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回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责任清单 |
序号 |
实施编码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行政权力项目名称 |
业务办理项名称 |
行政权力项目类别 |
实施对象 |
承办机构 |
公开范围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咨询电话 |
监督投诉电话 |
办理地点 |
实施层级 |
其他 |
1 |
11632221015036081046301150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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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土地整理复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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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其他组织,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自然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企业法人 |
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
0970-8615618 |
0970-8612220 |
单位办公室,工作日,单位办公室 |
区县级 |
|
2 |
1163222101503608104630115011000 |
|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确认、保护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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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企业法人 |
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
0970-8611808 |
0970-8612220 |
单位办公室,工作日,单位办公室 |
区县级 |
|
3 |
116322210150360810463011501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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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农用地转用、征地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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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企业法人 |
门源县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
0970-8611808 |
0970-8612220 |
单位办公室,工作日,单位办公室 |
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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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116322210150360810463011501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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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办理的采矿权的转让 |
|
行政许可 |
其他组织,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自然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企业法人 |
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
0970-8613005 |
0970-8612220 |
单位办公室,工作日,单位办公室 |
区县级 |
|
5 |
116322210150360810463011501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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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许可(划拨) |
|
行政许可 |
其他组织,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自然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企业法人 |
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
0970-8615618 |
0970-8612220 |
单位办公室,工作日,单位办公室 |
区县级 |
|
6 |
116322210150360810463011501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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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变更用途及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入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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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其他组织,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自然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企业法人 |
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
0970-8615618 |
0970-8612220 |
单位办公室,工作日,单位办公室 |
区县级 |
|
7 |
116322210150360810463011502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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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的采矿权的转让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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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其他组织,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自然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企业法人 |
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有限期20个工作日 |
|
0970--8613005 |
0970--8612220 |
单位办公室,工作日,单位办公室 |
区县级 |
探矿权转让申请书、采矿权转让申请书法人格式,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
8 |
1163222101503608104630115025000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行政许可 |
企业法人 |
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20个工作日 |
有限期20个工作日 |
|
0970-8615618 |
0970-8612220 |
单位办公室,工作日,单位办公室 |
区县级 |
|
9 |
116322210150360810463011502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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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含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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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企业法人 |
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
0970-8615618 |
0970-8612220 |
单位办公室,工作日,单位办公室 |
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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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116322210150360810463011503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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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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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门源县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
0970-8615618 |
0970-8612220 |
单位办公室,工作日,单位办公室 |
区县级 |
|
11 |
116322210150360810463016401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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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耕还林验收合格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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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县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有限期20个工作日 |
|
8612286 |
8612220 |
单位办公室,每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林业技术推广中心退耕还林办公室 |
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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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116322210150360810463016401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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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剪、砍伐城市树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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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县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20个工作日 |
有限期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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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15992 |
8612220 |
单位办公室,每周一至周五工作日,林业和草原局综合办公室 |
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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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116322210150360810463016401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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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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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县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有限期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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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12286 |
8612220 |
单位办公室,工作日,林业技术推广中心 |
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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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116322210150360810463016401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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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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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县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有限期20个工作日 |
|
8612286 |
8612220 |
单位办公室,工作日,林业技术推广中心 |
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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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116322210150360810463016402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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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植被恢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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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县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10个工作日 |
有限期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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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15992 |
8612220 |
单位办公室,每周一至周五的工作日,自然资源局综合办公室 |
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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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116322210150360810463016402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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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外生产用火审批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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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县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有限期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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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10135;8612224 |
8612220 |
单位办公室,工作日,局办公室 |
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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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1500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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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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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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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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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六)行政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七)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八)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九)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十)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十一)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追责。 |
0970-8610651 |
0970-8612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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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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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1500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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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核批准的地图,未按审查意见修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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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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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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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 2015.11.26)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审核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未按照审核要求修改即向社会公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可以向社会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0970-8610651 |
0970-8612220 |
|
区县级 |
|
19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1500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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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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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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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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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六)行政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七)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八)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九)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十)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十一)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追责。 |
0970-8610651 |
0970-8612220 |
|
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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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1500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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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
|
行政处罚 |
|
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
|
0970-8610651 |
0970-8612220 |
|
区县级 |
|
21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15006000 |
|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
|
行政处罚 |
|
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
|
0970-8615618 |
0970-8612220 |
|
区县级 |
|
22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15007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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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地图上载明依法核发的审图号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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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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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源县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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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2017.4.27)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0970-8610651 |
0970-8612220 |
|
区县级 |
|
23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15009000 |
|
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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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
门源县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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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70-8610651 |
0970-8612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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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 |
|
24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150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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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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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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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源县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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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70-8610651 |
0970-8612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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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 |
|
25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1501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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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单位超出资质范围承揽业务、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及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承揽业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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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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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源县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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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62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0970-8610651 |
0970-8612220 |
|
区县级 |
|
26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1501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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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核批准的地图,未按规定报送备案样图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
门源县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2017.4.27)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0970-8600651 |
0970-8612220 |
|
区县级 |
|
27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1501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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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或者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地图审图号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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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
门源县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
《地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4号)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或者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0970-8610651 |
0970-8612220 |
|
区县级 |
|
28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15016000 |
|
地图上国界线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的绘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而出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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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
门源县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2017.4.27)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0970-8610651 |
0970-8612220 |
|
区县级 |
|
29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15021000 |
|
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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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
门源县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3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二)工程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或者拒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迁建费用的;
(三)违反测绘操作规程进行测绘,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受到损坏的;
(四)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 |
0970-8610651 |
0970-8612220 |
|
区县级 |
|
30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15024000 |
|
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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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
门源县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9号)第二十八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
(二)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
(三)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 |
0970-8610651 |
0970-89612220 |
|
区县级 |
|
31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15027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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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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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
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9号)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
0970-8610651 |
0970-8612220 |
|
区县级 |
|
32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1502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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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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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
门源县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2017.4.27)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
(二)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
(三)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四)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
(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 |
0970-8610651 |
0970-8612220 |
|
区县级 |
|
33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15029000 |
|
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损毁或损坏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
门源县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2017.4.27)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
(二)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
(三)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四)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
(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 |
0970-8610651 |
0970-8612220 |
|
区县级 |
|
34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15030000 |
|
工程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迁建费用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
门源县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2017.4.27)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
(二)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
(三)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四)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
(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 |
0970-8610651 |
0970-8612220 |
|
区县级 |
|
35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1503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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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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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
门源县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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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2017.4.27)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0970-8610651 |
0970-8612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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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 |
|
36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1503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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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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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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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70-8610651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2017.4.27)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
(二)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
(三)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四)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
(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 |
0970-8610651 |
0970-8612220 |
|
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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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1504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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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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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
门源县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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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9号)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
(二)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
(三)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 |
0970-8610651 |
0970-8612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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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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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1504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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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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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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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源县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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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9号)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
(二)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
(三)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 |
0970-8610651 |
0970-8612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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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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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1504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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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省内测绘项目不按照规定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交验测绘资质证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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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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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源县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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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
2005.11.26修订)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使用超过检定有效期限的测绘仪器设备的;
(二)承担省内测绘项目不按照规定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交验测绘资质证书的;
(三)收取公共地理信息标注费的;
(四)使用测量标志前不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的;
(五)不按照规定上报测绘统计资料或者上报资料不属实的。 |
0970-8610651 |
0970-8612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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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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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1504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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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测绘成果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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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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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源县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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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
2005.11.26修订)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干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进行以测绘为目的航空摄影与遥感的;
(二)擅自提供涉密测绘成果的;
(三)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测绘成果的。
有前款第(二)、(三)项情形或者因提供未经检验及检验不合格的测绘成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0970-8610651 |
0970-8612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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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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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15047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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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公共地理信息标注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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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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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源县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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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
2005.11.26修订)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使用超过检定有效期限的测绘仪器设备的;
(二)承担省内测绘项目不按照规定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交验测绘资质证书的;
(三)收取公共地理信息标注费的;
(四)使用测量标志前不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的;
(五)不按照规定上报测绘统计资料或者上报资料不属实的。 |
0970-8610651 |
0970-8612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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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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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15049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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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超过检定有效期限的测绘仪器设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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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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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源县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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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
2005.11.26修订)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使用超过检定有效期限的测绘仪器设备的;
(二)承担省内测绘项目不按照规定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交验测绘资质证书的;
(三)收取公共地理信息标注费的;
(四)使用测量标志前不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的;
(五)不按照规定上报测绘统计资料或者上报资料不属实的 |
0970-8610651 |
0970-8612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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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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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1505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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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测量标志前不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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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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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源县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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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
2005.11.26修订)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使用超过检定有效期限的测绘仪器设备的;
(二)承担省内测绘项目不按照规定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交验测绘资质证书的;
(三)收取公共地理信息标注费的;
(四)使用测量标志前不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的;
(五)不按照规定上报测绘统计资料或者上报资料不属实的。 |
0970-8610651 |
0970-8612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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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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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1505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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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测量标志上架设通讯设施、设置观望台、搭帐篷、拴牲畜或者设置其他有可能损毁测量标志的附着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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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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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源县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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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2017.4.27)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
(二)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
(三)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四)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
(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 |
0970-8610651 |
0970-8612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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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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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1505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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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基础测绘项目,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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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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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源县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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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测绘条例》(国务院令第556号 2009.5.12)第31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基础测绘项目,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0970-8610651 |
0970-8612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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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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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1505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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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拆除设有测量标志的建筑物或者拆除建筑物上的测量标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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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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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源县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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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2017.4.27)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
(二)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
(三)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四)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
(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 |
0970-8610651 |
0970-8612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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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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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15057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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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烧荒、耕作、取土、挖沙或者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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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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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源县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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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2017.4.27)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
(二)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
(三)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四)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
(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 |
0970-8610651 |
0970-8612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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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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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1505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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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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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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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源县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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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2017.4.27)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
(二)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
(三)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四)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
(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 |
0970-8610651 |
0970-8612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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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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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15059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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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距永久性测量标志50米范围内采石、爆破、射击、架设高压电线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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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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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源县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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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2017.4.27)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
(二)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
(三)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四)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
(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 |
0970-8610651 |
0970-8612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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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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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1506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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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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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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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源县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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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2017.4.27)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
(二)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
(三)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四)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
(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 |
0970-8610651 |
0970-8612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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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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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1506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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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进行以测绘为目的航空摄影或者航空遥感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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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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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源县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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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
2005.11.26修订)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干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进行以测绘为目的航空摄影与遥感的;
(二)擅自提供涉密测绘成果的;
(三)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测绘成果的。
有前款第(二)、(三)项情形或者因提供未经检验及检验不合格的测绘成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0970-8610651 |
0970-8612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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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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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1506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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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期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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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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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源县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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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六)行政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七)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八)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九)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十)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十一)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追责。 |
0970-8610651 |
0970-8612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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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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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1506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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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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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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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源县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2017.4.27)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
(二)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
(三)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四)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
(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 |
0970-8610651 |
0970-8612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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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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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1506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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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印制或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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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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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源县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六)行政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七)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八)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九)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十)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十一)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追责。 |
0970-8610651 |
0970-8612220 |
|
区县级 |
|
55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15065000 |
|
擅自提供涉密测绘成果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
门源县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
2005.11.26修订)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干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进行以测绘为目的航空摄影与遥感的;
(二)擅自提供涉密测绘成果的;
(三)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测绘成果的。
有前款第(二)、(三)项情形或者因提供未经检验及检验不合格的测绘成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0970-8610651 |
0970-8612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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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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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1506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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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照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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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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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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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六)行政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七)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八)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九)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十)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十一)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追责。 |
0970-8610651 |
0970-8612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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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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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15067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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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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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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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源县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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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六)行政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七)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八)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九)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十)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十一)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追责。 |
0970-8610651 |
0970-8612220 |
|
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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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1506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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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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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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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源县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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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2017.4.27)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
(二)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
(三)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四)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
(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 |
0970-8610651 |
0970-8612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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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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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15069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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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或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地面标志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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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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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源县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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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六)行政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七)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八)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九)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十)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十一)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追责。 |
0970-8610651 |
0970-8612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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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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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1507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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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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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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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源县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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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六)行政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七)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八)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九)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十)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十一)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追责。 |
0970-8610651 |
0970-8612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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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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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1507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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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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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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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源县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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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六)行政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七)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八)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九)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十)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十一)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追责。 |
0970-8610651 |
0970-8612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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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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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1507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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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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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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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源县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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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六)行政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七)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八)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九)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十)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十一)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追责。 |
0970-8610651 |
0970-8612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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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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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1507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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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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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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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源县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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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六)行政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七)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八)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九)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十)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十一)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追责。 |
0970-8610651 |
0970-8612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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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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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1507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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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土地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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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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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源县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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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六)行政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七)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八)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九)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十)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十一)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追责。 |
0970-8610651 |
0970-8612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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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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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1507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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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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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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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源县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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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六)行政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七)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八)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九)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十)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十一)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追责。 |
0970-8610651 |
0970-8612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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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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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1507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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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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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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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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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六)行政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七)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八)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九)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十)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十一)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追责。 |
0970-8610651 |
0970-8612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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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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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15077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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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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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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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源县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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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2017.4.27)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
(二)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
(三)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四)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
(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 |
0970-8610651 |
0970-8612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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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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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1507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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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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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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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源县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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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六)行政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七)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八)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九)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十)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十一)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追责。 |
0970-8610651 |
0970-8612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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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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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15079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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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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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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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源县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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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六)行政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七)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八)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九)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十)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十一)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追责。 |
0970-8610651 |
0970-8612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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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 |
|
70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1508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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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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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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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源县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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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六)行政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七)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八)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九)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十)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十一)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追责。 |
0970-8610651 |
0970-8612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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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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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1508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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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地产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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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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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源县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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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六)行政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七)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八)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九)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十)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十一)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追责。 |
0970-8610651 |
0970-8612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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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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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1508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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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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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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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源县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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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六)行政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七)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八)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九)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十)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十一)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追责。 |
0970-8610651 |
0970-8612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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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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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1508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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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或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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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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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源县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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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六)行政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七)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八)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九)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十)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十一)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追责。 |
0970-8610651 |
0970-8612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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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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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1508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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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之间未经批准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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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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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源县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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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六)行政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七)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八)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九)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十)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十一)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追责。 |
0970-8610651 |
0970-8612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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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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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1508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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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采盐湖资源时,不按开采方案的要求排放老卤和生产(选矿)尾液、尾盐或使用沟槽盐田、薄膜盐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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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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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源县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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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六)行政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七)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八)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九)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十)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十一)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追责。 |
0970-8610651 |
0970-8612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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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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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1508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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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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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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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源县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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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六)行政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七)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八)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九)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十)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十一)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追责。 |
0970-8610651 |
0970-8612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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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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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15087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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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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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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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源县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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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六)行政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七)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八)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九)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十)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十一)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追责。 |
0970-8610651 |
0970-8612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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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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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1508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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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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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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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源县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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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六)行政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七)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八)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九)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十)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十一)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追责。 |
0970-8610651 |
0970-8612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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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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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15089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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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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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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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源县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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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六)行政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七)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八)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九)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十)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十一)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追责。 |
0970-8610651 |
0970-8612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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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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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1509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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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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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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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源县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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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六)行政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七)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八)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九)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十)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十一)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追责。 |
0970-8610651 |
0970-8612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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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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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1509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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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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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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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源县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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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六)行政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七)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八)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九)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十)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十一)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追责。 |
0970-8610651 |
0970-8612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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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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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1509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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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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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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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源县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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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六)行政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七)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八)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九)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十)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十一)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追责。 |
0970-8610651 |
0970-8612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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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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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1509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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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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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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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源县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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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六)行政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七)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八)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九)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十)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十一)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追责。 |
0970-8610651 |
0970-8612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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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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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1509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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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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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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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源县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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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六)行政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七)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八)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九)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十)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十一)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追责。 |
0970-8610651 |
0970-8612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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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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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1509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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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滚动勘查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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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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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源县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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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六)行政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七)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八)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九)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十)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十一)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追责。 |
0970-8610651 |
0970-8612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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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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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1509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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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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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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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源县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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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六)行政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七)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八)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九)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十)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十一)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追责。 |
0970-8610651 |
0970-8612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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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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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15097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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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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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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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源县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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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六)行政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七)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八)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九)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十)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十一)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追责。 |
0970-8610651 |
0970-8612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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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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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1509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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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相关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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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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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源县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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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六)行政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七)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八)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九)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十)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十一)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追责。 |
0970-8610651 |
0970-8612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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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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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15099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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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印制、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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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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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源县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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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六)行政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七)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八)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九)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十)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十一)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追责。 |
0970-8610651 |
0970-8612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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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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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151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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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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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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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源县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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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六)行政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七)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八)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九)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十)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十一)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追责。 |
0970-8610651 |
0970-8612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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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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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1510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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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或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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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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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源县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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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六)行政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七)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八)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九)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十)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十一)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追责。 |
0970-8610651 |
0970-8612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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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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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1510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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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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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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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源县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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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六)行政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七)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八)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九)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十)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十一)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追责。 |
0970-8610651 |
0970-8612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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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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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1510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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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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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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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源县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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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六)行政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七)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八)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九)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十)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十一)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追责。 |
0970-8610651 |
0970-8612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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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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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1510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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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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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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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源县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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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六)行政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七)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八)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九)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十)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十一)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追责。 |
0970-8610651 |
0970-8612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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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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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1510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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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合同规定开发利用土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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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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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源县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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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六)行政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七)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八)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九)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十)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十一)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追责。 |
0970-8610651 |
0970-8612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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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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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1510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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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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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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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源县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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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六)行政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七)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八)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九)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十)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十一)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追责。 |
0970-8610651 |
0970-8612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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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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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15107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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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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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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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源县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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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六)行政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七)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八)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九)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十)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十一)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追责。 |
0970-8610651 |
0970-8612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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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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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1510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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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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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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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源县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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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六)行政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七)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八)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九)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十)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十一)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追责。 |
0970-8610651 |
0970-8612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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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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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15109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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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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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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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源县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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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六)行政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七)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八)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九)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十)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十一)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追责。 |
0970-8610651 |
0970-8612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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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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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151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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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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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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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源县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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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六)行政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七)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八)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九)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十)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十一)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追责。 |
0970-8610651 |
0970-8612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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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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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1511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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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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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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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源县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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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六)行政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七)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八)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九)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十)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十一)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追责。 |
0970-8610651 |
0970-8612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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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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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1511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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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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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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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源县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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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六)行政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七)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八)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九)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十)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十一)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追责。 |
0970-8610651 |
0970-8612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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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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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1511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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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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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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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源县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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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六)行政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七)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八)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九)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十)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十一)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追责。 |
0970-8610651 |
0970-8612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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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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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1511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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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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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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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源县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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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六)行政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七)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八)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九)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十)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十一)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追责。 |
0970-8610651 |
0970-8612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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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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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1511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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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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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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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源县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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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六)行政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七)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八)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九)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十)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十一)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追责。 |
0970-8610651 |
0970-8612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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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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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1511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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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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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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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源县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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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六)行政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七)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八)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九)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十)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十一)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追责。 |
0970-8610651 |
0970-8612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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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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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15117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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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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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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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源县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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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六)行政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七)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八)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九)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十)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十一)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追责。 |
0970-8610651 |
0970-8612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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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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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1511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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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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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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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源县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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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六)行政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七)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八)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九)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十)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十一)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追责。 |
0970-8610651 |
0970-8612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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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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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15119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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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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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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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源县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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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六)行政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七)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八)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九)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十)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十一)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追责。 |
0970-8610651 |
0970-8612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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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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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1512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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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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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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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源县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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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六)行政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七)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八)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九)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十)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十一)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追责。 |
0970-8610651 |
0970-8612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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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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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1512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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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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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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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源县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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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六)行政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七)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八)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九)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十)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十一)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追责。 |
0970-8610651 |
0970-8612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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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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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1512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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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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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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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源县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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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六)行政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七)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八)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九)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十)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十一)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追责。 |
0970-8610651 |
0970-8612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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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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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1512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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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按照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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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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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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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
9.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0970-8610651 |
0970-8612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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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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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1512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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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查单位在资质申请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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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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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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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查单位在资质申请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审批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并给予警告。 |
0970-8610651 |
0970-8612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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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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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1512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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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查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相应条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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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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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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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查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相应条件的,由原审批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
0970-8610651 |
0970-8612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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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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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1512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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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查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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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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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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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查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由原审批机关予以撤销,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0970-8610651 |
0970-8612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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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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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15127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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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地质勘查活动,或者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继续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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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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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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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六)行政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七)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八)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九)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十)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十一)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追责。 |
0970-8610651 |
0970-8612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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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 |
|
118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1512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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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查单位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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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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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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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六)行政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七)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八)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九)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十)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十一)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追责。 |
0970-8610651 |
0970-8612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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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 |
|
119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15129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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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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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
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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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 |
0970-8600651 |
0970-8612220 |
|
区县级 |
|
120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1513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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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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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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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六)行政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七)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八)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九)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十)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十一)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追责。 |
0970-8610651 |
0970-8612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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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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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1513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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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期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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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
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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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六)行政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七)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八)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九)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十)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十一)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追责。 |
0970-8600651 |
0970-8612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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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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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1513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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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人未按规定提交已采出的矿产品的矿种、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资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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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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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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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六)行政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七)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八)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九)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十)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十一)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追责。 |
0970-8610651 |
0970-8612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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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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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1513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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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转让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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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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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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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六)行政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七)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八)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九)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十)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十一)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追责。 |
0970-8610651 |
0970-8612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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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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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1513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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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查单位变更单位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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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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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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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查单位变更单位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原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暂扣或者吊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
0970-8610651 |
0970-8612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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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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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1513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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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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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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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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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六)行政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七)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八)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九)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十)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十一)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追责。 |
0970-8613005 |
0970-8612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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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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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6400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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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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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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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森林公安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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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55、58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2)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3)没有履行告知、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4)违反法定的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
8618233 |
8612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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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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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6400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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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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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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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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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55、58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2)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3)没有履行告知、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4)违反法定的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
8618233 |
8612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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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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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6400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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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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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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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源县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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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55、58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2)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3)没有履行告知、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4)违反法定的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
0970-8610651 |
0970-8612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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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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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6400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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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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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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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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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55、58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2)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3)没有履行告知、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4)违反法定的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
0970-810651 |
0970-8612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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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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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6400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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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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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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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安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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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55、58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2)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3)没有履行告知、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4)违反法定的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
8618233 |
8612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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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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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64009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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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法规,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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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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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安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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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55、58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2)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3)没有履行告知、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4)违反法定的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
8618233 |
8612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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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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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6401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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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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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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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技术推广中心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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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55、58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2)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3)没有履行告知、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4)违反法定的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
8612286 |
8612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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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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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6401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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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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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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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安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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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55、58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2)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3)没有履行告知、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4)违反法定的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
8618233 |
8612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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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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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6401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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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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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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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安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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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55、58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2)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3)没有履行告知、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4)违反法定的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
8618233 |
8612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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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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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64017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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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然保护区违法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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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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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安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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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55、58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2)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3)没有履行告知、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4)违反法定的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
8618233 |
8612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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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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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6401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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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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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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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林场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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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55、58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2)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3)没有履行告知、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4)违反法定的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
8615992 |
8612220 |
|
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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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64019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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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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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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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林场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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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55、58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2)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3)没有履行告知、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4)违反法定的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
8615992 |
8612220 |
|
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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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6402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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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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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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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安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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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55、58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2)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3)没有履行告知、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4)违反法定的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
8618233 |
8612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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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 |
|
139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6402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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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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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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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安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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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55、58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2)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3)没有履行告知、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4)违反法定的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
8618233 |
8612220 |
|
区县级 |
|
140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6402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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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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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
森林公安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20个工作日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55、58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2)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3)没有履行告知、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4)违反法定的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
8618233 |
8612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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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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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6402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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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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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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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安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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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55、58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2)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3)没有履行告知、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4)违反法定的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
8618233 |
8612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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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 |
|
142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6402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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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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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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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安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20个工作日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55、58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2)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3)没有履行告知、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4)违反法定的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
8618233 |
8612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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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 |
|
143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6402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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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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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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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和草原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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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55、58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2)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3)没有履行告知、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4)违反法定的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
8615992 |
8612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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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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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64027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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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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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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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安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20个工作日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55、58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2)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3)没有履行告知、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4)违反法定的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
8618233 |
8612220 |
|
区县级 |
|
145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64028000 |
|
非法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
林业和草原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20个工作日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55、58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2)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3)没有履行告知、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4)违反法定的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
8615992 |
8612220 |
|
区县级 |
|
146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64030000 |
|
违法运输木材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
森林公安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20个工作日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55、58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2)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3)没有履行告知、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4)违反法定的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
8618233 |
8612220 |
|
区县级 |
|
147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64031000 |
|
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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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
森防站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20个工作日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55、58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2)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3)没有履行告知、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4)违反法定的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
8611356 |
8612220 |
|
区县级 |
|
148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64032000 |
|
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
林业和草原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20个工作日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55、58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2)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3)没有履行告知、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4)违反法定的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
8615992 |
8612220 |
|
区县级 |
|
149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64033000 |
|
退耕还林者擅自复耕,或者林粮间作、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
森林公安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20个工作日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55、58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2)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3)没有履行告知、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4)违反法定的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
8618233 |
8612220 |
|
区县级 |
|
150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6403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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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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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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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安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20个工作日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55、58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2)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3)没有履行告知、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4)违反法定的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
8618233 |
8612220 |
|
区县级 |
|
151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64036000 |
|
未按照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项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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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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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和草原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20个工作日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55、58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2)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3)没有履行告知、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4)违反法定的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
8615992 |
8612220 |
|
区县级 |
|
152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64039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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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
森林公安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20个工作日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55、58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2)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3)没有履行告知、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4)违反法定的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
8615992 |
8612220 |
|
区县级 |
|
153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64040000 |
|
违反《植物检疫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
森防站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20个工作日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55、58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2)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3)没有履行告知、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4)违反法定的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
8611356 |
8612220 |
|
区县级 |
|
154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64041000 |
|
非法占用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
森林公安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20个工作日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55、58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2)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3)没有履行告知、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4)违反法定的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
8618233 |
8612220 |
|
区县级 |
|
155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64042000 |
|
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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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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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和草原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20个工作日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55、58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2)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3)没有履行告知、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4)违反法定的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
8615992 |
8612220 |
|
区县级 |
|
156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64043000 |
|
未依照《植物检疫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
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20个工作日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55、58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2)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3)没有履行告知、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4)违反法定的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
8611356 |
8612220 |
|
区县级 |
|
157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64044000 |
|
在湿地上擅自采砂、采石、取土、采集泥炭、揭取草皮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
森林公安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20个工作日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55、58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2)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3)没有履行告知、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4)违反法定的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
8618233 |
8612220 |
|
区县级 |
|
158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64045000 |
|
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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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
森林公安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20个工作日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55、58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2)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3)没有履行告知、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4)违反法定的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
8618233 |
8612220 |
|
区县级 |
|
159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64046000 |
|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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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
森林公安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20个工作日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55、58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2)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3)没有履行告知、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4)违反法定的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
8618233 |
8612220 |
|
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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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64047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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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报造林面积、退耕还林还草面积,骗取造林经费和国家补助粮款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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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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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和草原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20个工作日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55、58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2)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3)没有履行告知、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4)违反法定的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
8615992 |
8612220 |
|
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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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6404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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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成林地、幼林地、封山(滩)育林(草)地有取土、采砂等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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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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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安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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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55、58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2)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3)没有履行告知、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4)违反法定的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
8618233 |
8612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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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 |
|
162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64049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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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或毁坏封育标志及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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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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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林场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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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55、58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2)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3)没有履行告知、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4)违反法定的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
8618233 |
8612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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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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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6405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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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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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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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安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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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55、58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2)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3)没有履行告知、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4)违反法定的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
8618233 |
8612220 |
|
区县级 |
|
164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64051000 |
|
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
森林公安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20个工作日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55、58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2)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3)没有履行告知、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4)违反法定的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
8618233 |
8612220 |
|
区县级 |
|
165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64052000 |
|
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
森林公安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20个工作日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55、58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2)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3)没有履行告知、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4)违反法定的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
8618233 |
8612220 |
|
区县级 |
|
166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64053000 |
|
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
森林公安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20个工作日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55、58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2)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3)没有履行告知、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4)违反法定的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
8618233 |
8612220 |
|
区县级 |
|
167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64056000 |
|
拒不履行绿化义务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
林业和草原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20个工作日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55、58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2)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3)没有履行告知、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4)违反法定的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
8615992 |
8612220 |
|
区县级 |
|
168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64058000 |
|
当年造林成活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
县林业和草原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20个工作日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55、58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2)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3)没有履行告知、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4)违反法定的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
8615992 |
8612220 |
|
区县级 |
|
169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64060000 |
|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
县森林公安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20个工作日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55、58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2)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3)没有履行告知、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4)违反法定的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
8618233 |
8612220 |
|
区县级 |
|
170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64061000 |
|
连续两年未完成造林任务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
县林业和草原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55、58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2)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3)没有履行告知、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4)违反法定的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
8615992 |
8612220 |
|
区县级 |
|
171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64062000 |
|
对未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内采集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
县森林公安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20个工作日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55、58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2)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3)没有履行告知、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4)违反法定的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
8618233 |
8612220 |
|
区县级 |
|
172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64064000 |
|
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绿化要求按时完成任务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
林业和草原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20个工作日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55、58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2)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3)没有履行告知、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4)违反法定的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
8615992 |
8612220 |
|
区县级 |
|
173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64065000 |
|
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
林业和草原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20个工作日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55、58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2)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3)没有履行告知、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4)违反法定的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
8618233 |
8612220 |
|
区县级 |
|
174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64066000 |
|
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森林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
森林公安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20个工作日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55、58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2)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3)没有履行告知、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4)违反法定的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
8618233 |
8612220 |
|
区县级 |
|
175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64067000 |
|
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
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20个工作日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55、58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2)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3)没有履行告知、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4)违反法定的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
8611356 |
8612220 |
|
区县级 |
|
176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64068000 |
|
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森林公安机关依法办案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
县森林公安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20个工作日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55、58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2)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3)没有履行告知、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4)违反法定的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
8618233 |
8612220 |
|
区县级 |
|
177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64069000 |
|
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
县森林公安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20个工作日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55、58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2)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3)没有履行告知、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4)违反法定的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
8618233 |
8612220 |
|
区县级 |
|
178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64070000 |
|
收购森林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
县森林公安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20个工作日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55、58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2)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3)没有履行告知、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4)违反法定的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
8618233 |
8612220 |
|
区县级 |
|
179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64071000 |
|
冒充森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
县森林公安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20个工作日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55、58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2)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3)没有履行告知、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4)违反法定的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
8618233 |
8612220 |
|
区县级 |
|
180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64072000 |
|
明知林木、木材、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
森林公安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20个工作日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55、58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2)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3)没有履行告知、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4)违反法定的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
8618233 |
8612220 |
|
区县级 |
|
181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64073000 |
|
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
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20个工作日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55、58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2)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3)没有履行告知、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4)违反法定的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
8611356 |
8612220 |
|
区县级 |
|
182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64074000 |
|
伪造、变造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公文、证明文件、印章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
县森林公安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20个工作日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55、58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2)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3)没有履行告知、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4)违反法定的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
8618233 |
8612220 |
|
区县级 |
|
183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64075000 |
|
故意损毁林木、野生动物保护仪器设备或设施、林业服务标志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
县森林公安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20个工作日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55、58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2)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3)没有履行告知、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4)违反法定的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
8618233 |
8612220 |
|
区县级 |
|
184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64076000 |
|
强行冲闯森林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
县森林公安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20个工作日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55、58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2)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3)没有履行告知、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4)违反法定的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
8618233 |
8612220 |
|
区县级 |
|
185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64077000 |
|
谎报森林火情、森林病虫害、野生动植物疫情扰乱公共秩序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
县森林公安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20个工作日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55、58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2)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3)没有履行告知、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4)违反法定的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
8618233 |
8612220 |
|
区县级 |
|
186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64078000 |
|
阻碍森林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
县森林公安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20个工作日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55、58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2)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3)没有履行告知、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4)违反法定的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
8618233 |
8612220 |
|
区县级 |
|
187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64079000 |
|
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森林公安警用车辆通行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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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
县森林公安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20个工作日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55、58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2)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3)没有履行告知、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4)违反法定的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
8618233 |
8612220 |
|
区县级 |
|
188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6408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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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森林公安机关秩序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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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
县森林公安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20个工作日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55、58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2)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3)没有履行告知、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4)违反法定的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
8618233 |
8612220 |
|
区县级 |
|
189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64081000 |
|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少量林木、木材、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野生动物保护仪器设备或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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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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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森林公安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20个工作日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55、58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2)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3)没有履行告知、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4)违反法定的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
0970-8618233 |
0970-8612220 |
|
区县级 |
|
190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64082000 |
|
伪造、变造、涂改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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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
县森林公安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20个工作日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55、58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2)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3)没有履行告知、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4)违反法定的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
8618233 |
8612220 |
|
区县级 |
|
191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64083000 |
|
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森林公安办理案件的证人及其近亲属 |
|
行政处罚 |
|
县森林公安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20个工作日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55、58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2)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3)没有履行告知、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4)违反法定的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
0970-8618233 |
0970-8612220 |
|
区县级 |
|
192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64084000 |
|
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
县森林公安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20个工作日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55、58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2)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3)没有履行告知、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4)违反法定的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
8618233 |
8612220 |
|
区县级 |
|
193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64085000 |
|
对擅自开垦林地、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
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55、58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2)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3)没有履行告知、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4)违反法定的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
0970-8610651 |
0970-8612220 |
|
区县级 |
|
194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64086000 |
|
擅自捡拾或者破坏鸟卵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
森林公安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20个工作日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55、58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2)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3)没有履行告知、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4)违反法定的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
8618233 |
8612220 |
|
区县级 |
|
195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64087000 |
|
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
县森林公安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20个工作日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55、58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2)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3)没有履行告知、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4)违反法定的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
0970-8618233 |
0970-8612220 |
|
区县级 |
|
196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64088000 |
|
破坏野生动物重要繁殖区及栖息地,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
森林公安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20个工作日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55、58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2)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3)没有履行告知、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4)违反法定的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
8618233 |
8612220 |
|
区县级 |
|
197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64089000 |
|
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湿地标志和设施设备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
县森林公安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20个工作日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55、58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2)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3)没有履行告知、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4)违反法定的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
0970-8618233 |
0970-8612220 |
|
区县级 |
|
198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64090000 |
|
损毁绿化基础设施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
县森林公安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20个工作日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55、58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2)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3)没有履行告知、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4)违反法定的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
0970-8618233 |
0970-8612220 |
|
区县级 |
|
199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64091000 |
|
擅自开(围)垦、填埋、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
门源县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55、58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2)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3)没有履行告知、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4)违反法定的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
0970-8610651 |
0970-8612220 |
|
区县级 |
|
200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64092000 |
|
造成森林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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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
县森林公安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20个工作日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55、58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2)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3)没有履行告知、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4)违反法定的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
8618233 |
8612220 |
|
区县级 |
|
201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64093000 |
|
虚报、骗取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失补偿费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
森林公安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20个工作日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55、58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2)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3)没有履行告知、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4)违反法定的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
0970-8618233 |
0970-8612220 |
|
区县级 |
|
202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64095000 |
|
造成国家级公益林破坏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
县森林公安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20个工作日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55、58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2)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3)没有履行告知、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4)违反法定的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
0970-8618233 |
0970-8612220 |
|
区县级 |
|
203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64096000 |
|
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
林业技术推广中心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20个工作日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55、58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2)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3)没有履行告知、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4)违反法定的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
0970-8612286 |
0970-8612220 |
|
区县级 |
|
204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64097000 |
|
违反《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核发《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
县林业技术推广中心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20个工作日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55、58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2)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3)没有履行告知、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4)违反法定的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
0970-8612286 |
0970-8612220 |
|
区县级 |
|
205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64101000 |
|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和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恢复植被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
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主席令第82号 2013.6.29修改)第61条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及其他国家机关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0970-8613005 |
0970-8612220 |
|
区县级 |
|
206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64106000 |
|
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未事先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未按照报告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
门源县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2009.8.29)
第55条 ;《草原法》(主席令第82号 2013.6.29修订) 第六十一条。 |
0970-8610651 |
0970-8612220 |
|
区县级 |
|
207 |
1163222101503608104630264113000 |
|
在草原防火期内,经批准的野外用火未采取防火措施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
门源县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
《草原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2号 2008.11.19修订)第42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制订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
(二)对不符合草原防火要求的野外用火或者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予以批准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车辆发放草原防火通行证的;
(四)瞒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草原火灾的;
(五)未及时采取草原火灾扑救措施的;
(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
0970-8610838 |
0970-8612220 |
|
区县级 |
|
208 |
1163222101503608104630364001000 |
|
封存、没收、销毁违规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
|
行政强制 |
|
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1个工作日 |
|
根据《行政强制法》(主席令第49号
2011.6.30)第61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查封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的;
3.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责任,查封物品遗失或毁损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8611356 |
8612220 |
|
区县级 |
|
209 |
1163222101503608104630364002000 |
|
代为恢复擅自移动或者毁坏的林业服务标志和林地保护标志 |
|
行政强制 |
|
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10个工作日 |
|
根据《行政强制法》(主席令第49号
2011.6.30)第61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查封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的;
3.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责任,查封物品遗失或毁损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8615992 |
8612220 |
|
区县级 |
|
210 |
1163222101503608104630364004000 |
|
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 |
|
行政强制 |
|
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1个工作日 |
|
根据《行政强制法》(主席令第49号
2011.6.30)第61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查封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的;
3.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责任,查封物品遗失或毁损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8611356 |
8612220 |
|
区县级 |
|
211 |
1163222101503608104630364007000 |
|
销毁带有病虫害的种苗 |
|
行政强制 |
|
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1个工作日 |
|
根据《行政强制法》(主席令第49号
2011.6.30)第61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查封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的;
3.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责任,查封物品遗失或毁损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8611356 |
8612220 |
|
区县级 |
|
212 |
1163222101503608104630364008000 |
|
森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林区内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 |
|
行政强制 |
|
县森林公安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1个工作日 |
|
根据《行政强制法》(主席令第49号
2011.6.30)第61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查封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的;
3.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责任,查封物品遗失或毁损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8618233 |
8612220 |
|
区县级 |
|
213 |
1163222101503608104630415001000 |
|
集体土地征收(征用) |
|
行政征收 |
|
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玩忽职守、用职权或利用工作之便非法收取财物为他人谋取私利的,由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0970-8615618 |
0970-8612220 |
|
区县级 |
|
214 |
1163222101503608104630415002000 |
|
国有土地征收(征用) |
|
行政征收 |
|
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20个工作日 |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玩忽职守、用职权或利用工作之便非法收取财物为他人谋取私利的,由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0970-8615618 |
0970-8612220 |
|
区县级 |
|
215 |
1163222101503608104630415003000 |
|
土地闲置费征收 |
|
行政征收 |
|
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之附则《刑法》第四百一十条(1997年10月1日)
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0970-8615618 |
0970-8612220 |
|
区县级 |
|
216 |
1163222101503608104630664003000 |
|
对森林防火组织建设、责任落实、防火设施建设检查 |
|
行政检查 |
|
森林公安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1个工作日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005.4.27)第53、55、56条规定,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致使贻误工作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
8612283 |
8612220 |
|
区县级 |
|
217 |
1163222101503608104630664005000 |
|
森林病虫害除治的检查 |
|
行政检查 |
|
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1个工作日 |
|
"""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07.4.22)第21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检查的;
2.利用行政检查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8611356 |
8612220 |
|
区县级 |
|
218 |
1163222101503608104000715001000 |
|
不动产登记 |
|
行政确认 |
自然人 |
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20个工作日 |
有限期20个工作日 |
|
0970-8612079 |
0970-8612220 |
行政审批中心大厅,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18:00,门源县浩门镇东大街行政服务大厅2楼 |
区县级 |
|
219 |
1163222101503608104630715001000 |
|
破坏耕地鉴定 |
|
行政确认 |
企业法人 |
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
0970-8611808 |
0970-8612220 |
单位办公室,工作日,单位办公室 |
区县级 |
|
220 |
1163222101503608104630715002000 |
|
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价值鉴定 |
|
行政确认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
0970-8614169 |
0970-8612220 |
单位办公室,工作日,单位办公室 |
区县级 |
|
221 |
1163222101503608104630715003000 |
|
土地登记发证 |
|
行政确认 |
其他组织,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自然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企业法人 |
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有限期20个工作日 |
有限期20个工作日 |
|
0970-8612079 |
0970-8612220 |
行政审批中心大厅,工作日,行政审批中心大厅 |
区县级 |
|
222 |
1163222101503608104630715005000 |
|
人为引发地质灾害责任单位认定 |
|
行政确认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
0970-8613005 |
0970-8612220 |
单位办公室,工作日,单位办公室 |
区县级 |
|
223 |
1163222101503608104630715006000 |
|
土地登记 |
|
行政确认 |
事业法人,自然人,企业法人 |
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有限期1个工作日 |
有限期1个工作日 |
|
0970-8612079 |
0970-8612220 |
单位办公室,工作日,单位办公室 |
区县级 |
|
224 |
1163222101503608104630764003000 |
|
森林火灾鉴定 |
|
行政确认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县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
8612283 |
8612220 |
单位办公室,工作日,办公室 |
区县级 |
|
225 |
1163222101503608104630764005000 |
|
主要林木品种省级审定 |
|
行政确认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县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180个工作日 |
有限期180个工作日 |
|
8615992 |
8612220 |
单位办公室,工作日,局办公室 |
区县级 |
|
226 |
1163222101503608104630815001000 |
|
地质成果奖励 |
|
行政奖励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
0970-8613005 |
0970-8602220 |
单位办公室,工作日,单位办公室 |
区县级 |
|
227 |
1163222101503608104630864001000 |
|
造林质量先进集体和个人 |
|
行政奖励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县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20个工作日 |
有限期20个工作日 |
|
8615992 |
8612220 |
单位办公室,每周一至周五的工作日,林业和草原局综合办公室 |
区县级 |
|
228 |
1163222101503608104630864003000 |
|
林业行政执法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
|
行政奖励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县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有限期20个工作日 |
|
8618233 |
8612220 |
单位办公室,每周一至周五的工作日,自然资源局局综合办公室 |
区县级 |
|
229 |
1163222101503608104630864004000 |
|
义务植树和造林绿化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
|
行政奖励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县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有限期20个工作日 |
|
8612286 |
8612220 |
单位办公室,工作日,局办公室 |
区县级 |
|
230 |
1163222101503608104630864006000 |
|
野生动植物保护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
|
行政奖励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县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20个工作日 |
有限期20个工作日 |
|
8618233 |
8612220 |
单位办公室,每周一至周五的工作日,自然资源局综合办公室 |
区县级 |
|
231 |
1163222101503608104630864007000 |
|
林业有害生物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 |
|
行政奖励 |
自然人 |
县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有限期20个工作日 |
|
8611356 |
8612220 |
单位办公室,工作日,局综合办公室 |
区县级 |
|
232 |
1163222101503608104630864008000 |
|
森林防火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
|
行政奖励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县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有限期20个工作日 |
|
8618233 |
8612220 |
单位办公室,工作日,局综合办公室 |
区县级 |
|
233 |
1163222101503608104000964003000 |
|
草原所有权、使用权争议处理 |
|
行政裁决 |
自然人 |
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
0970-8613760 |
0970-8612220 |
单位办公室,8:00-12:00,2:30-18:00,草原工作站办公室 |
区县级 |
|
234 |
1163222101503608104630915001000 |
|
勘查区、矿区范围争议裁决 |
|
行政裁决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
0970-8613005 |
0970-8612220 |
单位办公室,工作日,单位办公室 |
区县级 |
|
235 |
1163222101503608104630915002000 |
|
采矿权争议裁决 |
|
行政裁决 |
企业法人 |
门源县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20个工作日 |
有限期20个工作日 |
|
0970-8613005 |
0970-8612220 |
单位办公室,工作日,门源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
区县级 |
|
236 |
116322210150360810463091500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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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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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决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180个工作日 |
有限期170个工作日 |
|
0970-8615618 |
0970-8612220 |
单位办公室,工作日,单位办公室 |
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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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 |
1163222101503608104631015004000 |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资质审查 |
|
其他行政权力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
0970-8615618 |
0970-8612220 |
单位办公室,工作日,单位办公室 |
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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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 |
1163222101503608104631015005000 |
|
采矿权抵押备案 |
|
其他行政权力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
0970-8615618 |
0970-8612220 |
单位办公室,工作日,单位办公室 |
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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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 |
1163222101503608104631015006000 |
|
测绘成果汇交的管理 |
|
其他行政权力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60个工作日 |
有限期60个工作日 |
|
0970-8615618 |
09708612220 |
单位办公室,工作日,单位办公室 |
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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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 |
1163222101503608104631015007000 |
|
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
|
其他行政权力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
0970-8613005 |
0970-8612220 |
单位办公室,工作日,单位办公室 |
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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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
1163222101503608104631015008000 |
|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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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
企业法人 |
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20个工作日 |
有限期20个工作日 |
|
0970-8613005 |
0970-8612220 |
单位办公室,工作日,单位办公室 |
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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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
1163222101503608104631015010000 |
|
单独选址项目申报 |
|
其他行政权力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
0970-8615618 |
0970-8612220 |
单位办公室,工作日,单位办公室 |
区县级 |
|
243 |
1163222101503608104631015011000 |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 |
|
其他行政权力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
0970-8615618 |
0970-8612220 |
单位办公室,工作日,单位办公室 |
区县级 |
|
244 |
1163222101503608104631015012000 |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 |
|
其他行政权力 |
企业法人 |
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20个工作日 |
有限期20个工作日 |
|
0970-8615618 |
0970-8612220 |
单位办公室,工作日,单位办公室 |
区县级 |
|
245 |
1163222101503608104631015013000 |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 |
|
其他行政权力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
0970-8615618 |
0970-8612220 |
单位办公室,工作日,单位办公室 |
区县级 |
|
246 |
1163222101503608104631015014000 |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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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
企业法人 |
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20个工作日 |
有限期20个工作日 |
|
0970-8615618 |
0970-8612220 |
单位办公室,工作日,单位工作日 |
区县级 |
|
247 |
1163222101503608104631015015000 |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 |
|
其他行政权力 |
企业法人 |
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
0970-8615618 |
0970-8612220 |
单位办公室,工作日,单位办公司 |
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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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 |
116322210150360810463101501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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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审查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申报 |
|
其他行政权力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
0970-8615618 |
0970-8612220 |
单位办公室,工作日,单位办公室 |
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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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 |
1163222101503608104631015017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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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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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
企业法人 |
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
0970-8615618 |
0970-8612220 |
单位办公室,工作日,单位办公室 |
区县级 |
|
250 |
116322210150360810463101501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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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开垦、开垦土地使用权审核 |
|
其他行政权力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
0970-8611808 |
0970-8612220 |
单位办公室,工作日,单位办公室 |
区县级 |
|
251 |
1163222101503608104631015019000 |
|
国有土地储备 |
|
其他行政权力 |
企业法人 |
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
0970-8615618 |
0970-8612220 |
单位办公室,工作日,单位办公室 |
区县级 |
|
252 |
116322210150360810463106400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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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植物检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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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20个工作日 |
有限期20个工作日 |
|
8611356 |
8612220 |
案件发生地,工作日,森林植物所在地 |
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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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 |
1163222101503608104632164009000 |
|
造林质量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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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 |
|
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005.4.27)第53、55、56条规定,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致使贻误工作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
8615992 |
8612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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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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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 |
116322210150360810463216401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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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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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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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安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240个工作日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005.4.27)第53、55、56条规定,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致使贻误工作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
8612283 |
8612220 |
|
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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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 |
116322210150360810463221500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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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开垦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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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收费 |
企业法人 |
自然资源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
0970-8611808 |
0970-8612220 |
单位办公室,工作日,单位办公室 |
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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