比例或低于拍卖活动成本收取佣金,甚至不收取佣金(义拍除外)或给予委托人回扣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处罚 行政处罚   《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 2019.11.30)第20条 拍卖企业应当依法开展拍卖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出租、擅自转让拍卖经营权;
 (二)对拍卖标的进行虚假宣传,给买受人造成经济损失;
  (三)雇佣未依法注册的拍卖师或其他人员充任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的;
  (四)采用恶意降低佣金比例或低于拍卖活动成本收取佣金,甚至不收取佣金(义拍除外)或给予委托人回扣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省、市(州)、县商务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主席令第24号 2015.4.24)第59条 国家机关违反本法第九条的规定,将应当委托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拍卖的物品擅自处理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 商务部门 承担流通行业管理、促进等发展工作,拟订流通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牵头负责商贸服务业改革发展工作,开展行业统计工作,推动流通标准化和流通行业科技进步、内贸综合工作。牵头拟订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发展的政策并组织实施。提出深化流通业体制改革建议,拟订调整优化流通产业结构的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发展物流中心和体系的建设,培育专业化第三方物流企业。推进流通领域节能减排工作,指导生产资料流通行业发展。按规定对拍卖行业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商贸流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 国家对拍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获得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后,方可主持拍卖活动。本办法所称拍卖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人事部、商务部联合用印的,由中国拍卖行业协会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人员 行政处罚   《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 2019.11.30)第20条 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三)项的规定,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并处以非法所得额一倍以上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委托人和买受人损失的,拍卖企业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省商务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主席令第24号 2015.4.24)第59条 国家机关违反本法第九条的规定,将应当委托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拍卖的物品擅自处理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2 商务部门 承担流通行业管理、促进等发展工作,拟订流通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牵头负责商贸服务业改革发展工作,开展行业统计工作,推动流通标准化和流通行业科技进步、内贸综合工作。牵头拟订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发展的政策并组织实施。提出深化流通业体制改革建议,拟订调整优化流通产业结构的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发展物流中心和体系的建设,培育专业化第三方物流企业。推进流通领域节能减排工作,指导生产资料流通行业发展。按规定对拍卖行业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商贸流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 未经许可从事经营性拍卖活动的企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 2019.11.30)第36条 未经许可从事经营性拍卖活动的企业,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取缔。 省、市(州)、县商务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主席令第24号 2015.4.24)第59条 国家机关违反本法第九条的规定,将应当委托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拍卖的物品擅自处理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3 商务部门 承担流通行业管理、促进等发展工作,拟订流通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牵头负责商贸服务业改革发展工作,开展行业统计工作,推动流通标准化和流通行业科技进步、内贸综合工作。牵头拟订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发展的政策并组织实施。提出深化流通业体制改革建议,拟订调整优化流通产业结构的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发展物流中心和体系的建设,培育专业化第三方物流企业。推进流通领域节能减排工作,指导生产资料流通行业发展。按规定对拍卖行业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商贸流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 拍卖企业雇佣未依法注册的拍卖师或其他人员充任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 2019.11.30) 第20条 拍卖企业应当依法开展拍卖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出租、擅自转让拍卖经营权;
 (二)对拍卖标的进行虚假宣传,给买受人造成经济损失;
  (三)雇佣未依法注册的拍卖师或其他人员充任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的;
  (四)采用恶意降低佣金比例或低于拍卖活动成本收取佣金,甚至不收取佣金(义拍除外)或给予委托人回扣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省商务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主席令第24号 2015.4.24)第59条 国家机关违反本法第九条的规定,将应当委托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拍卖的物品擅自处理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4 商务部门 负责对外经济合作工作,拟定并执行对外经济合作政策。实施'走出去'战略,深化境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实行以备案制为主的管理方式,管理接受国际多双边无偿援助工作,依法管理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负责牵头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负责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审核、报批和监管,依法备案并监督省内企业对外投资 企业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办理备案并取得《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3号 2014.9.6)第28条 企业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办理备案并取得《证书》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撤销该企业境外投资备案,给予警告,并依法公布处罚决定。 省、市(州)商务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3号 2014.10.6 )第33条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有关工作人员不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5 商务部门 负责对外经济合作工作,拟定并执行对外经济合作政策。实施'走出去'战略,深化境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实行以备案制为主的管理方式,管理接受国际多双边无偿援助工作,依法管理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负责牵头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负责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审核、报批和监管,依法备案并监督省内企业对外投资 没有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保护外派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或者未根据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保护外派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方案并落实所需经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7号 2017.3.21)第20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期限内对外承包新的工程项目;造成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发生较大事故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
  (一)未建立并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的;
  (二)没有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保护外派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或者未根据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保护外派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方案并落实所需经费的;
  (三)未对外派人员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和应急知识培训的;
  (四)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在境外发生突发事件,未及时、妥善处理的。
省、市(州)、县商务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7号 2017.3.21)第24条 商务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对外承包工程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6 商务部门 拟订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出口等,对外经济合作的法规、政策并监督管理,拟定争取国际多双边无僧援助工作规划,承担国际多双边无偿援助项目的管理监督工作,承担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的权益保护相关工作,承担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审核、报批和监管,依法审核、审批并监督省内企业(公民)对外投资。承担对外投资、对外承报工程企业年检、统计和绩效评价工作,归口管理对外援助工作。承办省争取国际多双边无偿援助工作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 未建立并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7号 2017.3.21)第20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期限内对外承包新的工程项目;造成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发生较大事故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
(一)未建立并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的;
(二)没有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保护外派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或者未根据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保护外派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方案并落实所需经费的;
(三)未对外派人员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和应急知识培训的;
(四)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在境外发生突发事件,未及时、妥善处理的。
省、市(州)商务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7号 2017.3.21)第24条 商务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对外承包工程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7 商务部门 负责对外经济合作工作,拟定并执行对外经济合作政策。实施'走出去'战略,深化境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实行以备案制为主的管理方式,管理接受国际多双边无偿援助工作,依法管理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负责牵头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负责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审核、报批和监管,依法备案并监督省内企业对外投资 未对外派人员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和应急知识培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7号 2017.3.21)第20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期限内对外承包新的工程项目;造成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发生较大事故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
  (一)未建立并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的;
  (二)没有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保护外派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或者未根据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保护外派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方案并落实所需经费的;
  (三)未对外派人员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和应急知识培训的;
  (四)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在境外发生突发事件,未及时、妥善处理的。
省、市(州)商务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527号 2017.3.21修订)第24条:商务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对外承包工程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8 商务部门 负责对外经济合作工作,拟定并执行对外经济合作政策。实施'走出去'战略,深化境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实行以备案制为主的管理方式,管理接受国际多双边无偿援助工作,依法管理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负责牵头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负责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审核、报批和监管,依法备案并监督省内企业对外投资 未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分包单位不得将工程项目转包或者再分包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527号 2017.3.21修订)第21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禁止其在2年以上5年以下的期限内对外承包新的工程项目;造成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发生较大事故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
  (一)以不正当的低价承揽工程项目、串通投标或者进行商业贿赂的;
  (二)未与分包单位订立专门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分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或者未对分包单位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的;
  (三)将工程项目分包给不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将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部分分包给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境内建筑施工企业的;
  (四)未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分包单位不得将工程项目转包或者再分包的。
省、市(州)商务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7号 2017.3.21)第24条 商务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对外承包工程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9 商务部门 承担流通行业管理、促进等发展工作,拟订流通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牵头负责商贸服务业改革发展工作,开展行业统计工作,推动流通标准化和流通行业科技进步、内贸综合工作。牵头拟订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发展的政策并组织实施。提出深化流通业体制改革建议,拟订调整优化流通产业结构的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发展物流中心和体系的建设,培育专业化第三方物流企业。推进流通领域节能减排工作,指导生产资料流通行业发展。按规定对拍卖行业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商贸流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 拍卖师只能在一个拍卖企业注册执业且不得以其拍卖师个人身份在其他拍卖企业兼职的处罚 行政处罚  《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1号 2019.11.30)第17条 拍卖师只能在一个拍卖企业注册执业且不得以其拍卖师个人身份在其他拍卖企业兼职;拍卖师不得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借予他人或其他单位使用。  省商务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主席令第24号 2015.4.24)第59条 国家机关违反本法第九条的规定,将应当委托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拍卖的物品擅自处理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 商务部门 负责对外经济合作工作,拟定并执行对外经济合作政策。实施“走出去”战略,深化境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实行以备案制为主的管理方式,管理接受国际多双边无偿援助工作,依法管理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负责牵头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负责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审核、报批和监管,依法备案并监督省内企业对外投资。 企业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3号 2014.9.6)第31条 企业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证书》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市(州)商务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3号 2014.10.6 ) 第33条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有关工作人员不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1 商务部门 承担流通行业管理、促进等发展工作,拟订流通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牵头负责商贸服务业改革发展工作,开展行业统计工作,推动流通标准化和流通行业科技进步、内贸综合工作。牵头拟订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发展的政策并组织实施。提出深化流通业体制改革建议,拟订调整优化流通产业结构的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发展物流中心和体系的建设,培育专业化第三方物流企业。推进流通领域节能减排工作,指导生产资料流通行业发展。按规定对拍卖行业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商贸流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 拍卖企业出租、擅自转让拍卖经营权的处罚 行政处罚  《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1号 2019.11.30))第20条 拍卖企业应当依法开展拍卖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出租、擅自转让拍卖经营权;
 (二)对拍卖标的进行虚假宣传,给买受人造成经济损失;
 (三)雇佣未依法注册的拍卖师或其他人员充任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的;
 (四)采用恶意降低佣金比例或低于拍卖活动成本收取佣金,甚至不收取佣金(义拍除外)或给予委托人回扣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省商务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主席令第24号 2015.4.24)第59条 国家机关违反本法第九条的规定,将应当委托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拍卖的物品擅自处理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2 商务部门 组织拟订并实施健全规范全省市场建设体系的政策措施。指导大宗商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承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 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 2019.4.22)第19条 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必要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省、市(州)、县商务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1.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2.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监督责任:1.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2.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 2019.4.22)第25条 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23 商务部门 组织拟订并实施健全规范全省市场建设体系的政策措施。指导大宗商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承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 责令拒不改正或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行政处罚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 2019.4.22)第19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污染环境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省、市(州)、县商务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1.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2.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监督责任:1.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2.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 2019.4.22)第25条 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24 商务部门 拟订外商投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吸收外商投资的管理规章,研究吸收外资情况并提出建议,拟订年度吸收外资工作计划,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指导投资促进及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工作,规范对外招商引资活动,承担外商投资统计工作。指导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园区的有关工作。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要求报送投资信息,且在商务主管部门通知后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予以补报或更正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于20个工作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商务部令第2号 2019.12.30)第25条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要求报送投资信息,且在商务主管部门通知后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予以补报或更正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于20个工作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且存在以下情形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故意逃避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或在进行信息报告时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误导性或虚假信息;
  (二)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就所属行业、是否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企业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等重要信息报送错误;
  (三)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要求报送投资信息,并因此受到行政处罚的,两年内再次违反本办法有关要求;
 (四)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情形。
省、市(州)、县商务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6号 2017.9.1)第62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5 商务部门 负责对外经济合作工作,拟定并执行对外经济合作政策。实施'走出去'战略,深化境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实行以备案制为主的管理方式,管理接受国际多双边无偿援助工作,依法管理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负责牵头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负责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审核、报批和监管,依法备案并监督省内企业对外投资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管理检查 行政检查   1.《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 2012.6.4 ) 第4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外交、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渔业、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
 2.《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 2012.8.1 )第39条 未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查处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市(州)商务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相关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检查。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相关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对下级行政机关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 2012.6.4 )第46条 商务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在查处违反本条例行为的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47条 商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申请予以批准;
  (二)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
  (三)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以及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26 商务部门 督促指导商贸流通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对大型商业综合体、限额以上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商贸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检查和联合执法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商贸服务业安全管理工作,配合相关部门打击成品油非法经营行为。加强对本部门组织的各类展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境内企业加强境外投资合作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监督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及冷链物流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商务领域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省、市(州)、县商务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相关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检查。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相关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对下级行政机关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7 商务部门 组织拟订并实施健全规范全省贸易与市场建设体系的政策措施。指导大宗商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推进农村市场和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承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监管 行政检查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 2019.4.22)第4条 国务院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主管全国报废机动车回收(含拆解,下同)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省、市(州)、县商务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相关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检查。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相关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对下级行政机关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 2019.4.22)第25条 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根据青政〔2019〕12号文,该事项暂缓实施
28 商务部门 牵头负责商贸服务业改革发展工作,拟定餐饮、住宿、家政服务等生活性服务行业的政策和规划 美容美发业指导和协调 行政检查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第19号 2004.11.8)第3条 商务部主管全国美容美发业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美容美发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省、市(州)、县商务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相关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配合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依规实施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相关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6号 2017.9.1)第62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9 商务部门 负责对外经济合作工作,拟定并执行对外经济合作政策。实施'走出去'战略,深化境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实行以备案制为主的管理方式,管理接受国际多双边无偿援助工作,依法管理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负责牵头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负责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审核、报批和监管,依法备案并监督省内企业对外投资 对外承包工程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7号 2017.3.21)第5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对外承包工程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对外承包工程有关的管理工作。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对外承包工程。
省、市(州)商务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相关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检查。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7号 2017.3.21)第24条 商务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对外承包工程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30 商务部门 拟订外商投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吸收外商投资的管理规章,研究吸收外资情况并提出建议,拟订年度吸收外资工作计划,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指导投资促进及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工作,规范对外招商引资活动,承担外商投资统计工作。指导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园区的有关工作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 行政检查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商务部令第2号 2019.12.30)第20条 商务主管部门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遵守本办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省、市(州)、县商务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相关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检查。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相关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对下级行政机关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6号 2017.9.1)第62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1 商务部门 拟订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贸易促进工作,负责技术引进、设备进口的许可登记,承担机电产品进口国际招标监督、协调和管理工作承办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审批。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第1号 2014.2.21)第4条第2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沿海开放城市及经济特区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和协调; 省商务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相关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检查。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第1号 2014.2.21)第5条 商务部委托专门网站为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的平台(以下简称招标网)。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应当在招标网上完成招标项目建档、招标过程文件存档和备案、资格预审公告发布、招标公告发布、评审专家抽取、评标结果公示、异议投诉、中标结果公告等招标投标活动的相关程序,但涉及国家秘密的招标项目除外。招标网承办单位应当在商务部委托的范围内提供网络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信息,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办理委托范围内事项,不得利用委托范围内事项向有关当事人收取费用。  
32 商务部门 承担流通行业管理、促进等发展工作,拟订流通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牵头负责商贸服务业改革发展工作,开展行业统计工作,推动流通标准化和流通行业科技进步、内贸综合工作。牵头拟订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发展的政策并组织实施。提出深化流通业体制改革建议,拟订调整优化流通产业结构的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发展物流中心和体系的建设,培育专业化第三方物流企业。推进流通领域节能减排工作,指导生产资料流通行业发展。按规定对拍卖行业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商贸流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 拍卖行业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主席令第24号2015.4.24)第5条 国务院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第11条 企业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批准。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 省、市(州)、县商务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相关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检查。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相关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对下级行政机关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主席令第23号 2015.4.24)第59条 国家机关违反本法第九条的规定,将应当委托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拍卖的物品擅自处理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3 商务部门 承担流通行业管理、促进等发展工作,拟订流通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牵头负责商贸服务业改革发展工作,开展行业统计工作,推动流通标准化和流通行业科技进步、内贸综合工作。牵头拟订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发展的政策并组织实施。提出深化流通业体制改革建议,拟订调整优化流通产业结构的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发展物流中心和体系的建设,培育专业化第三方物流企业。推进流通领域节能减排工作,指导生产资料流通行业发展。按规定对拍卖行业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商贸流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 行政检查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 2007.2.6)第5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市(州)商务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相关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检查。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相关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对下级行政机关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 2007.2.6)第30条 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34 商务部门 牵头负责商贸服务业改革发展工作,拟定餐饮、住宿、家政服务等生活性服务行业的政策和规划 洗染业行业指导和协调 行政检查  《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5号 2007.5.11)第3条 商务部对全国洗染行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洗染行业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市(州)、县商务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相关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配合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依规实施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相关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6号 2017.9.1)第62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5 商务部门 牵头负责商贸服务业改革发展工作,拟定餐饮、住宿、家政服务等生活性服务行业的政策和规划 餐饮业经营指导和协调 行政检查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号 2014.9.22)第3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餐饮行业管理工作,制定行业规划、政策和标准,开展行业统计,规范行业秩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业行业管理工作。 省、市(州)、县商务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相关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配合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依规实施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相关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号 2014.9.22)第22条 商务、价格等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6 商务部门 牵头负责商贸服务业改革发展工作,拟定餐饮、住宿、家政服务等生活性服务行业的政策和规划 家电维修服务业指导和协调 行政检查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7号 2012.3.9)第3条 商务部负责家电维修服务业的行业管理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家电维修服务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市(州)、县商务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相关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配合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依规实施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相关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6号 2017.9.1) 第62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7 商务部门 牵头负责商贸服务业改革发展工作,拟定餐饮、住宿、家政服务等生活性服务行业的政策和规划 家庭服务业指导和协调 行政检查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第11号  2012.12.18)第4条 商务部承担全国家庭服务业行业管理职责,负责监督管理家庭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指导协调合同文本规范和服务矛盾纠纷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服务业的监督管理。第29条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积极会同相关部门,依法规范家庭服务机构从业行为,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省、市(州)、县商务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相关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配合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依规实施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相关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第11号  2012.12.18)第37条 商务主管部门在家庭服务业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8 商务部门 组织拟订并实施健全规范全省贸易与市场建设体系的政策措施。指导大宗商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推进农村市场和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负责拟订餐饮、住宿、家庭服务等生活性服务行业的政策和规划,指导会展业发展。承担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二手车流通及汽车销售行业管理职能 汽车销售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1号 2017.4.5) 第7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政策规章,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省、市(州)、县商务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相关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检查。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相关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对下级行政机关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1号  2017.4.5)第34条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9 商务部门  监测分析消费品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进行市场预测预警和信息发布,承担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相关工作,负责重要消费品(肉类、边销茶等)储备的管理和市场调控。按有关规定对原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做好轻工业招商工作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 行政检查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4号 2011.12.12)第35条 商务部应当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制定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省、市(州)、县商务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相关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检查。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相关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对下级行政机关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4号 2011.12.12)第37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其主要负责人建议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建议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漏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漏报市场异常波动的;
  (二)未按照规定完成市场异常波动应急处理所需要的设施、设备和商品等物资供应和储备的;
  (三)未按照规定履行市场监测职责的;
 (四)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
 (五)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六)对上级商务主管部门的督察、指导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的。
  
 
40 商务部门 组织拟订并实施健全规范全省市场建设体系的政策措施。指导大宗商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承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 报废汽车回收行业监管 行政检查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 2019.4.22)第16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公布抽查事项目录,明确抽查的依据、频次、方式、内容和程序,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省、市(州)、县商务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1.依法依规实施检查。2.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监督责任:1.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相关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2.对下级行政机关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实施中的违法行为。3.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 2019.4.22)第25条 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41 商务部门 组织拟订并实施健全规范全省市场建设体系的政策措施。指导大宗商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承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 二手车流通行业监管 行政检查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2号2017年修订版)第7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市(州)、县商务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1.依法依规实施检查。2.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1.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相关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2.对下级行政机关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实施中的违法行为。3.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6号 2017.9.1)第62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2 商务部门 拟定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贸易促进工作,负责技术引进、设备进口的许可等级、承担机电产品进口国际招标监督、协调和管理工作。承办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审批。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文件备案 公共服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第1号 2014.2.21)第4条 商务部负责管理和协调全国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投标工作,制定相关规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调整、公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范围;负责监督管理全国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负责利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以下简称国外贷款、援助资金)项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负责组建和管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专家库;负责建设和管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电子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平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沿海开放城市及经济特区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和协调;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所属招标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专家的日常管理。

省商务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相关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检查。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相关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对下级行政机关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第1号 2014.2.21)第5条 商务部委托专门网站为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的平台(以下简称招标网)。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应当在招标网上完成招标项目建档、招标过程文件存档和备案、资格预审公告发布、招标公告发布、评审专家抽取、评标结果公示、异议投诉、中标结果公告等招标投标活动的相关程序,但涉及国家秘密的招标项目除外。招标网承办单位应当在商务部委托的范围内提供网络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信息,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办理委托范围内事项,不得利用委托范围内事项向有关当事人收取费用。  
43 商务部门 负责对外经济合作工作,拟订并执行对外经济合作政策。实施“走出去”战略,深化境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实行以备案制为主的管理方式。管理接受国际多双边无偿援助工作,依法管理相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负责牵头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负责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审核、报批和监管,依法备案并监督省内企业对外投资。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年审 公共服务   1.《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关于实行外派劳务招收备案制的通知》(商合发〔2008〕343号) 第1条 经国家批准具备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或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外派企业)招收劳务人员时,必须在劳务人员户籍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2.《商务部关于做好外派劳务招收备案工作的通知》(商合发〔2008〕382号)第1条 经商务部批准具备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或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外派企业),必须在办理外派劳务招收备案手续后,才能招收外派劳务人员。 第2条 外派劳务人员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为在本地区招收劳务人员的外派企业办理备案手续。
市(州)商务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相关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检查。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 2012.8.1 )第46条 商务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在查处违反本条例行为的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47条 商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申请予以批准;
  (二)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
  (三)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以及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44 商务部门 拟订外商投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吸收外商投资的管理规章,研究吸收外资情况并提出建议,拟订年度吸收外资工作计划,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指导投资促进及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工作,规范对外招商引资活动,承担外商投资统计工作。指导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园区的有关工作 外商投资企业信息报告 公共服务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商务部令第2号 2019.12.30)第8条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通过提交初始报告、变更报告、注销报告、年度报告等方式报送投资信息。 省、市(州)商务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相关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检查。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相关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对下级行政机关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29号 2019.4.23)第72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45 商务部门 拟订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外派等,对外经济合作的法规、政策并监督管理,拟定争取国际多双边无僧援助工作规划,承担国际多双边无偿援助项目的管理监督工作,承担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的权益保护相关工作,承担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审核、报批和监管,依法备案并监督省内企业对外投资。承担对外投资、对外承报工程企业年检、统计工作,归口管理对外援助工作。承办省争取国际多双边无偿援助工作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 外派劳务招收备案 公共服务   1.《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关于实行外派劳务招收备案制的通知》(商合发〔2008〕343号) 第1条 经国家批准具备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或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外派企业)招收劳务人员时,必须在劳务人员户籍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2.《商务部关于做好外派劳务招收备案工作的通知》(商合发〔2008〕382号)第1条 经商务部批准具备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或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外派企业),必须在办理外派劳务招收备案手续后,才能招收外派劳务人员。 第2条 外派劳务人员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为在本地区招收劳务人员的外派企业办理备案手续。
市(州)商务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相关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检查。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 2012.8.1 )第46条 商务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在查处违反本条例行为的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47条 商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申请予以批准;
  (二)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
  (三)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以及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46 商务部门 组织拟订并实施健全规范全省市场建设体系的政策措施。指导大宗商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承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 公共服务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2号  2017年修订版)第30条 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有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省商务部门 指导监督责任1.依法依规实施检查。2.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3.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追责情形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6号 2017.9.1)第62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6号 2017.9.1)第62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7 商务部门 负责对外经济合作工作,拟定并执行对外经济合作政策。实施“走出去”战略,深化境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实行以备案制为主的管理方式,管理接受国际多双边无偿援助工作,依法管理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负责牵头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负责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审核、报批和监管,依法备案并监督省内企业对外投资。 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备案 公共服务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3号 2014.9.6 )第8条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备案和核准,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通过"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对企业境外投资进行管理,并向获得备案或核准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样式见附件1)。《证书》由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分别印制并盖章,实行统一编码管理。第9条  对属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通过"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并打印《境外投资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样式见附件2),加盖印章后,连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别报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备案表》填写如实、完整、符合法定形式,且企业在《备案表》中声明其境外投资无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颁发《证书》。企业不如实、完整填报《备案表》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予备案。 省商务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相关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检查。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相关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对下级行政机关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3号 2014.10.6 )第33条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有关工作人员不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8 商务部门 监测分析消费品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进行市场预测预警和信息发布,承担汽车销售行业管理职能。 汽车供应商、营销商取得营业执照后进行备案 公共服务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第二十七条供应商、经销商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90日内通过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基本信息。供应商、经销商备案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完成信息更新。 省、市(州)、县商务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相关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检查。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第七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政策规章,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