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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源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权责清单通用目录(2021版)
(共计12项,其中:行政处罚1项、行政确认2项、行政给付2项、其他行政权力6项、公共服务1项)
来源:    时间:2021年12月23日    
门源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权责清单通用目录(2021版)

(共计12项,其中:行政处罚1项、行政确认2项、行政给付2项、其他行政权力6项、公共服务1项)
序号 部门单位 部门职责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及有关条款 实施层级及权限 对应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依据 备注
一、行政处罚(1项)
1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承担全省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军官和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移交安置工作、全省退役士兵社保接续的协调办理,以及其他不便于公开的部门职责 对不履行安置义务单位的处罚 行政处罚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2011.10.29) 第50条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
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
 (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省、市(州)、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2.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 2018.1.1日)第62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18年6月通过)规定的追责情形

备注: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本部门“三定”规定履职尽责。
二、行政确认(2项)
1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承担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疾军人相关工作,组织协调落实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工作,指导实施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优抚保障机构以及军供保障机构的规划政策; 伤残等级评定(人民警察、退役军人、民兵等) 行政确认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 2020.2.1)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下列情况的中国公民:(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三)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四)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五)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前款所列第(三)、第(四)、第(五)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第5条 评定残疾等级包括新办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新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能及时评定残疾等级,在退出现役后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是指对已经评定残疾等级,因原致残部位残疾情况变化与原评定的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人员调整残疾等级级别,对达不到最低评残标准的可以取消其残疾等级。属于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属于调整残疾等级的,应当在上一次评定残疾等级1年后提出申请。第6条 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帮助申请,下同)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及时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出具书面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没有工作单位的或者以原致残部位申请评定残疾等级的,可以直接向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第7条 申请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供以下真实确切材料:书面申请,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复印件,退役军人证(退役军人登记表)、人民警察证等证件复印件,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致残经过证明和医疗诊断证明。致残经过证明应包括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执行公务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协议书、民事判决书、医疗事故鉴定书等证明材料;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或者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斗争致残证明;统一组织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应包括加盖出具单位相关印章的门诊病历原件、住院病历复印件及相关检查报告。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档案记载是指本人档案中所在部队作出的涉及本人负伤原始情况、治疗情况及善后处理情况等确切书面记载。职业病致残需提供有直接从事该职业病相关工作经历的记载。医疗事故致残需提供军队后勤卫生机关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原始医疗证明是指原所在部队体系医院出具的能说明致残原因、残疾情况的病情诊断书、出院小结或者门诊病历原件、加盖出具单位相关印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申请调整残疾等级,应当提交近6个月内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就诊病历及医院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省、市(州)、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和程序等具体规定;所有评残申请材料整理存档备查;依法依规进行伤残等级认定;    指导监督责任:2.指导下级行政机关进行材料审核上报。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国务院令第413号 2019年3月修订)第47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市(州)、区(县)初审,报省级审批
2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承担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疾军人相关工作,组织协调落实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工作,指导实施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优抚保障机构以及军供保障机构的规划政策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 行政确认  1.《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166号 2009.11.23)                                      
 2.《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2〕255号 2012.8.6)
省、市(州)、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和程序等具体规定;所有评残申请材料整理存档备查;依法依规进行伤残等级认定;    指导监督责任:2.指导下级行政机关进行材料审核上报。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国务院令第413号 2019年3月修订)第47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市(州)、区(县)初审,报省级审批
备注: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本部门“三定”规定履职尽责。
三、行政给付(2项)
1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承担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疾军人相关工作,组织协调落实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工作,指导实施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优抚保障机构以及军供保障机构的规划政策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的待遇支付 行政给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2020年11月11日通过)第21条 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等方式妥善安置。服现役满规定年限,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第22条 对退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服现役满规定年限,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国转联〔2001〕9号 2001.12.13)第4条 退役金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编制预算、核拨经费、进行决算、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级)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退役金的核定、预算、申报、发放确认、停发审批和监督等。市有关部门负责退役金的发放、统计及日常管理等事宜。第5条 省级军转部门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核定、统计、预(决)算、申报、审核,建立人员和退役金数据库,会同财政部门与代发银行办理退役金发放事宜。
省、市(州)、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发放退役金。
指导监督责任:2.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待遇支付工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 1994.7.5)第一百零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2.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中发〔2001〕3号 2001.1.19)第66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新增(2020年11月11日通过)第75条 退役
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确定退役军人安置
待遇的;
 (二)在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文件的;
 (四)挪用、截留、私分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经费的;
 (六)在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七)在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失职渎职的;
 (八)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2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承担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疾军人相关工作,组织协调落实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工作,指导实施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优抚保障机构以及军供保障机构的规划政策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备 行政给付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国务院令第413号 2019年3月修订)第31条 残疾军人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正在服现役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负责解决;退出现役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解决。                                         2.《民政部关于印发<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13〕15号 2013.1.16)全文。 省、市(州)、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退役残疾军人配制康复辅助器具相关政策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指导监督责任
2.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开展行政给付工作。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国务院令第413号 2019年3月修订)第47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市(州)、区(县)初审,报省级审批
备注: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本部门“三定”规定履职尽责。
四、其他行政权力(6项)
1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承担全省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军官和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移交安置工作、全省退役士兵社保接续的协调办理,以及其他不便于公开的部门职责 退役 士兵 易地 安置 其他行政 权力  1.《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2011.10.29)第5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11条 第一款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2.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0部委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二、提升安置质量(二)改进接收安置制度第1点:放宽安置地限制。“士兵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随父母任何一方安置。经本人申请,也可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安置。其中,易地安置落户到国务院确定的超大城市的,应符合其关于落户的相关政策规定。”           
 3.青海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9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青退役军人发〔2019〕46号)三、强化保障措施,切实维护合法权益(一)放宽安置地限制。士兵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随父母任何一方安置。经本人申请,也可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安置。其中,易地安置落户到西宁市的,应符合其关于落户的相关政策规定。省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档案审核、接收、移交工作,承担省直单位安置任务,各市(州)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承担本级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安置任务。退役士兵安置地的选择,由其本人退役前在部队提出申请,省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下达的年度安置计划核准。 
省、市(州)、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退役士兵易地安置。
指导监督责任
2.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易地安置管理工作。
 1.《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2011.10.29)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2011.10.29)第49条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
 (二)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
 (三)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18年6月通过)规定的追责情形

2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承担全省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和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移交安置工作、全省退役士兵社保接续的协调办理,以及其他不便于公开的部门职责 取消弄虚作假骗取安置的退役士兵安置待遇 其他行政权力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2011.10.29)第51条 退役士兵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安置待遇。 省、市(州)、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退役士兵的安置。
指导监督责任:     2.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安置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18年6月通过)规定的追责情形。

3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承担全省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军官和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移交安置工作、全省退役士兵社保接续的协调办理,以及其他不便于公开的部门职责 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 2001.1.19))第16条 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第17条 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一)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二)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三)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四)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第18条 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第19条 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一)自主择业的;(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三)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四)因战因公致残的。第20条 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 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 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第21条 因国家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军队转业干部,经接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 件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该地区安置。
省、市(州)、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省直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   指导监督责任       2.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安置管理工作。
 1.《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66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18年6月通过)规定的追责情形。                                 

4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承担全省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军官和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移交安置工作、全省退役士兵社保接续的协调办理,以及其他不便于公开的部门职责 省直单位安置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资格确定 其他行政权力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 2001.1.19))第25条 党和国家所增加的行政编制主要用于安排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第28条党和国家机关接收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对担任师、团级职务的,采取考核选调等办法安置;对担任营级以下职务的,采取考试考核和双向选择等办法安置。 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省直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
 1.《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66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18年6月通过)规定的追责情形                                          

5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承担全省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和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移交安置工作、全省退役士兵社保接续的协调办理,以及其他不便于公开的部门职责 视为放弃安置待遇和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退役士兵的认定 其他行政权力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 2011.10.29)第17条 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第40条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省、市(州)、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认定退役士兵放弃安置待遇和安排工作待遇。
指导监督责任:
2.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认定退役士兵相关安置待遇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2020年11月11日通过)第75条 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确定退役军人安置待遇的;
 (二)在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文件的;
 (四)挪用、截留、私分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经费的;
 (六)在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七)在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失职渎职的;
 (八)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18年6月通过)规定的追责情形。

6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承担全省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军官和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移交安置工作、全省退役士兵社保接续的协调办理,以及其他不便于公开的部门职责 中止、降低或者取消退役军人的退役相关待遇 其他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2020年11月11日通过)第79条 退役军人违法犯罪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中止、降低或者取消其退役相关待遇,报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国转联〔2001〕9号2001.12.13)第29条退役金的停发按照中发〔2001〕3号和国转联〔2001〕8号文件规定执行,由地(市)军转部门上报省级军转部门审核批准,办理停发手续。
省、市(州)、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中止、降低或者取消退役军人退役待遇。
指导监督责任:
2.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待遇中止、降低或者取消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2020年11月11日通过)第75条 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确定退役军人安置待遇的;
 (二)在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文件的;
 (四)挪用、截留、私分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经费的;
 (六)在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七)在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失职渎职的;
 (八)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18年6月通过)规定的追责情形。

备注: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本部门“三定”规定履职尽责。
五、公共服务(1项)
1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承担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疾军人相关工作,组织协调落实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工作,指导实施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优抚保障机构以及军供保障机构的规划政策; 伤残证换发、补发和变更(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的残疾证件) 公共服务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 2020.2.1)第13条 伤残证件的发放种类:
  (一)退役军人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二)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
  (三)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人员在职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消防救援人员证》;
  (四)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预备役人员、伤残民兵民工证》;
  (五)其他人员因公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公伤残人员证》。
  第14条 伤残证件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一制作。证件的有效期:15周岁以下为5年,16-25周岁为10年,26-45周岁为20年,46周岁以上为长期。
  第15条 伤残证件有效期满或者损毁、遗失的,证件持有人应当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换发证件或者补发证件。伤残证件遗失的须本人登报声明作废。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伤残人员换证补证审批表》,连同照片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将新办理的伤残证件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申请人。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需要办理的事项。    
省、市(州)、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残疾证件换发、补发和变更。
指导监督责任
2.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开展工作。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国务院令第413号 2019年3月修订)第47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市(州)、区(县)初审,报省级审批
备注: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本部门“三定”规定履职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