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权力和责任清单
无线电管理部门权责清单通用目录(2021版)
(共计28项,其中:行政许可4项、行政处罚11项、行政强制2项、行政征收1项、行政检查2项、其他行政权力8项)
来源:    时间:2021年12月23日    
无线电管理部门权责清单通用目录(2021版)

(共计28项,其中:行政许可4项、行政处罚11项、行政强制2项、行政征收1项、行政检查2项、其他行政权力8项)
序号 部门单位 部门职责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及有关条款 实施层级及权限 对应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依据 备注
一、行政许可(4项)
1 无线电管理部门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令 2016.11.11)第10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根据审批权限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核发无线电台执照及无线电台识别码(含呼号,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无线电监测和干扰查处,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
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在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令 2016.11.11)第14条 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取得许可,但下列频率除外:
 (一)业余无线电台、公众对讲机、制式无线电台使用的频率;
 (二)国际安全与遇险系统,用于航空、水上移动业务和无线电导航业务的国际固定频率;
 (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的频率。
 3.《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令 2016.11.11)第18条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确定范围内的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分配给交通运输、渔业、海洋系统(行业)使用的水上无线电专用频率,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分别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实施许可;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分配给民用航空系统使用的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实施许可。
省无线电管理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令 2016.11.11)第82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 无线电管理部门 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令 2016.11.11)第27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的除外:(一)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二)单收无线电台(站);(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令 2016.11.11)第28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业余无线电台外,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可用的无线电频率;(二)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依法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且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三)有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备相关业务技能的人员;
(四)有明确具体的用途,且技术方案可行;(五)有能够保证无线电台(站)正常使用的电磁环境,拟设置的无线电台(站)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台(站)不会产生有害干扰。申请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可利用的卫星无线电频率和卫星轨道资源。第29条 申请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应当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有相应的操作技术能力,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第30条 设置、使用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站),由无线电台(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设置、使用没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由申请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卫星测控(导航)站、卫星关口站、卫星国际专线地球站、15瓦以上的短波无线电台(站)以及涉及国家主权、安全的其他重要无线电台(站),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第37条: 遇有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或者为了保障重大社会活动的特殊需要,可以不经批准临时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但是应当及时向无线电台(站)所在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告,并在紧急情况消除或者重大社会活动结束后及时关闭。第38条 无线电台(站)应当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条件设置、使用;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无线电台(站)终止使用的,应当及时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交回无线电台执照,拆除无线电台(站)及天线等附属设备。第39条: 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无线电台(站)进行定期维护,保证其性能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避免对其他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第40条 :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国家环境保护的规定,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无线电波发射产生的电磁辐射污染环境。第41条 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故意收发无线电台执照许可事项之外的无线电信号,不得传播、公布或者利用无意接收的信息。业余无线电台只能用于相互通信、技术研究和自我训练,并在业余业务或者卫星业余业务专用频率范围内收发信号,但是参与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除外。第50条 研制、生产、销售和维修大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采取措施有效抑制电波发射,不得对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进行实效发射试验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临时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手续。
省无线电管理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令 2016.11.11)第82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 无线电管理部门 无线电台识别码(含呼号)核发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令2016.11.11)第31条 予以许可的,颁发无线电台执照,需要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的,同时核发无线电台识别码。无线电台(站)需要变更、增加无线电台识别码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
 2.《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2号2012.11.5)第32条 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编制和分配。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应当同时指配业余无线电台呼号。业余信标台和空间业余无线电台等特殊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指配,其他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由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指配。核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已经为设置人指配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的,不另行为其指配其他业余无线电台呼号。
省无线电管理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令 2016.11.11)第82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4 无线电管理部门 无线电发射设备入境核准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令2016.11.11)第47条 进口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口货物收货人、携带无线电发射设备入境的人员、寄递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收件人,应当主动向海关申报,凭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办理通关手续。进行体育比赛、科学实验等活动,需要携带、寄递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临时进关的,应当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凭批准文件办理通关手续。
 2.《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令2016.11.11)第53条 外国领导人访华、各国驻华使领馆和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需要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应当通过外交途径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其他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我国境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应当按照我国有关规定经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报请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携带、寄递或者以其他方式运输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入境的,应当按照我国有关规定经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报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后,到海关办理无线电发射设备入境手续,但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不需要批准的除外。
省无线电管理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令 2016.11.11)第82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备注: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本部门“三定”规定履职尽责。
二、行政处罚(11项)
1 无线电管理部门 对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令 2016.11.11)第70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从事诈骗等违法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省无线电管理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负责全省无线电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建设,拟订全省无线电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与办法并监督实施。
2、负责全省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查处全省违反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和各项规定的行为。
3、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州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行政执法行为。
4、承担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协调处理电磁干扰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令 2016.11.11)第82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 无线电管理部门 对擅自转让无线电频率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令 2016.11.11)第71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无线电频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 省无线电管理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负责全省无线电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建设,拟订全省无线电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与办法并监督实施。
2、负责全省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查处全省违反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和各项规定的行为。
3、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州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行政执法行为。
4、承担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协调处理电磁干扰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令 2016.11.11)第82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 无线电管理部门 对违反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令 2016.11.11)第72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要求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
 (二)故意收发无线电台执照许可事项之外的无线电信号,传播、公布或者利用无意接收的信息;
 (三)擅自编制、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
省无线电管理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负责全省无线电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建设,拟订全省无线电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与办法并监督实施。
2、负责全省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查处全省违反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和各项规定的行为。
3、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州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行政执法行为。
4、承担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协调处理电磁干扰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令 2016.11.11)第82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4 无线电管理部门 对干扰无线电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令 2016.11.11)第73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产生有害干扰的设备,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对船舶、航天器、航空器、铁路机车专用无线电导航、遇险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人身安全的无线电频率产生有害干扰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53号令 2009.7.1)第80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的无线电台(站)或其它仪器、装置,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产生干扰的,由民用机场所在地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省无线电管理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负责全省无线电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建设,拟订全省无线电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与办法并监督实施。
2、负责全省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查处全省违反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和各项规定的行为。
3、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州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行政执法行为。
4、承担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协调处理电磁干扰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令 2016.11.11)第82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5 无线电管理部门 对研制、生产、销售和维修大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未采取有效措施抑制电波发射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令 2016.11.11)第75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研制、生产、销售和维修大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未采取有效措施抑制电波发射;
 (二)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我国境内进行电波参数测试或者电波监测;
 (三)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境内电波参数资料。
省无线电管理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负责全省无线电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建设,拟订全省无线电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与办法并监督实施。
2、负责全省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查处全省违反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和各项规定的行为。
3、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州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行政执法行为。
4、承担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协调处理电磁干扰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令 2016.11.11)第82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6 无线电管理部门 对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我国境内进行电波参数测试或者电波监测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令 2016.11.11)第75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研制、生产、销售和维修大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未采取有效措施抑制电波发射;
 (二)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我国境内进行电波参数测试或者电波监测;
 (三)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境内电波参数资料。
省无线电管理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负责全省无线电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建设,拟订全省无线电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与办法并监督实施。
2、负责全省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查处全省违反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和各项规定的行为。
3、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州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行政执法行为。
4、承担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协调处理电磁干扰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令 2016.11.11)第82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7 无线电管理部门 对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境内电波参数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令 2016.11.11)第75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研制、生产、销售和维修大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未采取有效措施抑制电波发射;
 (二)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我国境内进行电波参数测试或者电波监测;
 (三)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境内电波参数资料。
省无线电管理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负责全省无线电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建设,拟订全省无线电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与办法并监督实施。
2、负责全省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查处全省违反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和各项规定的行为。
3、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州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行政执法行为。
4、承担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协调处理电磁干扰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令 2016.11.11)第82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8 无线电管理部门 对生产、进口、销售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令 2016.11.11)第76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取得型号核准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77条 销售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向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78条 销售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销售的设备货值1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违法销售的设备货值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省无线电管理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负责全省无线电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建设,拟订全省无线电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与办法并监督实施。
2、负责全省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查处全省违反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和各项规定的行为。
3、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州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行政执法行为。
4、承担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协调处理电磁干扰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令 2016.11.11)第82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9 无线电管理部门 对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改变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核定的技术指标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令 2016.11.11)第79条 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改变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核定的技术指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省无线电管理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负责全省无线电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建设,拟订全省无线电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与办法并监督实施。
2、负责全省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查处全省违反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和各项规定的行为。
3、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州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行政执法行为。
4、承担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协调处理电磁干扰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令 2016.11.11)第82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0 无线电管理部门 对违反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第40号令 2017.7.3)第29条 无线电频率使用人违反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的要求使用频率,或者拒不接受、配合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30条 伪造、涂改、冒用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31条 无线电频率使用人在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期限内,降低其申请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时所应当符合的条件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将上述情况向社会公告。
省无线电管理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负责全省无线电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建设,拟订全省无线电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与办法并监督实施。
2、负责全省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查处全省违反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和各项规定的行为。
3、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州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行政执法行为。
4、承担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协调处理电磁干扰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6号 2019.9.1公布)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56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57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58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59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60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61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62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 无线电管理部门 对违反业余无线电台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2号 2012.11.5)第4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涂改、仿制、伪造业余无线电台执照,或者倒卖、出租、出借及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
  (二)盗用、出租、出借、转让、私自编制或者违法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的;
  (三)违法使用业余无线电台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
  (五)不再具备设置或者使用业余无线电台条件而继续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
  (六)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无线电管理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七)超出核定范围使用频率或者有其他违反频率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省无线电管理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负责全省无线电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建设,拟订全省无线电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与办法并监督实施。
2、负责全省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查处全省违反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和各项规定的行为。
3、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州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行政执法行为。
4、承担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协调处理电磁干扰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6号 2019.9.1公布)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56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57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58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59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60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61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62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本部门“三定”规定履职尽责。
三、行政强制(2项)
1 无线电管理部门 责令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令 2016.11.11)第74条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0.05%的滞纳金。 省无线电管理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负责全省无线电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建设,拟订全省无线电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与办法并监督实施。
2、负责全省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查处全省违反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和各项规定的行为。
3、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州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行政执法行为。
4、承担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协调处理电磁干扰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令 2016.11.11)第82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 无线电管理部门 关闭、暂扣、查封、拆除无线电发射设备 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令 2016.11.11)第67条 对非法的无线电发射活动,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暂扣无线电发射设备或者查封无线电台(站),必要时可以采取技术性阻断措施;无线电管理机构在无线电监测、检查工作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并配合调查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579号令 2010.8.31)第12条 违反无线电管制命令和无线电管制指令的,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关闭、查封、暂扣或者拆除相关设备;情节严重的,吊销无线电台(站)执照和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省无线电管理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负责全省无线电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建设,拟订全省无线电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与办法并监督实施。
2、负责全省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查处全省违反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和各项规定的行为。
3、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州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行政执法行为。
4、承担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协调处理电磁干扰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令 2016.11.11)第82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备注: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本部门“三定”规定履职尽责。
四、行政征收(1项)
1 无线电管理部门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行政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令2016.11.11)第21条: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项目、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省无线电管理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负责全省无线电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建设,拟订全省无线电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与办法并监督实施。
2、负责全省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查处全省违反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和各项规定的行为。
3、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州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行政执法行为。
4、承担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协调处理电磁干扰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令 2016.11.11)第82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备注: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本部门“三定”规定履职尽责。
五、行政检查(2项)
1 无线电管理部门 对无线电频率使用情况和在用无线电台(站)进行检查和检测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令 2016.11.11)第56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无线电频率的使用情况和在用的无线电台(站)进行检查和检测,保障无线电台(站)的正常使用,维护正常的无线电波秩序。 省无线电管理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负责全省无线电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建设,拟订全省无线电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与办法并监督实施。
2、负责全省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查处全省违反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和各项规定的行为。
3、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州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行政执法行为。
4、承担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协调处理电磁干扰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令 2016.11.11)第82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 无线电管理部门 对生产、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令 2016.11.11)第68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生产、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并及时向无线电管理机构通报其在产品质量监督、市场监管执法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生产、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行为。 省无线电管理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负责全省无线电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建设,拟订全省无线电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与办法并监督实施。
2、负责全省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查处全省违反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和各项规定的行为。
3、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州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行政执法行为。
4、承担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协调处理电磁干扰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令 2016.11.11)第82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六、其他行政权力(8项)
1 无线电管理部门 对商用无线电频率,采取招标的方式拍卖 其它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令 2016.11.11)第17条 地面公众移动通信使用频率等商用无线电频率的使用许可,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无线电管理机构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确定中标人、买受人后,应当作出许可的决定,并依法向中标人、买受人颁发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
省无线电管理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协调全省无线电频率、台站管理。按照审批权限和业务范围审查全省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及台址;分配无线电频率,依法规划和指配各类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和呼号;核发无线电台执照;对无线电台(站)进行年检和审验工作。
2、负责对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的全省内无线电台(站)站址和技术参数进行审查。承担军地双方无线电频率使用和台站设置协调,以及省际间无线电管理协调。
3、负责全省电磁环境管理。协调处理工业、科学、医疗设备、电气化运输系统、高压电力线及其它电器装置产生的电磁干扰,并在其选址、定点前会同城市规划部门共同协商确定。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加强无线电管理、安全保护及保密工作的建议和措施。
4、负责组织、协调、处理全省军地、相邻省际间无线电管理事宜;组织协调、管理无线电涉外工作。
5、负责监测无线电台(站)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和核定的项目工作。承担无线电技术管理、技术论证、技术审查、台站普查和违规处理。
6、负责对无线电信号实施监测,查找无线电干扰源和非法无线电台(站)。承担全省无线电应急监测、通信救援、无线电管制和无线电安全保障工作,以及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下达和省内重大无线电监测任务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7、负责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测试与设台验收工作,测定无线电设备主要技术指标,检测工业、科学、医疗等非无线电设备电磁辐射。
8、负责全省无线电管理基础设施和技术设施规划、建设以及运行维护的指导检查,协调组织全省无线电监测网和无线电管理信息系统规划建设维护等工作。
9、承担军队委托的无线电监测,涉及军方的无线电干扰查处,组织实施军地双方无线电重大任务和突发事件无线电管控工作。
10、承担维护社会稳定和信息安全中无线电监测、监听工作。
11、承担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令 2016.11.11)第82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 无线电管理部门 批准无线电频率转让使用权 其它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令 2016.11.11)第20条 转让无线电频率使用权的,受让人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并提交双方转让协议,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报请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 省无线电管理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协调全省无线电频率、台站管理。按照审批权限和业务范围审查全省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及台址;分配无线电频率,依法规划和指配各类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和呼号;核发无线电台执照;对无线电台(站)进行年检和审验工作。
2、负责对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的全省内无线电台(站)站址和技术参数进行审查。承担军地双方无线电频率使用和台站设置协调,以及省际间无线电管理协调。
3、负责全省电磁环境管理。协调处理工业、科学、医疗设备、电气化运输系统、高压电力线及其它电器装置产生的电磁干扰,并在其选址、定点前会同城市规划部门共同协商确定。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加强无线电管理、安全保护及保密工作的建议和措施。
4、负责组织、协调、处理全省军地、相邻省际间无线电管理事宜;组织协调、管理无线电涉外工作。
5、负责监测无线电台(站)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和核定的项目工作。承担无线电技术管理、技术论证、技术审查、台站普查和违规处理。
6、负责对无线电信号实施监测,查找无线电干扰源和非法无线电台(站)。承担全省无线电应急监测、通信救援、无线电管制和无线电安全保障工作,以及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下达和省内重大无线电监测任务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7、负责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测试与设台验收工作,测定无线电设备主要技术指标,检测工业、科学、医疗等非无线电设备电磁辐射。
8、负责全省无线电管理基础设施和技术设施规划、建设以及运行维护的指导检查,协调组织全省无线电监测网和无线电管理信息系统规划建设维护等工作。
9、承担军队委托的无线电监测,涉及军方的无线电干扰查处,组织实施军地双方无线电重大任务和突发事件无线电管控工作。
10、承担维护社会稳定和信息安全中无线电监测、监听工作。
11、承担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令 2016.11.11)第82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 无线电管理部门 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 其它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令 2016.11.11)第48条 销售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 省无线电管理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协调全省无线电频率、台站管理。按照审批权限和业务范围审查全省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及台址;分配无线电频率,依法规划和指配各类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和呼号;核发无线电台执照;对无线电台(站)进行年检和审验工作。
2、负责对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的全省内无线电台(站)站址和技术参数进行审查。承担军地双方无线电频率使用和台站设置协调,以及省际间无线电管理协调。
3、负责全省电磁环境管理。协调处理工业、科学、医疗设备、电气化运输系统、高压电力线及其它电器装置产生的电磁干扰,并在其选址、定点前会同城市规划部门共同协商确定。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加强无线电管理、安全保护及保密工作的建议和措施。
4、负责组织、协调、处理全省军地、相邻省际间无线电管理事宜;组织协调、管理无线电涉外工作。
5、负责监测无线电台(站)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和核定的项目工作。承担无线电技术管理、技术论证、技术审查、台站普查和违规处理。
6、负责对无线电信号实施监测,查找无线电干扰源和非法无线电台(站)。承担全省无线电应急监测、通信救援、无线电管制和无线电安全保障工作,以及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下达和省内重大无线电监测任务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7、负责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测试与设台验收工作,测定无线电设备主要技术指标,检测工业、科学、医疗等非无线电设备电磁辐射。
8、负责全省无线电管理基础设施和技术设施规划、建设以及运行维护的指导检查,协调组织全省无线电监测网和无线电管理信息系统规划建设维护等工作。
9、承担军队委托的无线电监测,涉及军方的无线电干扰查处,组织实施军地双方无线电重大任务和突发事件无线电管控工作。
10、承担维护社会稳定和信息安全中无线电监测、监听工作。
11、承担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令 2016.11.11)第82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4 无线电管理部门 监测无线电信号和查找无线电干扰源 其它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令 2016.11.11)第57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监测站作为无线电管理技术机构,分别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领导下,对无线电信号实施监测,查找无线电干扰源和未经许可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 省无线电管理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协调全省无线电频率、台站管理。按照审批权限和业务范围审查全省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及台址;分配无线电频率,依法规划和指配各类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和呼号;核发无线电台执照;对无线电台(站)进行年检和审验工作。
2、负责对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的全省内无线电台(站)站址和技术参数进行审查。承担军地双方无线电频率使用和台站设置协调,以及省际间无线电管理协调。
3、负责全省电磁环境管理。协调处理工业、科学、医疗设备、电气化运输系统、高压电力线及其它电器装置产生的电磁干扰,并在其选址、定点前会同城市规划部门共同协商确定。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加强无线电管理、安全保护及保密工作的建议和措施。
4、负责组织、协调、处理全省军地、相邻省际间无线电管理事宜;组织协调、管理无线电涉外工作。
5、负责监测无线电台(站)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和核定的项目工作。承担无线电技术管理、技术论证、技术审查、台站普查和违规处理。
6、负责对无线电信号实施监测,查找无线电干扰源和非法无线电台(站)。承担全省无线电应急监测、通信救援、无线电管制和无线电安全保障工作,以及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下达和省内重大无线电监测任务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7、负责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测试与设台验收工作,测定无线电设备主要技术指标,检测工业、科学、医疗等非无线电设备电磁辐射。
8、负责全省无线电管理基础设施和技术设施规划、建设以及运行维护的指导检查,协调组织全省无线电监测网和无线电管理信息系统规划建设维护等工作。
9、承担军队委托的无线电监测,涉及军方的无线电干扰查处,组织实施军地双方无线电重大任务和突发事件无线电管控工作。
10、承担维护社会稳定和信息安全中无线电监测、监听工作。
11、承担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令 2016.11.11)第82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5 无线电管理部门 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 其它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令 2016.11.11)第57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根据审批权限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核发无线电台执照及无线电台识别码(含呼号,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无线电监测和干扰查处,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在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省无线电管理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协调全省无线电频率、台站管理。按照审批权限和业务范围审查全省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及台址;分配无线电频率,依法规划和指配各类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和呼号;核发无线电台执照;对无线电台(站)进行年检和审验工作。
2、负责对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的全省内无线电台(站)站址和技术参数进行审查。承担军地双方无线电频率使用和台站设置协调,以及省际间无线电管理协调。
3、负责全省电磁环境管理。协调处理工业、科学、医疗设备、电气化运输系统、高压电力线及其它电器装置产生的电磁干扰,并在其选址、定点前会同城市规划部门共同协商确定。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加强无线电管理、安全保护及保密工作的建议和措施。
4、负责组织、协调、处理全省军地、相邻省际间无线电管理事宜;组织协调、管理无线电涉外工作。
5、负责监测无线电台(站)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和核定的项目工作。承担无线电技术管理、技术论证、技术审查、台站普查和违规处理。
6、负责对无线电信号实施监测,查找无线电干扰源和非法无线电台(站)。承担全省无线电应急监测、通信救援、无线电管制和无线电安全保障工作,以及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下达和省内重大无线电监测任务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7、负责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测试与设台验收工作,测定无线电设备主要技术指标,检测工业、科学、医疗等非无线电设备电磁辐射。
8、负责全省无线电管理基础设施和技术设施规划、建设以及运行维护的指导检查,协调组织全省无线电监测网和无线电管理信息系统规划建设维护等工作。
9、承担军队委托的无线电监测,涉及军方的无线电干扰查处,组织实施军地双方无线电重大任务和突发事件无线电管控工作。
10、承担维护社会稳定和信息安全中无线电监测、监听工作。
11、承担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令 2016.11.11)第82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6 无线电管理部门 处理无线电频率相互有害干扰 其它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令 2016.11.11)第65条 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受到有害干扰的,可以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投诉。受理投诉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处理无线电频率相互有害干扰,应当遵循频带外让频带内、次要业务让主要业务、后用让先用、无规划让有规划的原则。第66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要求产生有害干扰的无线电台(站)采取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校准发射频率或者降低功率等措施消除有害干扰;无法消除有害干扰的,可以责令产生有害干扰的无线电台(站)暂停发射。
省无线电管理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协调全省无线电频率、台站管理。按照审批权限和业务范围审查全省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及台址;分配无线电频率,依法规划和指配各类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和呼号;核发无线电台执照;对无线电台(站)进行年检和审验工作。
2、负责对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的全省内无线电台(站)站址和技术参数进行审查。承担军地双方无线电频率使用和台站设置协调,以及省际间无线电管理协调。
3、负责全省电磁环境管理。协调处理工业、科学、医疗设备、电气化运输系统、高压电力线及其它电器装置产生的电磁干扰,并在其选址、定点前会同城市规划部门共同协商确定。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加强无线电管理、安全保护及保密工作的建议和措施。
4、负责组织、协调、处理全省军地、相邻省际间无线电管理事宜;组织协调、管理无线电涉外工作。
5、负责监测无线电台(站)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和核定的项目工作。承担无线电技术管理、技术论证、技术审查、台站普查和违规处理。
6、负责对无线电信号实施监测,查找无线电干扰源和非法无线电台(站)。承担全省无线电应急监测、通信救援、无线电管制和无线电安全保障工作,以及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下达和省内重大无线电监测任务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7、负责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测试与设台验收工作,测定无线电设备主要技术指标,检测工业、科学、医疗等非无线电设备电磁辐射。
8、负责全省无线电管理基础设施和技术设施规划、建设以及运行维护的指导检查,协调组织全省无线电监测网和无线电管理信息系统规划建设维护等工作。
9、承担军队委托的无线电监测,涉及军方的无线电干扰查处,组织实施军地双方无线电重大任务和突发事件无线电管控工作。
10、承担维护社会稳定和信息安全中无线电监测、监听工作。
11、承担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令 2016.11.11)第82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7 无线电管理部门 撤销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收回无线电频率 其它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令 2016.11.11)第26条 除因不可抗力外,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后超过2年不使用或者使用率达不到许可证规定要求的,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有权撤销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收回无线电频率。 省无线电管理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协调全省无线电频率、台站管理。按照审批权限和业务范围审查全省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及台址;分配无线电频率,依法规划和指配各类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和呼号;核发无线电台执照;对无线电台(站)进行年检和审验工作。
2、负责对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的全省内无线电台(站)站址和技术参数进行审查。承担军地双方无线电频率使用和台站设置协调,以及省际间无线电管理协调。
3、负责全省电磁环境管理。协调处理工业、科学、医疗设备、电气化运输系统、高压电力线及其它电器装置产生的电磁干扰,并在其选址、定点前会同城市规划部门共同协商确定。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加强无线电管理、安全保护及保密工作的建议和措施。
4、负责组织、协调、处理全省军地、相邻省际间无线电管理事宜;组织协调、管理无线电涉外工作。
5、负责监测无线电台(站)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和核定的项目工作。承担无线电技术管理、技术论证、技术审查、台站普查和违规处理。
6、负责对无线电信号实施监测,查找无线电干扰源和非法无线电台(站)。承担全省无线电应急监测、通信救援、无线电管制和无线电安全保障工作,以及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下达和省内重大无线电监测任务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7、负责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测试与设台验收工作,测定无线电设备主要技术指标,检测工业、科学、医疗等非无线电设备电磁辐射。
8、负责全省无线电管理基础设施和技术设施规划、建设以及运行维护的指导检查,协调组织全省无线电监测网和无线电管理信息系统规划建设维护等工作。
9、承担军队委托的无线电监测,涉及军方的无线电干扰查处,组织实施军地双方无线电重大任务和突发事件无线电管控工作。
10、承担维护社会稳定和信息安全中无线电监测、监听工作。
11、承担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令 2016.11.11)第82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8 无线电管理部门 对民航等部门专用频率进行保护 其它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令 2016.11.11)第64条 国家对船舶、航天器、航空器、铁路机车专用的无线电导航、遇险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人身安全的无线电频率予以特别保护。任何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对其产生有害干扰的,应当立即消除有害干扰。 省无线电管理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协调全省无线电频率、台站管理。按照审批权限和业务范围审查全省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及台址;分配无线电频率,依法规划和指配各类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和呼号;核发无线电台执照;对无线电台(站)进行年检和审验工作。
2、负责对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的全省内无线电台(站)站址和技术参数进行审查。承担军地双方无线电频率使用和台站设置协调,以及省际间无线电管理协调。
3、负责全省电磁环境管理。协调处理工业、科学、医疗设备、电气化运输系统、高压电力线及其它电器装置产生的电磁干扰,并在其选址、定点前会同城市规划部门共同协商确定。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加强无线电管理、安全保护及保密工作的建议和措施。
4、负责组织、协调、处理全省军地、相邻省际间无线电管理事宜;组织协调、管理无线电涉外工作。
5、负责监测无线电台(站)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和核定的项目工作。承担无线电技术管理、技术论证、技术审查、台站普查和违规处理。
6、负责对无线电信号实施监测,查找无线电干扰源和非法无线电台(站)。承担全省无线电应急监测、通信救援、无线电管制和无线电安全保障工作,以及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下达和省内重大无线电监测任务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7、负责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测试与设台验收工作,测定无线电设备主要技术指标,检测工业、科学、医疗等非无线电设备电磁辐射。
8、负责全省无线电管理基础设施和技术设施规划、建设以及运行维护的指导检查,协调组织全省无线电监测网和无线电管理信息系统规划建设维护等工作。
9、承担军队委托的无线电监测,涉及军方的无线电干扰查处,组织实施军地双方无线电重大任务和突发事件无线电管控工作。
10、承担维护社会稳定和信息安全中无线电监测、监听工作。
11、承担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令 2016.11.11)第82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备注: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本部门“三定”规定履职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