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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权责清单
来源:    时间:2023年12月18日    
权责清单
序号 单位部门 部门职责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及有关条款 实施层级及权限 对应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依据
1 公安某部门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主席令第44号 2017年11月4日修正) 第六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是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是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相应业务主管单位。
省级公安机关 负责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开展活动的登记,为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服务,指导各地对境外非政府组织组织在青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2007年4月22日)第21条第1款 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给予撤职处分。
2 公安治安部门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及法定代表人变更许可 行政许可 1.《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2009年10月13日)第九条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第十二条 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公安机关审核,持审核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省级公安机关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3.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2009年10日13)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保安服务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公安治安部门 保安员证核发 行政许可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4号)第十六条 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申领保安员证,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申请人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
提取、留存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3.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2009年10月13日)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保安服务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公安治安部门 公务用枪及枪支主要零部件、弹药配备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 2015年04月24日第二次修正)。第7条:配备公务用枪,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第48条:制造、配售、运输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和用于枪支的弹药,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省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省级公安机关依法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省级公安机关依法对申请材料和设区的市公安机关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件,委托受理机关依法送达。
5.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07年4月22日)第21条第1款 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 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向本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配备、配置枪支的;
 (二)违法发给枪支管理证件的;
 (三)将没收的枪支据为己有的;
 (四)不履行枪支管理职责,造成后果的。
5 公安治安部门 公务用枪持枪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 2015年4月2日第二次修正)。第7条:配备公务用枪,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配备公务用枪时,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公务用枪持枪证件。 省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县级公安机关依法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省级公安机关依法对申请材料和设区的市公安机关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件,委托受理机关依法送达。
5.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07年4月22日)第21条第1款 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 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向本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配备、配置枪支的;
 (二)违法发给枪支管理证件的;
 (三)将没收的枪支据为己有的;
 (四)不履行枪支管理职责,造成后果的。
6 公安治安部门 民用枪支及枪支主要零部件、弹药配置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 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 第六条 下列单位可以配置民用枪支:
 (一)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营业性射击场,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
 (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狩猎场,可以配置猎枪;
 (三)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因业务需要,可以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
 猎民在猎区、牧民在牧区,可以申请配置猎枪。猎区和牧区的区域由省级人民政府划定。
配置民用枪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8条:营业性射击场配置射击运动枪支,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
第48条:制造、配售、运输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和用于枪支的弹药,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省、市(州)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县级公安机关依法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省级公安机关依法对申请材料和设区的市公安机关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件,委托受理机关依法送达。
5.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07年4月22日)第21条第1款 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 2015年4月20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向本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配备、配置枪支的;
 (二)违法发给枪支管理证件的;
 (三)将没收的枪支据为己有的;
 (四)不履行枪支管理职责,造成后果的。
7 公安治安部门 民用枪支持枪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 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第8条:……营业性射击场配置射击运动枪支,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配置射击运动枪支时,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民用枪支持枪证件。
 第9条:狩猎场配置猎枪,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
 第10条: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申请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或者特许猎捕证和单位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应当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
第11条:配购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配购枪支后三十日内向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民用枪支持枪证件。
 
省、市(州)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省级公安机关依法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省级公安机关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件,委托受理机关依法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07年4月22日)第21条第1款 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 2015年4月21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向本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配备、配置枪支的;
 (二)违法发给枪支管理证件的;
 (三)将没收的枪支据为己有的;
 (四)不履行枪支管理职责,造成后果的。
8 公安治安部门 民用枪支及枪支主要零部件、弹药配售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 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第13条:国家对枪支的制造、配售实行特别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制造、买卖枪支。第15条:……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确定。……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售许可证件。民用枪支制造许可证件、配售许可证件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制造、配售民用枪支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件。第48条:制造、配售、运输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和用于枪支的弹药,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省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县级公安机关依法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省级公安机关依法对申请材料和设区的市公安机关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件,委托受理机关依法送达。
5.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07年4月22日)第21条第1款 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 2015年4月22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向本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配备、配置枪支的;
 (二)违法发给枪支管理证件的;
 (三)将没收的枪支据为己有的;
 (四)不履行枪支管理职责,造成后果的。
9 公安治安部门 枪支及枪支主要零部件、弹药运输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 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第30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运输枪支。需要运输枪支的,必须向公安机关如实申报运输枪支的品种、数量和运输的路线、方式,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向运往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第48条:制造、配售、运输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和用于枪支的弹药,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省、市(州)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5.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07年4月22日)第21条第1款 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 2015年4月23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向本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配备、配置枪支的;
 (二)违法发给枪支管理证件的;
 (三)将没收的枪支据为己有的;
 (四)不履行枪支管理职责,造成后果的。
10 公安治安部门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及枪支主要零部件、弹药携运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 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第30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运输枪支。需要运输枪支的,必须向公安机关如实申报运输枪支的品种、数量和运输的路线、方式,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向运往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第48条:制造、配售、运输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和用于枪支的弹药,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2010年8月8日国家体育总局、公安部令第12号)第27条: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及运动员携带运动枪支外出参加射击训练、比赛等活动,应当凭其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民用枪支持枪证复印件、射击竞赛通知(或者邀请函),到本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枪支弹药携运许可证》。
省、市(州)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5.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07年4月22日)第21条第1款 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 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向本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配备、配置枪支的;
 (二)违法发给枪支管理证件的;
 (三)将没收的枪支据为己有的;
 (四)不履行枪支管理职责,造成后果的。
11 公安治安部门 营业性射击场设立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 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第6条:下列单位可以配置民用枪支:(一)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营业性射击场,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 省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5.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07年4月22日)第21条第1款 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 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向本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配备、配置枪支的;
 (二)违法发给枪支管理证件的;
 (三)将没收的枪支据为己有的;
 (四)不履行枪支管理职责,造成后果的。
12 公安治安部门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 行政许可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2014年7月29日修改)第三十二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省、市(州)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和他人重大利益关系的或者属于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件。依法进行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07年4月22日)第21条第1款 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2014年7月29日修改)第五十三条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3 公安治安部门 城市和风景名胜区及重要工程设施附近爆破作业审批 行政许可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2014年7月29日修改)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2014年7月29日修改)第三十五条: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实施前款规定的爆破作业,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监理企业进行监理,由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安全警戒。
市(州)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和他人重大利益关系的或者属于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件。依法进行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07年4月22日)第21条第1款 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14 公安治安部门 爆破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2014年7月29日修改)第三十三条: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市(州)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和他人重大利益关系的或者属于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件。依法进行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07年4月22日)第21条第1款 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2014年7月29日修改)第五十三条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5 公安治安部门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 行政许可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2014年7月29日修改)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2014年7月29日修改)第二十一条: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县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和他人重大利益关系的或者属于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件。依法进行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07年4月22日)第21条第1款 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2014年7月29日修改)第五十三条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6 公安治安部门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 行政许可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2014年7月29日修改)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2014年7月29日修改)第二十六条: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县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和他人重大利益关系的或者属于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件。依法进行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07年4月22日)第21条第1款 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2014年7月29日修改)第五十三条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7 公安治安部门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行政许可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国务院令第505号)
第十二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告知其负责人亲自向公安机关提交书面申请。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的相关权利。
3.组织协商责任:申请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组织承办者负责人进行协商。
4.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5.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大型活动承办者制发送达许可证件。
6.事后监管责任:对于依法举行的大型活动应派出人民警察负责维护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 公安治安部门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2009年修正)
第六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
第七条第一款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2011修订)
第七条 集会、游行、示威由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主管。
游行示威路线在同一直辖市、省辖市、自治区辖市或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所在地区经过两个区、县的,由该市公安局或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的公安处主管;在同一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经过两个以上省辖市、自治区辖市或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所在地区的,由所在省、自治区公安厅主管;经过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公安部主管,或由公安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主管。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告知其负责人亲自向公安机关提交书面申请。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的相关权利。
3.组织协商责任: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应当组织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和申请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进行协商。
4.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5.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向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负责人制发送达许可证件。
6.事后监管责任:对于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主管机关应派出人民警察负责维护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遇有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进行扰乱、冲击、破坏的,应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保障集会、游行、示威的顺利进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 公安治安部门 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 行政许可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三十三条: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和他人重大利益关系的或者属于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件。依法进行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07年4月22日)第21条第1款 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0 公安治安部门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核材料、放射性废物道路运输的实物保护实施监督,依法处理可能危及核材料、放射性废物安全运输的事故。通过道路运输核材料、放射性废物的,应当报启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规定权限批准;其中,运输乏燃料或者高水平放射性废物的,应当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562号公布)第三十八条: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配备押运人员,使放射性物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通过道路运输核反应堆乏燃料的,托运人应当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通过道路运输其他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报启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商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和他人重大利益关系的或者属于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件。依法进行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07年4月22日)第21条第1款 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依法对许可申请进行审批的;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核设施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未依法公开核安全相关信息的;
 (三)核设施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未就影响公众利益的重大核安全事项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的;
 (四)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将监督检查情况形成报告,或者未建立档案的;
 (五)核安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未出示有效证件,或者对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未依法予以保密的;
 (六)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21 公安治安部门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 行政许可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二十二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二十三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
县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和他人重大利益关系的或者属于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件。依法进行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年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07年4月22日)第21条第1款 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2 公安治安部门 剧毒化学品购买证许可 行政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修订)第三十八条前款规定以外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修订第三十九条规定,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县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和他人重大利益关系的或者属于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件。依法进行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07年4月22日)第21条第1款 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修订)第九十六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3 公安治安部门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 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改)
 附件第35项: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关于深化娱乐服务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改革进一步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意见》(公治〔2017〕529号)
(一)下放审批权限。公章刻制业、旅馆业、典当业等特种行业许可已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为后置审批。审批权限下放至县(区)级公安机关。
县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法规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六)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
  (七)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 公安治安部门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 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改)
 附件第35项: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关于深化娱乐服务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改革进一步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意见》(公治〔2017〕529号)
(一)下放审批权限。公章刻制业、旅馆业、典当业等特种行业许可已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为后置审批。审批权限下放至县(区)级公安机关。
县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法规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六)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
  (七)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5 公安治安部门 弩的制造、销售、购置、进口、运输许可 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附件第32项:弩的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审批;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与国办政府职能转变办沟通确认,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中已将弩的使用审批调整为购置审批) 省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县级公安机关依法受理申报。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依法对申请材料和县级公安机关的初审意见进行复审,自治区公安机关依法对申请材料和市、县公安机关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件,委托受理机关依法送达,依法进行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弩制造企业、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全面了解掌握辖区内弩的制造、销售、进口和使用等情况,及时发现督促整改安全隐患,认真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07年4月22日)第21条第1款 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26 公安治安部门 犬类准养证核发 行政许可 《西宁市养犬管理条例》 (2010年8月26日西宁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0年11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2019年10月18日西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2019年11月28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相关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组织召开协调工作会议,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障养犬管理工作所需的人员、经费、场所、装备设施。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城市管理、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相关管理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相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应当配合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西宁市公安局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理养犬登记;
 (二)查处犬只扰民、犬只恐吓他人、犬只伤害他人等违反治安管理和犯罪的行为;
 (三)查处未经登记养犬、违法携带犬只出户等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西宁市养犬管理条例》 (2010年8月26日西宁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0年11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2019年10月18日西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2019年11月28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四十三条 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相互推诿,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有关机关或者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7 公安治安部门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 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改)
附件第41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公安部令第86号)
第四条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厅、局可以根据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等情况,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本行政区域具体负责实施的公安机关,报公安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验收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完成验收工作。专家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意见,并由参与验收的专家签名后,报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审核。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专家组意见后的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在5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市(州)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并载明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组织专家组成员开展对申请单位提出的方案进行评审(验收)并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应当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准予施工(验收);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对验收不合格的,不予通过,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对不予批准(验收不合格)的,申请人整改后,可以按照本办法重新提出申请。4.送达责任:书面通知申请人准予施工;制作《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送达并信息公开。5.监管责任:建立审批和发证管理档案。监督、指导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定,督促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和使用单位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加强对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的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使用存在治安隐患的,应当立即责令限期整改,并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 公安治安部门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 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改)
附件第41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公安部令第86号)
第四条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厅、局可以根据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等情况,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本行政区域具体负责实施的公安机关,报公安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验收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完成验收工作。专家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意见,并由参与验收的专家签名后,报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审核。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专家组意见后的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在5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市(州)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并载明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组织专家组成员开展对申请单位提出的方案进行评审(验收)并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应当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准予施工(验收);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对验收不合格的,不予通过,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对不予批准(验收不合格)的,申请人整改后,可以按照本办法重新提出申请。4.送达责任:书面通知申请人准予施工;制作《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送达并信息公开。5.监管责任:建立审批和发证管理档案。监督、指导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定,督促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和使用单位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加强对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的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使用存在治安隐患的,应当立即责令限期整改,并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 公安治安部门 户口迁移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主席令公布)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2021年)第四十条 公民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登记的,应当使用户口迁移证件。户口迁移证件包括户口准迁证和户口迁移证。
县级公安机关 对符合拟迁入地落户政策的,准予落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七)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0 公安禁毒部门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非药品类)购买许可 行政许可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2005年8月26日颁布,2014年7月29日对第十五条修改。2016年2月6日对第四十六条修改)第十五条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省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县级公安机关依法受理申报。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依法对申请材料和县级公安机关的初审意见进行复审,省级公安机关依法对申请材料和市、县公安机关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
4.事后监管责任:公安机关要加强对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非药品类)制造企业、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全面了解掌握辖区内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非药品类)的制造、销售、进口和使用等情况,及时发现督促整改安全隐患,认真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2005年8月26日)第43条 易制毒化学品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1 公安禁毒部门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 行政许可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2018年9月18日第三次修正)第二十条  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区域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县级公安机关依法受理申报。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依法对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申请材料和县级公安机关的初审意见进行复审,县级公安机关依法对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
4.事后监管责任: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非药品类)制造企业、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全面了解掌握辖区内易制毒化学品(非药品类)的制造、销售、进口、使用、运输等情况,及时发现督促整改安全隐患,认真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2005年8月26日)第43条 易制毒化学品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2 公安禁毒部门 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 行政许可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2018年9月18日第三次修正)第十七条 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县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县级公安机关依法受理申报。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县级公安机关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
4.事后监管责任:公安机关要加强对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非药品类)制造企业、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全面了解掌握辖区内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非药品类)的制造、销售、进口和使用等情况,及时发现督促整改安全隐患,认真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2018年9月18日)第43条 易制毒化学品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3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普通护照签发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主席令第50号 2006年4月29日通过)第4条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          第5条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第10条护照持有人所持护照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护照签发机关申请护照变更加注。         第1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持有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护照:(一)护照有效期即将届满的;(二)护照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三)护照损毁不能使用的;(四)护照遗失或者被盗的;(五)有正当理由需要换发或者补发护照的其他情形。 护照持有人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在国内,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在国外,由本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后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的,由本人向暂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等。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各市(州)、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对各市(州)、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3.指导、监督各市(州)、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履行出入境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主席令第50号2006年4月29日)第二十条:护照签发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护照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向申请人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34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出入境通行证签发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主席令第50号 2006年4月29日)第24条 公民从事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或者参加边境旅游等情形,可以向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23版国家清单新增)公民从事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或者参加国务院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边境旅游线路边境旅游的,可以由本人向边境地区县级以上地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并从公安规定的口岸出入境。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等。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各市(州)、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对各市(州)、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4.指导、监督各市(州)、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履行出入境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主席令第50号2006.4.30)第二十条:护照签发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护照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向申请人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35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签发 行政许可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 1986年12月25日公布)第3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从指定的口岸通行;返回内地也可以从其他对外开放的口岸通行。 指定的口岸:往香港是深圳,往澳门是拱北。           第22条 前往港澳通行证在有效期内一次使用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有效期5年,可以延期二次,每次不超过5年,证件由持证人保存、使用,每次前往香港、澳门均须按照本办法第六条 、第八条 、第十条的规定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的作一次往返的签注。经公安部特别授权的公安机关可以作多次往返签注。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等。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各市(州)、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对各市(州)、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各市(州)、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履行出入境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77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6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签发 行政许可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 1986年12月25日公布)第14条 港澳同胞来内地,须申请领取港澳同胞回乡证,港澳同胞回乡证由广东省公安厅签发。 申领港澳同胞回乡证须交验居住身份证明,填写申请表。 不经常来内地的港澳同胞,可申请领取入出境通行证。申领办法与申领港澳同胞回乡证相同。
第23条 港澳同胞来内地,遗失港澳同胞回乡证,应向遗失地的市、县或者交通运输部门的公安机关报失,经公安机关调查属实出具证明,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一 有效的入出境通行证,凭证返回香港、澳门。港澳同胞无论在香港、澳门或者内地遗失港澳同胞回乡证,均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重新申请领取港澳同胞回乡证。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等。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各市(州)、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对各市(州)、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指导、监督各市(州)、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履行出入境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77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7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港澳居民定居证明签发 行政许可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 1986年12月25日公布)第18条 港澳同胞要求回内地定居的,应当事先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获准后,持注有回乡定居签注的港澳同胞回乡证,到定居地办理常住户口手续。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等。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各市(州)、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对各市(州)、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7.指导、监督各市(州)、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履行出入境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77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8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 行政许可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 2015年6月14日修订) 第6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第9条 公安机关受理大陆居民前往台湾的申请,应当在三十日内,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应当在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紧急的申请,应当随时办理。                第10条 经批准前往台湾的大陆居民,由公安机关签发或者签证旅行证件。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等。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各市(州)、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对各市(州)、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8.指导、监督各市(州)、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履行出入境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77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9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 行政许可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 2015年6月14日修订)第13条 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的,向下列有关机关申请办理旅行证件:(一)从台湾地区要求直接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申请;有特殊事由的,也可以向指定口岸的公安机关申请;(二)到香港、澳门地区后要求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机构或者委托的在香港、澳门地区的有关机构申请;(三)经由外国来大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             第15条 对批准来大陆的台湾居民,由国家主管机关签发或者签注旅行证件。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等。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各市(州)、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对各市(州)、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9.指导、监督各市(州)、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履行出入境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77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0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台湾居民定居证明签发 行政许可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 2015年6月14日修订)第17条台湾居民来大陆后需要前往外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办理。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等。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各市(州)、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对各市(州)、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10.指导、监督各市(州)、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履行出入境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77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1 公安网安部门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行政许可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52号 2022年03月29日修订)                     第四条 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第四、五、六、七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11条 申请人完成筹建后,应当向同级公安机关承诺符合信息网络安全审核条件,并经公安机关确认当场签署承诺书。申请人还应当依照有关消防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追责情形:1.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直接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2.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3.未按规定记录上网信息。4.未按规定保存上网消费者登记内容、记录备份。5.擅自修改、删除上网消费者登记内容、记录备份。6.上网服务经营单位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注册事项、终止经营手续、备案。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33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几率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追责情形:7.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34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五)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42 公安交警部门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许可 行政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 根据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六条 (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三十八条 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直接实施责任: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市(州)指导监督责任:1.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3.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六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43 公安交警部门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行政许可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9号)于2021年12月修订为《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2号),自2022年4月1日起实行。              相关内容修改为:《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2号令)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区域内除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场地驾驶技能、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以外的其他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直接实施责任: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市(州)指导监督责任:1.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3.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77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第39条 公安机关从事行政许可工作的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视情调离行政许可工作岗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二)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的(三)1年内受到2次以上投诉,且投诉属实,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四)其他违法违纪情形。第40条 公安机关从事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工作中有执法过错的,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16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二)违反规定设定罚款项目或者实施罚款的;(三)违反规定办理户口、身份证、驾驶证、特种行业许可证、护照、机动车行驶证和号牌等证件、牌照以及其他行政许可事项的。以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名义收取钱物,不出具任何票据的,给予开除处分。
44 公安交警部门 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 行政许可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9号)于2021年12月修订为《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2号),自2022年4月1日起实行。              相关内容修改为:《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2号令)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区域内除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场地驾驶技能、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以外的其他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直接实施责任: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市(州)指导监督责任:1.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3.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77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第39条 公安机关从事行政许可工作的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视情调离行政许可工作岗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二)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的(三)1年内受到2次以上投诉,且投诉属实,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四)其他违法违纪情形。第40条 公安机关从事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工作中有执法过错的,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16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二)违反规定设定罚款项目或者实施罚款的;(三)违反规定办理户口、身份证、驾驶证、特种行业许可证、护照、机动车行驶证和号牌等证件、牌照以及其他行政许可事项的。以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名义收取钱物,不出具任何票据的,给予开除处分。
45 公安交警部门 机动车登记 行政许可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9号)于2021年12月修订为《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2号),自2022年4月1日起实行。              相关内容修改为:《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2号令)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区域内除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场地驾驶技能、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以外的其他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直接实施责任: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市(州)指导监督责任:1.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3.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77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第39条 公安机关从事行政许可工作的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视情调离行政许可工作岗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二)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的(三)1年内受到2次以上投诉,且投诉属实,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四)其他违法违纪情形。第40条 公安机关从事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工作中有执法过错的,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16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二)违反规定设定罚款项目或者实施罚款的;(三)违反规定办理户口、身份证、驾驶证、特种行业许可证、护照、机动车行驶证和号牌等证件、牌照以及其他行政许可事项的。以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名义收取钱物,不出具任何票据的,给予开除处分。
46 公安交警部门 警车登记 行政许可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9号)于2021年12月修订为《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2号),自2022年4月1日起实行。              相关内容修改为:《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2号令)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区域内除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场地驾驶技能、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以外的其他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省、市(州)级公安机关 省、市(州)级公安机关直接实施责任: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省级公安机关指导监督责任:1.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3.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77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第39条 公安机关从事行政许可工作的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视情调离行政许可工作岗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二)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的(三)1年内受到2次以上投诉,且投诉属实,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四)其他违法违纪情形。第40条 公安机关从事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工作中有执法过错的,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16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二)违反规定设定罚款项目或者实施罚款的;(三)违反规定办理户口、身份证、驾驶证、特种行业许可证、护照、机动车行驶证和号牌等证件、牌照以及其他行政许可事项的。以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名义收取钱物,不出具任何票据的,给予开除处分。
47 公安交警部门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行政许可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9号)于2021年12月修订为《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2号),自2022年4月1日起实行。              相关内容修改为:《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2号令)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区域内除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场地驾驶技能、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以外的其他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直接实施责任: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市(州)指导监督责任:1.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3.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77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第39条 公安机关从事行政许可工作的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视情调离行政许可工作岗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二)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的(三)1年内受到2次以上投诉,且投诉属实,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四)其他违法违纪情形。第40条 公安机关从事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工作中有执法过错的,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16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二)违反规定设定罚款项目或者实施罚款的;(三)违反规定办理户口、身份证、驾驶证、特种行业许可证、护照、机动车行驶证和号牌等证件、牌照以及其他行政许可事项的。以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名义收取钱物,不出具任何票据的,给予开除处分。
48 公安交警部门 非机动车登记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直接实施责任: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市(州)指导监督责任:1.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3.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77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第39条 公安机关从事行政许可工作的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视情调离行政许可工作岗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二)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的(三)1年内受到2次以上投诉,且投诉属实,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四)其他违法违纪情形。第40条 公安机关从事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工作中有执法过错的,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16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二)违反规定设定罚款项目或者实施罚款的;(三)违反规定办理户口、身份证、驾驶证、特种行业许可证、护照、机动车行驶证和号牌等证件、牌照以及其他行政许可事项的。以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名义收取钱物,不出具任何票据的,给予开除处分。
49 公安交警部门 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行政许可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2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 第二十六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2.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06年12月20日公安部令第91号公布 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9号发布修正 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可以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延期办理。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和延期事由证明。 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延期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八十五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审验时,应当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直接实施责任: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市(州)指导监督责任:1.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3.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七条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为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签注合格考试成绩或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二)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参与、协助、纵容考试作弊的;(三)为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发放学习驾驶证明、学车专用标识的;(四)与非法中介串通谋取经济利益的;(五)违反规定侵入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系统,泄漏、篡改、买卖系统数据,或者泄漏系统密码的;(六)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驾驶培训机构经营活动的;(七)收取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申请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财物的。交通警察未按照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使用执法记录仪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50 公安交警部门 涉路施工交通安全审查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主席令第8号 2011年4月22日 第二次修正)第32条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修正)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直接实施责任: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市(州)指导监督责任:1.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3.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77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第39条 公安机关从事行政许可工作的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视情调离行政许可工作岗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二)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的(三)1年内受到2次以上投诉,且投诉属实,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四)其他违法违纪情形。第40条 公安机关从事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工作中有执法过错的,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16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二)违反规定设定罚款项目或者实施罚款的;(三)违反规定办理户口、身份证、驾驶证、特种行业许可证、护照、机动车行驶证和号牌等证件、牌照以及其他行政许可事项的。以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名义收取钱物,不出具任何票据的,给予开除处分。
51 公安治安部门 使用骗领居民身份证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年修正)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2 公安交警部门 驾驶报废机动车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 2011年4月22日 第二次修正)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省、市(州)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3.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主席令第8号 2011年4月22日 第二次修正)第115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117条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务,索取、收受贿赂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3 公安治安部门 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年修正)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第十八条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4 公安交警部门 出售报废机动车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 2011年4月22日 第二次修正)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省、市(州)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3.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主席令第8号 2011年4月22日 第二次修正)第115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117条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务,索取、收受贿赂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5 公安治安部门 泄露公民个人信息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年修正)
第十九条第一款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6 公安交警部门 种植物、设施妨碍交通安全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 2011年4月22日 第二次修正)第一百零六条 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省、市(州)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3.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主席令第8号 2011年4月22日 第二次修正)第115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117条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务,索取、收受贿赂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7 公安治安部门 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 行政处罚 《居住证暂行条例》(2015年国务院令第663号)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下罚款,由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
县级公安机关 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 《居住证暂行条例》(2015年国务院令第663号)
 第二十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但拒绝受理、发放;
 (二)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三)利用制作、发放居住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四)将在工作中知悉的居住证持有人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五)篡改居住证信息。
58 公安交警部门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驾驶许可 行政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2004年4月30日日)第一百零三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省、市(州)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3.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主席令第8号 2011年4月22日 第二次修正)第115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117条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务,索取、收受贿赂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9 公安治安部门 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 行政处罚 《居住证暂行条例》(2015年国务院令第663号)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下罚款,由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
县级公安机关 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 《居住证暂行条例》(2015年国务院令第663号)
 第二十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但拒绝受理、发放;
 (二)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三)利用制作、发放居住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四)将在工作中知悉的居住证持有人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五)篡改居住证信息。
60 公安交警部门 未按规定随身携带学习驾驶证明 行政处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62号)已经2021年12月4日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随身携带学习驾驶证明,使用教练车或者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自学用车,在教练员或者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指导人员随车指导下,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申请人为自学直考人员的,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应当在自学用车上按规定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自学用车不得搭载随车指导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未按照四十二条随身携带学习驾驶证明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 2011年4月22日 第二次修正)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省、市(州)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3.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主席令第8号 2011年4月22日 第二次修正)第115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117条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务,索取、收受贿赂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1 公安治安部门 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 行政处罚 《居住证暂行条例》(2015年国务院令第663号)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下罚款,由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
县级公安机关 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 《居住证暂行条例》(2015年国务院令第663号)
 第二十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但拒绝受理、发放;
 (二)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三)利用制作、发放居住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四)将在工作中知悉的居住证持有人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五)篡改居住证信息。
62 公安交警部门 未按照指定路线、时间学习驾驶 行政处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62号)已经2021年12月4日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随身携带学习驾驶证明,使用教练车或者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自学用车,在教练员或者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指导人员随车指导下,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申请人为自学直考人员的,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应当在自学用车上按规定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自学用车不得搭载随车指导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未按四十二条未按照指定路线、时间学习驾驶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 2011年4月22日 第二次修正)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省、市(州)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3.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主席令第8号 2011年4月22日 第二次修正)第115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117条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务,索取、收受贿赂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 公安治安部门 冒用他人居住证 行政处罚 《居住证暂行条例》(2015国务院令第663号)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由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住证;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
 伪造、变造的居住证和骗领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县级公安机关 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 《居住证暂行条例》(2015年国务院令第663号)
 第二十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但拒绝受理、发放;
 (二)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三)利用制作、发放居住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四)将在工作中知悉的居住证持有人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五)篡改居住证信息。
64 公安交警部门 未按规定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 行政处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62号)已经2021年12月4日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随身携带学习驾驶证明,使用教练车或者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自学用车,在教练员或者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指导人员随车指导下,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申请人为自学直考人员的,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应当在自学用车上按规定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自学用车不得搭载随车指导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未按四十二条未按规定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 2011年4月22日 第二次修正)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省、市(州)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3.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主席令第8号 2011年4月22日 第二次修正)第115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117条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务,索取、收受贿赂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5 公安治安部门 使用骗领的居住证 行政处罚 《居住证暂行条例》(2015国务院令第663号)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由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住证;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
 伪造、变造的居住证和骗领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县级公安机关 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 《居住证暂行条例》(2015年国务院令第663号)
 第二十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但拒绝受理、发放;
 (二)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三)利用制作、发放居住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四)将在工作中知悉的居住证持有人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五)篡改居住证信息。
66 公安交警部门 未使用符合规定的机动车学习驾驶 行政处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62号)已经2021年12月4日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未使用符合规定的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省、市(州)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3.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主席令第8号 2011年4月22日 第二次修正)第115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117条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务,索取、收受贿赂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7 公安治安部门 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 行政处罚 《居住证暂行条例》(2015国务院令第663号)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由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住证;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
 伪造、变造的居住证和骗领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县级公安机关 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 《居住证暂行条例》(2015年国务院令第663号)
 第二十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但拒绝受理、发放;
 (二)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三)利用制作、发放居住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四)将在工作中知悉的居住证持有人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五)篡改居住证信息。
68 公安交警部门 自学用车搭载非随车指导人员 行政处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62号)已经2021年12月4日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自学用车搭载随车指导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省、市(州)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3.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主席令第8号 2011年4月22日 第二次修正)第115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117条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务,索取、收受贿赂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9 公安治安部门 违规制造、销售(配)售枪支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 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 第三条 国家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制造、买卖或者运输枪支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枪支制造许可证件、枪支配售许可证件:
 (一)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
 (二)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
 (三)私自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2.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07年4月22日)第21条第1款 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 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向本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配备、配置枪支的;
 (二)违法发给枪支管理证件的;
 (三)将没收的枪支据为己有的;
 (四)不履行枪支管理职责,造成后果的。


70 公安交警部门 补领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 行政处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62号)已经2021年12月4日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补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省、市(州)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3.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主席令第8号 2011年4月22日 第二次修正)第115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117条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务,索取、收受贿赂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1 公安治安部门 违规运输枪支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 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 第三条 国家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制造、买卖或者运输枪支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运输枪支未使用安全可靠的运输设备、不设专人押运、枪支弹药未分开运输或者运输途中停留住宿不报告公安机关,情节严重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2.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07年4月22日)第21条第1款 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 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制造、买卖或者运输枪支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 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向本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配备、配置枪支的;
 (二)违法发给枪支管理证件的;
 (三)将没收的枪支据为己有的;
 (四)不履行枪支管理职责,造成后果的。
72 公安交警部门 实习期内未按规定驾驶机动车 行政处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62号)已经2021年12月4日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包含其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其中,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可以由持有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上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陪同。
在增加准驾车型后的实习期内,驾驶原准驾车型的机动车时不受上述限制。
第八十条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第九十八条第二款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不符合第七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省、市(州)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3.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主席令第8号 2011年4月22日 第二次修正)第115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117条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务,索取、收受贿赂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公安治安部门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 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 第三条 国家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
 第四十三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公务用枪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配置民用枪支的单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配置民用枪支的个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出租、出借的枪支,应当予以没收。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2.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07年4月22日)第21条第1款 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 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三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公务用枪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配置民用枪支的单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配置民用枪支的个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出租、出借的枪支,应当予以没收。

74 公安交警部门 未按规定申报变更驾驶人信息 行政处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62号)已经2021年12月4日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一条机动车驾驶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信息变更后三十日内,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备案。持有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从业单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信息变更后三十日内,向从业单位所在地车辆管理所备案。
第九十八条第三款持有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未按照第八十一条规定申报变更信息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省、市(州)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3.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主席令第8号 2011年4月22日 第二次修正)第115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117条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务,索取、收受贿赂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5 公安治安部门 未按规定标准制造民用枪支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 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的;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2.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07年4月22日)第21条第1款 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 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向本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配备、配置枪支的;
 (二)违法发给枪支管理证件的;
 (三)将没收的枪支据为己有的;
 (四)不履行枪支管理职责,造成后果的。

76 公安交警部门 机动车驾驶证被扣期间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 行政处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62号)已经2021年12月4日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九第一款条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省、市(州)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3.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主席令第8号 2011年4月22日 第二次修正)第115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117条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务,索取、收受贿赂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7 公安治安部门 不上缴报废枪支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 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不上缴报废枪支的;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2.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07年4月22日)第21条第1款 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 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向本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配备、配置枪支的;
 (二)违法发给枪支管理证件的;
 (三)将没收的枪支据为己有的;
 (四)不履行枪支管理职责,造成后果的。
78 公安交警部门 身体条件不适合仍驾驶机动车 行政处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62号)已经2021年12月4日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九条第二款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仍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省、市(州)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3.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主席令第8号 2011年4月22日 第二次修正)第115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117条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务,索取、收受贿赂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9 公安治安部门 丢失枪支不报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 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不及时报告的;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2.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07年4月22日)第21条第1款 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 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向本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配备、配置枪支的;
 (二)违法发给枪支管理证件的;
 (三)将没收的枪支据为己有的;
 (四)不履行枪支管理职责,造成后果的。

80 公安交警部门 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 行政处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62号)已经2021年12月4日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九条第三款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省、市(州)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3.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主席令第8号 2011年4月22日 第二次修正)第115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117条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务,索取、收受贿赂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1 公安治安部门 制造、销售仿真枪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 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制造、销售仿真枪的。
 有前款第(五)项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2.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07年4月22日)第21条第1款 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 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向本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配备、配置枪支的;
 (二)违法发给枪支管理证件的;
 (三)将没收的枪支据为己有的;
 (四)不履行枪支管理职责,造成后果的。

82 公安交警部门 机动车放大号牌喷涂部清晰 行政处罚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64号令)第七十八条第一款重型、中型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挂车及大型客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省、市(州)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3.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主席令第8号 2011年4月22日 第二次修正)第115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117条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务,索取、收受贿赂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 公安治安部门 组织作弊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修正)
 第八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组织作弊的;
 
县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84 公安交警部门 未按期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 行政处罚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64号令)第七十八条第六款第七款第八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六)机动车所有权转让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时限办理转让登记的;
  (七)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让登记,未按照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
  (八)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第二十三条规定申请变更备案的。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省、市(州)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3.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 2012年9月12日)

  第九十七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签注合格考试成绩或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参与、协助、纵容考试作弊的;
(三)为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发放学习驾驶证明、学车专用标识的;
(四)与非法中介串通谋取经济利益的;
(五)违反规定侵入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系统,泄漏、篡改、买卖系统数据,或者泄漏系统密码的;
(六)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驾驶培训机构经营活动的;
(七)收取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申请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财物的。
   交通警察未按照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使用执法记录仪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85 公安治安部门 为作弊提供帮助、便利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修正)
 第八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二)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
县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86 公安交警部门 未按期申请机动车转入 行政处罚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64号令)第七十八条第六款机动车所有权转让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时限办理转让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省、市(州)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3.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 2012年9月12日)

  第97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签注合格考试成绩或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参与、协助、纵容考试作弊的;
(三)为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发放学习驾驶证明、学车专用标识的;
(四)与非法中介串通谋取经济利益的;
(五)违反规定侵入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系统,泄漏、篡改、买卖系统数据,或者泄漏系统密码的;
(六)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驾驶培训机构经营活动的;
(七)收取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申请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财物的。
   交通警察未按照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使用执法记录仪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87 公安治安部门 代替他人参加考试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修正)
 第八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县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88 公安交警部门 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 行政处罚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64号令)第七十九条  除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省、市(州)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3.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 2012年9月12日)

  第96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签注合格考试成绩或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参与、协助、纵容考试作弊的;
(三)为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发放学习驾驶证明、学车专用标识的;
(四)与非法中介串通谋取经济利益的;
(五)违反规定侵入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系统,泄漏、篡改、买卖系统数据,或者泄漏系统密码的;
(六)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驾驶培训机构经营活动的;
(七)收取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申请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财物的。
   交通警察未按照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使用执法记录仪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89 公安治安部门 泄露、传播考试试题、答案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修正)
 第八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四)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县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90 公安交警部门 以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业务 行政处罚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64号令)第八十一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机动车登记。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未收缴的,公告作废,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组织、参与实施第八十条、本条前两款行为之一牟取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省、市(州)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3.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主席令第8号 2011年4月22日 第二次修正)第115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117条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务,索取、收受贿赂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1 公安治安部门 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修正)
 第八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
县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92 公安交警部门 使用拼装、报废机动车接送学生 行政处罚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 第四十四条 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省、市(州)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3.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 2012年9月12日)第98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签注合格考试成绩或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参与、协助、纵容考试作弊的;
(三)为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发放学习驾驶证明、学车专用标识的;
(四)与非法中介串通谋取经济利益的;
(五)违反规定侵入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系统,泄漏、篡改、买卖系统数据,或者泄漏系统密码的;
(六)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驾驶培训机构经营活动的;
(七)收取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申请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财物的。
   交通警察未按照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使用执法记录仪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93 公安治安部门 未经许可从事爆破作业 行政处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2014年7月29日修改)第三条 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十四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后果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2.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07年4月22日)第21条第1款 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2014年7月29日修改)第五十三条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94 公安交警部门 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 行政处罚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四十五条 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件。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省、市(州)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3.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 2012年9月12日)第99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签注合格考试成绩或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参与、协助、纵容考试作弊的;
(三)为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发放学习驾驶证明、学车专用标识的;
(四)与非法中介串通谋取经济利益的;
(五)违反规定侵入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系统,泄漏、篡改、买卖系统数据,或者泄漏系统密码的;
(六)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驾驶培训机构经营活动的;
(七)收取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申请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财物的。
   交通警察未按照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使用执法记录仪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95 公安治安部门 未按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登记标识 行政处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2014年7月29日修改)第十五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对雷管编码打号。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和雷管编码规则,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2.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07年4月22日)第21条第1款 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2014年7月29日修改)第五十三条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96 公安交警部门 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 行政处罚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四十五条 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件。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省、市(州)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3.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 2012年9月12日)第100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签注合格考试成绩或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参与、协助、纵容考试作弊的;
(三)为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发放学习驾驶证明、学车专用标识的;
(四)与非法中介串通谋取经济利益的;
(五)违反规定侵入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系统,泄漏、篡改、买卖系统数据,或者泄漏系统密码的;
(六)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驾驶培训机构经营活动的;
(七)收取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申请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财物的。
   交通警察未按照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使用执法记录仪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97 公安治安部门 未按规定对雷管编码打号 行政处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2014年7月29日修改)第十五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对雷管编码打号。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和雷管编码规则,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2.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07年4月22日)第21条第1款 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2014年7月29日修改)第五十三条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98 公安交警部门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 行政处罚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四十五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省、市(州)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3.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 2012年9月12日)第101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签注合格考试成绩或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参与、协助、纵容考试作弊的;
(三)为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发放学习驾驶证明、学车专用标识的;
(四)与非法中介串通谋取经济利益的;
(五)违反规定侵入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系统,泄漏、篡改、买卖系统数据,或者泄漏系统密码的;
(六)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驾驶培训机构经营活动的;
(七)收取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申请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财物的。
   交通警察未按照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使用执法记录仪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99 公安治安部门 超出许可购买民用爆炸物品 行政处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2014年7月29日修改)第二十一条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四)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购买的品种、数量、购买单位以及许可的有效期限。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2.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07年4月22日)第21条第1款 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2014年7月29日修改)第五十三条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0 公安交警部门 不按规定配备校车安全设备 行政处罚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四十六条 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省、市(州)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3.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 2012年9月12日)第102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签注合格考试成绩或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参与、协助、纵容考试作弊的;
(三)为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发放学习驾驶证明、学车专用标识的;
(四)与非法中介串通谋取经济利益的;
(五)违反规定侵入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系统,泄漏、篡改、买卖系统数据,或者泄漏系统密码的;
(六)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驾驶培训机构经营活动的;
(七)收取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申请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财物的。
   交通警察未按照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使用执法记录仪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101 公安治安部门 使用现金、实物交易民用爆炸物品 行政处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2014年7月29日修改)第二十三条 销售、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通过银行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2.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07年4月22日)第21条第1款 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2014年7月29日修改)第五十三条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2 公安交警部门 不按规定安全维护校车 行政处罚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四十六条 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省、市(州)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3.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 2012年9月12日)第103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签注合格考试成绩或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参与、协助、纵容考试作弊的;
(三)为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发放学习驾驶证明、学车专用标识的;
(四)与非法中介串通谋取经济利益的;
(五)违反规定侵入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系统,泄漏、篡改、买卖系统数据,或者泄漏系统密码的;
(六)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驾驶培训机构经营活动的;
(七)收取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申请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财物的。
   交通警察未按照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使用执法记录仪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103 公安治安部门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未按规定保存交易证明材料 行政处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2014年7月29日修改)第二十三条 销售、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通过银行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将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保存2年备查。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2.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07年4月22日)第21条第1款 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2014年7月29日修改)第五十三条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4 公安交警部门 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 行政处罚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省、市(州)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3.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 2012年9月12日)第104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签注合格考试成绩或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参与、协助、纵容考试作弊的;
(三)为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发放学习驾驶证明、学车专用标识的;
(四)与非法中介串通谋取经济利益的;
(五)违反规定侵入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系统,泄漏、篡改、买卖系统数据,或者泄漏系统密码的;
(六)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驾驶培训机构经营活动的;
(七)收取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申请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财物的。
   交通警察未按照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使用执法记录仪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105 公安治安部门 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规定备案 行政处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2014年7月29日修改)第二十四条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销售的品种、数量和购买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 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应当经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审批办法,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海关总署规定。
  进出口单位应当将进出口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向收货地或者出境口岸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2014年7月29日修改)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五)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2.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07年4月22日)第21条第1款 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2014年7月29日修改)第五十三条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6 公安交警部门 不按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 行政处罚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
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省、市(州)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3.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 2012年9月12日)第105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签注合格考试成绩或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参与、协助、纵容考试作弊的;
(三)为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发放学习驾驶证明、学车专用标识的;
(四)与非法中介串通谋取经济利益的;
(五)违反规定侵入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系统,泄漏、篡改、买卖系统数据,或者泄漏系统密码的;
(六)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驾驶培训机构经营活动的;
(七)收取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申请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财物的。
   交通警察未按照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使用执法记录仪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107 公安治安部门 未按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 行政处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2014年7月29日修改)第七条 国家建立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对民用爆炸物品实行标识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六)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2.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07年4月22日)第21条第1款 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2014年7月29日修改)第五十三条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8 公安交警部门 未按审定的校车线路行驶 行政处罚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
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省、市(州)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3.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 2012年9月12日)第106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签注合格考试成绩或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参与、协助、纵容考试作弊的;
(三)为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发放学习驾驶证明、学车专用标识的;
(四)与非法中介串通谋取经济利益的;
(五)违反规定侵入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系统,泄漏、篡改、买卖系统数据,或者泄漏系统密码的;
(六)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驾驶培训机构经营活动的;
(七)收取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申请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财物的。
   交通警察未按照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使用执法记录仪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109 公安治安部门 未按规定核销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行政处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2014年7月29日修改)第二十九条 民用爆炸物品运达目的地,收货单位应当进行验收后在《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上签注,并在3日内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七)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2.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07年4月22日)第21条第1款 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2014年7月29日修改)第五十三条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10 公安交警部门 上下学生未按规定停靠校车 行政处罚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
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省、市(州)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3.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 2012年9月12日)第107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签注合格考试成绩或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参与、协助、纵容考试作弊的;
(三)为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发放学习驾驶证明、学车专用标识的;
(四)与非法中介串通谋取经济利益的;
(五)违反规定侵入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系统,泄漏、篡改、买卖系统数据,或者泄漏系统密码的;
(六)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驾驶培训机构经营活动的;
(七)收取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申请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财物的。
   交通警察未按照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使用执法记录仪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111 公安治安部门 违反许可事项运输民用爆炸物品 行政处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2014年7月29日修改)第三条 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二十六条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材料:
  (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者进出口批准证明;
  (二)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
  (三)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置方法;
  (四)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收货单位、销售企业、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
第二十七条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凭《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按照许可的品种、数量运输。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2.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07年4月22日)第21条第1款 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2014年7月29日修改)第五十三条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12 公安交警部门 未运载学生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 行政处罚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四十八条第三款 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
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省、市(州)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3.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 2012年9月12日)第108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签注合格考试成绩或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参与、协助、纵容考试作弊的;
(三)为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发放学习驾驶证明、学车专用标识的;
(四)与非法中介串通谋取经济利益的;
(五)违反规定侵入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系统,泄漏、篡改、买卖系统数据,或者泄漏系统密码的;
(六)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驾驶培训机构经营活动的;
(七)收取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申请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财物的。
   交通警察未按照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使用执法记录仪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113 公安治安部门 未携带许可证运输民用爆炸物品 行政处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2014年7月29日修改)第二十八条 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二)民用爆炸物品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车厢内不得载人;
  (三)运输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并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四)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五)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应当有专人看守,并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不得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
  (六)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装卸民用爆炸物品,并在装卸现场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七)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2.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07年4月22日)第21条第1款 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2014年7月29日修改)第五十三条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14 公安交警部门 上路前未检查校车车况 行政处罚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四十八条第四款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
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省、市(州)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3.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 2012年9月12日)第109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签注合格考试成绩或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参与、协助、纵容考试作弊的;
(三)为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发放学习驾驶证明、学车专用标识的;
(四)与非法中介串通谋取经济利益的;
(五)违反规定侵入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系统,泄漏、篡改、买卖系统数据,或者泄漏系统密码的;
(六)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驾驶培训机构经营活动的;
(七)收取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申请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财物的。
   交通警察未按照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使用执法记录仪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115 公安治安部门 违规混装民用爆炸物品 行政处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2014年7月29日修改)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混装民用爆炸物品的;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2.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07年4月22日)第21条第1款 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2014年7月29日修改)第五十三条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16 公安交警部门 校车载有学生时加油 行政处罚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四十八条第五款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
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省、市(州)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3.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 2012年9月12日)第110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签注合格考试成绩或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参与、协助、纵容考试作弊的;
(三)为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发放学习驾驶证明、学车专用标识的;
(四)与非法中介串通谋取经济利益的;
(五)违反规定侵入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系统,泄漏、篡改、买卖系统数据,或者泄漏系统密码的;
(六)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驾驶培训机构经营活动的;
(七)收取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申请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财物的。
   交通警察未按照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使用执法记录仪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117 公安治安部门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车辆未按规定悬挂、安装警示标志 行政处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2014年7月29日修改)第二十八条 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运输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并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2.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07年4月22日)第21条第1款 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2014年7月29日修改)第五十三条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18 公安交警部门 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 行政处罚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四十八条第五款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
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省、市(州)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3.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 2012年9月12日)第111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签注合格考试成绩或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参与、协助、纵容考试作弊的;
(三)为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发放学习驾驶证明、学车专用标识的;
(四)与非法中介串通谋取经济利益的;
(五)违反规定侵入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系统,泄漏、篡改、买卖系统数据,或者泄漏系统密码的;
(六)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驾驶培训机构经营活动的;
(七)收取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申请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财物的。
   交通警察未按照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使用执法记录仪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119 公安治安部门 违反行驶、停靠规定运输民用爆炸物品 行政处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2014年7月29日修改)第二十八条 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五)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应当有专人看守,并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不得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或者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的;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2.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07年4月22日)第21条第1款 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2014年7月29日修改)第五十三条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20 公安交警部门 不避让校车 行政处罚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省、市(州)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3.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 2012年9月12日)第112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签注合格考试成绩或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参与、协助、纵容考试作弊的;
(三)为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发放学习驾驶证明、学车专用标识的;
(四)与非法中介串通谋取经济利益的;
(五)违反规定侵入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系统,泄漏、篡改、买卖系统数据,或者泄漏系统密码的;
(六)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驾驶培训机构经营活动的;
(七)收取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申请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财物的。
   交通警察未按照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使用执法记录仪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121 公安治安部门 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 行政处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2014年7月29日修改)第二十八条 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民用爆炸物品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车厢内不得载人;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的;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2.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07年4月22日)第21条第1款 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122 公安交警部门 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 行政处罚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四十八条第四款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
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省、市(州)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3.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 2012年9月12日)第109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签注合格考试成绩或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参与、协助、纵容考试作弊的;
(三)为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发放学习驾驶证明、学车专用标识的;
(四)与非法中介串通谋取经济利益的;
(五)违反规定侵入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系统,泄漏、篡改、买卖系统数据,或者泄漏系统密码的;
(六)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驾驶培训机构经营活动的;
(七)收取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申请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财物的。
   交通警察未按照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使用执法记录仪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123 公安治安部门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发生危险未处置、不报告 行政处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2014年7月29日修改)第二十八条 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七)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出现危险情况未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的。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2.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07年4月22日)第21条第1款 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2014年7月29日修改)第五十三条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24 公安交警部门 未按照规定指派照管人员 行政处罚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五十三条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罚款。随车照管人员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的,由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处分或者予以解聘。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省、市(州)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3.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 2012年9月12日)第113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签注合格考试成绩或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参与、协助、纵容考试作弊的;
(三)为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发放学习驾驶证明、学车专用标识的;
(四)与非法中介串通谋取经济利益的;
(五)违反规定侵入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系统,泄漏、篡改、买卖系统数据,或者泄漏系统密码的;
(六)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驾驶培训机构经营活动的;
(七)收取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申请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财物的。
   交通警察未按照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使用执法记录仪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125 公安治安部门 未按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 行政处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2014年7月29日修改)第三十四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其资质等级承接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其资格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爆破作业的分级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一)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2.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07年4月22日)第21条第2款 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2014年7月29日修改)第五十三条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26 公安某部门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第八十条 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1.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四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有关部门接到检举、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检举、控告人。
127 公安治安部门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区域作业未报告 行政处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2014年7月29日修改)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2.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07年4月22日)第21条第3款 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128 公安某部门
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第八十条 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1.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四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有关部门接到检举、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检举、控告人。
129 公安治安部门 违反标准实施爆破作业 行政处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2014年7月29日修改)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四)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2.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07年4月22日)第21条第4款 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2014年7月29日修改)第五十三条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30 公安某部门
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第八十条 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1.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四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有关部门接到检举、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检举、控告人。
131 公安治安部门 未按规定设置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技术防范设施 行政处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2014年7月29日修改)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2.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07年4月22日)第21条第5款 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2014年7月29日修改)第五十三条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32 公安某部门
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第八十条 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1.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四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有关部门接到检举、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检举、控告人。
133 公安治安部门 违反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行政处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2014年7月29日修改)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2.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07年4月22日)第21条第6款 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2014年7月29日修改)第五十三条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34 公安某部门
帮助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第八十条 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1.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四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有关部门接到检举、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检举、控告人。
135 公安治安部门 非法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 行政处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2014年7月29日修改)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2.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07年4月22日)第21条第6款 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2014年7月29日修改)第五十三条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36 公安某部门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第八十一条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强迫他人参加宗教活动,或者强迫他人向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提供财物或者劳务的;
(二)以恐吓、骚扰等方式驱赶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离开居住地的;
(三)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与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交往、共同生活的;
(四)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生活习俗、方式和生产经营的;
(五)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六)歪曲、诋毁国家政策、法律、行政法规,煽动、教唆抵制人民政府依法管理的;
(七)煽动、胁迫群众损毁或者故意损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国家法定证件以及人民币的;
(八)煽动、胁迫他人以宗教仪式取代结婚、离婚登记的;
(九)煽动、胁迫未成年人不接受义务教育的;
(十)其他利用极端主义破坏国家法律制度实施的;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1.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四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有关部门接到检举、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检举、控告人。
137 公安治安部门 未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 行政处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2014年7月29日修改)第五十二条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2.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07年4月22日)第21条第6款 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2014年7月29日修改)第五十三条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38 公安某部门 窝藏、包庇恐怖活动、极端主义犯罪人员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第八十二条 明知他人有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行为,窝藏、包庇,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或者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1.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四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有关部门接到检举、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检举、控告人。
139 公安治安部门 违反许可事项经道路运输烟花爆竹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二十二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
 经由铁路、水路、航空运输烟花爆竹的,依照铁路、水路、航空运输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07年4月22日)第21条第1款 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40 公安某部门 拒绝提供恐怖活动、极端主义犯罪证据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第八十二条 明知他人有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行为,窝藏、包庇,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或者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1.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四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有关部门接到检举、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检举、控告人。
141 公安治安部门 未携带许可证经道路运输烟花爆竹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二十二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
 经由铁路、水路、航空运输烟花爆竹的,依照铁路、水路、航空运输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07年4月22日)第21条第1款 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42 公安某部门 未立即冻结涉恐资产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第八十三条  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对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未立即予以冻结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1.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四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有关部门接到检举、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检举、控告人。
143 公安治安部门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车辆未按规定悬挂、安装警示标志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二十五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除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运输车辆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第四十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07年4月22日)第21条第1款 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44 公安某部门 未按规定提供反恐网络执法协助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第八十四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未依照规定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行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1.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四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有关部门接到检举、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检举、控告人。
145 公安治安部门 未按规定装载烟花爆竹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二十五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除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四十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2.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07年4月22日)第21条第12款 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146 公安某部门 未按要求处置恐怖主义、极端主义信息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第八十四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未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停止传输、删除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关闭相关网站或者关停相关服务的;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1.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四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有关部门接到检举、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检举、控告人。
147 公安治安部门 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二十五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除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不得载人;
 第四十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07年4月22日)第21条第1款 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48 公安某部门 未落实网络安全措施造成恐怖主义、极端主义信息传播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第八十四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未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内容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造成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传播,情节严重的。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1.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四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有关部门接到检举、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检举、控告人。
149 公安治安部门 烟花爆竹运输车辆超速行驶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二十五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除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六)运输车辆限速行驶,途中经停必须有专人看守;
 第四十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07年4月22日)第21条第1款 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50 公安某部门 未落实重点目标反恐防恐应对措施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第八十八条  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的;
(二)未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或者未配备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的;
(三)未落实工作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
(四)未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或者未将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调整工作岗位的;
(五)对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未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的;
(六)未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的。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1.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四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51 公安治安部门 烟花爆竹运输车辆经停无人看守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二十五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除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六)运输车辆限速行驶,途中经停必须有专人看守;
 第四十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2.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07年4月22日)第21条第15款 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152 公安某部门 未按规定安全检查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第八十八条  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未依照规定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1.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四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53 公安治安部门 未按规定核销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二十六条 烟花爆竹运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应当在3日内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第四十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07年4月22日)第21条第1款 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54 公安某部门 违反反恐约束措施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第八十九条  恐怖活动嫌疑人员违反公安机关责令其遵守的约束措施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1.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四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有关部门接到检举、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检举、控告人。
155 公安治安部门 非法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四十二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07年4月22日)第21条第1款 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56 公安某部门 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第九十条  新闻媒体等单位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或者未经批准,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1.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四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有关部门接到检举、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检举、控告人。
157 公安治安部门 违规从事燃放作业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四十二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07年4月22日)第21条第1款 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58 公安某部门 违规报道、传播、发布恐怖事件信息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第九十条  新闻媒体等单位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或者未经批准,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1.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四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有关部门接到检举、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检举、控告人。
159 公安治安部门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四十二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07年4月22日)第21条第1款 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60 公安某部门 未经批准报道、传播反恐应对处置现场情况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第九十条  新闻媒体等单位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或者未经批准,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1.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四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有关部门接到检举、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检举、控告人。
161 公安治安部门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按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修订)第二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处罚。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07年4月22日)第21条第1款 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修订)第九十六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62 公安某部门 拒不配合反恐工作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第九十一条  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工作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1.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四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63 公安治安部门 未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流向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修订)第二十三条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07年4月22日)第21条第1款 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修订)第九十六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64 公安某部门 阻碍反恐工作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第九十一条  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工作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1.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四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65 公安治安部门 储存剧毒化学品未备案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修订)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07年4月22日)第21条第1款 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修订)第九十六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66 公安某部门 未按规定执行互联网服务实名制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第八十六条 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1.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四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67 公安治安部门 未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信息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修订)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1年的;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07年4月22日)第21条第1款 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修订)第九十六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68 公安某部门 未按规定执行住宿实名制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第八十六条 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1.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四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69 公安治安部门 未按规定期限保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记录、材料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修订)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1年的;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07年4月22日)第21条第1款 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修订)第九十六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70 公安某部门 未按规定对危险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规定对枪支等武器、弹药、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对民用爆炸物品添加安检示踪标识物的;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1.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四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71 公安治安部门 未按规定期限备案保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购买信息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修订)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07年4月22日)第21条第1款 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修订)第九十六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72 公安某部门 未按规定对民爆物品添加安检示踪标识物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依照规定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的运输工具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的;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1.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四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有关部门接到检举、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检举、控告人。
173 公安治安部门 转让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不报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修订)第八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三)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的单位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向个人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07年4月22日)第21条第1款 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修订)第九十六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74 公安某部门 违反危险物品管制、限制交易措施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决定的管制或者限制交易措施的。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1.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四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75 公安治安部门 转产、停产、停业、解散未备案处置方案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修订)第八十二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07年4月22日)第21条第1款 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修订)第九十六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76 公安机场部门 装载未采取安全措施的物品 行政处罚 《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国务院第201号令1996年7月6日发布)第24条第4项和第35条第1项的规定,违反国家关于民用航空的管理规定,将未经安全检查或者采取其他安全措施的物品装入航空器的,可以处警告或者3000元以下的罚款。 民航公安机关 直接实施责任:
对将未经安全检查或者采取其他安全措施的物品装入航空器的事项进行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主席令第63号2021年1月22日)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177 公安治安部门 单位未经许可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修订)第八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07年4月22日)第21条第1款 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修订)第九十六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78 公安机场部门 违法交运、捎带他人货物 行政处罚 《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国务院第201号令1996年7月6日发布)第 24条第3项和第35条第2项的规定,违反国家关于民用航空的管理规定,利用客票交运或者捎带非旅客本人的行李物品的,可以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或者5000元以下罚款。 民航公安机关 直接实施责任:
对利用客票交运或者捎带非旅客本人的行李物品的事项进行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主席令第63号2021年1月22日)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179 公安治安部门 个人非法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修订)第八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三)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的单位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向个人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07年4月22日)第21条第1款 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修订)第九十六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80 公安机场部门 托运人伪报品名托运 行政处罚 《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国务院第201号令1996年7月6日发布)第30条第2款和第35条第3项的规定,违反国家关于民用航空的管理规定,货物托运人伪报品名托运,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没收或者扣留非法携带的物品。 民航公安机关 直接实施责任:
对货物托运人伪报品名托运或者在货物中夹带危险物品的事项进行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主席令第63号2021年1月22日)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181 公安治安部门 单位非法出借、转让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修订)第八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三)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的单位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向个人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07年4月22日)第21条第1款 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修订)第九十六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82 公安机场部门 托运人 在托运货物中夹带危险物品 行政处罚 《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国务院第201号令1996年7月6日发布)第30条第2款和第35条第3项的规定,违反国家关于民用航空的管理规定,货物托运人在托运货物中夹带危险物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处以5000以下罚款、没收或者扣留非法携带的物品。 民航公安机关 直接实施责任:
对货物托运人伪报品名托运或者在货物中夹带危险物品进行的事项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主席令第63号2021年1月22日)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183 公安治安部门 违反核定载质量运输危险化学品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修订)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07年4月22日)第21条第1款 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修订)第九十六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84 公安机场部门 携带、交运禁运物品 行政处罚 《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国务院第201号令)第32条和第35条第3项的规定,违反国家关于民用航空的管理规定,携带、交运禁运物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没收或者扣留非法携带的物品。 民航公安机关 直接实施责任:
对乘坐民用航空器,随身携带或者交运下列物品进行查处。
(一)枪支、弹药、军械、警械;
(二)管制刀具;
(三)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放射性物品;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禁运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主席令第63号2021年1月22日)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185 公安治安部门 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修订)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07年4月22日)第21条第1款 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修订)第九十六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86 公安机场部门 违反警卫制度致使航空器失控 行政处罚 《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国务院第201号令1996年7月6日发布)第15条和第36条第1项的规定,违反警卫制度致使航空器失控的,民航公安机关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 民航公安机关 直接实施责任:
对违反警卫制度致使航空器失控的事项进行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主席令第63号2021年1月22日)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187 公安治安部门 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擅自进入限制通行区域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修订)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07年4月22日)第21条第1款 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修订)第九十六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88 公安机场部门 违规出售客票 行政处罚 《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国务院第201号令1996年7月6日发布)第17条和第36条第2项的规定,违规出售客票的,民航公安机关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 民航公安机关 直接实施责任:
对违规出售客票的事项进行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主席令第63号2021年1月22日)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189 公安治安部门 未按规定悬挂、喷涂危险化学品警示标志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修订)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或者悬挂或者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07年4月22日)第21条第1款 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修订)第九十六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90 公安机场部门 承运时未核对乘机人和行李 行政处罚 《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国务院第201号令1996年7月6日发布)第18条和第36条第3项的规定,承运人办理承运手续时,不核对乘机人和行李的,民航公安机关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 民航公安机关 直接实施责任:
对承运人办理承运手续时,未核对乘机人和行李的事项进行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主席令第63号2021年1月22日)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191 公安治安部门 不配备危险化学品押运人员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修订)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二)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07年4月22日)第21条第1款 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修订)第九十六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92 公安机场部门 承运人未核对登机旅客人数 行政处罚 《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国务院第201号令1996年7月6日发布)第19条和第36条第4项的规定,旅客登机时,承运人未核对旅客人数的,民航公安机关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 民航公安机关 直接实施责任:
对旅客登机时,承运人未核对旅客人数的事项进行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主席令第63号2021年1月22日)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193 公安治安部门 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长时间停车不报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修订)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三)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07年4月22日)第21条第1款 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修订)第九十六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94 公安机场部门 将未登机人员的行李装入、滞留航空器内 行政处罚 《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国务院第201号令1996年7月6日发布)第19条和第36条第4项的规定,将已经办理登机手续而未登机的旅客的行李装入、滞留航空器内的,民航公安机关可以对直接责人员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 民航公安机关 直接实施责任:
对已经办理登机手续而未登机的旅客的行李,装入或者留在航空器内的事项进行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主席令第63号2021年1月22日)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195 公安治安部门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流散、泄露未采取有效警示和安全措施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修订)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或者悬挂或者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二)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三)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四)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07年4月22日)第21条第1款 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修订)第九十六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96 公安机场部门 承运人未全程监管承运物品 行政处罚 《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国务院第201号令1996年7月6日发布)第20条和第36条第5项的规定,承运人对承运的行李、货物,在地面存储和运输期间,未设置专人监管的,民航公安机关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 民航公安机关 直接实施责任:
对承运人对承运的行李、货物,在地面存储和运输期间,未设置专人监管的事项进行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主席令第63号2021年1月22日)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197 公安治安部门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运输途中流散、泄露不报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修订)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四)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07年4月22日)第21条第1款 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修订)第九十六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98 公安机场部门 配制、装载单位未对供应品采取安全措施 行政处罚 《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国务院第201号令1996年7月6日发布)第21条和第36条第5项的规定,配制、装载供应品的单位未对装入航空器的供应品采取安全措施的,民航公安机关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 民航公安机关 直接实施责任:
对配制、装载供应品的单位未对装入航空器的供应品采取安全措施的事项进行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主席令第63号2021年1月22日)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199 公安治安部门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剧毒化学品许可证件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修订)第九十三条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分别由相关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07年4月22日)第21条第1款 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修订)第九十六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00 公安机场部门 未对承运货物采取安全措施 行政处罚 《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国务院第201号令1996年7月6日发布)第30条第1款和第36条第5项的规定,未对承运货物采取安全措施的,民航公安机关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 民航公安机关 直接实施责任:
对空运的的货物未采取安全措施的事项进行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主席令第63号2021年1月22日)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201 公安治安部门 使用伪造、变造的剧毒化学品许可证件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修订)第九十三条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分别由相关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07年4月22日)第21条第1款 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修订)第九十六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02 公安机场部门 未对航空邮件安检 行政处罚 《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国务院第201号令1996年7月6日发布)第31条和第36条第5项的规定,未对航空邮件安检的,民航公安机关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 民航公安机关 直接实施责任:
对未对航空邮件经过安全检查的事项进行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主席令第63号2021年1月22日)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203 公安治安部门 非法获取剧毒化学品购买、公路运输许可证件 行政处罚 《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2018年9月18日修订) 第二十二条 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或者使用作废的上述许可证件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三条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分别由相关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2.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07年4月22日)第21条第39款 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2018年9月18日修订)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单位发证的;
 (二)除不可抗力外,不按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办理许可证件的;
 (三)索取、收受当事人贿赂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四)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04 公安食药环侦部门 拒不停建未依法环评项目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9号2014年4月24日)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直接实施责任:1、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2、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3、对下级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2021年1月22日)第76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205 公安治安部门 未按规定更正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件回执填写错误 行政处罚 《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2018年9月18日修订)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发证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规定将已经使用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的存根或者因故不再需要使用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核查存档的;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2.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07年4月22日)第21条第40款 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2018年9月18日修订)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单位发证的;
 (二)除不可抗力外,不按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办理许可证件的;
 (三)索取、收受当事人贿赂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四)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06 公安食药环侦部门 拒不停止无证排污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9号2014年4月24日)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直接实施责任:1、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2、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3、对下级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2021年1月22日)第76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207 公安治安部门 未携带许可证经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 行政处罚  《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2018年9月18日修订)第二十四条 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未随车携带《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提供已依法领取《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证明,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2.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07年4月22日)第21条第40款 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2018年9月18日修订)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单位发证的;
 (二)除不可抗力外,不按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办理许可证件的;
 (三)索取、收受当事人贿赂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四)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08 公安食药环侦部门 逃避监管违法排污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9号2014年4月24日)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直接实施责任:1、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2、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3、对下级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2021年1月22日)第76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209 公安治安部门 违反许可事项经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 行政处罚  《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2018年9月18日修订)第二十四条 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未随车携带《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提供已依法领取《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证明,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除不可抗力外,未按《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核准载明的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装载数量、有效期限、指定的路线、时间和速度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2.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07年4月22日)第21条第40款 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2018年9月18日修订)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单位发证的;
 (二)除不可抗力外,不按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办理许可证件的;
 (三)索取、收受当事人贿赂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四)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10 公安食药环侦部门 生产、使用违禁农药拒不改正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9号2014年4月24日)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直接实施责任:1、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2、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3、对下级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2021年1月22日)第76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211 公安治安部门 未按规定缴交剧毒化学品购买证件回执 行政处罚  《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2018年9月18日修订)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发证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规定将已经使用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的存根或者因故不再需要使用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核查存档的;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依照本办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2.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07年4月22日)第21条第41款 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2018年9月18日修订)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单位发证的;
 (二)除不可抗力外,不按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办理许可证件的;
 (三)索取、收受当事人贿赂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四)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12 公安食药环侦部门 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的食品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直接实施责任:1、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2、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3、对下级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2021年1月22日)第76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213 公安治安部门 未按规定缴交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凭证存根 行政处罚  《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2018年9月18日修订)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发证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除不可抗力外,未在规定时限内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的回执交原发证公安机关或者销售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查存档的;
 (二)除不可抗力外,未在规定时限内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交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存查的;
 (三)未按规定将已经使用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的存根或者因故不再需要使用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核查存档的;
 (四)未按规定将填写错误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注明作废并保留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核查存档的。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依照本办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2.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07年4月22日)第21条第42款 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2018年9月18日修订)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单位发证的;
 (二)除不可抗力外,不按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办理许可证件的;
 (三)索取、收受当事人贿赂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四)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14 公安食药环侦部门 生产、经营回收食品作为原料食品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直接实施责任:1、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2、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3、对下级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2021年1月22日)第76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215 公安治安部门 未按规定作废、缴交填写错误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 行政处罚  《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2018年9月18日修订)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发证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规定将填写错误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注明作废并保留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核查存档的。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依照本办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2.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07年4月22日)第21条第43款 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2018年9月18日修订)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单位发证的;
 (二)除不可抗力外,不按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办理许可证件的;
 (三)索取、收受当事人贿赂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四)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16 公安食药环侦部门 在食品中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经营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直接实施责任:1、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2、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3、对下级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2021年1月22日)第76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217 公安治安部门 未按规定建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 行政处罚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54号) 第六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建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并实现与公安机关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公安机关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实行电子追踪标识管理,监控记录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流向、流量。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2.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07年4月22日)第21条第44款 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54号)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18 公安食药环侦部门 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专供特定人群的食品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直接实施责任:1、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2、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3、对下级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2021年1月22日)第76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219 公安治安部门 违规在互联网发布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 行政处罚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54号)第二十三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不得在本单位网站以外的互联网应用服务中发布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及建立相关链接。
 禁止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在互联网发布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及建立相关链接。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2.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07年4月22日)第21条第44款 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54号)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20 公安食药环侦部门 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肉类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直接实施责任:1、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2、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3、对下级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2021年1月22日)第76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221 公安治安部门 未携带许可证明经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 行政处罚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2019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第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危险后屋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运输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或放射性物品未随车携带相应单证报告的,应当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四)运输放射性物品未随车携带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明或者文件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07年4月22日)第21条第1款 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依法对许可申请进行审批的;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核设施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未依法公开核安全相关信息的;
 (三)核设施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未就影响公众利益的重大核安全事项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的;
 (四)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将监督检查情况形成报告,或者未建立档案的;
 (五)核安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未出示有效证件,或者对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未依法予以保密的;
 (六)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222 公安食药环侦部门 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肉类制品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直接实施责任:1、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2、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3、对下级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2021年1月22日)第76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223 公安治安部门 放射性物品运输车辆违反行驶规定 行政处罚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1号 2016年9月 2日修订)第六十二条 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07年4月22日)第21条第1款 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依法对许可申请进行审批的;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核设施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未依法公开核安全相关信息的;
 (三)核设施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未就影响公众利益的重大核安全事项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的;
 (四)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将监督检查情况形成报告,或者未建立档案的;
 (五)核安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未出示有效证件,或者对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未依法予以保密的;
 (六)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224 公安食药环侦部门 经营未按规定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直接实施责任:1、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2、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3、对下级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2021年1月22日)第76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225 公安治安部门 放射性物品运输车辆未悬挂警示标志 行政处罚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1号 2016年9月 2日修订)第六十二条 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运输车辆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的;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07年4月22日)第21条第1款 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依法对许可申请进行审批的;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核设施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未依法公开核安全相关信息的;
 (三)核设施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未就影响公众利益的重大核安全事项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的;
 (四)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将监督检查情况形成报告,或者未建立档案的;
 (五)核安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未出示有效证件,或者对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未依法予以保密的;
 (六)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226 公安食药环侦部门 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直接实施责任:1、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2、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3、对下级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2021年1月22日)第76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227 公安治安部门 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未配备押运人员 行政处罚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1号 2016年9月 2日修订)第六十二条 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配备押运人员或者放射性物品脱离押运人员监管的;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2.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07年4月22日)第21条第48款 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228 公安食药环侦部门 生产、经营国家为特殊需要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直接实施责任:1、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2、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3、对下级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2021年1月22日)第76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229 公安治安部门 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脱离押运人员监管 行政处罚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1号 2016年9月 2日修订)第六十二条 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配备押运人员或者放射性物品脱离押运人员监管的;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07年4月22日)第21条第1款 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依法对许可申请进行审批的;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核设施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未依法公开核安全相关信息的;
 (三)核设施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未就影响公众利益的重大核安全事项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的;
 (四)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将监督检查情况形成报告,或者未建立档案的;
 (五)核安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未出示有效证件,或者对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未依法予以保密的;
 (六)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230 公安食药环侦部门 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直接实施责任:1、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2、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3、对下级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2021年1月22日)第76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231 公安治安部门 娱乐场所从事毒品违法犯罪活动 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十四条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第四十三条 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五)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232 公安食药环侦部门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 行政处罚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直接实施责任:1、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2、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3、对下级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2021年1月22日)第76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233 公安治安部门 娱乐场所为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条件 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十四条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第四十三条 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五)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234 公安食药环侦部门 种植中药材使用剧毒、高毒农药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主席令第59号2016年12月25日)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直接实施责任:1、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2、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3、对下级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2021年1月22日)第76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235 公安治安部门 娱乐场所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 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十四条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二)娱乐场所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的; 第四十三条 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五)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236 公安食药环侦部门 非法向农用地排放土壤污染物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直接实施责任:1、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2、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3、对下级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2021年1月22日)第76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237 公安治安部门 娱乐场所为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提供条件 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十四条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二)娱乐场所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的; 第四十三条 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五)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238 公安食药环侦部门 未按规定采取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措施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直接实施责任:1、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2、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3、对下级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2021年1月22日)第76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239 公安治安部门 娱乐场所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十四条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第四十三条 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五)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240 公安食药环侦部门 未按规定实施土壤污染修复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实施修复的。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直接实施责任:1、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2、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3、对下级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2021年1月22日)第76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241 公安治安部门 娱乐场所为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提供条件 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十四条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第四十三条 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五)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242 公安食药环侦部门 生产、销售属于假药、劣药的疫苗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条 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疫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疫苗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设备等物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注册证书,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等,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五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十万元的,按五十万元计算。(二)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或者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劣药且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直接实施责任:1、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2、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3、对下级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2021年1月22日)第76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243 公安治安部门 娱乐场所提供营利性陪侍 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十四条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第四十三条 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五)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244 公安食药环侦部门 以欺骗方式申请疫苗临床试验、注册、批签发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疫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疫苗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设备等物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五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十万元的,按五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等,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申请疫苗临床试验、注册、批签发提供虚假数据、资料、样品或者有其他欺骗行为。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直接实施责任:1、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2、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3、对下级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2021年1月22日)第76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245 公安治安部门 娱乐场所从业人员从事营利性陪侍 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十四条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第四十三条 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五)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246 公安食药环侦部门 编造疫苗生产、检验记录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疫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疫苗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设备等物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五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十万元的,按五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等,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编造生产、检验记录或者更改产品批号。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直接实施责任:1、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2、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3、对下级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2021年1月22日)第76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247 公安治安部门 娱乐场所为提供、从事营利性陪侍提供条件 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十四条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第四十三条 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五)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248 公安食药环侦部门 更改疫苗产品批号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疫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疫苗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设备等物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五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十万元的,按五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等,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编造生产、检验记录或者更改产品批号。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直接实施责任:1、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2、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3、对下级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2021年1月22日)第76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249 公安治安部门 娱乐场所赌博 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十四条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五)赌博; 第四十三条 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五)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250 公安食药环侦部门 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接种单位供应疫苗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疫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疫苗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设备等物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五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十万元的,按五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等,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向接种单位供应疫苗。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直接实施责任:1、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2、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3、对下级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2021年1月22日)第76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251 公安治安部门 娱乐场所为赌博提供条件 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十四条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五)赌博; 第四十三条 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五)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252 公安食药环侦部门 未经批准委托生产疫苗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疫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疫苗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设备等物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五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十万元的,按五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等,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委托生产疫苗未经批准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直接实施责任:1、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2、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3、对下级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2021年1月22日)第76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253 公安治安部门 娱乐场所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十四条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第四十三条 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五)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254 公安食药环侦部门 未经批准变更疫苗生产工艺、生产场地、关键设备等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疫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疫苗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设备等物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五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十万元的,按五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等,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五)生产工艺、生产场地、关键设备等发生变更按照规定应当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直接实施责任:1、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2、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3、对下级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2021年1月22日)第76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255 公安治安部门 娱乐场所为从事邪教、迷信活动提供条件 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十四条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第四十三条 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五)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256 公安食药环侦部门 未经批准更新疫苗说明书、标签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疫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疫苗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设备等物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五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十万元的,按五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等,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六)更新疫苗说明书、标签按照规定应当经核准而未经核准。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直接实施责任:1、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2、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3、对下级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2021年1月22日)第76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257 公安治安部门 娱乐场所设施不符合规定 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四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照明设施、包厢、包间的设置以及门窗的使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县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五)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258 公安食药环侦部门 生产、销售假药、劣药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二次修订)第一百一十八条 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直接实施责任:1、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2、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3、对下级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2021年1月22日)第76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259 公安治安部门 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娱乐场所闭路电视监控设备 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四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或者中断使用的;      县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五)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260 公安食药环侦部门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非法买卖许可证、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二次修订)第一百二十二条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非法买卖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直接实施责任:1、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2、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3、对下级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2021年1月22日)第76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261 公安治安部门 删改、未按规定留存娱乐场所监控录像资料 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四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或者删改监控录像资料的;      县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五)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262 公安食药环侦部门 骗取涉药品许可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二次修订)第一百二十三条 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临床试验许可、药品生产许可、药品经营许可、医疗机构制剂许可或者药品注册等许可的,撤销相关许可,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直接实施责任:1、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2、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3、对下级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2021年1月22日)第76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263 公安治安部门 未按规定配备娱乐场所安全检查设备 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四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      县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五)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264 公安食药环侦部门 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二次修订)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一)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直接实施责任:1、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2、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3、对下级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2021年1月22日)第76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265 公安治安部门 未对进入娱乐场所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四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      县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五)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266 公安食药环侦部门 使用骗取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二次修订)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二)使用采取欺骗手段取得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直接实施责任:1、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2、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3、对下级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2021年1月22日)第76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267 公安治安部门 未按规定配备娱乐场所保安人员 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四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五)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保安人员的。     县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五)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268 公安食药环侦部门 使用未经审评审批的原料药生产药品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二次修订)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三)使用未经审评审批的原料药生产药品。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直接实施责任:1、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2、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3、对下级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2021年1月22日)第76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269 公安治安部门 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施设备 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四十五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的;(二)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的。
县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五)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270 公安食药环侦部门 未经检验销售应检验药品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二次修订)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四)应当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药品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直接实施责任:1、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2、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3、对下级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2021年1月22日)第76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271 公安治安部门 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娱乐奖品 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四十五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二)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的。
县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五)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272 公安食药环侦部门 生产、销售禁用药品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二次修订)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五)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直接实施责任:1、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2、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3、对下级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2021年1月22日)第76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273 公安治安部门 非法回购娱乐奖品 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四十五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二)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的。
县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五)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274 公安食药环侦部门 编造药品生产、检验记录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二次修订)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六)编造生产、检验记录。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直接实施责任:1、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2、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3、对下级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2021年1月22日)第76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275 公安治安部门 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 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四十六条 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县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五)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276 公安食药环侦部门 未经批准在药品生产过程中进行重大变更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二次修订)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七)未经批准在药品生产过程中进行重大变更。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直接实施责任:1、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2、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3、对下级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2021年1月22日)第76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277 公安治安部门 未按规定备案娱乐场所营业执照 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十一条 娱乐场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批准文件、许可证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 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县级公安机关 1、审验责任:主要审查娱乐场所报送的备案材料是否齐全,齐全的应予备案。
2、归档责任:对备案的娱乐场所统一建立档案。
3、事后监管责任:对娱乐场所进行检查并跟踪监管。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五)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278 公安食药环侦部门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58号2020年4月29日)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一)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直接实施责任:1、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2、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3、对下级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2021年1月22日)第76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279 公安治安部门 未按规定建立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 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五十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县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五)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280 公安食药环侦部门 在特别保护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设施场所、生活垃圾填埋场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58号2020年4月29日)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二)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直接实施责任:1、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2、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3、对下级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2021年1月22日)第76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281 公安治安部门 娱乐场所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不报 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五十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县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五)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282 公安食药环侦部门 将危险废物提供、委托给无证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58号2020年4月29日) 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三)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的。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直接实施责任:1、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2、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3、对下级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2021年1月22日)第76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283 公安治安部门 未按规定悬挂娱乐场所警示标志 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五十一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县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五)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284 公安食药环侦部门 无证许可、未按许可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58号2020年4月29日)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四)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直接实施责任:1、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2、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3、对下级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2021年1月22日)第76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285 公安治安部门 拒不补齐娱乐场所备案项目 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2008年公安部令第103号)第四十一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项目备案的,由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告知补齐;拒不补齐的,由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县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五)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286 公安食药环侦部门 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物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58号2020年4月29日) 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五)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直接实施责任:1、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2、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3、对下级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2021年1月22日)第76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287 公安治安部门 未按规定进行娱乐场所备案变更 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2008年公安部令第103号)第七条娱乐场所备案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违反办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原备案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县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五)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288 公安食药环侦部门 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其他严重后果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58号2020年4月29日)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六)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直接实施责任:1、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2、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3、对下级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2021年1月22日)第76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289 公安治安部门 娱乐场所要求保安人员从事非职务活动 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2008年公安部令第103号)
 第二十九条 娱乐场所应当加强对保安人员的教育管理,不得要求保安人员从事与其职责无关的工作。对保安人员工作情况逐月通报辖区公安派出所和保安服务企业。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县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五)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290 公安治安部门 未按规定通报娱乐场所保安人员工作情况 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2008年公安部令第103号)
 第二十九条 娱乐场所应当加强对保安人员的教育管理,不得要求保安人员从事与其职责无关的工作。对保安人员工作情况逐月通报辖区公安派出所和保安服务企业。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县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五)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291 公安治安部门 未按规定建立、使用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2008年公安部令第103号)
 第二十六条 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信息化标准规定,配合公安机关建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实时、如实将从业人员、营业日志、安全巡查等信息录入系统,传输报送公安机关。 本办法规定娱乐场所配合公安机关在治安管理方面所作的工作,能够通过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录入传输完成的,应当通过系统完成。
  第四十四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不配合公安机关建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系统的,由县级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经警告不予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县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五)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292 公安治安部门 未制止有非法内容的营业性演出 行政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二十五条 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五)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六)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九)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五十五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93 公安治安部门 发现有非法内容的营业性演出不报 行政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二十六条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同时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五十五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94 公安治安部门 超过核准数量印制、出售营业性演出门票 行政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演出举办单位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的或者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五十五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95 公安治安部门 印制、出售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 行政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演出举办单位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的或者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五十五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96 公安治安部门 印刷非法印刷品 行政处罚  《印刷业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第三条 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
 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第三十八条 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印刷业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四十六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四十七条 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97 公安治安部门 印刷经营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报告 行政处罚  《印刷业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
 (二)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
 (三)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县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印刷业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四十六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四十七条 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98 公安治安部门 不履行出租房屋治安责任 行政处罚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1995年3月6日公安部令第24号)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三)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
县级公安机关 按照法规规定责令停止出租,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299 公安治安部门 转租、转借承租房屋未按规定报告 行政处罚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1995年3月6日公安部令第24号)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四)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
县级公安机关 按照法规规定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300 公安治安部门 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危险物品 行政处罚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1995年3月6日公安部令第24号)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五)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
县级公安机关 按照法规规定处罚,并没收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301 公安治安部门 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 行政处罚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七条 在铁路、矿区、油田、机场、港口、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          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罚:(四)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302 公安治安部门 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登记 行政处罚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八条 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罚:(五)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未如实登记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县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303 公安治安部门 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 行政处罚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九条 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下列金属物品:(一)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二)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三)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第十三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罚:(六)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收购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县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304 公安治安部门 承修机动车不如实登记 行政处罚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承修机动车或回收报废机动车不按规定如实登记的,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前款机动车修理企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任人员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县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305 公安治安部门 回收报废机动车不如实登记 行政处罚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和《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回收报废机动车不按规定如实登记的,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由公安机关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任人员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县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306 公安治安部门 承修非法改装机动车 行政处罚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承修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车辆变更、改装审批证明更换发动机、车身(架)、改装车型、改变车身颜色的车辆或明知是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未向公安机关报告而修理的,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县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307 公安治安部门 回收无报废证明的机动车 行政处罚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回收无报废证明的机动车的,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县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308 公安治安部门 承修交通肇事逃逸车辆不报 行政处罚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承修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车辆变更、改装审批证明更换发动机、车身(架)、改装车型、改变车身颜色的车辆或明知是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未向公安机关报告而修理的,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回收无报废证明的机动车的,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对前款机动车修理企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二千元以下罚款。
县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309 公安治安部门 更改机动车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 行政处罚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1999年公安部令第38号)
第十七条 对更改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的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310 公安治安部门 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 行政处罚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和《关于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通告》第五条的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依法罚没处理的除外),一律不予核发牌证,并予以没收。
县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311 公安治安部门 收当禁当财物 行政处罚  《典当管理办法》(2005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
 第二十七条 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二)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四)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五)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六)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七)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八)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第六十三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 商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典当行设立、变更及终止审批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或者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12 公安治安部门 未按规定记录、统计、报送典当信息 行政处罚  《典当管理办法》(2005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
 第五十一条 典当行应当如实记录、统计质押当物和当户信息,并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查。
第六十五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或者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县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 商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典当行设立、变更及终止审批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或者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13 公安治安部门 典当行发现禁当财物不报 行政处罚  《典当管理办法》(2005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
 第二十七条 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二)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四)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五)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六)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七)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八)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第五十二条 典当行发现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人员或者赃物以及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其他财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有关情况。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屡教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县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 商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典当行设立、变更及终止审批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或者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14 公安治安部门 未按规定查验证明文件 行政处罚 《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办理出当与赎当,当户均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当户为单位的,经办人员应当出具单位证明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典当中,被委托人应当出具典当委托书、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除前款所列证件外,出当前,当户应当如实向典当行提供当物的来源及相关证明材料。赎当时,当户应当出示当票。典当行应当查验当户出具的本条例第二款所列证明文件。                第六十五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或者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县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 商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典当行设立、变更及终止审批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或者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15 公安治安部门 未按规定进行再生资源回收从业备案 行政处罚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第八条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县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严重失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16 公安治安部门 未按规定保存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登记资料 行政处罚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第十条第三款 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县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严重失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17 公安治安部门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中发现赃物、有赃物嫌疑物品不报 行政处罚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发现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县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严重失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18 公安治安部门 擅自变更大型活动时间、地点、内容、举办规模 行政处罚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国务院令第505号)
  第二十条 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直接实施责任: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19 公安治安部门 未经许可举办大型活动 行政处罚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国务院令第505号)
  第二十条 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直接实施责任: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20 公安治安部门 举办大型活动发生安全事故 行政处罚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国务院令第505号)
  第二十一条 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21 公安治安部门 大型活动发生安全事故不处置 行政处罚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国务院令第505号)
  第二十二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22 公安治安部门 大型活动发生安全事故不报 行政处罚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国务院令第505号)
  第二十二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23 公安治安部门 不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措施 行政处罚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1号)
第十九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2007年公安部令第93号)
第八条第一款 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
第十一条 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存在下列治安隐患情形之一,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建立和落实主要负责人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的;(二)未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的;(三)未设置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的;(四)未根据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治安保卫人员的;(五)内部治安保卫人员未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培训、考核的;(六)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未履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职责的。
第十二条 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存在下列治安隐患情形之一,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措施的;(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未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确定本单位治安保卫重要部位,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治安保卫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的;(四)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制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五)管理措施不落实,致使在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违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严重,治安问题突出的。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86号)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的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使用存在治安隐患的,应当立即责令限期整改,并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县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24 公安治安部门 未经审核变更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四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保安服务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
  (三)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
  (四)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
  (五)保安服务公司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或者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六)保安服务公司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
  (七)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客户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3.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2009年10月13日)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保安服务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25 公安治安部门 未按规定进行自招保安员备案 行政处罚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四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保安服务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
  (三)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
  (四)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
  (五)保安服务公司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或者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六)保安服务公司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
  (七)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客户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3.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2009年10月13日)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保安服务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4.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5.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26 公安治安部门 未按规定撤销自招保安员备案 行政处罚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四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保安服务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
  (三)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
  (四)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
  (五)保安服务公司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或者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六)保安服务公司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
  (七)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客户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3.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2009年10月13日)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保安服务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4.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5.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27 公安治安部门 超范围开展保安服务 行政处罚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四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保安服务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
  (三)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
  (四)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
  (五)保安服务公司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或者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六)保安服务公司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
  (七)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客户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3.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2009年10月13日)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保安服务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4.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5.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28 公安治安部门 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 行政处罚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四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保安服务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
  (三)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
  (四)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
  (五)保安服务公司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或者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六)保安服务公司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
  (七)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客户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3.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2009年10月13日)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保安服务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4.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5.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29 公安治安部门 未按规定核查保安服务合法性 行政处罚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四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保安服务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
  (三)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
  (四)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
  (五)保安服务公司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或者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六)保安服务公司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
  (七)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客户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3.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2009年10月13日)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保安服务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4.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5.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30 公安治安部门 未报告违法保安服务要求 行政处罚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四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保安服务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
  (三)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
  (四)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
  (五)保安服务公司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或者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六)保安服务公司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
  (七)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客户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4.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2009年10月13日)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保安服务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4.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5.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31 公安治安部门 未按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 行政处罚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四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保安服务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
  (三)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
  (四)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
  (五)保安服务公司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或者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六)保安服务公司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
  (七)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客户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2009年10月13日)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保安服务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4.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5.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32 公安治安部门 未按规定留存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行政处罚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四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保安服务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
  (三)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
  (四)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
  (五)保安服务公司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或者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六)保安服务公司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
  (七)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客户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333 公安治安部门 泄露保密信息 行政处罚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4号)第四十三条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二)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四)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五)对保安员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训,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客户单位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334 公安治安部门 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个人隐私 行政处罚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4号)第四十三条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二)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四)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五)对保安员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训,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客户单位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335 公安治安部门 删改、扩散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行政处罚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四十三条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二)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四)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五)对保安员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训,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客户单位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336 公安治安部门 指使、纵容保安员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行政处罚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四十三条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二)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四)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五)对保安员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训,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客户单位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337 公安治安部门 疏于管理导致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 行政处罚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四十三条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二)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四)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五)对保安员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训,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客户单位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338 公安治安部门 保安员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 行政处罚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四十五条 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的;
  (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的;
  (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
  (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七)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的保安员违反规定使用枪支的,依照《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339 公安治安部门 保安员参与追索债务 行政处罚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四十五条 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的;
  (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的;
  (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
  (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七)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的保安员违反规定使用枪支的,依照《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340 公安治安部门 保安员采用暴力、以暴力相威胁处置纠纷 行政处罚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四十五条 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的;
  (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的;
  (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
  (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七)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的保安员违反规定使用枪支的,依照《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341 公安治安部门 保安员删改、扩散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行政处罚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四十五条 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的;
  (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的;
  (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
  (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七)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的保安员违反规定使用枪支的,依照《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342 公安治安部门 保安员侵犯个人隐私、泄露保密信息 行政处罚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四十五条 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的;
  (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的;
  (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
  (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七)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的保安员违反规定使用枪支的,依照《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343 公安治安部门 未按规定进行保安员培训行为 行政处罚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四十七条 保安培训单位未按照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的规定进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保安培训为名进行诈骗活动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344 公安治安部门 非法获取保安培训许可证 行政处罚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16年公安部令第136号修订)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安培训许可证》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该保安培训机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的公安机关撤销《保安培训许可证》。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345 公安治安部门 未按规定办理保安培训机构变更手续 行政处罚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16年公安部令第136号修订) 第九条 保安培训机构成立后,需要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校长(院长)、投资主体或者培训类型的,应当在变更后的二十日内到发放《保安培训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346 公安治安部门 未按规定时间安排保安员实习 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保安培训机构学员实习时间不得超过培训时间的三分之一。
  保安培训机构不得向社会提供保安服务或者以实习等名义变相提供保安服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或者第十九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347 公安治安部门 非法提供保安服务 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保安培训机构学员实习时间不得超过培训时间的三分之一。
  保安培训机构不得向社会提供保安服务或者以实习等名义变相提供保安服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或者第十九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348 公安治安部门 未按规定签订保安服务合同 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在学员入学时与学员签订规范的培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如实告知可能存在的就业风险。保安培训合同式样应当报保安培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或者第十九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349 公安治安部门 未按规定备案保安服务合同式样 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在学员入学时与学员签订规范的培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如实告知可能存在的就业风险。保安培训合同式样应当报保安培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或者第十九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350 公安治安部门 保安培训机构发布虚假招生广告 行政处罚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16年公安部令第136号修订)第二十一条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发布招生广告,不得夸大事实或者以安排工作等名义诱骗学员入学。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退还学员全部学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351 公安治安部门 保安培训机构非法传授侦察技术手段 行政处罚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16年公安部令第136号修订)第十五条第二款 保安培训机构不得传授依法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专有的侦察技术、手段。枪支使用培训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培训机构进行。法律、法规对培训内容和学员有其他特殊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取消教员授课资格,并对保安培训机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352 公安治安部门 保安培训机构未按规定培训 行政处罚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16年公安部令第136号修订)
  第十三条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培训内容和培训计划,对学员进行两个月以上且不少于二百六十四课时的培训。
 第十六条 保安培训机构对完成培训计划、内容和课时且考核合格的学员,应当颁发结业证书。
 第十七条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学员档案管理制度,对学员成绩、考核鉴定等基本信息实行计算机管理。学员文书档案应当保存至学员毕业离校后的第五年年底。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将学员、师资人员文书档案及电子文档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保安培训机构收取培训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商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保安培训机构不得以转包形式开展保安培训业务,不得委托未经公安机关依法许可的保安培训机构或者个人开展保安培训业务。
  第三十五条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或者第二十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353 公安治安部门 未按规定颁发结业证书 行政处罚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16年公安部令第136号修订)
  第十三条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培训内容和培训计划,对学员进行两个月以上且不少于二百六十四课时的培训。
 第十六条 保安培训机构对完成培训计划、内容和课时且考核合格的学员,应当颁发结业证书。
 第十七条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学员档案管理制度,对学员成绩、考核鉴定等基本信息实行计算机管理。学员文书档案应当保存至学员毕业离校后的第五年年底。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将学员、师资人员文书档案及电子文档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保安培训机构收取培训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商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保安培训机构不得以转包形式开展保安培训业务,不得委托未经公安机关依法许可的保安培训机构或者个人开展保安培训业务。
  第三十五条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或者第二十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354 公安治安部门 未按规定建立保安学员档案管理制度 行政处罚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16年公安部令第136号修订)第十八条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学员档案管理制度,对学员成绩、考核鉴定等基本信息实行计算机管理。学员文书档案应当保存至学员毕业离校后的第五年年底。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将学员、师资人员文书档案及电子文档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355 公安治安部门 未按规定保存保安学员文书档案 行政处罚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16年公安部令第136号修订)第十八条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学员档案管理制度,对学员成绩、考核鉴定等基本信息实行计算机管理。学员文书档案应当保存至学员毕业离校后的第五年年底。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将学员、师资人员文书档案及电子文档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356 公安治安部门 未按规定备案保安学员、师资人员档案 行政处罚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16年公安部令第136号修订)第十八条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学员档案管理制度,对学员成绩、考核鉴定等基本信息实行计算机管理。学员文书档案应当保存至学员毕业离校后的第五年年底。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将学员、师资人员文书档案及电子文档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357 公安治安部门 违规收取保安培训费用 行政处罚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16年公安部令第136号修订)第十九条 保安培训机构收取培训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商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布。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358 公安治安部门 转包、违规委托保安培训业务 行政处罚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16年公安部令第136号修订)第二十一条 保安培训机构不得以转包形式开展保安培训业务,不得委托未经公安机关依法许可的保安培训机构或者个人开展保安培训业务。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359 公安治安部门 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未经许可施工 行政处罚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公安部令第86号)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未经批准而擅自施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并按照本办法报批,同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市(州)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60 公安治安部门 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投入使用 行政处罚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公安部令第86号)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金融机构按照本办法报批,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可以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州)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61 公安禁毒部门 易制毒化学品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2005年8月26日颁布,2014年7月29日对第十五条修改。2016年2月6日对第四十六条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2.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3.对下级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2005年8月26日)第43条 易制毒化学品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62 公安禁毒部门 涉毒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9号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二)非法持有毒品的;
     (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
     (四)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五)非法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易制毒化学品制造方法的;
     (六)强迫、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七)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以及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财物的;
     (二)在公安机关查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三)阻碍依法进行毒品检查的;
     (四)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的。
  第六十一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
  第六十三条 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进口、出口以及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活动中,违反国家规定,致使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流入非法渠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四条 在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活动中,违反国家规定,致使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五条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条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娱乐场所经营管理人员明知场所内发生聚众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贩毒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等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戒毒医疗机构发现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在治疗期间吸食、注射毒品,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六十八条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医疗机构、医师违反规定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禁毒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包庇、纵容毒品违法犯罪人员的;
     (二)对戒毒人员有体罚、虐待、侮辱等行为的;
     (三)挪用、截留、克扣禁毒经费的;
     (四)擅自处分查获的毒品和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的。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2.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3.对下级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2021年1月22日)第76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363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骗取护照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主席令第50号2006年4月29日)第十七条: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的,由护照签发机关收缴护照或者宣布护照作废;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各市(州)、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严格依法办案。
2.对各市(州)、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主席令第50号2006年4月29日)第二十条:护照签发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护照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向申请人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364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出入境通行证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主席令第50号2006年4月29日)第十八条和《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2011年12月20日公安部令第118号修正)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出入境通行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非法护照、非法出入境通行证及其印制设备由公安机关收缴。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各市(州)、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严格依法办案。
2.对各市(州)、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主席令第50号2006年4月29日)第二十条:护照签发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护照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365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出售护照、出入境通行证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主席令第50号2006年4月29日)第十八条和《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2011年12月20日公安部令第118号修正)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出售护照、出入境通行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各市(州)、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严格依法办案。
2.对各市(州)、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主席令第50号2006年4月29日)第二十条:护照签发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护照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366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证件出境、入境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国主席令第57号 2012年6月30日)                                                第七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各市(州)、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严格依法办案。
2.对各市(州)、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3.指导、监督各市(州)、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履行出入境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国主席令第57号 2012年6月30日)                                                第八十五条 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四)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67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冒用证件出境、入境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国主席令第57号 2012年6月30日)                                                第七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各市(州)、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严格依法办案。
2.对各市(州)、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国主席令第57号 2012年6月30日)                                                第八十五条 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四)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68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逃避边防检查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国主席令第57号 2012年6月30日)                                                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逃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各市(州)、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严格依法办案。
2.对各市(州)、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国主席令第57号 2012年6月30日)                                                第八十五条 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四)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69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国主席令第57号 2012年6月30日)                                                第七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各市(州)、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严格依法办案。
2.对各市(州)、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国主席令第57号 2012年6月30日)                                                第八十五条 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四)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70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协助非法出境、入境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国主席令第57号 2012年6月30日)                                                第七十二条: 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各市(州)、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严格依法办案。
2.对各市(州)、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国主席令第57号 2012年6月30日)                                                第八十五条 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四)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71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国主席令第57号 2012年6月30日)                                                第七十三条:弄虚作假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各市(州)、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严格依法办案。
2.对各市(州)、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国主席令第57号 2012年6月30日)                                                第八十五条 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四)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72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非法居留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国主席令第57号 2012年6月30日)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外国人非法居留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每非法居留一日五百元,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或者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因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人未尽到监护义务,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的,对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各市(州)、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严格依法办案。
2.对各市(州)、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国主席令第57号 2012年6月30日)                                                第八十五条 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四)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73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未尽监护义务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国主席令第57号 2012年6月30日)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因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人未尽到监护义务,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的,对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各市(州)、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严格依法办案。
2.对各市(州)、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国主席令第57号 2012年6月30日)                                                第八十五条 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四)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74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违反规定为外国人出具申请材料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国主席令第57号 2012年6月30日)                                                第七十四条: 违反规定,为外国人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各市(州)、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严格依法办案。
2.对各市(州)、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国主席令第57号 2012年6月30日)                                                第八十五条 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四)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75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中国公民)出境后非法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被遣返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国主席令第57号 2012年6月30日)                                                第七十五条: 中国公民出境后非法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被遣返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收缴其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证件签发机关自其被遣返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各市(州)、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严格依法办案。
2.对各市(州)、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国主席令第57号 2012年6月30日)                                                第八十五条 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76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拒不接受查验出境入境证件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国主席令第57号 2012年6月30日)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外国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查验其出境入境证件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各市(州)、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严格依法办案。
2.对各市(州)、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国主席令第57号 2012年6月30日)                                                第八十五条 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四)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五)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77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拒不交验居留证件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国主席令第57号 2012年6月30日)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外国人拒不交验居留证件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以下罚款。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各市(州)、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严格依法办案。
2.对各市(州)、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国主席令第57号 2012年6月30日)                                                第八十五条 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四)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五)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78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未按规定办理出生登记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国主席令第57号 2012年6月30日)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未按规定办理外国人出生登记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各市(州)、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严格依法办案。
2.对各市(州)、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国主席令第57号 2012年6月30日)                                                第八十五条 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四)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五)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79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未按规定办理死亡申报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国主席令第57号 2012年6月30日)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未按规定办理外国人死亡申报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各市(州)、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严格依法办案。
2.对各市(州)、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国主席令第57号 2012年6月30日)                                                第八十五条 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四)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五)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80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未按规定办理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变更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国主席令第57号 2012年6月30日)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各市(州)、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严格依法办案。
2.对各市(州)、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国主席令第57号 2012年6月30日)                                                第八十五条 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四)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五)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81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国主席令第57号 2012年6月30日)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各市(州)、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严格依法办案。
2.对各市(州)、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国主席令第57号 2012年6月30日)                                                第八十五条 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四)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五)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82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违反外国人住宿登记规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国主席令第57号 2012年6月30日)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各市(州)、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严格依法办案。
2.对各市(州)、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国主席令第57号 2012年6月30日)                                                第八十五条 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四)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五)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83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未按规定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国主席令第57号 2012年6月30日)                                                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旅馆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未按照规定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各市(州)、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严格依法办案。
2.对各市(州)、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国主席令第57号 2012年6月30日)                                                第八十五条 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四)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五)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84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擅自进入限制区域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国主席令第57号 2012年6月30日)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外国人未经批准,擅自进入限制外国人进入的区域,责令立即离开;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对外国人非法获取的文字记录、音像资料、电子数据和其他物品,予以收缴或者销毁,所用工具予以收缴。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各市(州)、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严格依法办案。
2.对各市(州)、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国主席令第57号 2012年6月30日)                                                第八十五条 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四)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五)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85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拒不执行限期迁离决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国主席令第57号 2012年6月30日)                                                第七十七条第二款 外国人、外国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限期迁离决定的,给予警告并强制迁离;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各市(州)、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严格依法办案。
2.对各市(州)、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国主席令第57号 2012年6月30日)                                                第八十五条 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四)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五)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86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国主席令第57号 2012年6月30日)                                                第七十九条: 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违反本行为的规定予以处罚。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各市(州)、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严格依法办案。
2.对各市(州)、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国主席令第57号 2012年6月30日)                                                第八十五条 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四)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五)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87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国主席令第57号 2012年6月30日)                                                第七十九条: 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违反本行为的规定予以处罚。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各市(州)、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严格依法办案。
2.对各市(州)、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国主席令第57号 2012年6月30日)                                                第八十五条 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四)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五)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88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国主席令第57号 2012年6月30日)                                                第七十九条: 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违反本行为的规定予以处罚。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各市(州)、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严格依法办案。
2.对各市(州)、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国主席令第57号 2012年6月30日)                                                第八十五条 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四)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五)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89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非法就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国主席令第57号 2012年6月30日)                                                第八十条第一款: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各市(州)、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严格依法办案。
2.对各市(州)、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国主席令第57号 2012年6月30日)                                                第八十五条 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四)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五)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90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国主席令第57号 2012年6月30日)                                                第八十条第二款: 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对个人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对单位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各市(州)、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严格依法办案。
2.对各市(州)、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国主席令第57号 2012年6月30日)                                                第八十五条 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四)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五)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91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非法聘用外国人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国主席令第57号 2012年6月30日)                                                第八十条第三款: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每非法聘用一人一万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各市(州)、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严格依法办案。
2.对各市(州)、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国主席令第57号 2012年6月30日)                                                第八十五条 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四)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五)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92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国主席令第57号 2012年6月30日)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外国人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在中国境内继续停留居留情形的,可以处限期出境。外国人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部可以处驱逐出境。公安部的处罚决定为最终决定。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自被驱逐出境之日起十年内不准入境。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各市(州)、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严格依法办案。
2.对各市(州)、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国主席令第57号 2012年6月30日)                                                第八十五条 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93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因滞留不归被遣返回国 行政处罚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4号 2017年3月1日修订)                                                第二十二条和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旅游者因滞留不归被遣返回国的,由公安机关吊销其护照。《护照法》第十四条:因非法居留被遣返回国的,护照签发机关自其被遣返回国之日起6个月至3年以内不予签发护照。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各市(州)、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严格依法办案。
2.对各市(州)、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国主席令第57号 2012年6月30日)                                                第八十五条 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94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非法获取往来港澳旅行证件 行政处罚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公安部 1986年12月25日)第二十八条:以行贿等手段,获取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情节较轻的,处以警告或五日以下拘留。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各市(州)、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严格依法办案。
2.对各市(州)、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国主席令第57号 2012年6月30日)                                                第八十五条 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95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伪造、涂改、转让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旅行证件 行政处罚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公安部 1986年12月25日)第二十七条:伪造、涂改、转让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的,处十日以下拘留。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各市(州)、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严格依法办案。
2.对各市(州)、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国主席令第57号 2012年6月30日)                                                第八十五条 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96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台湾居民非法居留 行政处罚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 2015年6月14日修订)第十八条和第三十五条:台湾居民来大陆后,违反规定,逾期非法居留的,处以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每逾期一日一百元的罚款。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各市(州)、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严格依法办案。
2.对各市(州)、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国主席令第57号 2012年6月30日)                                                第八十五条 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四)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五)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97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伪造、涂改、转让、倒卖旅行证件 行政处罚 1、《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 2015年6月14日修订)第三十一条:伪造、涂改、转让、倒卖旅行证件的,可以单处或者以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各市(州)、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严格依法办案。
2.对各市(州)、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国主席令第57号 2012年6月30日)                                                第八十五条 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98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非法获取往来台湾旅行证件 行政处罚 1、《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 2015年6月14日修订)第三十二条:以行贿等手段获取旅行证件的,可以单处或者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上述情形的,在处罚执行完毕6个月以内不受理其出境、入境申请。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各市(州)、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严格依法办案。
2.对各市(州)、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国主席令第57号 2012年6月30日)                                                第八十五条 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四)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五)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99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协助骗取往来台湾旅行证件 行政处罚 1、《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 2015年6月14日修订)第三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编造情况,出具假证明为申请人获取旅行证件的,暂停出证权的行使;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证资格;对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单处或者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各市(州)、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严格依法办案。
2.对各市(州)、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国主席令第57号 2012年6月30日)                                                第八十五条 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四)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五)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00 公安交警部门 未按规定喷涂机动车放大号牌 行政处罚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64号令)第七十八条第一款重型、中型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挂车及大型客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有下列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省、市(州)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3.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主席令第8号 2011年4月22日 第二次修正)第115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117条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务,索取、收受贿赂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01 公安交警部门 机动车喷涂、粘贴影响安全驾驶的标识、车身广告 行政处罚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64号令)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省、市(州)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3.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主席令第8号 2011年4月22日 第二次修正)第115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117条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务,索取、收受贿赂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02 公安交警部门 未按规定安装防护装置、粘贴反光标识 行政处罚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64号令)第七十八条第三款  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及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省、市(州)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3.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主席令第8号 2011年4月22日 第二次修正)第115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117条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务,索取、收受贿赂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03 公安交警部门 机动车未按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行政处罚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64号令)第七十八条第四款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省、市(州)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3.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主席令第8号 2011年4月22日 第二次修正)第115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117条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务,索取、收受贿赂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04 公安交警部门 未按期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 行政处罚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64号令)第七十八条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第八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五)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第十六条规定的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
  (六)机动车所有权转让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时限办理转让登记的;
  (七)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让登记,未按照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
  (八)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第二十三条规定申请变更备案的。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省、市(州)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3.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主席令第8号 2011年4月22日 第二次修正)第115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117条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务,索取、收受贿赂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05 公安交警部门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的规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 2011年4月22日 第二次修正)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省、市(州)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3.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主席令第8号 2011年4月22日 第二次修正)第115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117条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务,索取、收受贿赂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06 公安交警部门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 2011年4月22日 第二次修正)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省、市(州)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3.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主席令第8号 2011年4月22日 第二次修正)第115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117条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务,索取、收受贿赂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07 公安交警部门 醉酒驾驶机动车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 2011年4月22日 第二次修正)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省、市(州)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3.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主席令第8号 2011年4月22日 第二次修正)第115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117条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务,索取、收受贿赂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08 公安交警部门 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 2011年4月22日 第二次修正)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省、市(州)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3.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主席令第8号 2011年4月22日 第二次修正)第115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117条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务,索取、收受贿赂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09 公安交警部门 公路客运车辆超员载客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 2011年4月22日 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成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省、市(州)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3.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主席令第8号 2011年4月22日 第二次修正)第115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117条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务,索取、收受贿赂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10 公安交警部门 公路客运车辆违规载货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 2011年4月22日 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成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省、市(州)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3.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主席令第8号 2011年4月22日 第二次修正)第115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117条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务,索取、收受贿赂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11 公安交警部门 货运机动车超载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 2011年4月22日 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成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省、市(州)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3.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主席令第8号 2011年4月22日 第二次修正)第115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117条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务,索取、收受贿赂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12 公安交警部门 货运机动车违规载客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 2011年4月22日 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成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省、市(州)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3.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主席令第8号 2011年4月22日 第二次修正)第115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117条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务,索取、收受贿赂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13 公安交警部门 违规停放机动车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 2011年4月22日 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省、市(州)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3.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主席令第8号 2011年4月22日 第二次修正)第115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117条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务,索取、收受贿赂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14 公安交警部门 出具虚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结果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 2011年4月22日 第二次修正) 第九十四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超过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退还多收取的费用,并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省、市(州)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3.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主席令第8号 2011年4月22日 第二次修正)第115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117条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务,索取、收受贿赂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15 公安交警部门 未悬挂机动车号牌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 2011年4月22日 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省、市(州)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3.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主席令第8号 2011年4月22日 第二次修正)第115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117条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务,索取、收受贿赂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16 公安交警部门 未放置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 2011年4月22日 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省、市(州)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3.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主席令第8号 2011年4月22日 第二次修正)第115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117条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务,索取、收受贿赂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17 公安交警部门 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 2011年4月22日 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省、市(州)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3.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主席令第8号 2011年4月22日 第二次修正)第115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117条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务,索取、收受贿赂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18 公安交警部门 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 2011年4月22日 第二次修正) 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省、市(州)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3.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主席令第8号 2011年4月22日 第二次修正)第115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117条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务,索取、收受贿赂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19 公安交警部门 未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 2011年4月22日 第二次修正) 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省、市(州)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3.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主席令第8号 2011年4月22日 第二次修正)第115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117条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务,索取、收受贿赂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20 公安交警部门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 2011年4月22日 第二次修正)第九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省、市(州)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3.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主席令第8号 2011年4月22日 第二次修正)第115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117条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务,索取、收受贿赂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21 公安交警部门 非法安装报警器、标志灯具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 2011年4月22日 第二次修正) 第九十七条 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省、市(州)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3.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主席令第8号 2011年4月22日 第二次修正)第115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117条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务,索取、收受贿赂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22 公安治安部门 骗领居民身份证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年修正)
 第十六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23 公安交警部门 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 2011年4月22日 第二次修正)第九十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依照前款交纳的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省、市(州)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3.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主席令第8号 2011年4月22日 第二次修正)第115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117条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务,索取、收受贿赂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24 公安治安部门 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年修正)
  第十六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25 公安交警部门 将机动车交由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人员驾驶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 2011年4月22日 第二次修正) 第九十九条 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省、市(州)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3.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主席令第8号 2011年4月22日 第二次修正)第115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117条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务,索取、收受贿赂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26 公安治安部门 非法扣押居民身份证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年修正)
  第十六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27 公安交警部门 机动车行驶超速50%以上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 2011年4月22日 第二次修正) 第九十九条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省、市(州)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3.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主席令第8号 2011年4月22日 第二次修正)第115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117条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务,索取、收受贿赂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28 公安治安部门 冒用居民身份证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年修正)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29 公安交警部门 驾驶拼装机动车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 2011年4月22日 第二次修正)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省、市(州)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3.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主席令第8号 2011年4月22日 第二次修正)第115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117条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务,索取、收受贿赂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30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对台湾居民缩短停留期限、限期出境、遣送出境 行政强制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 2015年6月14日修订)第四十条:来大陆的台湾居民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除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外,公安机关可以缩短其停留期限、限期离境、或者遣送出境。 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予批准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遣送出境。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各市(州)、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严格依法办案。
2.对各市(州)、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国主席令第57号 2012年6月30日)                                                第八十五条 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31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对外国人限期出境、驱逐出境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国主席令第57号 2012年6月30日)                                                第八十一条: 外国人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在中国境内继续停留居留情形的,可以处限期出境。外国人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部可以处驱逐出境。公安部的处罚决定为最终决定。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自被驱逐出境之日起十年内不准入境。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各市(州)、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严格依法办案。
2.对各市(州)、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国主席令第57号 2012年6月30日)                                                第八十五条 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32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的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主席令第50号2006年4月29日)第十四条第一款: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的,护照签发机关自其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遣返回国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予签发护照。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各市(州)、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严格依法办案。
2.对各市(州)、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主席令第50号2006年4月29日)第二十条:护照签发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护照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向申请人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433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遣返回国的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主席令第50号2006年4月29日)第十四条第二款: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遣返回国的,护照签发机关自其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遣返回国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予签发护照。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各市(州)、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严格依法办案。
2.对各市(州)、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主席令第50号2006年4月29日)第二十条:护照签发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护照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向申请人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434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当场盘问、继续盘问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国主席令第57号 2012年6月30日)                                                第五十八条:当场盘问、继续盘问措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实施。第五十九条 对涉嫌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人员,可以当场盘问;经当场盘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继续盘问:(一)有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二)有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三)外国人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嫌疑的;(四)有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嫌疑的。 当场盘问和继续盘问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需要传唤涉嫌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人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各市(州)、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严格依法办案。
2.对各市(州)、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国主席令第57号 2012年6月30日)                                                第八十五条 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35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拘留审查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国主席令第57号 2012年6月30日)                                                第五十八条: 拘留审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实施。第六十条 外国人有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当场盘问或者继续盘问后仍不能排除嫌疑,需要作进一步调查的,可以拘留审查。实施拘留审查,应当出示拘留审查决定书,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询问。发现不应当拘留审查的,应当立即解除拘留审查。拘留审查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复杂的,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六十日。对国籍、身份不明的外国人,拘留审查期限自查清其国籍、身份之日起计算。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各市(州)、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严格依法办案。
2.对各市(州)、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国主席令第57号 2012年6月30日)                                                第八十五条 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36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限制活动范围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国主席令第57号 2012年6月30日)                                                第五十八条: 限制活动范围措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实施。第六十一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拘留审查,可以限制其活动范围:(一)患有严重疾病的;(二)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三)未满十六周岁或者已满七十周岁的;(四)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被限制活动范围的外国人,应当按照要求接受审查,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限定的区域。限制活动范围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对国籍、身份不明的外国人,限制活动范围期限自查清其国籍、身份之日起计算。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各市(州)、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严格依法办案。
2.对各市(州)、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国主席令第57号 2012年6月30日)                                                第八十五条 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37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遣送出境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国主席令第57号 2012年6月30日)                                                第五十八条:遣送出境措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实施。第六十二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遣送出境:(一)被处限期出境,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境的;(二)有不准入境情形的;(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四)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需要遣送出境的。其他境外人员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遣送出境。被遣送出境的人员,自被遣送出境之日起一至五年内不准入境。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各市(州)、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严格依法办案。
2.对各市(州)、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国主席令第57号 2012年6月30日)                                                第八十五条 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38 公安交警部门 扣留机动车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主席令第8号 2011年4月22日 第二次修正)第72条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第92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第95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96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98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一百零六条 公路客运载客汽车超过核定乘员、载货汽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机动车后,驾驶人应当将超载的乘车人转运、将超载的货物卸载,费用由超载机动车的驾驶人或者所有人承担。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强制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强制,作出的行政强制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省、市(州)指导监督责任:
1、省、市(州)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强制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强制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3.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主席令第8号 2011年4月22日 第二次修正)第115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117条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务,索取、收受贿赂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39 公安交警部门 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主席令第8号 2011年4月22日 第二次修正)第24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第110条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0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以下简称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应当给予记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其分值,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供记分查询方式供机动车驾驶人查询。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强制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强制,作出的行政强制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省、市(州)指导监督责任:
1、省、市(州)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强制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强制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3.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主席令第8号 2011年4月22日 第二次修正)第115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117条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务,索取、收受贿赂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40 公安交警部门  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人员进行保护性约束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主席令第8号 2011年4月22日 第二次修正)第91条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强制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强制,作出的行政强制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省、市(州)指导监督责任:
1、省、市(州)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强制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强制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3.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主席令第8号 2011年4月22日 第二次修正)第115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117条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务,索取、收受贿赂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41 公安交警部门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行为,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主席令第8号 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正)第96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强制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强制,作出的行政强制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省、市(州)指导监督责任:
1、省、市(州)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强制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强制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3.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主席令第8号 2011年4月22日 第二次修正)第115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117条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务,索取、收受贿赂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42 公安交警部门 加处罚款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主席令第8号 2011年4月22日 第二次修正)第100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因机动车灭失申请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2008年12月20日)第36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扣留的拼装或者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强制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强制,作出的行政强制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省、市(州)指导监督责任:
1、省、市(州)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强制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强制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3.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主席令第8号 2011年4月22日 第二次修正)第115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117条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务,索取、收受贿赂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43 公安交警部门 交通管制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主席令第8号 2011年4月22日 第二次修正)第40条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强制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强制,作出的行政强制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省、市(州)指导监督责任:
1、省、市(州)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强制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强制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3.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主席令第8号 2011年4月22日 第二次修正)第115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117条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务,索取、收受贿赂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44 公安交警部门 责令消除安全隐患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2条 对六个月内发生二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强制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强制,作出的行政强制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省、市(州)指导监督责任:
1、省、市(州)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强制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强制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3.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主席令第8号 2011年4月22日 第二次修正)第115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117条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务,索取、收受贿赂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45 公安交警部门 拖移机动车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主席令第8号 2011年4月22日 第二次修正)第93条第二款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强制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强制,作出的行政强制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省、市(州)指导监督责任:
1、省、市(州)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强制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强制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3.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主席令第8号 2011年4月22日 第二次修正)第115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117条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务,索取、收受贿赂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46 公安交警部门 强制撤离现场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主席令第8号 2011年4月22日 第二次修正) 第89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并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在记录事故情况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
 对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
  对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要勘验、检查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勘查现场工作规范进行。现场勘查完毕,应当组织清理现场,恢复交通。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强制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强制,作出的行政强制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省、市(州)指导监督责任:
1、省、市(州)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强制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强制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3.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主席令第8号 2011年4月22日 第二次修正)第115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117条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务,索取、收受贿赂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47 公安交警部门 强制报废机动车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主席令第8号 2011年4月22日 第二次修正)第100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因机动车灭失申请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2008年12月20日)第36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扣留的拼装或者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强制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强制,作出的行政强制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省、市(州)指导监督责任:
1、省、市(州)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强制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强制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3.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主席令第8号 2011年4月22日 第二次修正)第115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117条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务,索取、收受贿赂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48 公安交警部门 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的含量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5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应当接受测试、检验.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强制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强制,作出的行政强制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省、市(州)指导监督责任:
1、省、市(州)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强制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强制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3.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主席令第8号 2011年4月22日 第二次修正)第115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118条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务,索取、收受贿赂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49 公安交警部门 收缴物品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主席令第8号 2011年4月22日 第二次修正) 第九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第九十七条 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强制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强制,作出的行政强制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省、市(州)指导监督责任:
1、省、市(州)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强制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强制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3.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主席令第8号 2011年4月22日 第二次修正)第115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119条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务,索取、收受贿赂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50 公安某部门 未按规定办理涉境外非政府组织变更登记、备案相关事项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主席令第44号 2017年11月4日修正)
第四十五条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相关事项的;
省、市(州)级公安机关 省级公安机关:吊销登记证书、取缔临时活动;
市(州)级公安机关:警告、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 70号 2021年1月22日修订)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451 公安某部门 未按涉境外非政府组织登记、备案事项开展活动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主席令第44号 2017年11月4日修正)
第四十五条 (二)未按照登记或者备案的名称、业务范围、活动地域开展活动的;
省、市(州)级公安机关 省级公安机关:吊销登记证书、取缔临时活动;
市(州)级公安机关:警告、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 70号 2021年1月22日修订)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452 公安某部门 涉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从事、资助营利性活动、募捐、违规发展会员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主席令第44号 2017年11月4日修正)
第四十五条 (三)从事、资助营利性活动,进行募捐或者违反规定发展会员的;
省、市(州)级公安机关 省级公安机关:吊销登记证书、取缔临时活动;
市(州)级公安机关:警告、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 70号 2021年1月22日修订)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453 公安某部门 违反涉境外非政府组织规定取得使用资金、开立使用银行账户、进行会计核算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主席令第44号 2017年11月4日修正)
第四十五条 (四)违反规定取得、使用资金,未按照规定开立、使用银行账户或者进行会计核算的;
省、市(州)级公安机关 省级公安机关:吊销登记证书、取缔临时活动;
市(州)级公安机关:警告、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 70号 2021年1月22日修订)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454 公安某部门 代表机构未按规定报送年度计划、报送公开年度报告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主席令第44号 2017年11月4日修正)
第四十五条 (五)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活动计划、报送或者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的;
省、市(州)级公安机关 省级公安机关:吊销登记证书、取缔临时活动;
市(州)级公安机关:警告、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 70号 2021年1月22日修订)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455 公安某部门 拒不接受、不按规定接受涉境外非政府组织监督检查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主席令第44号 2017年11月4日修正)
第四十五条 (六)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省、市(州)级公安机关 省级公安机关:吊销登记证书、取缔临时活动;
市(州)级公安机关:警告、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 70号 2021年1月22日修订)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456 公安某部门 非法取得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临时活动备案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主席令第44号 2017年11月4日修正)
第四十五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开展临时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或者中方合作单位以提供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取得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或者进行临时活动备案的
省、市(州)级公安机关 省级公安机关:吊销登记证书、取缔临时活动;
市(州)级公安机关:警告、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 70号 2021年1月22日修订)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457 公安某部门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印章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主席令第44号 2017年11月4日修正)
第四十五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开展临时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或者中方合作单位以提供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取得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或者进行临时活动备案的,或者有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登记证书、印章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省、市(州)级公安机关 省级公安机关:吊销登记证书、取缔临时活动;
市(州)级公安机关:警告、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 70号 2021年1月22日修订)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458 公安某部门 未经登记、备案以代表机构、境外非政府组织名义开展活动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主席令第44号 2017年11月4日修正)
第四十六条 (一)未经登记、备案,以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境外非政府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
省、市(州)级公安机关 省级公安机关:取缔临时活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市(州)级公安机关:警告、对直接责任人处以行政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 70号 2021年1月22日修订)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459 公安某部门 被撤销登记后以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主席令第44号 2017年11月4日修正)
第四十六条 (二)被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或者注销登记后以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
省、市(州)级公安机关 省级公安机关:取缔临时活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市(州)级公安机关:警告、对直接责任人处以行政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 70号 2021年1月22日修订)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460 公安某部门 临时活动期限届满、被取缔后开展活动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主席令第44号 2017年11月4日修正)
第四十六条 (三)境外非政府组织临时活动期限届满或者临时活动被取缔后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
省、市(州)级公安机关 省级公安机关:取缔临时活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市(州)级公安机关:警告、对直接责任人处以行政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 70号 2021年1月22日修订)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461 公安某部门 非法委托、资助境内单位和个人开展活动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主席令第44号 2017年11月4日修正)
第四十六条 (四)境外非政府组织未登记代表机构、临时活动未备案,委托、资助中国境内单位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
省、市(州)级公安机关 省级公安机关:取缔临时活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市(州)级公安机关:警告、对直接责任人处以行政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 70号 2021年1月22日修订)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462 公安某部门 非法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主席令第44号 2017年11月4日修正)
第四十六条 中国境内单位和个人明知境外非政府组织未登记代表机构、临时活动未备案,与其合作的,或者接受其委托、资助,代理或者变相代理其开展活动、进行项目活动资金收付的。
省、市(州)级公安机关 省级公安机关:取缔临时活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市(州)级公安机关:警告、对直接责任人处以行政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 70号 2021年1月22日修订)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463 公安某部门 非法接受境外非政府组织委托、资助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主席令第44号 2017年11月4日修正)
第四十六条 中国境内单位和个人明知境外非政府组织未登记代表机构、临时活动未备案,与其合作的,或者接受其委托、资助,代理或者变相代理其开展活动、进行项目活动资金收付的。
省、市(州)级公安机关 省级公安机关:取缔临时活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市(州)级公安机关:警告、对直接责任人处以行政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 70号 2021年1月22日修订)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464 公安某部门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煽动抗拒法律法规实施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主席令第44号 2017年11月4日修正)
第四十七条 (一)煽动抗拒法律、法规实施的;
省、市(州)级公安机关 省级公安机关:吊销登记证书、取缔临时活动;
市(州)级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处理行政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 70号 2021年1月22日修订)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465 公安某部门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非法获取国家秘密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主席令第44号 2017年11月4日修正)
第四十七条 (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
省、市(州)级公安机关 省级公安机关:吊销登记证书、取缔临时活动;
市(州)级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处理行政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 70号 2021年1月22日修订)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466 公安某部门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造谣诽谤、发表传播有害信息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主席令第44号 2017年11月4日修正)
第四十七条 (三)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的;
省、市(州)级公安机关 省级公安机关:吊销登记证书、取缔临时活动;
市(州)级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处理行政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 70号 2021年1月22日修订)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467 公安某部门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从事资助政治活动、非法从事资助宗教活动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主席令第44号 2017年11月4日修正)
第四十七条 (四)从事或者资助政治活动,非法从事或者资助宗教活动的;
省、市(州)级公安机关 省级公安机关:吊销登记证书、取缔临时活动;
市(州)级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处理行政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 70号 2021年1月22日修订)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468 公安某部门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以其他方式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主席令第44号 2017年11月4日修正)
第四十七条 (五)有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
省、市(州)级公安机关 省级公安机关:吊销登记证书、取缔临时活动;
市(州)级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处理行政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 70号 2021年1月22日修订)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469 公安某部门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为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主席令第44号 2017年11月4日修正)
第四十七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有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颠覆国家政权等犯罪行为的,
省、市(州)级公安机关 省级公安机关:吊销登记证书、取缔临时活动;
市(州)级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处理行政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 70号 2021年1月22日修订)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470 公安治安部门 典当业治安管理检查 行政检查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
  第五十一条 典当行应当如实记录、统计质押当物和当户信息,并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查。
县级公安机关 1、检查责任:对涉及的单位和个人,指定时间、地点进行查验,检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及使用情况等。2、处理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不符合的及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对拒不接受检查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3、归档责任:在监督检查后,对监督指导过程中形成的资料进行归档。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 商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典当行设立、变更及终止审批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或者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71 公安治安部门 对旅馆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防措施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第一款 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
县级公安机关 1、检查责任:对涉及的单位和个人,指定时间、地点进行查验,检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及使用情况等。2、处理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不符合的及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对拒不接受检查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3、归档责任:在监督检查后,对监督指导过程中形成的资料进行归档。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472 公安治安部门 对娱乐场所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娱乐场所。娱乐场所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需要查阅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等资料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提供。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2008年公安部令第103号)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娱乐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不得从事与职务无关的活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娱乐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在案,归档管理。
县级公安机关 1、检查责任:对涉及的单位和个人,指定时间、地点进行查验,检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及使用情况等。2、处理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不符合的及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对拒不接受检查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3、归档责任:在监督检查后,对监督指导过程中形成的资料进行归档。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五)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473 公安治安部门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检查 行政检查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治安业务指导和检查。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协助公安人员查处违法犯罪分子,据实反映情况,不得知情不报或者隐瞒包庇。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7年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境保护总局令第8号)
第十五条第三款 公安机关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县级公安机关 1、检查责任:对涉及的单位和个人,指定时间、地点进行查验,检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及使用情况等。2、处理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不符合的及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对拒不接受检查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3、归档责任:在监督检查后,对监督指导过程中形成的资料进行归档。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474 公安治安部门 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线索奖励 行政奖励  《青海省群众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全省打击整治枪爆物品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主动参与同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的斗争中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受理、核查、侦办的,发生的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案件线索。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义务向全省各级公安机关积极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案件线索。
 第五条 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按下列标准予以奖励:
 (一)举报爆炸物品违法犯罪奖励标准
 1.举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品,经查证属实的,视情给予举报人2000元至50000元人民币的奖励。
 2.举报非法生产烟花爆竹产品,经查证属实的,视情给予举报人2000元至10000元人民币的奖励;举报非法经营、存储烟花爆竹产品100箱(以每箱35公斤为标准箱)以下的,经查证属实的,视情给予举报人200元至2000元人民币的奖励,举报100箱以上的,经查证属实的,视情给予举报人2000元至5000元人民币的奖励;举报非法运输烟花爆竹产品,经查证属实的,视情给予举报人2000元至20000元人民币的奖励。
 3.举报爆破作业从业单位违规销售、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经查证属实的,视情给予举报人5000元至10000元人民币的奖励。
 4.举报私藏炸药1000克或黑火药、烟火药3000克,导火索、导爆索、导爆管30米,雷管10枚,地雷、手榴弹1枚以上的,经查证属实的,视情给予举报人500元至5000元人民币的奖励。
 5.举报私藏非法剧毒化学品50克以上、易制爆危险化学品10千克以上及放射性物品的,经查证属实的,视情给予举报人2000元至20000元人民币的奖励。
 (二)举报枪支违法犯罪奖励标准
 1.举报非法制造、买卖等重大涉枪案件,经查证属实的,视情给举报人500元至20000元人民币的奖励;捣毁非法制贩枪支源头窝点,经查证属实的,视情给举报人10000元至30000元人民币的奖励。
 2.举报非法持有猎枪、射击运动枪、火药枪、仿制枪、自制枪、改制枪、小口径枪,经查证属实的,视情给举报人500元至5000元人民币的奖励。
 3.举报非法持有气枪2支,仿真枪、弩15支,管制刀具30把,经查证属实的,视情给举报人500元至5000元人民币的奖励。
 4.举报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的,经查证属实,1支奖励10000元,2支奖励15000元,3支以上的奖励20000元。
 5.查获、侦破特别重大案件涉枪涉爆涉弩案件的,根据举报人贡献视情予以重奖。
 本标准中“以上”均含本数,本标准中所指爆炸物品、枪支应经公安刑事技术部门鉴定确认。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青海省群众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第四条 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对群众举报线索应当认真受理,告知举报奖励有关事项,严格登记制度,记录举报人联系方式,及时开展核查,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
 受理举报的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2.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07年4月22日)第21条第1款 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07年4月22日)第21条第1款 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475 公安交警部门 道路施工作业中交通安全的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2004年4月30日)第35条 第三十五条 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应当安装示警灯,喷涂明显的标志图案,作业时应当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发生交通阻塞时,及时做好分流、疏导,维护交通秩序。
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通道,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直接实施责任:规范监督程序,依法依规进行监督检查.
省、市(州)级公安机关指导监督责任: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依法依规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主席令第8号 2011年4月22日 第二次修正)第115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117条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务,索取、收受贿赂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76 公安治安部门 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限于丢失、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 行政收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为:户口簿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准迁证收取的工本费)。
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办理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
县级公安机关 实施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户籍管理证件收费责任。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16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违反规定设定罚款项目或者实施罚款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户口、身份证、驾驶证、特种行业许可证、护照、机动车行驶证和号牌等证件、牌照以及其他行政许可事项的。以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名义收取钱物,不出具任何票据的,给予开除处分。
477 公安治安部门 居民户口簿 行政收费 根据省财政厅、省公安厅《关于取消居民户口簿和居住证工本费分成比例的通知》(青财政法〔2017〕2277号),丢失、损坏补办居民户口簿工本费继续按照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居民户口簿工本费标准的通知》(青价费字〔1998〕第05号)规定的5元/本标准执行。 县级公安机关 实施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户籍管理证件收费责任。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16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违反规定设定罚款项目或者实施罚款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户口、身份证、驾驶证、特种行业许可证、护照、机动车行驶证和号牌等证件、牌照以及其他行政许可事项的。以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名义收取钱物,不出具任何票据的,给予开除处分。
478 公安治安部门 户口迁移证件 行政收费 根据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全省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青发展收费〔2004〕289号)户口迁移证件为3元。 县级公安机关 实施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户籍管理证件收费责任。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16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违反规定设定罚款项目或者实施罚款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户口、身份证、驾驶证、特种行业许可证、护照、机动车行驶证和号牌等证件、牌照以及其他行政许可事项的。以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名义收取钱物,不出具任何票据的,给予开除处分。
479 公安治安部门 居住证 行政收费 根据省财政厅、省公安厅关于取消居民户口簿和居住证工本费分成比例的通知》(青财政法〔2017〕2277号),换领、补领居住证工本费按照省财政厅、公安厅《关于调整暂住证(后更名为居住证)工本费分成比例及其有关事项的通知》(青财综字〔2004〕148号)规定的3元/本标准执行。 县级公安机关 实施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户籍管理证件收费责任。 《居住证暂行条例》(2015年国务院令第663号)
 第二十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480 公安治安部门 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证件工本费 行政收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件工本费每证20元,对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的每证收取费用40元。根据《关于做好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2018公治明发122号)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2018年4月1日起,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直接实施责任:实施省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居民身份证证件收费责任。
指导监督责任:指导、监督各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居民身份证证件收费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年修正)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收取的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全部上缴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年修正) 第二十条  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制作、发放、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81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普通护照收费 行政收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914号)因私普通护照收费标准,由160元/本降为每本120元/本。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直接实施责任:实施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入境证件收费责任。
指导监督责任:指导、监督各市(州)、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入境证件收费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国主席令第57号 2012年6月30日)                                                第八十五条 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三)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四)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五)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82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出入境通行证收费 行政收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出入境通行证收费标准,一次出入境有效由每证20元降为每证15元,多次出入境有效由每证100元降为每证80元。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直接实施责任:实施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入境证件收费责任。
指导监督责任:指导、监督各市(州)、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入境证件收费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国主席令第57号 2012年6月30日)                                                第八十五条 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三)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四)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五)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83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往来港澳通行证收费 行政收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914号)往来港澳通行证收费标准,由80元每张降为60元每张。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直接实施责任:实施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入境证件收费责任。
指导监督责任:指导、监督各市(州)、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入境证件收费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国主席令第57号 2012年6月30日)                                                第八十五条 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三)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四)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五)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84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往来港澳签注收费 行政收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内地居民赴港澳签注的收费标准,一次有效签注由每件20元降为每件15元,二次有效签注由每件40元降为每件30元,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由每件100元降为每件80元,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两年以下(含两年)多次有效签注由每件150元降为每件120元,两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由每件200元降为每件160元,长期(三年以上,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由每件300元降为每件240元。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直接实施责任:实施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入境证件收费责任。
指导监督责任:指导、监督各市(州)、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入境证件收费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国主席令第57号 2012年6月30日)                                                第八十五条 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三)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四)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五)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85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前往港澳通行证收费 行政收费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前往港澳通行证收费标准,由每件50元降为每件40元。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直接实施责任:实施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入境证件收费责任。
指导监督责任:指导、监督各市(州)、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入境证件收费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国主席令第57号 2012年6月30日)                                                第八十五条 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三)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四)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五)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86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收费 行政收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1931号)往来台湾通行证收费标准,由80元/本降为每本60元/本。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直接实施责任:实施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入境证件收费责任。
指导监督责任:指导、监督各市(州)、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入境证件收费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国主席令第57号 2012年6月30日)                                                第八十五条 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三)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四)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五)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87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签注收费 行政收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一次签注由每件20元降为每件15元,多次有效签注由每件100元降为80元。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直接实施责任:实施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入境证件收费责任。
指导监督责任:指导、监督各市(州)、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入境证件收费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国主席令第57号 2012年6月30日)                                                第八十五条 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三)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四)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五)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88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一次有效)收费 行政收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一次有效通行证由每证50元降为每证40元。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直接实施责任:实施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入境证件收费责任。
指导监督责任:指导、监督各市(州)、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入境证件收费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国主席令第57号 2012年6月30日)                                                第八十五条 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三)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四)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五)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89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五年有效)收费 行政收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914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收费标准,电子通行证由每证250元降为每证200元,补办为每证200元。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直接实施责任:实施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入境证件收费责任。
指导监督责任:指导、监督各市(州)、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入境证件收费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国主席令第57号 2012年6月30日)                                                第八十五条 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三)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四)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五)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90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补发换发收费 行政收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发改价格[2020]1516号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补发换发十年有效每证350元人民币,五年有效每证230元人民币。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直接实施责任:实施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入境证件收费责任。
指导监督责任:指导、监督各市(州)、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入境证件收费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国主席令第57号 2012年6月30日)                                                第八十五条 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三)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四)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五)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91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台湾居民定居证收费 行政收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关于台湾居民定居证收费标准,台胞定居证每证8元人民币。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直接实施责任:实施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入境证件收费责任。
指导监督责任:指导、监督各市(州)、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入境证件收费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国主席令第57号 2012年6月30日)                                                第八十五条 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三)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四)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五)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92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外国人签证(个人、团体、特区)收费 行政收费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同意调整内地公安机关对外国人签证收费标准的复函》(计价格〔2003〕392号 2003年3月14日),公安部、财政部《关于公安出入境证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99号 2000年11月13日),公安部《关于调整按国别对等签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公传发〔2004〕1918号 2004年7月6日),公安部《关于更正哈萨克斯坦公民申请签证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公传发〔2004〕2475号 2004年8月16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关于调整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美国公民签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公境传〔2007〕457号 2007年6月25日)关于非对等国家外国人签证人民币的收费标准,零次、一次签证收费168元人民币,二次签证252元人民币,半年多次签证420元人民币,一年(含一年)至五年(含五年)多次签注672元人民币,一次团体签证每人130元人民币,二次团体签证每人170元人民币,团体签证分离每人160元人民币,增加、减少偕行每人160元人民币。非对等国家、对等国家外币、人民币收费按文件规定执行。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直接实施责任:实施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入境证件收费责任。
指导监督责任:指导、监督各市(州)、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入境证件收费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国主席令第57号 2012年6月30日)                                                第八十五条 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三)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四)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五)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93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外国人居留许可(含6个子项)收费 行政收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设立外国人居留许可收费项目的复函》(财综〔2004〕60号 2004年9月2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外国人居留许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230号 2004年10月11日)关于对外国人居留许可的收费标准,不满一年的每人每证400元人民币,一年(含)至三年每人每证800元人民币,三年(含)至五年(含)每人每证1000元人民币,增加偕行人每加一人按上述相应标准收费,减少偕行人每人一次200元人民币,变更一次每人200元人民币。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直接实施责任:实施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入境证件收费责任。
指导监督责任:指导、监督各市(州)、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入境证件收费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国主席令第57号 2012年6月30日)                                                第八十五条 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三)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四)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五)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94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含3个子项)收费 行政收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设立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申请费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费收费项目的复函》(财综〔2004〕32号2004年5月1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费等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267号 2004年6月29日)关于对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收费标准,每人每次申请费为1500元人民币,证件费每人每次300元人民币,丢失、损坏补办每人每次600元人民币,有效期满或者内容变更的换发、补发每证300元人民币。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直接实施责任:实施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入境证件收费责任。
指导监督责任:指导、监督各市(州)、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入境证件收费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国主席令第57号 2012年6月30日)                                                第八十五条 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三)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四)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五)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95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外国人出入境证收费 行政收费 公安部《关于调整外国人签证、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 公通字〔1996〕89号 ),公安部、财政部《关于公安出入境证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99号 )外国人出入境通行证为每证100元人民币。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直接实施责任:实施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入境证件收费责任。
指导监督责任:指导、监督各市(州)、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入境证件收费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国主席令第57号 2012年6月30日)                                                第八十五条 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三)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四)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五)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96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外国人旅行证收费 行政收费 公安部、财政部《关于公安出入境证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99号 )关于外国人旅行证收费标准,外国人旅行证每人每证收费50元人民币。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直接实施责任:实施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入境证件收费责任。
指导监督责任:指导、监督各市(州)、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入境证件收费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国主席令第57号 2012年6月30日)                                                第八十五条 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三)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四)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五)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97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入籍、复籍、退籍证收费 行政收费 公安部《关于调整外国人签证、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 公通字〔1996〕89号 1996年12月24日),公安部、财政部《关于公安出入境证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99号 2000年11月13日)关于对入籍、复籍、退籍证的收费标准,入籍、复籍、退籍证申请费每人每证50元人民币,证件费每人每证200元人民币。 省、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直接实施责任:实施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入境证件收费责任。
指导监督责任:指导、监督各市(州)、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入境证件收费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国主席令第57号 2012年6月30日)                                                第八十五条 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三)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四)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五)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98 公安交警部门 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费 行政收费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关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发改收费〔2019〕621号 )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直接实施责任:实施全市(州)、县级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车驾管业务收费责任。
市(州)指导监督责任:指导、监督各县级公安机关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车驾管业务收费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主席令第8号 2004年5月1日)                                               
 第81条 依照本法发放牌证等收取工本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并全部上缴国库。                                          
 第115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                       第118条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务,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99 公安交警部门 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 行政收费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关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发改收费〔2019〕621号 )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直接实施责任:实施全市(州)、县级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车驾管业务收费责任。
市(州)指导监督责任:指导、监督各县级公安机关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车驾管业务收费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主席令第8号 2004年5月1日)                                               
  第81条 依照本法发放牌证等收取工本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并全部上缴国库。                                          
  第115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                       第118条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务,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00 公安交警部门 发牌证费 行政收费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关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发改收费〔2019〕621号 )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直接实施责任:实施全市(州)、县级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车驾管业务收费责任。
市(州)指导监督责任:指导、监督各县级公安机关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车驾管业务收费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主席令第8号 2004年5月1日)                                               
第81条 依照本法发放牌证等收取工本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并全部上缴国库。                                          
第115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                       第118条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务,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