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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源县档案部门权责清单通用目录(2021版)
(共计5项,其中:行政许可2项、公共服务3项)
来源:    时间:2021年12月22日    
门源县档案部门权责清单通用目录(2021版)

(共计5项,其中:行政许可2项、公共服务3项)
序号 部门单位 部门职责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及有关条款 实施层级及权限 对应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依据 备注
一、行政许可(2项)
1 档案部门 负责有关档案工作行政审批和行政复议受理、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公民、组织利用档案馆未开放档案的审查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主席令第47号 2020.6.20)第28条 第二款 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2.《青海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 2002.10.1)第19条第1款 公民和组织持合法证明可以利用档案馆已经开放的档案。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须经馆长同意,必要时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省、市(州)、县(区)档案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相关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主席令第47号 2020年6月20日)第48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四)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五)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六)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七)不按规定向社会开放、提供利用档案的;
 (八)明知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而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档案损毁、灭失,或者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被责令限期整改而逾期未整改的;
 (九)发生档案安全事故后,不采取抢救措施或者隐瞒不报、拒绝调查的;
 (十)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毁、灭失的。
2.《青海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 2002.10.1)第19条第2款 公民和组织利用档案应当遵守查阅档案的有关规定,不得损毁、丢失、抽取、涂改、伪造或者擅自公布档案。

2 档案部门 负责有关档案工作行政审批和行政复议受理、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县级以上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及复制件出境审查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主席令第47号 2020.6.20)第25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档案及其复制件,禁止擅自运送、邮寄、携带出境或者通过互联网传输出境。确需出境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青海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 2002.10.1)第14条第2款 向国外组织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国家所有的档案复制件的,必须依照国家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禁止私自携运县级以上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因公确需携运出境时,必须依照国家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省、市(州)、县(区)档案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相关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主席令第47号 2020年6月20日)第48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四)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五)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六)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七)不按规定向社会开放、提供利用档案的;
 (八)明知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而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档案损毁、灭失,或者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被责令限期整改而逾期未整改的;
 (九)发生档案安全事故后,不采取抢救措施或者隐瞒不报、拒绝调查的;
 (十)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毁、灭失的。
2.《青海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 2002.10.1)第25条 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二)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备注: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本部门“三定”规定履职尽责。
二、公共服务(3项)
1 档案部门 负责有关档案工作行政审批和行政复议受理、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立档单位申请全宗号 公共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DA/T13-94)-《档号编制规则》2.2需设立单独全宗的立档单位,档案馆给定每个全宗的代码。 省、市(州)、县(区)档案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服务事项。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相关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4.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主席令第47号 2020年6月20日)第48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四)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五)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六)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七)不按规定向社会开放、提供利用档案的;
 (八)明知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而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档案损毁、灭失,或者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被责令限期整改而逾期未整改的;
 (九)发生档案安全事故后,不采取抢救措施或者隐瞒不报、拒绝调查的;
 (十)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毁、灭失的。

2 档案部门 负责有关档案工作行政审批和行政复议受理、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省以上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 公共服务 1.《青海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 2002.10.1)第11条 建设工程、科学技术研究、技术改造等项目验收或者鉴定时,必须有本单位的档案工作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参加,并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档案资料验收工作。
重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鉴定时,应当由项目主管单位的档案工作机构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项目档案验收工作。
2.《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06〕2号 2011年1月28日)全文。
3.《青海省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资料验收办法》全文。
省档案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服务事项。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相关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4.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1.《青海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 2002.10.1)第23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主管领导或者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不按时归档,不按期移交档案的,或者拒绝归档、移交档案的。
2.《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06〕2号 2011年1月28日)第21条 项目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项目档案验收组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法人)于项目竣工验收前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并进行复查。复查后仍不合格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并由项目档案验收组提请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法人)通报批评。造成档案损失的,应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3 档案部门 负责有关档案工作行政审批和行政复议受理、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省档案馆到期档案移交进馆 公共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主席令第47号 2020.6.20)第15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档案馆不得拒绝接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国家档案局令第1号 2017.3.1修订)第13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定期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
3.《青海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 2002.10.1)第12条 档案移交应当遵照下列规定:(一)列入省级国家档案馆管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20年,向省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省档案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服务事项。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相关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4.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主席令第47号 2020年6月20日)第48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六)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2.《青海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 2002.10.1)第23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主管领导或者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不按时归档,不按期移交档案的,或者拒绝归档、移交档案的。

备注: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本部门“三定”规定履职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