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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部门权责清单
来源:    时间:2023年12月18日    
权责清单
序号 单位部门 部门职责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及有关条款 实施层级及权限 对应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依据 备注
1 档案部门 负责有关档案工作行政审批和行政复议受理、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公民、组织利用档案馆未开放档案的审查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主席令第47号 2020.6.20)第28条 第二款 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2.《青海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 2002.10.1)第19条第1款 公民和组织持合法证明可以利用档案馆已经开放的档案。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须经馆长同意,必要时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省、市(州)、县(区)档案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相关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主席令第47号 2020年6月20日)第48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四)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五)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六)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七)不按规定向社会开放、提供利用档案的;
  (八)明知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而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档案损毁、灭失,或者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被责令限期整改而逾期未整改的;
 (九)发生档案安全事故后,不采取抢救措施或者隐瞒不报、拒绝调查的;
 (十)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毁、灭失的。
2.《青海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 2002.10.1)第19条第2款 公民和组织利用档案应当遵守查阅档案的有关规定,不得损毁、丢失、抽取、涂改、伪造或者擅自公布档案。
 
2 档案部门 负责有关档案工作行政审批和行政复议受理、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县级以上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及复制件出境审查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主席令第47号 2020.6.20)第25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档案及其复制件,禁止擅自运送、邮寄、携带出境或者通过互联网传输出境。确需出境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青海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 2002.10.1)第14条第2款 向国外组织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国家所有的档案复制件的,必须依照国家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禁止私自携运县级以上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因公确需携运出境时,必须依照国家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省、市(州)、县(区)档案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相关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主席令第47号 2020年6月20日)第48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四)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五)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六)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七)不按规定向社会开放、提供利用档案的;
  (八)明知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而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档案损毁、灭失,或者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被责令限期整改而逾期未整改的;
 (九)发生档案安全事故后,不采取抢救措施或者隐瞒不报、拒绝调查的;
 (十)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毁、灭失的。
2.《青海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 2002.10.1)第25条 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二)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3 档案部门 负责有关档案工作行政审批和行政复议受理、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立档单位申请全宗号 公共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DA/T13-94)-《档号编制规则》2.2需设立单独全宗的立档单位,档案馆给定每个全宗的代码。 省、市(州)、县(区)档案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服务事项。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相关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4.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主席令第47号 2020年6月20日)第48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四)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五)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六)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七)不按规定向社会开放、提供利用档案的;
  (八)明知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而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档案损毁、灭失,或者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被责令限期整改而逾期未整改的;
 (九)发生档案安全事故后,不采取抢救措施或者隐瞒不报、拒绝调查的;
 (十)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毁、灭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