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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源县自然资源部门权责清单通用目录
(共计130项,其中:行政许可16项、行政处罚93项、行政收费8项、行政裁决2项、行政确认4项、行政监督2项、其他行政权力5项)
来源:    时间:2021年12月23日    
门源县自然资源部门权责清单通用目录
(共计130项,其中:行政许可16项、行政处罚93项、行政收费8项、行政裁决2项、行政确认4项、行政监督2项、其他行政权力5项)
一、行政许可(16项)
序号 部门单位 部门职责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及有关条款 实施层级及权限 对应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依据 备注
1 自然资源部门 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管,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调查和确权登记,建立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负责测绘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等。 地质灾害资质审批 行政许可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2003.11.24)第22条 国家对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省自然资源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7号 2019.4.23修改)第72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 自然资源部门 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管,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调查和确权登记,建立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负责测绘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等。 矿产资源勘查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主席令第36号 2009.8.27修改)第3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 省自然资源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7号 2019.4.23修改)第72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3 自然资源部门 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管,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调查和确权登记,建立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负责测绘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等。 矿产资源开采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主席令第36号 2009.8.27修改)第4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 省、市(州)、县(区)自然资源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7号 2019.4.23修改)第72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4 自然资源部门 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管,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调查和确权登记,建立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负责测绘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等。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核发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32号 2019.8.26修改)第52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 2015.4.24修改)第36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省、市(州)、县(区)自然资源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7号 2019.4.23修改)第72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8.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5 自然资源部门 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管,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调查和确权登记,建立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负责测绘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等。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主席令第36号 2009.8.27修改)第33条 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 省自然资源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7号 2019.4.23修改)第72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6 自然资源部门 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管,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调查和确权登记,建立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负责测绘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等。 测绘资质认定,测绘人员资格管理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主席令第67号 2017.4.27修改)第27条 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第28条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测绘资质审查、发放测绘资质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规定。
 军队测绘部门负责军事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审查。
 第31条 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
省自然资源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7号 2019.4.23修改)第72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 自然资源部门 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管,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调查和确权登记,建立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负责测绘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等。 地图编制出版审核 行政许可 《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 2016.1.1)第15条 国家实行地图审核制度。向社会公开的地图,应当报送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但是,景区图、街区图、地铁线路图等内容简单的地图除外。地图审核不得收取费用。 省自然资源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7号 2019.4.23修改)第72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 自然资源部门 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管,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调查和确权登记,建立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负责测绘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等。 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9号 2006.5.27)第17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报测绘成果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省自然资源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7号 2019.4.23修改)第72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9 自然资源部门 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管,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调查和确权登记,建立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负责测绘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等。  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主席令第67号 2017.4.27修改)第11条 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和国务院确定的大城市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其他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 省自然资源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7号 2019.4.23修改)第72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10 自然资源部门 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管,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调查和确权登记,建立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负责测绘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等。 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主席令第67号 2017.4.27修改)第43条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的,应当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军用控制点的,应当征得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的同意。所需迁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省自然资源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7号 2019.4.23修改)第72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11 自然资源部门 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管,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调查和确权登记,建立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负责测绘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等。 城乡规划单位资质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 2015.4.24修改)第24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省自然资源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7号 2019.4.23修改)第72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暂缓实施项目
12 自然资源部门 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管,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调查和确权登记,建立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负责测绘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等。 单独选址项目建设用地审查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32号 2019.8.26修改)第44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省、市(州)、县(区)自然资源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7号 2019.4.23修改)第72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各级人民政府批准
13 自然资源部门 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管,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调查和确权登记,建立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负责测绘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等。 城市分批次建设项目用地审查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32号 2019.8.26修改)第45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省、市(州)、县(区)自然资源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7号 2019.4.23修改)第72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各级人民政府批准
14 自然资源部门 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管,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调查和确权登记,建立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负责测绘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等。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29号 2019.4.24修改)第40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 2011.11.24)第33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市(州)、县(区)自然资源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7号 2019.4.23修改)第72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15 自然资源部门 承担全市空间规划布局、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及编制工作;承担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职责;承担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市政工程项目、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定点工作;负责城市应急避难疏散场所规划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组织实施技术论证、实施评估、宣传咨询等工作;组织总规、控规等局部调整、论证及报批工作;负责乡(镇)政府所在地的总体规划的技术审查工作;负责组织城市控规的维护及更新管理;负责规划区内工程建设项目“一书三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工作;负责各类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方案及总平图的审查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项目验线和“规划核实”工作。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 2015年4月24日修改)第37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第38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39条: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市(州)、县(区)自然资源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7号 2019.4.23修改)第72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16 自然资源部门 承担全市空间规划布局、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及编制工作;承担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职责;承担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市政工程项目、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定点工作;负责城市应急避难疏散场所规划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组织实施技术论证、实施评估、宣传咨询等工作;组织总规、控规等局部调整、论证及报批工作;负责乡(镇)政府所在地的总体规划的技术审查工作;负责组织城市控规的维护及更新管理;负责规划区内工程建设项目“一书三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工作;负责各类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方案及总平图的审查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项目验线和“规划核实”工作。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74号 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41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县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7号 2019.4.23修改)第72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备注: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本部门“三定”规定履职尽责。
二、行政处罚(93项)
1 自然资源部门 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管,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调查和确权登记,建立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负责测绘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等。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32号 2019.8.26修改)第74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市(州)、县(区)自然资源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4.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5.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6号 2019.9.1)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18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32号 2019.8.26修改)第73条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并给予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处分。 

2 自然资源部门 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管,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调查和确权登记,建立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负责测绘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等。  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32号 2019.8.26修改)第75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市(州)、县(区)自然资源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4.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5.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6号 2019.9.1)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18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32号 2019.8.26修改)第73条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并给予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处分。 

3 自然资源部门 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管,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调查和确权登记,建立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负责测绘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等。  违反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32号 2019.8.26修改)第76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省、市(州)、县(区)自然资源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4.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5.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6号 2019.9.1)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18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32号 2019.8.26修改)第73条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并给予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处分。 

4 自然资源部门 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管,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调查和确权登记,建立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负责测绘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等。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32号 2019.8.26修改)第77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省、市(州)、县(区)自然资源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4.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5.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6号 2019.9.1)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18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32号 2019.8.26修改)第73条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并给予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处分。 

5 自然资源部门 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管,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调查和确权登记,建立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负责测绘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等。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32号 2019.8.26修改)第81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省、市(州)、县(区)自然资源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4.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5.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6号 2019.9.1)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18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32号 2019.8.26修改)第73条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并给予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处分。 

6 自然资源部门 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管,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调查和确权登记,建立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负责测绘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等。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32号 2019.8.26修改)第82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省、市(州)、县(区)自然资源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4.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5.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6号 2019.9.1)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18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32号 2019.8.26修改)第73条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并给予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处分。 

7 自然资源部门 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管,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调查和确权登记,建立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负责测绘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等。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2014.7.29修改)第34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省、市(州)、县(区)自然资源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4.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5.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6号 2019.9.1)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18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32号 2019.8.26修改)第73条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并给予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处分。 

8 自然资源部门 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管,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调查和确权登记,建立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负责测绘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等。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2014.7.29修改)第35条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省、市(州)、县(区)自然资源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4.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5.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6号 2019.9.1)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18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32号 2019.8.26修改)第73条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并给予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处分。 

9 自然资源部门 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管,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调查和确权登记,建立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负责测绘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等。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2014.7.29修改)第36条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省、市(州)、县(区)自然资源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4.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5.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6号 2019.9.1)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18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32号 2019.8.26修改)第73条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并给予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处分。 

10 自然资源部门 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管,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调查和确权登记,建立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负责测绘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等。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2014.7.29修改)第44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 省、市(州)、县(区)自然资源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4.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5.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6号 2019.9.1)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18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32号 2019.8.26修改)第73条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并给予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处分。 

11 自然资源部门 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管,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调查和确权登记,建立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负责测绘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等。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2014.7.29修改)第45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省、市(州)、县(区)自然资源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4.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5.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6号 2019.9.1)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18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32号 2019.8.26修改)第73条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并给予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处分。 

12 自然资源部门 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管,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调查和确权登记,建立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负责测绘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等。 转让房地产时,违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32号 2019.8.26修改)第66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省、市(州)、县(区)自然资源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4.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5.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6号 2019.9.1)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18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 自然资源部门 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管,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调查和确权登记,建立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负责测绘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等。 未经批准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32号 2019.8.26修改)第67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省、市(州)、县(区)自然资源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4.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5.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6号 2019.9.1)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18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4 自然资源部门 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管,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调查和确权登记,建立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负责测绘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等。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 行政处罚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 2011.1.8修改)第30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 省、市(州)、县(区)自然资源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4.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5.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6号 2019.9.1)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18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32号 2019.8.26修改)第73条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并给予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处分。 

15 自然资源部门 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管,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调查和确权登记,建立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负责测绘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等。 破坏或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 行政处罚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 2011.1.8修改)第32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省、市(州)、县(区)自然资源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4.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5.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6号 2019.9.1)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18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32号 2019.8.26修改)第73条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并给予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处分。 

16 自然资源部门 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管,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调查和确权登记,建立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负责测绘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等。  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 行政处罚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 2011.1.8修改)第33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市(州)、县(区)自然资源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4.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5.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6号 2019.9.1)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18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32号 2019.8.26修改)第73条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并给予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处分。 

17 自然资源部门 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管,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调查和确权登记,建立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负责测绘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等。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 行政处罚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 2011.3.5)第37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省、市(州)、县(区)自然资源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4.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5.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6号 2019.9.1)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18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32号 2019.8.26修改)第73条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并给予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处分。 

18 自然资源部门 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管,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调查和确权登记,建立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负责测绘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等。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 行政处罚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 2011.3.5)第38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省、市(州)、县(区)自然资源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20.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4.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5.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6号 2019.9.1)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18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32号 2019.8.26修改)第73条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并给予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处分。 

19 自然资源部门 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管,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调查和确权登记,建立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负责测绘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等。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 行政处罚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 2011.3.5)第39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应当进行表土剥离的土地面积处每公顷1万元的罚款。 省、市(州)、县(区)自然资源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4.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5.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6号 2019.9.1)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18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32号 2019.8.26修改)第73条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并给予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处分。 

20 自然资源部门 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管,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调查和确权登记,建立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负责测绘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等。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 行政处罚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 2011.3.5)第41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省、市(州)、县(区)自然资源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4.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5.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6号 2019.9.1)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18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32号 2019.8.26修改)第73条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并给予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处分。 

21 自然资源部门 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管,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调查和确权登记,建立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负责测绘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等。  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 行政处罚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 2011.3.5)第42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土地复垦义务人为矿山企业的,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省、市(州)、县(区)自然资源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4.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5.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6号 2019.9.1)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18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32号 2019.8.26修改)第73条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并给予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处分。 

22 自然资源部门 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管,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调查和确权登记,建立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负责测绘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等。  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行政处罚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 2011.3.5)第43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责任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市(州)、县(区)自然资源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4.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5.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6号 2019.9.1)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18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32号 2019.8.26修改)第73条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并给予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处分。 

23 自然资源部门 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管,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调查和确权登记,建立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负责测绘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等。 接受土地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 行政处罚 《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 2008.2.7)第32条 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市(州)、县(区)自然资源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4.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5.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6号 2019.9.1)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18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32号 2019.8.26修改)第73条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并给予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处分。 

24 自然资源部门 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管,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调查和确权登记,建立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负责测绘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等。 未按合同规定开发利用土地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 1990.5.19)第17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
 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省、市(州)、县(区)自然资源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4.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5.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6号 2019.9.1)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18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32号 2019.8.26修改)第73条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并给予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处分。 

25 自然资源部门 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管,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调查和确权登记,建立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负责测绘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等。  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 1990.5.19)第46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省、市(州)、县(区)自然资源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4.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5.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6号 2019.9.1)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18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32号 2019.8.26修改)第73条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并给予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处分。 

26 自然资源部门 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管,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调查和确权登记,建立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负责测绘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等。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主席令第36号 2009.8.27修改)第39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省、市(州)、县(区)自然资源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4.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5.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6号 2019.9.1)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18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主席令第36号 2009.8.27修改)第47条 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27 自然资源部门 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管,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调查和确权登记,建立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负责测绘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等。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主席令第36号 2009.8.27修改)第40条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省、市(州)、县(区)自然资源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4.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5.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6号 2019.9.1)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18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主席令第36号 2009.8.27修改)第47条 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28 自然资源部门 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管,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调查和确权登记,建立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负责测绘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等。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主席令第36号 2009.8.27修改)第42条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省、市(州)、县(区)自然资源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4.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5.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6号 2019.9.1)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18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主席令第36号 2009.8.27修改)第47条 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29 自然资源部门 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管,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调查和确权登记,建立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负责测绘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等。 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主席令第36号 2009.8.27修改)第42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省、市(州)、县(区)自然资源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6号 2019.9.1)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18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主席令第36号 2009.8.27修改)第47条 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30 自然资源部门 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管,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调查和确权登记,建立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负责测绘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等。  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主席令第36号 2009.8.27修改)第43条 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省、市(州)、县(区)自然资源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4.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5.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6号 2019.9.1)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18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主席令第36号 2009.8.27修改)第47条 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31 自然资源部门 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管,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调查和确权登记,建立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负责测绘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等。  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主席令第36号 2009.8.27修改)第44条 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省、市(州)、县(区)自然资源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3.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4.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5.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6号 2019.9.1)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18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主席令第36号 2009.8.27修改)第47条 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32 自然资源部门 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管,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调查和确权登记,建立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负责测绘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等。  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 行政处罚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2014.7.9修改)第26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省、市(州)、县(区)自然资源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4.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4.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5.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6号 2019.9.1)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18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主席令第36号 2009.8.27修改)第47条 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33 自然资源部门 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管,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调查和确权登记,建立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负责测绘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等。  擅自滚动勘查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 行政处罚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2014.7.9修改)第27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省、市(州)、县(区)自然资源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4.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5.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6号 2019.9.1)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18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主席令第36号 2009.8.27修改)第47条 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34 自然资源部门 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管,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调查和确权登记,建立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负责测绘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等。  擅自印制、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 行政处罚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2014.7.9修改)第28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市(州)、县(区)自然资源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4.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5.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6号 2019.9.1)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18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主席令第36号 2009.8.27修改)第47条 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35 自然资源部门 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管,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调查和确权登记,建立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负责测绘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等。  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 行政处罚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2014.7.9修改)第29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 省、市(州)、县(区)自然资源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7.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4.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5.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6号 2019.9.1)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18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主席令第36号 2009.8.27修改)第47条 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36 自然资源部门 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管,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调查和确权登记,建立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负责测绘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等。 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的 行政处罚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2014.7.9修改)第30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 省、市(州)、县(区)自然资源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4.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5.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6号 2019.9.1)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18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主席令第36号 2009.8.27修改)第47条 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37 自然资源部门 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管,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调查和确权登记,建立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负责测绘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等。 不按期缴纳探矿权占用费和出让收益的 行政处罚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2014.7.9修改)第31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 省、市(州)、县(区)自然资源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9.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4.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5.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6号 2019.9.1)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18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主席令第36号 2009.8.27修改)第47条 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38 自然资源部门 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管,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调查和确权登记,建立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负责测绘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等。 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行政处罚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41号 2014.7.29修改)第18条 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省、市(州)、县(区)自然资源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4.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5.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6号 2019.9.1)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18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主席令第36号 2009.8.27修改)第47条 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39 自然资源部门 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管,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调查和确权登记,建立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负责测绘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等。 破坏或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地面标志行为的 行政处罚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41号 2014.7.29修改)第19条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恢复;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省、市(州)、县(区)自然资源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4.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5.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6号 2019.9.1)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18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主席令第36号 2009.8.27修改)第47条 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40 自然资源部门 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管,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调查和确权登记,建立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负责测绘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等。  擅自印制或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 行政处罚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41号 2014.7.29修改)第20条 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市(州)、县(区)自然资源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4.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5.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6号 2019.9.1)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18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主席令第36号 2009.8.27修改)第47条 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41 自然资源部门 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管,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调查和确权登记,建立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负责测绘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等。 不按期缴纳采矿权占用费和出让收益的 行政处罚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41号 2014.7.29修改)第21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省、市(州)、县(区)自然资源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4.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5.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6号 2019.9.1)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18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主席令第36号 2009.8.27修改)第47条 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42 自然资源部门 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管,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调查和确权登记,建立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负责测绘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等。 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 行政处罚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41号 2014.7.29修改)第22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省、市(州)、县(区)自然资源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4.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5.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6号 2019.9.1)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18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主席令第36号 2009.8.27修改)第47条 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43 自然资源部门 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管,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调查和确权登记,建立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负责测绘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等。 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 行政处罚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2014.7.29修改)第14条 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省、市(州)、县(区)自然资源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4.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5.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6号 2019.9.1)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18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主席令第36号 2009.8.27修改)第47条 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44 自然资源部门 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管,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调查和确权登记,建立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负责测绘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等。 违反相关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 行政处罚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2014.7.29修改)第15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省、市(州)、县(区)自然资源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46.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4.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5.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6号 2019.9.1)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18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主席令第36号 2009.8.27修改)第47条 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45 自然资源部门 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管,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调查和确权登记,建立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负责测绘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等。 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4.24修改)第62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省、市(州)、县(区)自然资源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4.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5.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6号 2019.9.1)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18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4.24修改)第60条 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
 (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46 自然资源部门 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管,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调查和确权登记,建立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负责测绘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等。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4.24修改)第63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省、市(州)、县(区)自然资源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48.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4.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5.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6号 2019.9.1)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18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4.24修改)第60条 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
(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47 自然资源部门 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管,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调查和确权登记,建立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负责测绘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等。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4.24修改)第64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省、市(州)、县(区)自然资源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4.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5.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6号 2019.9.1)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18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4.24修改)第60条 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
(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48 自然资源部门 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管,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调查和确权登记,建立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负责测绘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等。 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4.24修改)第66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省、市(州)、县(区)自然资源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4.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5.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6号 2019.9.1)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18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4.24修改)第60条 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
(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49 自然资源部门 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管,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调查和确权登记,建立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负责测绘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等。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4.24修改)第67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省、市(州)、县(区)自然资源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51.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4.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5.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6号 2019.9.1)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18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4.24修改)第60条 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
 (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50 自然资源部门 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管,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调查和确权登记,建立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负责测绘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等。 未依照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 行政处罚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 2017.3.1修改)第20条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汇交;逾期不汇交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自发布通报之日起至逾期未汇交的资料全部汇交之日止。 省、市(州)、县(区)自然资源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4.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5.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6号 2019.9.1)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18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1 自然资源部门 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管,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调查和确权登记,建立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负责测绘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等。 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 行政处罚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 2017.3.1修改)第21条 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没收、销毁地质资料,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通知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取消其承担该地质工作项目的资格,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2年内,该汇交人不得申请新的探矿权、采矿权,不得承担国家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 省、市(州)、县(区)自然资源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4.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5.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6号 2019.9.1)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18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2 自然资源部门 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管,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调查和确权登记,建立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负责测绘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等。 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行政处罚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2003.11.24)第41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市(州)、县(区)自然资源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4.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5.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6号 2019.9.1)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18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3 自然资源部门 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管,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调查和确权登记,建立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负责测绘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等。 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或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 行政处罚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2003.11.24)第42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责令限期治理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省、市(州)、县(区)自然资源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4.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5.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6号 2019.9.1)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18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4 自然资源部门 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管,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调查和确权登记,建立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负责测绘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等。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 行政处罚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2003.11.24)第43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省、市(州)、县(区)自然资源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4.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5.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6号 2019.9.1)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18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5 自然资源部门 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管,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调查和确权登记,建立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负责测绘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等。 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 行政处罚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2003.11.24)第44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省、市(州)、县(区)自然资源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4.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5.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6号 2019.9.1)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18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6 自然资源部门 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管,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调查和确权登记,建立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负责测绘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等。 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的 行政处罚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2003.11.24)第45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市(州)、县(区)自然资源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4.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5.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6号 2019.9.1)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18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7 自然资源部门 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管,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调查和确权登记,建立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负责测绘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等。 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 行政处罚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2003.11.24)第46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市(州)、县(区)自然资源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4.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5.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6号 2019.9.1)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18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8 自然资源部门 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管,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调查和确权登记,建立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负责测绘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等。 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 行政处罚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 2010.9.5)第36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发掘,限期改正,没收发掘的古生物化石,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市(州)、县(区)自然资源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4.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5.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6号 2019.9.1)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18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9 自然资源部门 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管,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调查和确权登记,建立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负责测绘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等。 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的 行政处罚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 2010.9.5)第37条 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的,由批准古生物化石发掘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古生物化石损毁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市(州)、县(区)自然资源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4.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5.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6号 2019.9.1)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18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0 自然资源部门 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管,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调查和确权登记,建立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负责测绘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等。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 行政处罚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 2010.9.5)第38条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已严重影响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安全的,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符合条件的收藏单位代为收藏,代为收藏的费用由原收藏单位承担。 省、市(州)、县(区)自然资源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4.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5.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6号 2019.9.1)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18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1 自然资源部门 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管,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调查和确权登记,建立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负责测绘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等。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 行政处罚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 2010.9.5)第39条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有关古生物化石,并处2万元的罚款。 省、市(州)、县(区)自然资源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4.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5.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6号 2019.9.1)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18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2 自然资源部门 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管,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调查和确权登记,建立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负责测绘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等。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之间未经批准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 行政处罚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 2010.9.5)第41条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之间未经批准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对有关收藏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对国有收藏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市(州)、县(区)自然资源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4.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5.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6号 2019.9.1)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18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3 自然资源部门 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管,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调查和确权登记,建立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负责测绘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等。 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行政处罚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 2010.9.5)第42条 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追回,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市(州)、县(区)自然资源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4.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5.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6号 2019.9.1)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18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4 自然资源部门 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管,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调查和确权登记,建立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负责测绘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等。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或未与境内有关部门或者部门、单位合作,擅自开展测绘活动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主席令第67号 2017.4.27修改)第51条 违反本法规定,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或者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单位合作,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市(州)、县(区)自然资源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4.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5.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6号 2019.9.1)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18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主席令第67号 2017.4.27修改)第50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5 自然资源部门 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管,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调查和确权登记,建立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负责测绘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等。 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处罚;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主席令第67号 2017.4.27修改)第52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者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省、市(州)、县(区)自然资源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67.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4.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5.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6号 2019.9.1)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18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主席令第67号 2017.4.27修改)第50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6 自然资源部门 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管,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调查和确权登记,建立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负责测绘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等。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单位未报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主席令第67号 2017.4.27修改)第53条 违反本法规定,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单位未报备案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省、市(州)、县(区)自然资源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4.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5.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6号 2019.9.1)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18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主席令第67号 2017.4.27修改)第50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7 自然资源部门 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管,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调查和确权登记,建立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负责测绘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等。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主席令第67号 2017.4.27修改)第54条 违反本法规定,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相关设备;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市(州)、县(区)自然资源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4.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5.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6号 2019.9.1)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18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主席令第67号 2017.4.27修改)第50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8 自然资源部门 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管,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调查和确权登记,建立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负责测绘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等。 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主席令第67号 2017.4.27修改)第55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测绘工具。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测绘工具。 省、市(州)、县(区)自然资源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4.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5.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6号 2019.9.1)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18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主席令第67号 2017.4.27修改)第50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9 自然资源部门 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管,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调查和确权登记,建立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负责测绘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等。 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主席令第67号 2017.4.27修改)第56条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省、市(州)、县(区)自然资源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4.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5.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6号 2019.9.1)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18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主席令第67号 2017.4.27修改)第50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0 自然资源部门 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管,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调查和确权登记,建立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负责测绘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等。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或者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 2016.1.1)第54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或者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市(州)、县(区)自然资源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4.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5.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6号 2019.9.1)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18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主席令第67号 2017.4.27修改)第50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1 自然资源部门 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管,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调查和确权登记,建立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负责测绘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等。 通过互联网上传标注了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 2016.1.1)第55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互联网上传标注了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市(州)、县(区)自然资源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4.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5.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6号 2019.9.1)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18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主席令第67号 2017.4.27修改)第50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 自然资源部门 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管,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调查和确权登记,建立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负责测绘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等。 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中标,或者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主席令第67号 2017.4.27修改)第57条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中标,或者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的,责令改正,可以处测绘约定报酬二倍以下的罚款。招标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市(州)、县(区)自然资源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4.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5.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6号 2019.9.1)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18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主席令第67号 2017.4.27修改)第50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自然资源部门 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管,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调查和确权登记,建立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负责测绘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等。 中标的测绘单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主席令第67号 2017.4.27修改)第58条 违反本法规定,中标的测绘单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省、市(州)、县(区)自然资源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4.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5.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6号 2019.9.1)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18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主席令第67号 2017.4.27修改)第50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4 自然资源部门 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管,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调查和确权登记,建立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负责测绘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等。 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主席令第67号 2017.4.27修改)第59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对其所在单位可以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测绘工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省、市(州)、县(区)自然资源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4.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5.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6号 2019.9.1)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18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主席令第67号 2017.4.27修改)第50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5 自然资源部门 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管,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调查和确权登记,建立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负责测绘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等。 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测绘项目出资人逾期不汇交的;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逾期不汇交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主席令第67号 2017.4.27修改)第60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责令限期汇交;测绘项目出资人逾期不汇交的,处重测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逾期不汇交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暂扣测绘资质证书,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省、市(州)、县(区)自然资源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4.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5.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6号 2019.9.1)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18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主席令第67号 2017.4.27修改)第50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6 自然资源部门 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管,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调查和确权登记,建立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负责测绘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等。  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主席令第67号 2017.4.27修改)第61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市(州)、县(区)自然资源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4.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5.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6号 2019.9.1)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18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主席令第67号 2017.4.27修改)第50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7 自然资源部门 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管,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调查和确权登记,建立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负责测绘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等。 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主席令第67号 2017.4.27修改)第62条 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市(州)、县(区)自然资源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4.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5.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6号 2019.9.1)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18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主席令第67号 2017.4.27修改)第50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8 自然资源部门 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管,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调查和确权登记,建立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负责测绘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等。 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主席令第67号 2017.4.27修改)第63条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省、市(州)、县(区)自然资源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4.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5.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6号 2019.9.1)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18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主席令第67号 2017.4.27修改)第50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9 自然资源部门 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管,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调查和确权登记,建立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负责测绘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等。 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主席令第67号 2017.4.27修改)第64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市(州)、县(区)自然资源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4.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5.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6号 2019.9.1)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18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主席令第67号 2017.4.27修改)第50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0 自然资源部门 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管,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调查和确权登记,建立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负责测绘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等。 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的; 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主席令第67号 2017.4.27修改)第65条 违反本法规定,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泄露国家秘密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市(州)、县(区)自然资源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4.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5.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6号 2019.9.1)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18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主席令第67号 2017.4.27修改)第50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1 自然资源部门 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管,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调查和确权登记,建立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负责测绘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等。 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处罚;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处罚;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9号 2006.5.27)第28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省、市(州)、县(区)自然资源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4.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5.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6号 2019.9.1)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18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主席令第67号 2017.4.27修改)第50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 自然资源部门 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管,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调查和确权登记,建立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负责测绘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等。 建立以地理信息数据为基础的信息系统,利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9号 2006.5.27)第29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省、市(州)、县(区)自然资源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4.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5.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6号 2019.9.1)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18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主席令第67号 2017.4.27修改)第50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 自然资源部门 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管,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调查和确权登记,建立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负责测绘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等。 地图应当送审而未送审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 2016.1.1)第49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送审而未送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市(州)、县(区)自然资源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4.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5.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6号 2019.9.1)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18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主席令第67号 2017.4.27修改)第50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4 自然资源部门 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管,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调查和确权登记,建立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负责测绘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等。 不需要送审的地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 2016.1.1)第50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需要送审的地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向社会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市(州)、县(区)自然资源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4.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5.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6号 2019.9.1)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18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主席令第67号 2017.4.27修改)第50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5 自然资源部门 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管,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调查和确权登记,建立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负责测绘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等。 经审核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未按照审核要求修改即向社会公开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 2016.1.1)第51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审核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未按照审核要求修改即向社会公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可以向社会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市(州)、县(区)自然资源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4.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5.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6号 2019.9.1)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18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主席令第67号 2017.4.27修改)第50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6 自然资源部门 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管,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调查和确权登记,建立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负责测绘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等。 使用超过检定有效期限的测绘仪器设备的处罚;承担省内测绘项目不按照规定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交验测绘资质证书的处罚;收取公共地理信息标注费的处罚;使用测量标志前不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的处罚;不按规定上报测绘统计资料或者上报资料不属实的处罚 行政处罚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 2005.11.26修改)第48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省、市(州)、县(区)自然资源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4.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5.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6号 2019.9.1)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18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主席令第67号 2017.4.27修改)第50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7 自然资源部门 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管,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调查和确权登记,建立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负责测绘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等。 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或者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 2016.1.1)第52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或者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市(州)、县(区)自然资源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4.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5.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6号 2019.9.1)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18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主席令第67号 2017.4.27修改)第50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8 自然资源部门 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管,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调查和确权登记,建立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负责测绘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等。 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 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样本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 2016.1.1)第53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 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样本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省、市(州)、县(区)自然资源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4.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5.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6号 2019.9.1)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18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主席令第67号 2017.4.27修改)第50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9 自然资源部门 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管,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调查和确权登记,建立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负责测绘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等。 擅自进行以测绘为目的航空摄影或者航空遥感的处罚;擅自提供涉密测绘成果的处罚;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测绘成果的处罚 行政处罚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 2005.11.26修改)第47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市(州)、县(区)自然资源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4.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5.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6号 2019.9.1)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18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主席令第67号 2017.4.27修改)第50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0 自然资源部门 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管,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调查和确权登记,建立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负责测绘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等。 对擅自组织实施应当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基础测绘项目的处罚 行政处罚 《西宁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18号 2012.12.1)第39条 对违法本法第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目规定,擅自组织实施应当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基础测绘项目的,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承包单位给予警告,由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于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项目发包方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责任,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市(州)、县(区)自然资源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4.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5.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6号 2019.9.1)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18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主席令第67号 2017.4.27修改)第50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1 自然资源部门 起草全市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测绘管理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自然资源和规划的执法监督工作,负责行政执法合法性法制审查工作;推进依法行政,组织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培训,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有关工作,负责政策咨询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县区自然资源局做好全市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测绘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拟订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测绘违法案件查处的法规草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指导实施;协调解决跨县区行政区域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和测绘等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承担市级自然资源预警卫片执法监察;指导全市自然资源执法队伍建设;对接省自然资源总督察办公室的工作。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定位、放线开工建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 2011.11.24)第64条 建设单位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定位、放线开工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经核查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可以复工,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市(州)、县(区)自然资源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4.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5.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6号 2019.9.1)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18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主席令第67号 2017.4.27修改)第50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2 自然资源部门 起草全市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测绘管理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自然资源和规划的执法监督工作,负责行政执法合法性法制审查工作;推进依法行政,组织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培训,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有关工作,负责政策咨询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县区自然资源局做好全市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测绘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拟订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测绘违法案件查处的法规草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指导实施;协调解决跨县区行政区域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和测绘等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承担市级自然资源预警卫片执法监察;指导全市自然资源执法队伍建设;对接省自然资源总督察办公室的工作。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处罚 行政处罚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 2011.11.24)第65条 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州)、县(区)自然资源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4.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5.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6号 2019.9.1)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18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主席令第67号 2017.4.27修改)第50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3 自然资源部门 起草全市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测绘管理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自然资源和规划的执法监督工作,负责行政执法合法性法制审查工作;推进依法行政,组织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培训,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有关工作,负责政策咨询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县区自然资源局做好全市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测绘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拟订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测绘违法案件查处的法规草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指导实施;协调解决跨县区行政区域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和测绘等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承担市级自然资源预警卫片执法监察;指导全市自然资源执法队伍建设;对接省自然资源总督察办公室的工作。 对未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牌的处罚 行政处罚 《西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15.08.12)第47条 建设单位未在项目建设现场设置或不按照许可内容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牌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州)、县(区)自然资源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4.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5.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6号 2019.9.1)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18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主席令第67号 2017.4.27修改)第50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本部门“三定”规定履职尽责。
三、行政收费(16项)
1 自然资源部门 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管,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调查和确权登记,建立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负责测绘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等。 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行政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32号 2019.8.26修改)第55条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省、市(州)、县(区)自然资源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主动公示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渠道等,便于申请人缴费。
2.依法依规办理行政收费。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自然资源行政部门依法依规办理行政收费。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18.5.29)第2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第22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23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 自然资源部门 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管,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调查和确权登记,建立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负责测绘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等。 探矿权占用费 行政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主席令第36号 2009.8.27修改)第5条 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 省、市(州)、县(区)自然资源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主动公示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渠道等,便于申请人缴费。
2.依法依规办理行政收费。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自然资源行政部门依法依规办理行政收费。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18.5.29)第2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第22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23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 自然资源部门 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管,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调查和确权登记,建立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负责测绘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等。 探矿权出让收益 行政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主席令第36号 2009.8.27修改)第5条 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 省、市(州)、县(区)自然资源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主动公示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渠道等,便于申请人缴费。
2.依法依规办理行政收费。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自然资源行政部门依法依规办理行政收费。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18.5.29)第2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第22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23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 自然资源部门 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管,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调查和确权登记,建立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负责测绘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等。 采矿权占用费 行政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主席令第36号 2009.8.27修改)第5条 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 省、市(州)、县(区)自然资源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主动公示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渠道等,便于申请人缴费。
2.依法依规办理行政收费。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自然资源行政部门依法依规办理行政收费。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18.5.29)第2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第22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23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5 自然资源部门 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管,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调查和确权登记,建立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负责测绘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等。 采矿权出让收益 行政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主席令第36号 2009.8.27修改)第5条 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 省、市(州)、县(区)自然资源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主动公示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渠道等,便于申请人缴费。
2.依法依规办理行政收费。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自然资源行政部门依法依规办理行政收费。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18.5.29)第2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第22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23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6 自然资源部门 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管,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调查和确权登记,建立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负责测绘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等。 耕地开垦费 行政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32号 2019.8.26修改)第30条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省、市(州)、县(区)自然资源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主动公示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渠道等,便于申请人缴费。
2.依法依规办理行政收费。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自然资源行政部门依法依规办理行政收费。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18.5.29)第2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第22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23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7 自然资源部门 推进放管服改革,建立审批权力清单,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提高服务效能,改善营商环境,推进自然资源和规划一站式服务,负责派驻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相关事项的办理;研究拟订有关规划实施和用地规划管理的政策和规章制度,负责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筑方案审查和工程规划许可等规划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行政收费 《西宁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暂行办法》(宁政〔2007〕93号 2007.3.28)第3条 凡在西宁市行政区域内(不含三县)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和临时建房(含综合开发小区、旧城改造)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建筑面积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4条 西宁市城乡规划建设局是西宁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城南新区、海湖新区、东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生物园区按照本办法具体负责辖区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市(州)、县自然资源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主动公示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渠道等,便于申请人缴费。
2.依法依规办理行政收费。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自然资源行政部门依法依规办理行政收费。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18.5.29)第2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第22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23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8 自然资源部门 承担全市国有土地范围内不动产及相关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和服务工作;承担全市国有土地范围内不动产及相关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工作;承担全市国有土地范围内不动产及相关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信息数据的收集、整理、统计和对外查询及档案管理服务工作。 不动产登记费 行政收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主席令第45号 2021.1.1)第223条 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3.青海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6)952号)。“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4、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房地产二、三级市场的政策措施》第5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土地收益金交纳标准由0.8%降低为0.5%。
市(州)、县自然资源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相关受理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办理。
3.健全监督机制,对行政相对人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主席令第45号 2021.1.1)第222条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29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或者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30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虚假登记,损毁、伪造不动产登记簿,擅自修改登记事项,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32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或者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进行不正当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03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二)擅自复制、篡改、毁损、伪造不动产登记簿;(三)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四)无正当理由拒绝申请人查询、复制登记资料;(五)强制要求权利人更换新的权属证书。  

备注: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本部门“三定”规定履职尽责。
四、行政裁决(2项)
1 自然资源部门 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管,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调查和确权登记,建立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负责测绘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等。 勘查区、矿区范围争议裁决 行政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主席令第36号 2009.8.27修改)第4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 1994.3.26)第23条、第36条 探矿权人之间对勘查范围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勘查作业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裁决;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勘查范围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裁决。特定矿种的勘查范围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裁决。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2014.7.9修改)第9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取得探矿权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勘查或者采矿活动。
 探矿权人与采矿权人对勘查作业区范围和矿区范围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发证的登记管理机关中级别高的登记管理机关裁决。
省、市(州)、县(区)自然资源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办理行政裁决。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自然资源行政部门依法依规办理行政裁决。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18.5.29)第2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第22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23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 自然资源部门 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管,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调查和确权登记,建立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负责测绘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等。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行政裁决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17号 2003.3.1)第4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第5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县自然资源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办理行政裁决。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自然资源行政部门依法依规办理行政裁决。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18.5.29)第2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第22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23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关于梳理确认行政裁决事项基本清单
(第一批)的通知》第1项
备注: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本部门“三定”规定履职尽责。
五、行政确认(8项)
1 自然资源部门 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管,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调查和确权登记,建立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负责测绘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等。 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价值鉴定 行政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11.1修改)第343条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 2016.12.1实施) 省自然资源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办理行政确认的受理、审核。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18.5.29)第2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第22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23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 自然资源部门 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管,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调查和确权登记,建立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负责测绘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等。 破坏耕地鉴定 行政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11.1修改)第342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25号 2000.6.22实施)
省、市(州)、县(区)自然资源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办理行政确认的受理、审核。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自然资源行政部门依法依规开展行政确认工作。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18.5.29)第2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第22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23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 自然资源部门 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管,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调查和确权登记,建立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负责测绘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等。 人为引发地质灾害责任单位认定 行政确认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2003.11.24)第35条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
 责任单位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
 对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省、市(州)、县(区)自然资源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办理行政确认的受理、审核。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自然资源行政部门依法依规开展行政确认工作。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18.5.29)第2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第22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23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 自然资源部门 承担全市国有土地范围内不动产及相关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和服务工作;承担全市国有土地范围内不动产及相关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工作;承担全市国有土地范围内不动产及相关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信息数据的收集、整理、统计和对外查询及档案管理服务工作。 不动产登记 行政确认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主席令第45号 2021.1.1)第210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7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市(州)、县(区)自然资源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办理行政确认。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自然资源行政部门依法依规办理行政确认。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主席令第45号 2021.1.1)第222条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29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或者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30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虚假登记,损毁、伪造不动产登记簿,擅自修改登记事项,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32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或者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进行不正当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03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二)擅自复制、篡改、毁损、伪造不动产登记簿;(三)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四)无正当理由拒绝申请人查询、复制登记资料;(五)强制要求权利人更换新的权属证书。  

备注: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本部门“三定”规定履职尽责。
六、行政监督(2项)
1 自然资源部门 起草全市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测绘管理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自然资源和规划的执法监督工作,负责行政执法合法性法制审查工作;推进依法行政,组织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培训,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有关工作,负责政策咨询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县区自然资源局做好全市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测绘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拟订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测绘违法案件查处的法规草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指导实施;协调解决跨县区行政区域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和测绘等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承担市级自然资源预警卫片执法监察;指导全市自然资源执法队伍建设;对接省自然资源总督察办公室的工作。 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29号 2019.4.23修改)第51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2.《西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15.08.12)第38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制度。市、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信息监测系统。各级人民政府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按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编制、修改、审批、实施城乡规划的行为,责令改正或直接纠正。
市(州)、县(区)自然资源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执行行政监督。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自然资源行政部门依法依规执行行政监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6号 2019.9.1)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18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4.24修改)第60条 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2 自然资源部门 起草全市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测绘管理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自然资源和规划的执法监督工作,负责行政执法合法性法制审查工作;推进依法行政,组织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培训,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有关工作,负责政策咨询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县区自然资源局做好全市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测绘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拟订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测绘违法案件查处的法规草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指导实施;协调解决跨县区行政区域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和测绘等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承担市级自然资源预警卫片执法监察;指导全市自然资源执法队伍建设;对接省自然资源总督察办公室的工作。 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29号 2019.4.23修改)第5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市(州)、县(区)自然资源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执行行政监督。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自然资源行政部门依法依规执行行政监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6号 2019.9.1)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18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4.24修改)第60条 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备注: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本部门“三定”规定履职尽责。
七、其他行政权力(5项)
1 自然资源部门 拟订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收益管理的政策措施;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承担报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工作;拟订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并监督实施;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指导交易平台建设,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拟订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承担报批用地事项的标准审核和开发区用地审核工作。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招拍挂、协议、租赁、作价出资入股) 其他行政权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32号 2019年8月26日修改)第53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2014年7月29日修改)第29条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国有土地租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2.《关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自然资源部令第39号 2007年11月1日施行)全文。
3.《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 2006年5月31日发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全文。
市(州)、县(区)自然资源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4.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32号 2019.8修改)第81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第82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第84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 自然资源部门 拟订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收益管理的政策措施;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承担报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工作;拟订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并监督实施;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指导交易平台建设,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拟订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承担报批用地事项的标准审核和开发区用地审核工作。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 其他行政权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32号 2019.8.26修改)
第53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54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 2014.7.29修改)第3条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第23条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3.《划拨用地目录》(自然资源部令第9号 2001.10.22)全文;
4.《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
市(州)、县(区)自然资源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4.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32号 2019.8修改)第81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第82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第84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3 自然资源部门 推进放管服改革,建立审批权力清单,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提高服务效能,改善营商环境,推进自然资源和规划一站式服务,负责派驻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相关事项的办理;研究拟订有关规划实施和用地规划管理的政策和规章制度,负责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筑方案审查和工程规划许可等规划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 其他行政权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29号 2019.4.23修改)第40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2.《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3号 2011.11.24)第33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其他需要的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3.《西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15.08.12)第21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规划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县人民政府审定;规划方案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县人民政府审定。 
市(州)、县(区)自然资源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4.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第58条 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第59条 城乡规划编制组织编制机关委托不具有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4 自然资源部门 负责全市规划监察的指导、监督、协调和跨区域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受理违反规划监察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投诉、举报,并依据相关规定查处;负责法律法规明确由市级承办的执法事项。 建设工程定位、放线的检验复核 其他行政权力 1.《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 2011.11.24)第37条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建设单位开工申请之日起十日内,组织定位、放线。未经定位、放线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基础工程或者隐蔽工程完工后,应当组织验线。
2.《西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15.08.12)第30条 建设单位组织施工时,应当严格按照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规划方案组织定位、放线,并在基础放线、正负零阶段应当书面告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线。
市(州)、县(区)自然资源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4.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7号 2019.4.23修改)第72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5 自然资源部门 负责全市规划监察的指导、监督、协调和跨区域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受理违反规划监察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投诉、举报,并依据相关规定查处;负责法律法规明确由市级承办的执法事项。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 其他行政权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29号 2019.4.23修改) 第30条
建设单位组织施工时,应当严格按照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规划方案组织定位、放线,并在基础放线、正负零阶段应当书面告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线。    
2.《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 2011.11.24)第43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工程竣工相关资料,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机关申请规划核实。经核实,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不予通过核实并书面告知理由和整改意见。
3.《西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15.08.12)第36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持由有资质的专业测绘部门出具的竣工测绘报告、竣工图、竣工对比图等资料,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设单位规划核实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核实,经核实,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的,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的,不予通过核实并书面告知理由及整改意见。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许可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市(州)、县(区)自然资源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4.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7号 2019.4.23修改)第72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备注: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本部门“三定”规定履职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