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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源县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权责清单通用目录(2021版)
(共计4项,其中:行政检查1项、行政许可3项)
来源:    时间:2021年12月22日    
门源县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权责清单通用目录(2021版)
(共计4项,其中:行政检查1项、行政许可3项)























































































































































































































































部门
单位
部门职责 事项
名称
事项
类型
设定依据及有关条款 实施层级及权限 对应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依据 备注
一、行政检查(1项)
1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保密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主席令第28号 2010.4.29)第42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案件查处工作,对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44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机关、单位遵守保密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有关机关、单位应当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机关、单位存在泄密隐患的,应当要求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对存在泄密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对严重违反保密规定的涉密人员,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并调离涉密岗位;发现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督促、指导有关机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46号 2014.1.17)第32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机关、单位执行保密法律法规的下列情况进行检查:
  (一)保密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保密制度建设情况;
  (三)保密宣传教育培训情况;
  (四)涉密人员管理情况;
  (五)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情况;
  (六)国家秘密载体管理情况;
  (七)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保密管理情况;
  (八)互联网使用保密管理情况;
  (九)保密技术防护设施设备配备使用情况;
  (十)涉密场所及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情况;
  (十一)涉密会议、活动管理情况;
  (十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情况。
第33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密检查过程中,发现有泄密隐患的,可以查阅有关材料、询问人员、记录情况;对有关设施、设备、文件资料等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必要时进行保密技术检测。有关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保密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意见,对需要整改的,应当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
省、市(州)、县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监督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对相对人履行其行政法义务实施行政监督,并对调查了解的结果予以处理。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监督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4.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监督进行指导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监督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主席令第28号 2010.4.29)第49条 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或者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第50条 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
第51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保密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46号 2014.1.17)第44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本部门“三定”规定履职尽责。
二、行政许可(3项)
1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二级保密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主席令第28号 2010.4.29)第34条 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经过保密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机关、单位委托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提出保密要求,采取保密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46号 2014.1.17)第28条 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密国家秘密的业务(以下简称涉密业务),应当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涉密业务。
第29条 从事涉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3年以上的法人,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从事涉密业务的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三)保密制度完善,有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
  (四)用于涉密业务的场所、设施、设备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
  (五)具有从事涉密业务的专业能力;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省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国防科技工业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主席令第28号 2010.4.29)第49条 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或者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第50条 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
第51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保密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乙级资质审批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主席令第28号 2010.4.29)第34条 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经过保密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机关、单位委托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提出保密要求,采取保密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46号 2014.1.17)第28条 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密国家秘密的业务(以下简称涉密业务),应当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涉密业务。
第29条 从事涉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3年以上的法人,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从事涉密业务的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三)保密制度完善,有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
  (四)用于涉密业务的场所、设施、设备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
  (五)具有从事涉密业务的专业能力;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省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主席令第28号 2010.4.29)第49条 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或者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第50条 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
第51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保密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乙级资质审批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主席令第28号 2010.4.29)第34条 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经过保密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机关、单位委托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提出保密要求,采取保密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46号 2014.1.17)第28条 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密国家秘密的业务(以下简称涉密业务),应当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涉密业务。
第29条 从事涉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3年以上的法人,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从事涉密业务的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三)保密制度完善,有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
  (四)用于涉密业务的场所、设施、设备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
  (五)具有从事涉密业务的专业能力;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省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主席令第28号 2010.4.29)第49条 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或者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第50条 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
第51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保密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本部门“三定”规定履职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