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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门权责清单
来源:    时间:2023年12月18日    
权责清单
序号 单位部门 部门职责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及有关条款 实施层级及权限 对应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依据
1 科学技术部门 负责引进国外智力工作和外国专家管理工作;拟订外国专家管理办法,推动建立外国专家、团队吸引聚集机制和重点外国专家联系服务机制,承担重点外国专家服务工作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57号 2012.6.30)第41条规定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009.1.29)附件第93项: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实施机关:省级及其授权的地(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1.29)附件第443项: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实施机关:国家外专局、省级人民政府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
省科学技术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监督制度,依据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辖区内的外国人在中国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57号 2012.6.30)第85条 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
  (三)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四)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
  (五)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2 科学技术部门 负责本省实验动物工作,实行实验动物许可证制度管理 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许可 行政许可 1.《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8号 2017.3.1)第5条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全国实验动物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本地区的实验动物工作。第6条 国家实行实验动物的质量监督和质量合格认证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另行制定。
2.《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国科发财字〔1997〕593号)第9条 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试行许可证制度。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单位,必须取得许可证。
3.《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国科发财字〔2001〕545号)第3条 实验动物许可证包括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许可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科委)印制、发放和管理。
4.《青海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青科发政〔2019〕63号)第7条 我省实行实验动物许可证制度,开展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取得省科技厅颁发的实验动物许可证,实验动物许可证不得转让和买卖。实验动物许可证分为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未取得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和使用实验动物。
省科学技术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监督制度,依据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辖区内的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2.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 2003.8.27)第73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74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 科学技术部门 对违反实验动物管理的部门和个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违反实验动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2017.3.1)第29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由管理实验动物工作的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改进、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
第30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关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省科学技术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76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77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78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79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80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81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科学技术部门 对违反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的部门和个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违反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7号,2019.3.20)第39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开展相关活动,没收违法采集、保藏的人类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10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省科学技术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76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77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78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79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80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81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科学技术部门 负责本省人类遗传资源活动各环节的监督检查 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人类遗传资源活动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7号 2019.3.20)第33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人类遗传资源活动各环节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检查、处理结果。 省科学技术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通过现场检查、抽查、排查等多种方式对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人类遗传资源活动各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7号 2019.3.20)第45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科学技术部门 承担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管理工作 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 行政确认 1.《青海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5.30)第11条 鼓励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事业组织建设重点实验室、科技研发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发平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成果的应用转化。
2.《青海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青科发高新〔2018〕50号)第4条 省科学技术厅是工程中心认定和管理的主管部门。省科学技术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根据全省经济、科技、社会发展及其区域产业共同发展需要,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工程中心的组建认定与评价考核等管理工作。依托单位负责工程中心建设的组织实施和运营管理。
省科学技术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认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确认,作出的行政确认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及时准确地向下一级行政机关反馈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必要时下发整改通知督促落实整改。
《青海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9号 2012.5.30)第53条 科技、税务等相关乡镇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三)未按规定提供有关查询、指导等服务的;
 (四)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未落实相关优惠待遇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7 科学技术部门 组织实施全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工作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行政确认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第8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省科学技术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认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确认,作出的行政确认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及时准确地向下一级行政机关反馈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必要时下发整改通知督促落实整改。
《青海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9号 2012.5.30)第53条 科技、税务等相关乡镇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不予认定的;
 (二)泄露申报认定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三)未按规定提供有关查询、指导等服务的;
 (四)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未落实相关优惠待遇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8 科学技术部门 组织实施全省科技型企业培育认定工作 科技型企业认定 行政确认 1.《青海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2.5.30)第19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的认定制度,并对认定企业实施动态管理。
2.《青海省科技型企业认定办法》(青科发高新〔2020〕85号)第5条 省科技厅负责省级科技型企业认定、复审等管理工作。各市(州)、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辅导、培育本地区企业,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向省科技厅进行推荐。省科技厅根据业务需要,向社会遴选1-2家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受理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开展材料受理和日常管理工作。
省、市科学技术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认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确认,作出的行政确认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及时准确地向下一级行政机关反馈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必要时下发整改通知督促落实整改。
《青海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9号 2012.5.30)第53条 科技、税务等相关乡镇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不予认定的;
 (二)泄露申报认定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三)未按规定提供有关查询、指导等服务的;
 (四)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未落实相关优惠待遇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9 科学技术部门 负责本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工作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 行政确认 1.《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 号)第3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及所在地区的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第8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地孵化器的认定工作,并依照本办法申请国家级孵化器认定。
2.《青海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青科发高新〔2020〕87号) 第5条 省科技厅负责省级孵化器的认定和管理,通过招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业务受理、材料初审、数据统计等日常工作,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所属区域内孵化器建设,并推动其发展。
省科学技术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认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确认,作出的行政确认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及时准确地向下一级行政机关反馈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必要时下发整改通知督促落实整改。
《青海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9号 2012.5.30)第53条 科技、税务等相关乡镇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三)未按规定提供有关查询、指导等服务的;
 (四)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未落实相关优惠待遇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10 科学技术部门 指导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工作 农业科技园区认定 行政确认 1.《青海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2.5.30)第3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具有本地特色的农牧业科学技术园区建设。农牧业科学技术园区应当向农牧民推广先进适用的技术成果,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2.《青海省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青科发农〔2017〕196号)第6条 省科技厅联合省农牧厅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成立青海省农业科技园区协调小组,省科技厅为组长单位,省农牧厅为副组长单位,其他部门为成员单位。协调小组负责对园区进行宏观指导,审定园区发展规划,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和拟定地方配套政策。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对园区建设给予支持。
省科学技术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认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确认,作出的行政确认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及时准确地向下一级行政机关反馈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必要时下发整改通知督促落实整改。
《青海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9号 2012.5.30)第53条 科技、税务等相关乡镇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三)未按规定提供有关查询、指导等服务的;
 (四)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未落实相关优惠待遇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11 科学技术部门 承担全省科技成果管理工作 科技成果登记 行政确认 1.《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国科发计字〔2000〕542号)第3条 科学技术部管理指导全国的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的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负责本部门的科技成果登记工作。
2.《青海省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办法》(青科发办〔2017〕167号)第5条 省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工作,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科技成果予以登记,并具体负责全省科技成果信息的管理和综合分析上报工作。
省、市科学技术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认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确认,作出的行政确认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及时准确地向下一级行政机关反馈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必要时下发整改通知督促落实整改。
《青海省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办法》(青科发办〔2017〕167号)第17条、第18条 凡存在争议的科技成果,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科技成果,发现弄虚作假,剽窃、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注销登记;科技成果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擅自使用、披露、转让所登记成果的技术秘密,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12 科学技术部门 拟定全省科学普及和科学传播规划、政策 省级科研科普基地认定 行政确认 1.《青海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2.5.30)第9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科普设施和科普教育基地建设力度,加快科普人才培养,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
2.《青海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 2006.3.30)第11条 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在农村牧区开展下列科普活动:建立科普示范基地和农牧业示范点,引进推广适合当地特点的籽种、畜种和农业先进生产技术。
3.《青海省科研科普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青科发外〔2021〕54号)第5条 省科研科普基地的申报认定工作由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全年申报,集中评审。
省科学技术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认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确认,作出的行政确认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及时准确地向下一级行政机关反馈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必要时下发整改通知督促落实整改。
《青海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9号 2012.5.30)第53条 科技、税务等相关乡镇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三)未按规定提供有关查询、指导等服务的;
 (四)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未落实相关优惠待遇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13 科学技术部门 承担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 省级重点实验室评审认定 行政确认 1.《青海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2.5.30)第11条 鼓励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事业组织建设重点实验室、科技研发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发平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成果的应用转化。
2.《青海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青科发政〔2021〕72号)第8条 省科技厅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会议和现场评审,通过评审的重点实验室,纳入省级重点实验室管理序列,授予“青海省重点实验室”称号。
省科学技术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认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确认,作出的行政确认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及时准确地向下一级行政机关反馈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必要时下发整改通知督促落实整改。
《青海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9号 2012.5.30)第53条 科技、税务等相关乡镇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三)未按规定提供有关查询、指导等服务的;
 (四)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未落实相关优惠待遇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14 科学技术部门 指导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组织发展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行政确认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第3条 科学技术部管理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划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地、市、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办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省科学技术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认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确认,作出的行政确认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及时准确地向下一级行政机关反馈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必要时下发整改通知督促落实整改。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认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4.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确认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确认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第二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发现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管理混乱、统计失实、违规登记的,应当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顿,并可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青海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20年6月10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六条  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 科学技术部门 提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建议,承担相关科技人才计划实施工作 省自然科学与工程技术学科带头人选拔认定 行政确认 1.《青海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2.5.30)第3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科学技术人才发展规划,建立培养和引进科学技术人员的政策支持体系,围绕本地区优先发展的重点学科、重点产业和具有竞争优势的领域,培养和引进高层次创新型人才、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学科带头人以及基层从事实际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2.《青海省自然科学与工程技术学科带头人选拔管理暂行办法》(青人才字〔2011〕12号)第9条 对我省急需的优秀高层次人才,由有关部门推荐,经省科技厅审核,可直接列入我省学科带头人队伍。
省科学技术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认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确认,作出的行政确认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及时准确地向下一级行政机关反馈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必要时下发整改通知督促落实整改。
《青海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9号 2012.5.30)第53条 科技、税务等相关乡镇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三)未按规定提供有关查询、指导等服务的;
 (四)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未落实相关优惠待遇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16 科学技术部门 负责审核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口科研用品免税资格 省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口科教用品免税资格审核 行政确认 《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71号)附件1《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办法》第2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向科技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免税资格申请,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按本办法第一条所列条件对其进行免税资格审核认定,对经认定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单位颁发免税资格证书,免税资格证书标明“颁发日期”,同时函告上述单位所在地直属海关。经认定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单位,自免税资格证书颁发之日起,可按规定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 省科学技术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认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确认,作出的行政确认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及时准确地向下一级行政机关反馈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必要时下发整改通知督促落实整改。
《青海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9号 2012.5.30)第53条 科技、税务等相关乡镇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不予认定的;
 (二)泄露申报认定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三)未按规定提供有关查询、指导等服务的;
 (四)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未落实相关优惠待遇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17 科学技术部门 组织实施西宁市企业研发中心认定工作 市级科技研发中心认定 行政确认 1.《青海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公布 2012.5.30)第11条 鼓励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事业组织建设重点实验室、科技研发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发平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成果的应用转化。
2.《西宁市科技研发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暂行)》(宁科〔2019〕64号) 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托单位,填写“西宁市企业研发中心申报信息”,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市科技局在形式审查合格后组织专家及相关部门进行评审及现场考察,并经领导小组审查通过后,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依托单位授牌。
西宁市科学技术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认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4.依法依规实施行政确认,作出的行政确认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及时准确地向下一级行政机关反馈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必要时下发整改通知督促落实整改。
《青海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9号 2012.5.30)第55条 科技、税务等相关乡镇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三)未按规定提供有关查询、指导等服务的;
 (四)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未落实相关优惠待遇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18 科学技术部门 承担全省科技奖励工作,负责全省科学技术奖的组织评审工作和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组织推荐工作 青海省科学技术奖励 行政奖励 1.《青海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2.5.30)第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青海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27号 2021.1.6)第4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会组成人员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承担科技奖评审和监督的具体工作。评审委员会可以设若干专业评审组。
第5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科技奖相关规则、标准、程序的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工作。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承担科技奖的日常管理工作。
省科学技术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开展评比活动。
 2.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决定。
《青海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27号 2021.1.6)(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27号 2021.1.6)第27条 提名者提供虚假数据和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技奖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暂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28条 评审专家存在违反学术道德和评审纪律等行为,情节较轻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29条 参与科技奖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存在其他违反评审规定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 科学技术部门 承担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和科技评估管理相关工作。  科学技术评价活动指导、管理和监督 行政监督 《科学技术评价办法》(国科发基字〔2003〕308号)第6条 科学技术部是科学技术评价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科学技术评价工作的宏观管理、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国务院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评价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科学技术评价活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
省、市(州)、县科学技术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直接实施责任:              
 2.公开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和服务机构。      
 3.开展服务效果评价。       
  4.指导、监督服务机构完善服务流程,按照国家规定提供公共服务。       指导监督责任:         
  5.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青海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9号 2012.5.30)第53条 科技、税务等相关乡镇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三)未按规定提供有关查询、指导等服务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